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4〕 参见杨芳:《德国一般 人 格权 中 的 隐私保护———信息自 由原则 下对 “自决” 观念的 限 制 》, 《东 方 法 学 》 2016 年第 6期,第 116页。
〔5〕 Staudinger/Hager(2017),C.DasPersnlichkeitsrecht,Rn.C173,Rn.B140. 〔6〕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76页,第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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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权,〔7〕 权利人能够对人格要素具有的支配权 能 极 其 有 限。信 息 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主要体现为信息的使用 (自己使用),主旨在于维护自身人格的自由发 展。至于收益权能 (许可他人使用),其实是个人信息属性中的财产属性的应用,并非信息 人格权的固有内涵。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什么处分权能,信息人格权益既不可 移转也不可继承。因此,信息不是物,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不享有无限制的任意支配权, 全面的信息保护不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恣意支配。 第二,人格权的排他性 与 支 配 权 的 排 他 性 也 有 重 大 不 同。 支 配 权 “是 一 种 全 面 的 排 他 性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一切他人都不得对此物施加影响”;而人格权本质上 “是一种受 尊重权,即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 ‘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 存在”。〔8〕 可见,与支配权的排他 性 服 务 于 其 强 大 的 支 配 效 力 不 同, 人 格 权 的 排 他 性 主 旨 在于获得他人尊重,亦即,只有当外界的介入损害到主体尊严时,这种排他性才会发挥作 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或使用,只要在一般观念上没有损害到信息主体尊严, 即不构成对后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依据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DataProtec tionRegulation,下称 《数据条例》) 第 6条,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仅仅是 “合法处理数据” 的 六种法定依据之一。可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能享有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不会引发信息交流停滞。 第三,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原则上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判定人格权侵权是否成立时, 或者说在判 定 处 理 他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时, 利 益 衡 量 必 不 可 少。〔9〕 梅 迪 库 斯 指 出,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 另 一 个 人 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因此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必 须 进 行 利 益 衡 量。”〔10〕 这 种 特 定 意 义 上 的 利益衡量在物权等其他领 域 并 不 存 在, 而 只 存 在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领 域 (德 国 将 名 誉 权、 隐 私 权也纳入一般人格权)。因此,若将信息主体对信息的利益界定为一般人 格 权,那 么,在 判 断个人信息是否被侵害时,就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比较信息主体的信息利益与信息收集 者或处理者对信息处理所具有的其他利益,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可以禁止信息处理。 更一般地说,对个人信息一般性地提供保护与具体场景下提供保护不是一回事。在具体场 景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并拒绝他 人 使 用, 须 个 案 综 合 判 断, 并 不 能 从 “一 般 性 地 全 面 保 护个人信息” 直接 推 导 出 “书 写 或 呼 叫 他 人 姓 名 即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权 益 ” 这 样 的 极 端 结 论。 保护范围的宽广性与保护要件设定的严格程度,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两个问题。 当然,信息敏感度不同,法 律 保 护 力 度 亦 不 同。 对 隐 私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 和 一 般 信 息 作区别对待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如欧盟 《数据条例》 第 9条、2018年 5月 25日生效的最新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下 称 “德 国 数 据 法”) 第 46条 第 14款、 我 国 台 湾 个 人 资 料 保护法 (2015) 第 6条等等。个人 信 息 敏 感 度 的 划 分 源 于 隐 私 领 域 的 分 类。 德 国 法 中 的 领 域理论将私领域分为诸如家 庭 住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一 般 私 人 领 域 (Privatsphaere),诸 如 书 信、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理解与解释
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各界对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对此,我与其他学者进行过讨论,也在部分网站进行过调查,认为理解、解释第36条规定的最主要问题是,既要依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就此,我提出以下意见。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第二部分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站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况。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都构成侵权责任,都应当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要求的,构成侵权责任,应当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例如自己发布信息,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在网站上发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种侵权责任都是过错责任,也都是自己责任,与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都不相同。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责任形式,《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了两种规则:1.提示规则提示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一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 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揭露山东现代学院被网络侵权的真相
揭露山东现代学院遭遇网络侵权的真相近期,一些不法之徒通过网络有组织有预谋地大肆捏造事实攻击山东现代学院,此次网络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山东现代学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损害了学院作为山东省统招院校的公众形象。
山东现代学院已向警方报案,并将进一步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一、山东现代学院创建于1993年,2003年在山东民进中西医进修学院和山东现代计算机专修学院的基础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具有独立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2015年4月,国家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5】58号)在山东现代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山东现代学院。
并非网络上谣传的专科院校。
第二、山东现代学院坐落在山东省会济南,地理位置优越,环境优美,占地1266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9.43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万余人。
山东现代学院设有电子信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汽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护理学院、医学院、人文学院等七个二级学院,开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汽车服务工程、市场营销、护理学专业等9个本科专业,33个高职专业,山东现代学院形成了以工学和管理学为主体、相关专业为支撑、整体优化的建工、汽修、经管、医药卫生、电子信息五大优势专业群,涵盖工学、管理学、医学和人文学科等四大学科门类。
第三、23年来,山东现代学院秉持“天道酬勤”的校训和“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坚持育人为本,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坚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在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社会各界同仁的关心和帮助下,山东现代学院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第一批招生仅103人的培训学校,发展到今天,成为本科高校,为社会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此次网络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山东现代学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损害了山东现代学院作为山东省统招院校的公众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正文关于《民诉法解释》第25条理解适用问题的通知浙法民三明传〔2019〕18号本省各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对于此条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各地法院理解不一。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涉及上述条款的多个管辖裁定来看,倾向于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作狭义理解,与我省法院原先的裁判理由存在差异。
