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8653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一、贷款对象与条件贷款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所需资金的贷款。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借款人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贷款政策和规定。
二、借款人需提供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或担保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贷款发放与审查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贷款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或担保情况等;经审查合格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与期限贷款额度: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贷款期限: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银行政策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
五、贷款利率与计息贷款利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计息方式: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规定执行。
六、贷款偿还与担保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还本付息或分期偿还;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抵押或担保,确保贷款安全。
七、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督银行应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确保贷款合规、安全;银行应定期对借款人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银行应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确保抵押物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八、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抵押物处置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以上为本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规、安全、稳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我住房贷款营业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假贷两边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平易近法公则》、《合同法》、《担保法》、《贸易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贸易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小我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司法律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小我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钱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通俗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小我住房贷款时,借钱人必须供给担保,借钱人到期不克不及了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典质物或质物,或由包管人承担了偿本息的连带义务。
第三条本方法有用于我行解决的小我住房贷款营业。
第二章贷款前提第四条借钱人须具备以下全然前提:(一)具有完全平易近事行动才能的天然人,年纪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实及婚姻状况证实。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地点地户籍证实或有效居留证实。
(四)具有优胜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了偿贷款本息的才能,借钱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定)。
(七)具有付出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才能(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小我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赞成贷款资金采取受托付出方法,托付我行向相符合同商定用处的借钱人交易对象付出。
(九)能够或许供给我行承认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承认的资产作为典质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才能的单位或小我作为包管人)。
(十)两个以上借钱人合营申请借钱的,合营借钱人限于妃耦、后代和父母;对合营购房人作为合营借钱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分查询借钱人家庭住房挂号情形,或赞成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包管。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治理,有效防范和操纵贷款风险,爱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一般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固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操纵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纳受托支付方式,托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形,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最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银发[1998]1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 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报人民银行总 行 信贷管 理 司
附件
房的 首期 付款 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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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法 ) 第一 章 第一 条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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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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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章 第十 五 条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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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公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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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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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加 强 对此 项 业务 的监 督和 管理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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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借款 人发 放住 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拥有一个温馨舒适的家是许多人的梦想。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一次性支付购房的全部款项往往是不现实的。
这时候,个人住房贷款就成为了实现购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那么,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它又是如何管理的呢?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白个人住房贷款的定义。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这里的自用普通住房,通常是指满足一定条件的居住用途的房屋。
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借款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借款人要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以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此外,良好的信用记录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是银行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能力的重要依据。
银行在审批个人住房贷款时,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评估。
这包括审查借款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以确定其每月的还款金额不会超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常来说,银行会要求借款人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其月收入的 50%,这样可以保证借款人在偿还贷款的同时,还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开销。
贷款额度也是个人住房贷款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贷款额度的确定通常会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因素。
一般来说,贷款额度不会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比如,首套房的贷款额度可能会达到房屋评估价值的 70%,而二套房的贷款额度则相对较低。
贷款期限同样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常见的有 10 年、20 年、30 年等。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期限越长,虽然每月的还款压力相对较小,但总的利息支出也会越多。
在贷款利率方面,银行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主要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
固定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而浮动利率则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修改)【发文字号】银发〔1998〕19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09【实施日期】1998.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模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支持城镇居民自用购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贷款行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商品房。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商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及经本行认可,并与本行签订银企业务(担保)合作协议,具有一定资质和信誉的售房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经办行审查岗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人负责权限内“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确定权利,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和详细的住址;(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房屋的合同协议;(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八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控制在二十年以内。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下同)是指ⅩⅩ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并纳入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管理。
第四条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住房贷款、二手住房贷款。
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售房人通过交易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再次交易的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归入“个人住房贷款”会计科目核算,按交易性质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应贷款类别。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在中国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最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证明;(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的80%,二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评估价格两者之中低者的80%。
1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1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我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购买住房或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住房指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明确为“住宅"、“公寓(不含商住两用房)"或“别墅"用途的房屋。
按交易形态可分为首次交易的“一手住房"和存量再交易的“二手住房”。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种类(一)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包括:1、一手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一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二手住房贷款:指我行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二)车库(位)贷款:指我行向购买车库(位)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共同与我行建立的一笔借贷关系,但借款人中至少有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中如有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限购措施要求的购房人条件。
港澳台居民及外国自然人应持有有效居留许可证明并符合当地住房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或购车库(位)合同或协议;1。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3-64页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管理;贷款人;抵押物;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借款合同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拉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打(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8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c借款人¥l 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住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或国人民钱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窜货我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货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
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xx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xxx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手住房指由开发商直接出售给借款人的、以现房或期房形式交付的一手住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等,不包含商住两用房。
第三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村镇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用途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住房的商业性贷款,该贷款必须以所购房屋为抵押。
第六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一手住房的合同;(四)必须支付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贷款人要求的购房首付款;(五)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六)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符合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及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一手住房应手续齐全,项目合法。
办理贷款前,应按《xxx村镇银行个人房产按揭项目准入指引》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准入,楼盘施工进度符合外部监管相关规定。
楼盘须与我行经办网点在同一区域范围内。
第三章贷款的基本要素第九条币种、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房屋总价款包括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价款(附属设施包括车库、车位、储物间、阁楼等),贷款成数采用上限管理,即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首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70%;第二套房贷款成数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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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让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帖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帖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条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
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抵押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质押和保证第二十一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房屋保险第二十五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
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三十—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