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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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电视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具体来 说 ,电视广 告监 管主要 存在 如下 被 公众 或是媒 体曝 光之后 才发 现。之所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 对相关 的广告 违法 、
1 . 1 监管部 门分散
电视广告 的效 果 和相关 政府部 门的 力有着很大 的关系。 监 管有着 直接 的关 系 ,而现 在我 国 的电 1 . 4 广告 创收任务过重
从 当前 的情 况来 看 ,很 多违 法广 告 视 广告 业健 康发 展 ,具 体来说 ,应该 从 会 的监管 并不 是十分 到位 ,政府 为主导 被查 出来 ,接受 相应 的处 罚之 后 ,类 似 如下几个方 面着手 。
的广告还 是会 继续 ,之所 以产生 这样 的 2 . 1 完善法律法规体 系 现 象 ,就是 因为 我 国法律规 定 的相关处
部 门监管的电视广告 , 往往会 出现 “ 扯皮” 为 了更 好地 对 电视广告 进行 监管 ,需 要 可 以采取的有效 手段 。
对 国外 的相 关经 验进行 分析 和借 鉴 ,建 2 . 3 健全广告监管机制
立长效 的监 管机 制 ,这样 才能使 我 国 电 我 国广 告方 面的社会 组 织和行 业协
等相 关 的监管工 作 由信息产 业 主管机关 承 担着 一定 的广告 创收 任务 ,为了达 到 行为要 追究 相关 责任人 的刑 事责 任 ,只
来 负责监 管 ;药 品广告 的 审查 往往 涉及 任务指标 ,使得广告的监管效果不理想 , 到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机关 。正是 这样 多 出现 了诸多 的广告问题。 头 管理 的现状 ,使 得监 管 的力度 大为下 2 电视广告监管 问题的解决对策 降 ,行 政 支出扩 大 ,难 以对所 有 的广告 电视 广告 的监 管涉 及到诸 多 部 门、 都 进行有 效地 监管 ,尤 其是 涉及 到多个 环节 ,是一项 较 为复 杂、系统 的工程 ,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广告监管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也对广告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应该采取一定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问题主要包括虚假广告和隐私泄露两个方面。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发布者故意虚构事实或者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产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的性能、功能等。

隐私泄露则是指在广告展示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未得到充分的明示与告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加强广告主的审核和认证制度。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严格的广告主审核制度,并对广告主进行认证。

只有通过审核并获得认证的广告主才能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广告。

这样一来,可以大大减少虚假广告的数量,提高广告的可信度。

其次,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

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起投诉广告的渠道,对消费者举报的虚假、误导性广告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

同时,应该加强对投诉信息的追踪和记录,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

再次,加强用户隐私保护。

互联网平台应该明确规定广告商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范围,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

对于违反规定的广告商,应该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互联网平台还应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准则。

制定广告商的自律规范,并对广告商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行业交流和研讨,共同解决互联网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广告监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安全,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自律,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可信和有价值的广告信息。

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问题与对策建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课题,下面将继续讨论更多相关内容。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及执法问题思考和建议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及执法问题思考和建议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及执法问题思考和建议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医疗更是民生问题不能忽视的一环,医疗行业是否能够良性健康发展,关乎着老百姓生活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网络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下,生病了在网络上查阅病因和治疗方式,再根据网络上的信息来选择去何处就诊成为了常见的现象。

医疗广告在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已经是医疗行业违法行为的重灾区,而医疗广告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合法合规,更影响着患者能否正确选择医疗机构。

虚假违法的医疗广告甚至会导致患者丧失最佳诊疗时机,甚至出现误诊和医疗事故。

如何有效对医疗广告进行监管,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现状和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惩处力度较低。

我国互联网广告监管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我国现行《广告法》在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并施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另外,针对医疗广告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但是《办法》是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卫生部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办法》中的内容修订不及时,与《广告法》中的条款内容衔接不紧密。

