财行[2008]2号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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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外出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出培训费用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确保培训资金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参加外出培训的员工。

第三条外出培训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审批第四条培训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员工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费用预算等。

第六条培训费用预算应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七条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培训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培训费用预算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培训费用预算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重审。

第三章培训实施与费用报销第九条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外出培训。

第十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部门应确保培训效果,对培训质量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一条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应收集培训资料,包括培训记录、培训证书、费用清单等。

第十二条培训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培训费用预算申请;(二)培训费用支出凭证;(三)培训记录;(四)培训证书;(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费用报销流程如下:(一)培训结束后,员工将培训费用支出凭证提交给培训部门;(二)培训部门审核后,将费用报销材料提交给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费用核算与监督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培训费用进行核算,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五条培训费用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费用支出与预算相符;(二)费用支出符合实际;(三)费用支出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培训费用监督小组,负责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小组定期对培训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标准、虚报冒领培训费用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29•【文号】财教[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号)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备战2008奥运会训练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9日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队训练保障工作,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训练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训练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国家队是指各奥运项目根据总局下达的编制人数组建的优秀运动队伍。

第四条训练经费依据训练人数、训练天数(含转训天数)和经费标准核定。

(一)训练人数:按总局核定的项目编制人数计算,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

(二)训练天数:根据项目备战国际赛事训练计划进行核定。

(三)转训天数:国家队在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外训练的天数。

(四)经费标准:一般按每人每天计算。

第二章训练经费内容第五条根据国家队训练的需要,训练经费支出内容包括:(一)伙食及伙食管理费。

伙食费:指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训练期间的伙食支出。

伙食管理费:指为保证国家队伙食供给而支付给训练地运动员食堂的相关保障支出。

(二)营养费:指用于运动员调节机能状态所需营养食补和滋补用品发生的费用。

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及报销方式一览表

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及报销方式一览表
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150元/人·次
按标准包干
5.零用费
直接发给学员的在中国境内学习期间的日常零花钱。
20天以内一次性2000元/人,超过20天部分100元/人·天
80元/人·天
按标准包干
6.小礼品费
学员在中国境内学习期间中方赠送纪念品费用。
不超过400元/人
不超过200元/人
按标准上限包干
7.保险费
以正式税票为依据核销
实报实销
六、其他支出
上述开支以外,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实报实销
学员洗衣、理发、邮电通讯等费用
学员自理
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140元/人·天
按标准包干
3.住宿费
学员在中国境内学习期间的日常住宿费。
700元以内/人·天
300元以内/人·天
按标准上限包干
4.宴请费
学员在中国境内学习期间的中方宴请费(包括酒、饮料等),每班不超过2次,中方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学员人数的30%,最多不超过15人
部级班:200元/人·次
附件一
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及结算方式一览表
费用项目
开支内容
结算标准
报销方式
副部级及以上
司局级及以下
一、培训费Leabharlann 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
具体标准见财行[2008]2号文
按标准包干
二、接待费
1.实习交通费
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集中订票,统一结算,据实报销
2.国际中转费
经第三国中转,且单程单次中转时间超过6小时或单程累计中转停留超过8小时。
300美元/人

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

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

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为保障我部援外培训班(包括多/双边官员班和多/双边技术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班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开支标准,简化培训费用的结算手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援外培训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标准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除实行集中结算的国际机票款、保险费和毕业证书制作费等据实报销外,其他费用均实行包干结算。

有关费用结算标准及程序如下:1.学员早来晚走食宿费:按培训学员(包括管理人员)每人均增加前一后一各1天计算,平均每人2天,参照学员培训开支标准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

2.培训住宿费:按财政部规定开支标准的上限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部级官员每人每天700元,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司处级官员每人每天300元;技术班学员每人每天300元。

承办单位须安排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套间或单间,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和技术班学员住单间。

3.宴请费:部级培训班必须由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200元;其他级别培训班无论由谁出面宴请,宴请费每人每次150元。

10人(含)以下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一律按3人包干;11-50人(含)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按培训人员的30%计算包干(四舍五入);50人以上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一律按15人包干。

