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chapter 9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国际法第九章PPT定
成立国际组织的条约(简称成立条约)的缔结要符 合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适用于成立条约。成员国一旦批准条约,就 表明它已经愿意接受条约的约束。 (二)成立条约的作用 成立条约具有作为国际组织的“宪法”作用。其中 不仅包括了一般条约中诸如:成员国权利、义务 规范,而且还包括了成员国彼此间在成立国际组 织中的义务,尤其还规定了组织的自身活动规则 、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组织的消亡 国际组织的消亡可以通过条约来约定。
2.国际组织法的渊源 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和咨询 意见。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确认了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 格,是国际法的主体。但由于国际组织不具有国 家主权,而是一个“非国家实体”,其法律行为 能力和权利能力取决于组成该组织的约章。 •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不能等同于国家,它不能体 现像国家那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全部的法律行为 能力。
四、国际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国际组织法——国际法的分支 1.国际组织法: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 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的总体。 国际组织法既包括外部法也包括内部法。 外部法主要涉及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同成员国、非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交往中应 遵守的规则等; 内部法则是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各种关系的规则,包 括国际组织内各机构的职能分工、议事规则、财 政制度及人事制度等。
(四)国际组织的机构及职能 国际组织有三大标准的主要机构: 决策机构。(权力机关)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有权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并 做出决定。通称为“大会”、“首脑会议”或“ 部长会议”等。 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由通过选举等方式产生的少数 成员组成。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监督行政机关 的工作,并对决策机构休会期间所发生的问题做 出决定。通称为“执行局”或“理事会”等。 秘书处。(行政机关)由不代表任何国家的专职工 作人员组成,是国际组织处理日常工作的常设机 关。通称为“秘书处”。其行政长官被称为“秘 书长”或“总干事”。
国际法课件9章
外交
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 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正式的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
外 交 关 系
半外交
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 使节 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 联络机构
非正式
第一节 概述
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一)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是规范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行为准则。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 年加入公约, 中国 年加入公约
四、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 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 豁免。 豁免。 2.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同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 外交官。 外交官。 3.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受国国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 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民、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享有一般特权----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 职务行为以外无民事、行政豁免 4、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仅 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 有某些优遇 有某些优遇
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
二、外交代表机关 使馆制度的产生 1.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现代意义上的使馆制度在近代欧洲出现的。 2. 到17世纪末,常驻使馆制度已经在欧洲成 17世纪末 世纪末,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为一种普遍的外交制度。 3.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中国接受外国的常驻使馆是在19世纪中叶 世纪中叶。 (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1.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属于该国 一国与他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使馆,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2. 国家有权决定与别国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 馆条件。 馆条件。
2024版《国际法概论》PPT课件
01国际法定义02国际法特点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关系。
国际法具有全球性、普遍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点,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国际法定义及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常常需要考虑国际法规范。
区别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独立自主权,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各国在发生国际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避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应互相合作,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等。
国际法编纂国际法编纂是指将国际法规范进行系统化、条理化的整理和编纂工作,以便于各国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编纂的主要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海牙国际法学院等。
03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家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国际责任,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国家的国际责任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03国际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组织在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0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国际组织是多个国家为了共同目的而建立的机构,可分为全球性、区域性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法课件PPT
• 国际法学界最权威的著作之一——《奥 本海国际法》中的这样界定这一概念: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 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 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历史
• • • • • • (一)古代国际法 古代有没有国际法? 古埃及:条约、使团 古希腊:使节制度、战争制度 古罗马:万国法 古代中国:使节制度、战争制度、法
• (三)近代国际法 • (四)现代国际法
(詹宁斯、瓦茨修订,第9版,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詹宁斯、瓦茨修订, 版 第一卷,第一分册, 1995年版,PP3) 年版, ) 年版
• 我国学者对国际法概念的界定的主要观 点是:“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 律。”
二、国际法的特征
• 国内学者的观点很多都揭示出国际法的几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一定的形式要件所有机 组成的总体,这些形式可以是原则,也可以是规则、制度, 甚至习惯,它们都具备法律的特征。 第二,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是现代国际法 的主体扩大了范围,也包括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有些 学者也认为国际法上的个人也应当成为主体。 第三,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 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的关系是主权国家因交往所形成的 国际关系。 第四、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行为规范。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 ), 出版社1995年8月版,第1页。) 出版社 年 月版, 页 月版
国际法课件_2921页PPT
• Mouths of rivers - If a river flows directly
into the sea, the baseline shall be a straight line across the mouth of the river between points on the low-water line of its banks. • low-tide elevation: the low-water line of it may now be used as a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f it is situated wholly or partly at a distance not exceed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from the mainland or an island. If it is beyond this distance, it will have no territorial sea of its 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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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
Territorial Sea, Contiguous Zone , Archipelagic Waters
• 一、领海的概念与范围
• 领海(territorial sea)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 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群岛 国的领海另有定义。
•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定领海基线,领海都应当是 12海里等宽的海域。
国际法实用PPT课件
7
02
国际法主体与客体
Chapter
2024/1/29
8
国际法主体
01
02
03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 务。
2024/1/29
国际组织
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 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 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 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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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欧洲人权保护机制
欧洲人权法院是欧洲最主要的人权保 护机构,负责对涉及人权的案件进行 审判,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非洲人权保护机制
非洲联盟通过《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 章》等一系列文书和机构来促进和保 护人权,如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 和非洲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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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立法方式的特殊性
强制力的特殊性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协议,通常是以条约 、协定、议定书等形式出现。
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行动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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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渊源上具有密切联系,国内法往往吸 收和转化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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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主权平等,互不隶属,互不 干涉内政。
01
0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03
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 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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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涉内政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 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 内政。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contents •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公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国际条约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目录01国际公法学概述国际公法学的定义与性质国际公法学的定义研究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科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国际公法学的性质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涉及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
国际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研究对象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渊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责任等。
研究范围包括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国际公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国际私法学的关系01两者都是研究国际关系的法律科学,但研究对象和范围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学则研究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
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关系02两者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但研究角度和重点不同。
国际公法学主要从政治和外交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研究国际经济关系。
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03国际公法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密切相关,这些学科为国际公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证材料。
同时,国际公法学也为这些学科提供了国际法层面的分析和思考。
02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干涉。
各国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主权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干涉。
主权平等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内政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主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010302040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国际法第九章人大版.