但是《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在执法实践当中有一定的困难,比如《办法》中规定医疗广告禁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形象做证明,但是这一条款在《广告法》中并没有体现,《广告法》规定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和证明,勉强能够引用到《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但是《广告法》中又说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络广告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网络广告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网络广告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网络广告是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广告形式,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讨论网络广告的问题以及可能的对策。

一、广告效果难以衡量的问题网络广告的效果很难用定量的方法进行衡量。

例如,点击率(CTR)是常用的衡量标准之一,但它不一定代表广告的真实效果。

客户可以不点击广告,但他们可能记下广告内容,并在稍后购买产品。

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广告效果的一个量化数据,但它很难被真正测量。

此外,许多人不喜欢被打断,尤其是当广告与他们关心的内容有关时。

因此,广告可能会被忽视,即使它们被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上。

解决方案:为了度量广告效果,广告商需要使用多种方法和工具,例如用户调查、转化跟踪和社交媒体监控等。

这使他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广告资源,还能够获得更好的ROI。

另外,为了避免广告被忽视,广告商需要尽可能地与受众进行互动,例如通过社交媒体对话、内容创作等方式。

二、广告阻挡器的问题许多用户使用广告拦截器,以免被打扰。

广告阻止器可以减少用户的干扰,但它也使很多网站和博客受到损失,因为他们无法向自己的用户展示广告。

广告阻挡器还可能导致广告行业的商业模式受到威胁,因为广告商很难获得足够的曝光率和收益。

解决方案:广告商需要尝试更精准地针对客户制作广告,也需要提供更具吸引力的广告,以便客户主动选择与其互动。

此外,他们还可以在广告中加入与主题有关的趣味元素或其他内容,这样用户更有可能与广告进行互动,从而增加广告效果。

三、广告数据隐私问题随着广告技术愈发先进,广告商对于消费者的个人数据的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

然而,消费者往往对于自己的隐私感到担忧,因为他们不希望自己的个人数据被滥用。

这可能会对广告商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危险,尤其是在数据泄露导致的影响影响一举而得。

解决方案:广告商需要遵守数据隐私和保护隐私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必须停止不当数据收集和滥用的行为。

另外,他们可以建立一些有效的数据隐私保护措施,例如匿名化数据、加密数据、限制数据滥用等等。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广告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1994 年《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广告业发展初期的广告监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1994年到2012年,根据中国广告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广告业营业额从200.46亿人民币猛增长到4000亿人民币,广告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浅析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随着手机、互联网、私家车车身广告、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广告经营和发布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与过去相比,经营的单位多了,发布的形式多了,涉及的范围更广了,广告法律法规内容相对滞后,对很多新出现的问题,诸如网络广告的定义和类别,网络广告虚假违法的界定、管理权限,对新媒介广告等规范措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广告法》本身在内容上存在不足,《广告法》作为广告监管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在调整范围上,没有覆盖所有广告类别,只调整商业广告,使大量非商业广告只能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导致在广告监管中,以《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并行的局面,使得广告立法在体系上不够严谨。

(二)监管主体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广告监管领域广,涉及部门多。

如对于户外广告的管理,《广告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而《广告法》第33条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 赋予了这些部门的共同管辖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使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规定不统一,容易产生相互推读、互相"扯皮"的现象,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三)广告经营主的自律意识不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还是很不成熟,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商人追逐利润的本性,使得广告经营主将金钱凌驾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一、引言广告作为商业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推动消费者购买决策和品牌传播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广告行业中,也存在着一系列涉及伦理的问题。

本文将从虚假宣传、隐私侵犯和道德价值观等方面探讨广告行业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对策。

二、虚假宣传1. 问题描述虚假宣传是广告行业常见的伦理问题之一。

某些企业或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捏造事实来获得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行为。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损害了其他诚实企业和整个广告行业的声誉。

2. 解决方法为解决虚假宣传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监管:加强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并落实相应处罚机制。

(2)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自觉遵守广告法规定,不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3)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增强他们对虚假宣传的警惕性。