4.零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培训时间在20天以内的,按一次性每人2000元发放;超过20天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

5.小礼品费:按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上限包干结算,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200元。

承办单位按标准购买或订制,不得擅自截留。

6.保险费:承办单位在指定保险机构为培训学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险费由财务部门与保险机构统一结算,出险索赔由指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 1 —第六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

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2 —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按本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外来人员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员培训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来人员进行培训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培训收费标准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师资力量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培训收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 基础培训费:包括培训课程费用、教材费用、场地费用等。

2. 特殊培训费:针对特定行业或岗位的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外聘师资费:外聘师资的培训费用按实际支付给外聘师资的费用收取。

第六条培训收费标准需报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并在培训前向外来人员公布。

第三章收费流程第七条培训报名1. 外来人员填写报名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公司审核报名资料,确定培训资格。

第八条缴费1. 外来人员按照培训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培训费用。

2. 公司开具正规发票,作为培训费用的凭证。

第九条培训费用退还1. 因公司原因导致培训活动取消或延期的,公司应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2. 外来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费。

第十条退费流程1. 外来人员向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原因。

3. 公司按实际缴费金额退还培训费用。

第四章培训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培训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培训费用支出需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确保合理、合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章培训质量保证第十五条公司将定期对培训内容、师资力量、培训效果等进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将对外来人员进行培训满意度调查,了解培训效果,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将对外来人员培训资料进行保密,确保外来人员隐私安全。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规范外来人员培训收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05•【文号】商财字[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商财字[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培训中心:财政部印发的《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好新规定,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和《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等配套文件。

上述文件的实施,统一了财务服务窗口,简化了结算程序,加快了结算进度,减轻了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提高了预算执行比例,受到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普遍欢迎。

但在新旧标准和结算方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一些承办单位对包干费用使用的宽严掌握不一,对结算程序和单据要求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算进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援外培训财务工作,保证援外培训的可持续发展,特对援外培训承办单位近来普遍关心的财务问题统一解答,供各单位掌握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援外培训财务解答一、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分工商务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负责援外培训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援外培训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下达任务书、招生管理、订票管理、学员信息管理等。

二、援外培训项目预算的控制和审批援外培训的立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财务司将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人数实行项目预算控制,实际招生人数突破计划,必须报财务司办理项目预算追加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超计划招生将不予结算。

财行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完整版

财行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完整版

财行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财行[2008]2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

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

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

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二)接待费。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
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9]72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12.24
【实施日期】1999.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
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外字[1999]724号1999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对外援助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是指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国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凡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均执行本办
法。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管理:
(一)主管部门对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承办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等;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及外事接待能力。

(三)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4•【文号】财外字[1999]724号•【施行日期】199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外字[1999]724号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对外援助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是指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国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

第三条凡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管理:(一)主管部门对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承办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等;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及外事接待能力。

(三)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可实行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开支范围:培训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和管理费。

(一)培训费。

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翻译费、教材及有关资料、场租、医疗、当地交通、实习参观、国内邮电通讯、毕业证书制作等费用。

(二)接待费。

接待费包括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及赠送小礼品等费用。

(三)国际旅费。

国际旅费是指参加培训班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等。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5.31•【文号】财企[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95号)为加快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步伐,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财政继续对2008年度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8年度重点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一)境外投资合作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以跨国并购方式开展的对外投资、农业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进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施项目。

(二)对外承包工程类。

重点支持我国企业实施的BOT项目、工程设计咨询、EPC等总承包项目、对外投资(包括境外资源开发)与承包工程相结合的项目。

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及标准(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3.05•【文号】财综字[1998]13号•【施行日期】199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8〕13号)外经贸部: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外经贸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发放《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

《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制发数量较小,且涉及企业负担,有关印制费用从外经贸部行政经费中开支,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

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财行[2008]2号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2008]2号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2008]2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

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

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

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二)接待费。

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管理(四个)办法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管理(四个)办法

**财务开支、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1.**财务开支管理办法2.**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3.**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4.**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财务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为,节约相关成本,充分发挥财务资金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务制度》、《**财务预算管理办法》、《**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公务卡管理办法》等上级行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负责制,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需经**办公会集体研究或**审批。