为明确法律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现就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即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的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此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还包括:1.通过信息网络破坏、妨碍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2.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3.在网店店招上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4.通过信息网络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5.其他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
三、以信息网络为媒介(如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实物的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四、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又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按照主要的侵权行为确定管辖连结点。
一般而言,与侵权产品实物直接相关的侵权行为,是主要的侵权行为。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案由】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解释。
【解释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适用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能够更容易获取证据的一方。
三、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合法取得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解释二】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一、商标纠纷案件中,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之一。
【解释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应当与刑事审判同时进行,减少重复审理的次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应当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解释五】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债务人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前,可以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解除该措施。
二、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及时,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解释六】关于审理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一、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资金来源、出借方式、利率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以及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进行阐述。
一、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声音、图像等信息,或者传播侵权信息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便捷性、迅速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给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盗用他人的账号密码,恶意登录他人的账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控制他人的账户。
2. 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如文字、音乐、电影、照片等,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如色情、暴力、恐怖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4. 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如通过虚假网站、欺诈广告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5. 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未经许可获取、使用、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
针对以上网络侵权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违法行为网络违法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网络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等违法信息,煽动暴力、恐怖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2.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违背社会公德,污染青少年的思想道德。
3. 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赌博、传销等违法行为,欺骗他人财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4. 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侵权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原告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涉嫌侵犯其著作权。
原告遂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收到通知书后,未采取任何停止侵权行为,也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达成一致。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原告对其“智慧办公”软件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
(2)消除影响:被告应在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以显著方式声明原告的著作权,消除对原告的侵权影响。
(3)赔偿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官网、产品手册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与原告“智慧办公”软件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功能及代码。
IATF16949-2016中文版全文
目录前言----汽车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7)历史 (7)目标 (7)有关认证的说明 (8)引言 (9)0.1总则 (9)0.2质量管理原则 (9)0.3过程方法 (9)0.3.1总则 (9)0.3.2计划-执行-检查-处置循环 (10)0.3.3基于风险的思维 (11)0.4与其他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1)1范围 (11)1.1范围—汽车行业对ISO9001:2015的补充 (1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1规范性引用标准和参考性引用标准 (12)3术语和定义 (12)3.1汽车行业的术语和定义 (12)4组织环境 (14)4.1理解组织及其环境 (14)4.2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14)4.3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14)4.3.1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补充 (15)4.3.2顾客特定要求 (15)4.4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 (15)4.4.1组织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所需过程及其相互作用。
(15)4.4.1.1产品和过程的符合性 (15)4.4.1.2产品安全 (15)4.4.2在必要的范围和程度上,组织应: (16)5领导作用 (16)5.1领导作用和承诺 (16)5.1.1总则 (16)5.1.1.1公司责任 (16)5.1.1.2过程有效性和效率 (16)5.1.1.3过程拥有者 (16)5.1.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16)5.2方针 (17)5.2.1建立质量方针 (17)5.2.2沟通质量方针 (17)5.3组织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17)5.3.1组织的作用、职责和权限-补充 (17)5.3.2产品要求和纠正措施的职责和权限 (17)6策划 (18)6.1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18)6.1.1在策划质量管理体系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提及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并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以: (18)6.1.2组织应策划: (18)6.1.2.1风险分析 (18)6.1.2.2预防措施 (18)6.1.2.3应急计划 (18)6.2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19)6.2.1组织应针对相关职能、层次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
简析某网盘事件的网络盗版侵权
简析某网盘事件的网络盗版侵权作者:胡聪关鑫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某古装电视剧的热播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但在其播出不到一半的时候却出现了问题:在某网盘上竟然能搜索到全集。
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对发行商的利益进行了侵犯,更是对著作权的权威进行了挑战。
该网盘管理者得知该情形后即刻发声,称已启动违规内容整理预案,全力删除有关资源。
但依然有一些人,经由多种渠道出售该电视剧的选集,售价在3元到8.8元不等。
笔者认为,要想认定平台能否侵权,须要先厘清其能否实用避风港准绳;另外,网络平台介入选集资本生意业务的小我、卖家都应承当响应的司法义务。