三、隐私侵犯1. 问题描述在数字化时代,大量个人信息被广告公司用于用户画像分析和投放精准营销。

然而,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过程中,一些广告从业人员或公司滥用了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2. 解决方法为解决隐私侵犯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并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促进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应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在维护行业伦理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3)倡导透明原则:广告从业者应向用户公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实现信息获得与用户知情同意的统一。

四、道德价值观1. 问题描述广告作为一个极富影响力的社会媒介,它所呈现的观念和价值观对公众产生较大影响。

然而,一些广告中存在着不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内容,甚至传播了错误的或有偏见的信息。

2. 解决方法为解决道德价值观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审查机制:建立专门的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公共利益和整体社会价值。

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告行为 ,就看其是否符 合广 告行 为的特 征 ,
即是否 “ 承担费 用 、 通 过一定媒 介和形 业 ”目的。平 常大部分广告 邑是以固定 的形
代理 眼务 介 的网络广告 成为 当今 发达 国家最热 门 的 告法 管理 的范 围, 是很难 界定 的。比如关键 包括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制作 、
不穷 . 并对我 国现行的广告 法律提 出了严峻 与一些著 名搜 索引擎 网站 的约 定将其特 定
的商品名称商标或商号作 为关键词 然而 . 我国 《 广告法》第 9条规定 r广告的基本要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 、发布广告的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 的法人 、 其他经 济组 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 者是指 为广告主或 者广告 主委 托 的广 告经 营者发 布广告的法 人或者其他 经济组 织或 个人。《 广告法 》 对传统 广告 的广告主 、 广告 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 、经营范围 等都有 明 确的规 定 ,并 实行一定 的监管 措 施, 保证广告 市场 的健康发展 然而 , 在网络 广告中这 种管理模式难以执 行 , 三者的界限 日益模糊 . 广告主 、 广告经 营者 、 广告发布者
维普资讯
痢 豁 广 曹 均 海 静 期 鹑 爨
袁 翔 珠
( 桂林 电子工 业学 院管理 系, 广西 桂林 5 1 0 ) 4 0 4


对 目前 网络 广 告 存 在 的 1题 进 行 剖 析 , 出 了规 范 、 督 网络 广告 的 法律 对策 : ' 3 - 提 监 网络 广告 问题 法律 对策 文 章 编 号 10 7 4 (0 2 0 10— 2 0 1— 3 8 2 0 )5 5 0
而关 键 字 由于 过 于 简 单 很 难符 合 这 一 点 。 至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

但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亟待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

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相对模糊,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

比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二是互联网广告主体认定难。

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

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互联网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三是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一股力量。

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

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问题

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问题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问题广告作为联结生产和消费的重要桥梁,既是一种促销手段,也是一个使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

有些企业一味追求广告效果,不想却掉进了广告纠纷的漩涡。

如何使自己的广告既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又不至于违法侵权,成为企业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广告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避免广告纠纷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广告的内容不能违法一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广告中不得使用我国的国旗、国徽、国歌,不准利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来作广告等。

二是不能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如:某地曾在户外设立了一醒目的关于方便面的广告,广告的画面是:一个半裸的女人泡在浴盆里,上面的广告词为:“泡”的就是你。

因含有淫秽的内容而被当地有关部门责令取消。

三是不能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如:现在香港的电视台播放的Sunday的广告,用肥胖的人做健身,然后再瘦身,说明Sunday的产品可以减少很多费用。

这则广告受到香港某些人的批评,认为有歧视肥胖人的倾向。

又如:我国规定烟酒广告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形象。

四是不能有贬低其它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如:农夫山泉的广告,及某厂生产的洗衣粉为了说明自己的洗衣粉好而做的对比实验,均有贬低同行的嫌疑,而遭致纠纷产生。

另外,虚假杜撰、夸大、失实的广告也很多,我把它归纳为第五类违法广告。

如:巩俐的盖中盖口服液广告就有夸大失实内容,而引致纠纷。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1、广告合同的定性。