(二)事权与财权相分离的原则。

明确财权与事权的责任主体,划分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做到“财权部门管钱不管事,事权部门管事不管钱”。

(三)预算管理的原则。

各项费用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和控制。

未经报批的事项,事权部门不得组织办理,财权部门不得付款。

(四)监督制约的原则。

各项财务支出实行“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审核”的财务管理机制,接受内外部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坚持“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勤俭办行”的财务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自觉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规范财务行为,构建节约型机关。

第四条 **办公会负责研究本行的财务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一切财务开支。

办公室负责所有物品的采购、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五条本行各部门大额财务开支应事前向财务部门提出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当月费用指标进行预算后报经**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单笔金额2000元以下的开支经分管后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实签字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审批报销。

第七条单笔金额2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经分管后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审查核实签字后,报**办公会研究通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本级培训费开支,强化培训活动管理,明晰审批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并结合总社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包括总社机关各部局、出资企业、直属事业单位及主管社团(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使用总社本级预算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总社本级培训活动和培训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其中,总社人事部负责总社本级培训事项和计划审批,总社财会部负责总社本级培训经费预算审批和费用报销。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年度培训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总社本级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总社培训工作相关规定,报总社人事部审核。

总社人事部根据总社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将审核确定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转总社财会部核定预算后,报总社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组织执行。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明确本单位年度培训活动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建议经费列支渠道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等。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各单位应当向总社人事部报送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申请,总社人事部审核并转总社财会部调整预算后,报总社主要领导审批并组织执行。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七条总社本级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各单位举办的培训,一般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根据总社工作实际,确系业务开展需要下延培训的,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培训计划中明确具体情况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安排支出,原则上选择总社所属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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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8]2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
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号
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
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2008]2号
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

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

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

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
(二)接待费。

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

1.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据实报销。

2.日常伙食标准(包括酒水、饮料等):部级班每人每天170元,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每人每天140元。

3.住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四星及以上级宾馆单间或套间,每人每天700
元以内;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住三星及以下级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每天300元以内。

承办单位需要定点饭店的,经承办单位和定点饭店协商,培训学员可以入住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按招标确定的优惠价格结算。

4.宴请费(包括酒、饮料等):同一班次宴请不超过两次。

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200元;副部级以下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150元。

中方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学员人数的30%,最多不超过15人。

5.零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每天100元或一次性发放零用费每人20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天80元,直接发给学员本人。

6.小礼品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不超过400元,司局级及以下官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

7.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100元。

承办单位必须按本规定为培训学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医疗费:学员配眼镜、镶牙、美容等项目以外的在中国培训期间患病费用实报实销。

9.参加培训班的学员在中国境内中转时实际发生的时宿费按上述相应标准执行;境外中转地交通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国际旅费。

指参加培训班的学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国际中转费等。

参加培训学院的国际旅费应争取国际组织或有关机构赞助,如确实得不到赞助的,我方可提供国际旅费,并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

1.国际机票款:按最经济国际路线实报实销。

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座位,司局级官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座位,其他官员和技术人员乘坐飞机经济舱座位。

2.国际中转费:如需经第三国中转,且单程单次中转时间超过6小时或单程累
计中转停留时间超过8小时的,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300美元(往返总额,下同),其他级别的学员每人200美元。

小于以上停留时间的,不发中转费。

(四)毕业证书制作费:统一制作,每本12元。

(五)管理费及税费:指为举办、管理培训班而发生的组织管理、营业税等费用。

1.承办单位组织管理费按照除国际旅费、税费以外的培训费用的6%提取。

2.培训班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可按每10名国外学员配备中方管理人员1人计算,不够10人按10人计。

中方管理人员食宿标准比照培训班学员标准列入培训班预算。

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不作为提取管理费的基数。

3.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以正式税票为依据核销。

(六)其他支出。

指除上述开支以外,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学员洗衣、理发、邮电通讯等费用自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财政部制发的《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724号)、《关于印发〈举办受援国政府官员培训(研修)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1999]725号)、《关于受援国政府官员培训(研修)班学员中转费问题的复函》(财外字[200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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