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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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17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X〕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供养范围

(一)具有XX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困难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从救助供养经费和所在村(社区)统筹解决。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一般不超过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费的6倍。

5.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同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

难的分散供养和“户院挂钩”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所需,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执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250元标准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如遇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的,从其标准执行。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一般以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为主;确实难以直接认定或有异议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主要是一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智力残疾及一级视力残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主要是二级肢体

残疾、二级精神残疾、二级智力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主要是二级视力残疾及三、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

集中供养资金统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按季度拨付至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户院挂钩、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市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代理,按月为其发放。

三、申请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包括本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本人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委托授权),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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