广告服务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加之广告的多元化、现代化和高科技化等,广告合同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从而使现实的广告服务与广告受益者之间所期待的广告效益相去甚远,极易引起广告合同的履行纠纷。

当发生纠纷时,广告合同的定性、法律的适用无疑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合同法只就广告制作合同归类于承揽合同,其他的情形则未作明确。

关于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几点思考

关于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几点思考

关于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几点思考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既结合了近年来互联网广告模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回应了互联网广告中的热点问题,也对部分原有的规定进行细化,让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参与者、执法者有了更为明确的操作依据。

据此,XX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谈几点思考。

一、有关情况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是互联网广告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目前,通过时代的进步占据比重越来越大。

在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方面,监管部门主要采取监测监管、法规宣传教育与群众投诉举报相结合的管理措施。

日常监管中对移动端互联网广告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监测,一是根据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热点、重点提炼广告监测关键词,组织系统广告监管人员开展关键词盲搜监测;二是根据互联网广告监管掌握的情况梳理出一批重点移动端媒介,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随机抽查监测;三是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实施定点定向监测。

同时通过建立互联网媒介广泛推送广告法规宣传资料、典型违法广告案例予以警示,解答互联网媒介方的广告审查问题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互联网广告主体加强广告自律审查,依法依规发布广告。

从日常掌握的互联网广告监管情况看,移动端违法广告被查处的并不多,但有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微商、直播带货违法信息宣传等举报投诉有所出现。

二、监管存在的困难(一)平台精准投放发现线索及固定证据难。

移动端互联网广告大量采用的是定向精准投放技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比较普遍。

发现违法广告线索的监管部门无权管辖,将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构,他们又无法看到,完全绕开了互联网广告监测发现机构与机制。

精准投放使得办案机构接到移送线索后很难再溯源找到同一广告,发现者截屏的网络页面又无证据效力,不能作为查处违法广告的处罚证据,更别说是否符合公证网页证据的相关要求。

无法固定网页证据或者固定的网页证据不具法律效力,使许多移动端违法广告线索得不到立案查处,最终不了了之。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行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困难和问题从执法现状看,基层工商机关在广告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执法依据、手段不足,行政资源被低效、无效工作消耗,难以实行高效管理。

概括而言,基本表现在“缺”与“紧”两个方面。

(一)监管部门缺依据、缺手段、缺人手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由工商部门负责,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互联网广告至今没有完整的定义,互联网广告与其他类别广告以及与非广告信息的区别没有明确。

从传统角度理解,网站是媒体,电商理应是发布者,但实际上这些广告是商品经营者直接发布的,如在京东、天猫、当当网等电商平台出现的广告,电商只提供平台和网络服务,无法事先对经营者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此时,电商和经营者的主体身份难以界定。

对于广告性质的判定以及违法性质的认定,缺乏全面准确的规定。

例如,《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作为限定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等8类,但第七条又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涉及医疗技术、治疗方法”等内容。

医疗广告的内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条情形,还是只禁止第七条情形?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没有交集,容易造成执法困惑。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有广告标记。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如何定义广告的可识别性?什么类型的标记属于广告标记?应建立哪些档案、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形成遵法、执法的自觉统一。

2.监管手段单一现阶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监管手段过于传统,没有针对新问题、新情况规定新的监管方法。

当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怎么办?怎样收集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能一遍遍打电话、发文书、通知约谈。

如果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查,行政机关的查封、扣押等手段无法实施。

3.监管力量不够法律依据不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客观上导致行政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却无法收到应有的监管成效。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药品广告作为传播药品信息的一种方式 , 不但起到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药品的作用 , 而且已经成为企业促销的一种主要手段。

随着广告效应带来的巨额利润 , 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规定 , 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违法药品广告宣传 , 误导消费者 , 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 , 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构成了威胁 , 也给各级药监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课题。

一、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督体制不适应药品广告管理要求。

《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 未经审查 , 不得发布”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 不得发布” 。