关键词:网络侵权;帮助侵权;预防途径中图分类号:D923.4;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04-02作者简介:胡聪(1989-),女,汉族,黑龙江佳木斯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硕士,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关鑫(1986-),男,满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硕士,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方向:行政法。
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空前的便利,搜索的方便、传播的迅速以及涵盖范围的广泛等都是对网络的肯定。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迅速萌生,在电视剧全集还未完全播出的同时,网络存储媒介却可以提供全集,这不仅只是一项网络盗版侵权案件,更再一次将网络这把双刃剑的弊处展现在世人面前。
一、网络盗版侵权发生的原因首先,网络存储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其问题的发生提供了技术支持。
网络存储技术是一种新兴的网络存储技术,是用户将需要存储的材料上传后存在云端,需要时再进行下载的一种供用户存储与下载的网络载体。
其使用方便、成本低廉的特点更是得到了大众的欢迎。
它的出现使得文件的上传与下载变得十分便利,加之在传播文件的过程中不受限制,在加快文件传播速率的同时,也导致各类文件肆意传播,网上大规模传播成为可能,并促使人们热衷于在互联网上分享文件,传播信息。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
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刑事网络侵权行为及案例2016年1月8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其中,仅网络信息事例就占三成,网络侵权维权刻不容缓。
侵权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几个的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网络侵权维权途径(刑事篇)第一部分与罪名相关的几个案例一、敲诈勒索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2014年4月,被告人郑在其经营的“gamecheng”网站,多次编造并发布北京公司(办公地属于北京市东城区)业务搁浅、老员工被裁员、公司拖欠司机保险致无钱看病等虚假信息,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相要挟,两次向北京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被告人郑于2014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
部分赃款被追缴并冻结。
(二)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郑敲诈勒索罪》(2014)东刑初字第129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虞某因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等工作人员就预付款、退换货等纠纷起怨,为达到泄愤和给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加压力解决纠纷的目的,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其个人使用的QQ在互联网QQ群上捏造散布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倒闭并涉嫌欺诈、偷税犯罪的虚假事实,号召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户停止与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发生业务,随后该信息在互联网上被转发传播,众多客户退单或停止与山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业务,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山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遭到严重损害。
2022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2022⽹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络侵权的现象在⽣活中还是时有发⽣,⽹络侵权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络的环境下所发⽣的侵权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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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通过上传到⽹络服务器、设置共享⽂件或者利⽤⽂件分享软件等⽅式,将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式获得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第一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也不例外。
2016年6月1日,中国国务院正式施行了《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概念、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第二章《网络安全法》案例分析1.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案例在《网络安全法》实施前,滴滴出行曾因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2018年8月24日,滴滴宣布,公司已经发现了服务器上存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在此事件中,涉及到的用户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人。
同时,滴滴公司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最终,滴滴公司因泄露用户信息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亿元。
2.网络侵权案例2019年2月,某公司因侵犯了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版权而被判赔偿80万元。
由于该公司未经版权人同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
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版上网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网络攻击案例2016年12月,南昌市一名学生因不满学校管理而通过黑客手段攻击了学校网站,造成网站瘫痪,影响了全校正常的信息化教育活动。
对此,该学生因涉嫌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第三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1.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以及应当保护的范围。
同时,在该法中还明确规定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双重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2.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网络行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及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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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专家解读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三大亮点2014年10月17日 06:52 中国青年报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白阳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衍生出多个版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谣。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
2014年8月14日,以造谣炒作闻名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审,一个以网络水军、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由此浮出水面。
经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间,大量雇佣水军恶意炒作“干爹包机带嫩模看奥运”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获利近百万元。
“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已经成为网络一大公害,许多人利用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达到个人诉求,与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
”张新宝说。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特别指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新宝表示,近年来,由雇佣“水军”、非法删帖等问题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人以删除负面信息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扭曲了正常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而且可能被极端势力利用,进而危害到社会安全。
最高法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如何裁定服务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包括是否对侵权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该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是否针对侵权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
朱巍表示,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互联网有所谓“避风港原则”,即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
“但法律如何确定责任界限、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就显得非常关键,过严则妨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过宽则可能导致公民信息权被侵害。
”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说明。
一方面,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