由此可见 , 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 这种责权不统一、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 , 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

2、法律法规不健全 , 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督 , 除了《广告法》规定由县以上工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权外,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还规定了药监部门对批准的药品广告有检查权。

但这些权力仅限于省级药监部门享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公告 , 责令限期改正 , 责令停止发布以及提出建议等 ; 而对市、县一级药监部门的职权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 , 针对市、县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药品广告 , 市、县药监部门除了移送工商行政部门外 , 不能采取任何其他措施 , 这无形中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

论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论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网 络 广告 内容 的 真实 性 、合法 性 缺 乏保 障 表 现 为各 种 各样 的 不 实 广 告 充斥 网上 ,利 用 网 络广 告 欺 骗 用户 的 行 为 时有 发 生 ;网络
要】网络广告 是商品经营者 或服 务提 供者 ,通过互连 网
推销 自己的 商 品 或介 绍 自己的服 务的 宣传 方 式 。 传统 广告 相 比 , 与
网络广告存在 的问题 ,并提 出科 学的解决对策具有现实意义。 【 关键词】网络广告 广告市场 监 管
费者 对 网络 广 告 的 厌烦心 理 .使 网络 广 告 的诚 信 度 大大 降低 .严
重 阻 碍 了网 络 广 告市 场 的健 康 发 展 。 随 着 网络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网络 广 告 成 为 网络 经 济 的一 个 重 3 违 法 网络 广告 的证 据 难 以确定 。一 是 由于 互联 网不 受 时间 、 .
广 告市 场 混 乱 ,有 的企 业 在互 联 网 上开 设 网 站 后 . 利用 网站 进 行 网络广 告 具 有显 著 的特 点或 优 势 。 网络广 告 作 为网络 经 济 的一 个 虚 假宣 传 甚 至 有的 经 营者 伪 造 企业 名 称 .或 者 冒用 其他 企 业 名 布 虚假 广 告 .欺 骗 、误导 消 费 者 :这 些 违 法广 告 行 为导 致 消
的一种 高 科 技 的 宣传 方 式 。 与 电视 、 广播 、报纸 、期 刊等 大众 传 播 媒 介 发 布 的 传统 广 告 相 比 网络 广 告 具 有 显 著特 点 或 优 势 1 传播 范 围广 。网络 广告 的传 播不 受 时间 和空 间的 限制 。它 通 过国 际互 联把 广 告信 息 2 4小 时 不 问断地 传播 到世 界各 地 。 只要 具 备 上 网 条件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地 点 都 可 以浏 览 、 阅读 。然 而 .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急速发展过程。

网络广告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那么什么叫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有哪些?监管方面有哪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本文在这些方面做详细论述。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的定义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与传统的广告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主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1.网络广告传播时空广、信息量大网络广告运用了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光缆通讯技术、把电话、无线电通讯、有线网和商业网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全球网络,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不受时间、版面的限制约束,它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加上良好的音响效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外观、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反映出来;还可以采用多重超链接进行细致描述。

网络广告能全天候为网民服务。

网络广告容量之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

2.网络广告传播技术先进,形式多样化网络广告建筑在高速信息通信和多媒体技术基础上,使用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java语言制作出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将产品的形状、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

网络广告的受众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界面的多重链接对某种感兴趣的产品进行详细的了解。

利用网上的导航器、搜索引擎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在网上浩瀚的信息海洋找到相关的广告内容。

网络广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激发他们购买欲奠定了基础。

3.网络广告具有指向性和互动性网路广告的互动性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性弊端,使广告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可以及时沟通。

在互动过程中,广告受众可以自主选择和访问广告站点,向广告主询问广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说出未满足需求;广告主可以按照受众的要求对广告产品服务进行补充调整。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在不断地向在线平台转移。

然而,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仍然面临许多问题,给广告主、消费者和互联网平台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首先,互联网平台广告的透明度仍然存在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一些广告主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广告。

这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诚信广告主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的广告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广告主的准入门槛、提高广告内容审核的严格度以及加强对广告发布的监测,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个人信息的滥用也是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为了精准投放广告,一些互联网平台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广告主。

然而,这种个人信息的滥用不仅违反了用户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被用于非法活动。

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治理体系,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是必要的对策之一。

此外,互联网平台广告存在跨国界运营的特点,这为广告监管带来了困难。

由于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标准和法规不一致,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在辖区之外运营来逃避监管。

因此,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跨国广告监管的合作,确保广告在全球范围内的合规运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综上所述,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着透明度不足、个人信息滥用和跨国运营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广告主准入门槛、加大对广告内容审核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建立跨国合作机制等对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互联网平台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互联网平台的用户体验。

除了上述提到的广告监管问题和对策建议,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广告投放时间、广告标识、恶意竞争等,下面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首先,广告投放时间的问题。

在互联网平台上,广告的投放时间并没有受到很好的限制和约束。

广告行业中的信息欺诈问题及监管对策

广告行业中的信息欺诈问题及监管对策

广告行业中的信息欺诈问题及监管对策一、广告行业中的信息欺诈问题在当今数字时代,广告已成为企业推销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行业也面临了信息欺诈问题。

信息欺诈指的是在广告传播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

下面将就广告行业中常见的几种信息欺诈问题进行讨论。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广告行业中最常见的一种信息欺诈问题。

通过夸大产品功能、效果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产品并不具备所声称的特点或效果。

2. 欺骗点击率在数字化营销领域,点击率是评估广告质量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

有些厂商通过使用机器人、刷单等手段来增加点击量,从而虚报广告效果,获得更多投放费用。

3. 隐私泄露某些互联网公司为了获取用户个人数据以便定向投放广告,并未经用户同意就擅自收集、使用或出售其个人信息,造成用户的隐私权被侵犯。

二、监管对策为了解决广告行业中的信息欺诈问题,亟需加强监管措施。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监管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大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力度,明确广告行业中信息欺诈行为的定义,并对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严厉处罚。

此外,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让受骗消费者能够及时申诉和获得赔偿。

2. 强化广告主自律广告主应自觉遵守道德底线,坚持真实宣传原则。

相关协会和组织可以引导企业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不进行虚假宣传和其他形式的信息欺诈。

3. 提高平台审核能力广告发布平台应建立有效的审核机制,对投放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范刷点击等作弊行为,并适当增加人工审核环节以提高审核效果。

4. 增加消费者教育与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广告信息欺诈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是防止信息欺诈的重要途径。

媒体、教育机构甚至广告公司可以联合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并提供投诉渠道和帮助。

5. 加强国际合作信息欺诈问题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国家或地区,需要加强跨境合作与交流。

在国际层面上,各国政府、企业和组织可以共同努力,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和机制,形成合力应对信息欺诈。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广告行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在广告宣传中出现的误导问题。

误导宣传不仅会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

因此,如何解决广告行业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误导宣传的现状和问题1.误导宣传的定义与影响误导宣传是指广告发布者在宣传中故意或无意地提供虚假、夸大或不完整的信息,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知。

这种误导宣传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违背了广告行业的伦理准则。

2.误导宣传的方式和手段(1)夸大宣传: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效,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万能的奇迹产品。

(2)虚假宣传: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如虚假的效果展示、虚构的用户评价等。

(3)遗漏关键信息:故意遗漏产品或服务的缺陷或不良影响,让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形成错误的认知。

3.误导宣传带来的问题和危害误导宣传不仅违背了广告行业的道德准则,还会对消费者和企业产生以下问题和危害:(1)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误导宣传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和效果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产生经济损失。

(2)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一旦企业被曝光误导宣传的行为,将损害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的倒闭。

(3)行业信誉的下降:广告行业如果长期存在误导宣传问题,将导致整个行业的信誉下降,消费者对广告的信任度也将下降。

三、解决误导宣传问题的对策为了解决广告行业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对策和建议:1.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法规政府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法规,对广告行业的宣传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

从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误导宣传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处罚措施,以增加对误导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误导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误导宣传,形成全面监督的机制。

3.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广告行业组织和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制定严格的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对误导宣传行为进行严厉谴责,并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

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1级新闻学一班石清内容摘要:浅谈我国广告管理的现状,从社会制度,广告行业自身两个方面来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重点揭露近年来户外广告造成的一些问题,并从城市管理的前提下去谈户外广告的管理的整治,最后从宏观上提出对广告管理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广告管理问题对策户外广告第一章广告管理的理论概述第二章我国广告管理的现状第四章解决广告管理问题的对策一.广告管理的理论概述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社会和广告经营者为获取既定的管理目标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和调控方式,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

广告管理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指的是从广告主的利益需求出发,以发挥广告效用提高广告效益为目的,把实现广告投入的收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

广告管理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和自我维护性。

他要求广告主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以达到广告收益的最大化。

社会属性指的是强调广告作为一种社会表现形态,不仅是企业盈利的手段,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广告的社会属性强调了广告不仅要保证广告主的利益,也要保证整个社会大众的利益。

正是这一属性制约着广告业的弄虚作假,保证了广告经营管理正常运行,使广告不至于沦落为利益的工具,但同时也是广告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广告管理活动也是一种市场活动,在市场的竞争中,广告管理难免产生偏差,有些广告主可能为了追名逐利,扰乱广告管理的秩序。

广告管理属于经济管理的范畴决定了它有以下特点: 广告管理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中国,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对广告行业和广告活动进行管理,其目的就在于使广告行业适应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查处违法广告,杜绝虚假广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广告业的负面影响。

广告管理的规范性,广告管理作为国家管理条例的一部分,是有法可依,有例可循的,是强制执行的,有法律保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设置了专门的广告管理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广告行业的发展,可见,广告管理的这一特点是具有普片意义的,也是各国管理广告的重要依据,是广告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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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律问题及对策思考本文将探讨三个问题: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

其中,问题与对策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在对重点部分的探讨中,又涉及到鼓励与规范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广告管理必须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的重要作用是无庸置疑的;同样,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违法药品广告发布的第一期公告表明,2001年上半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收回违法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16份,查处未经审批刊播、使用失效文号、伪造批准文号等各类非法药品广告139份。

①违法广告的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广告的本义在于广而告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知悉广告内容,其直接结果是将人们置于一个广告无所不在的社会环境。

基于这一特征和现实,合法广告的积极作用能够得以充分彰显;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也同样得以迅速扩散。

因此,既积极鼓励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又严格规范广告行为,防止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就成为广告管理中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

当前我国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表现为两个方面。

对广告活动限制太多则不利于广告业的发展;违法广告大量出现,不仅使广告受众深受其害,同时还关系到商业信誉、经济秩序、法律尊严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产生,反映出我国目前在广告立法和执法当中还存在不足之处。

解决这些问题,仍有赖于广告立法与执法方面的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二、当前广告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

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外,有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

目前的立法体系和执法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协调问题制定于1994年的《广告法》和制定于1987年的《广告管理条例》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但《广告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则调整所有形式的广告,这就有个协调的问题。

举例来说,《广告法》对酒类广告仅要求其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洧的用语。

但《广告管理条例》却规定只有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做广告。

此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关于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颁奖部门的规定,以及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授予称号部门的规定等等,同《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都有一个协调的问题。

(二)广告管理行政规章的效力问题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仅讨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讲,规章不属于法的范畴,但依法制定的规章却具有法的效力。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规章的制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为依据;规章的内容不得超过本部门的权限范围;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的事项;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的效力必须依据上述基本要求来确定。

目前有关广告管理的规章并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现就其无效之情形举例详述之。

1、没有法律依据的规章无效。

《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

该规定纯属画蛇添足,因为依法办事乃是不言之理、当然之义。

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既未对房地产广告作出特别规定,也未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地产广告的管理规章。

因此,该《规定》是无效的。

2、规章内容超出部门权限范围的无效。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广告显示屏。

该规定显然是混淆了广告行为与广告媒介的概念。

广告是一种行为或活动,而显示屏则是一种媒介或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而不是广告媒介监督管理机关。

广告显示屏在设置完成之前,其设置者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根本不存在广告监督管理关系。

因此,规定广告显示屏的设置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办法》第九条关于广告显示屏播放非广告信息(新闻、电影、电视剧等)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3、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事项,而不得创设新的行为规范。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治疗肿瘤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但广告、药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此项禁止性规定。

因此,禁止肿瘤药品作广告显然不属于执行事项,而是新的行为规范。

该项规定不仅直接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行为的禁止和广告内容的审查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同时,由规章来创设行为规范也不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和行政法的原理,因为“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

②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未规定不可为,行政行为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

4、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无效。

关于户外广告问题,《广告法》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广告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单独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广告法》就行政审批问题确立了非常明确的原则,即审批的设立和审查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此项原则,凡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设立的审批事项和审查标准都是无效的。

举例来说,烟草广告无疑是一种受到严格限制的特殊广告,但法律、行政法规只是禁止在特定媒介和特定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并未完全禁止烟草广告。

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范围之外的媒介和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当是允许和不受限制的。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发布烟草广告须经一定级别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显然违反了上述原则。

在监管层面上,把行政审批作为广告监管的一种方式是可以的,但这却是典型的计划经济管理思维,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已经明确要求:“加快清理政府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主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废止。

依法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要程序公开,手续简便,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得收费。

”③广告管理中的行政审批问题也应依此精神进行精简和改革。

(四)广告关系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广告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

首先,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确定为“发布虚假广告”,不能解决全部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不同的;其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确定为“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能解决受到违法广告侵害但却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告受众的权利保护问题,而这正是《广告法》应当解决的问题,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果受到欺骗和误导,仅依据合同关系就可以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第三,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应负连带责任的推荐者不应限于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而应包括所有单位和个人。

该规定将个人推荐者排斥在责任主体之外是毫无道理的。

由广告主来承担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因为广告主是广告的发起者,合法广告的利益直接归于广告主,违法广告的责任也应当由广告主来承担。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只是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违法仍设计、制作、发布的情况下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明知或应知”的依据应当是《广告法》中关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规定,只要其在程序上、形式上尽到了“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之义务,就可以在违法广告中免责。

因为要求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事实上确认广告内容和证明文件的真伪,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是不现实的。

至于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和地址的,应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应赋予其向广告主追偿的权利。

(五)广告执法机制的问题违法广告的大量存在同执法机制有很大关系。

从客观上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编制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

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

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从主观上讲,仅仅依靠审批、审查、登记、备案等来实施对广告的监管是不能适应现实要求的。

依靠扩大执法队伍来加强广告监管,既不现实,又非治本之策。

因此严格执法,依法加强广告监管,必须要有新的思维,新的机制。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一)修改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建立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

《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重要问题。

明确广告的含义应当表述广告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论其通过何种媒介发布。

比如,凡是直接或间接通过一定媒介宣传其企业、商品或服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告知特定事项等,均应视为广告。

至于公益广告,可通过特别规定界定其特征。

权威、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管理广告的基础。

(二)宽严适度,明确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许可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界限。

禁止性规范是指广告中不得出现之情形,如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等。

义务性规范是指广告中必须表明之情形,如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

许可性规范是指经有关部门许可才能发布广告之情形,如药品广告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等。

任意性规范是指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即应不受限制之情形。

上述四种规范应当做到概念科学、含义清楚、范围明确。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目的和社会导向意义。

许可性规范的设立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之外为广告设立任何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

设立许可性规范还必须做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④因为职权与利益挂钩,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行政权力扩张的源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必然会限制和剥夺应当属于自治、自主范围内的权利。

(三)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广告立法和执法中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有重要的认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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