外交关系的形式: 1.正式外交关系 2.半外交关系 3.非正式的外交关系
互派大使[ambassadors]公使 [ministers]
互派代办[chargés d'affaires ] 互派某种联络机构
4.国民外交关系
非官方
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大使馆
公使馆 代办处
(二)使馆职务:Article 3
(a) representing the sending State ; (b)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sending State and of its nationals; (c) negotiating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ceiving State; (d) ascertaining and reporting to the sending State; (e)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between the sending State and the receiving State.
注: 接受国有权随时宣布使馆外交人员(在任或尚未就任) 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宣布使馆其他人员为不可接受的人, 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① 任期届满; ② 召回; ③ 断交; ④ 政变或社会革命产生新政府。
三、特别使团:Special Missions
is a temporary mission, representing the State, which is sent by one State to another 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dealing with specific questions or performing a specific task. (《联合国特别使团公约》Convention on Special Missions)
国际法全套课件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各国应善意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避免采取可能使争端升级的行动。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包括政治方法(如谈判、协商、斡旋 、调停等)和法律方法(如仲裁、国 际法院诉讼等)。
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与程序
国际法院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的作用
国际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构之一,通 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 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实施。
区别
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社会关系;国际法的主 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在 相互交往中应当相互尊重 ,和平相处,不以武力相 威胁或使用武力解决国际 争端。它是维护国际和平 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02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享有国际法 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国 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空间合作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空间合作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共同研发、数据共享 、技术交流等,合作内容可以涵盖空间科学、空间技术、 空间应用等各个领域。
国际空间合作的实践与成果
国际空间合作在实践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国际空间站 的建设和运行、火星探测计划的实施等,这些成果为人类 在空间领域的探索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全套课件
目录
• 国际法概述 • 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人权法 • 国际海洋法 • 国际空间法 • 国际环境法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0.0
9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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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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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0.0
16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多革滩事件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 队开赴远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 船队射击,打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 两国因此发生争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 责任军官。俄国则认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 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官。这就是著名的北 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调查委员会由英、 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官组成。经该 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国波罗的 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俄 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
国际法院历任中国籍法官
• • • • • 王宠惠:1921-1939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郑天锡:1939-1946年任常设国际法院法官; 徐谟:1946-195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顾维钧:1957-1967年任国际法院法官 倪征日奥:1985-1994年任国际法院法官,为新 中国第一位国际法院法官; • 史久镛:1994年2月6日,任联合国国际法院大法 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国际法院副院长。 2003年2月6日当选国际法院院长。
有权要求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 联合国机关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大会临时委员会 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发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
国际法实用PPT课件PPT课件
第24页/共34页
• 二、继承
• (一)概述
• 1.概念
•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 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 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 (七)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 美国内战1861年4月~1865年4月 • 西班牙内战1936-1939
第23页/共34页
• (八)对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 (九)不承认原则
• 一般认为,国家在国际法上并不承担承认的义务,但是, 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却承担不承认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 不承认原则。
织 • 3.国际组织不得凌驾于成员国之上,不得干涉
成员国内部事务。 • 4.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限由成员国通过公约加
以规定。
第13页/共34页
• (三)功能 • 1.从公法角度看 • ⑴缔约权; • ⑵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 ⑶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 ⑷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 ⑸继承权; • ⑹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 • ⑺其他权利。 • 2.从私法角度看 • 国际组织具有法人的功能,其中包括取得和处分财产,
• (三)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
凯尔森、卢梭、古海根、杰塞普、劳特派。
• 二、私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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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
• 一、承认 • (一)承认的概念 • (二)承认的性质
• 1.宣告说 • 2.构成说 • 3.我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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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认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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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PPT
2、国际习惯
• 国际习惯的证据:
1)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P9)、宣言以及各种外 交文书;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国际组织和机关的决定、判 决等; 3)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政命令等
中文国际法的由来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For God has given conscience a judicial power to be the sovereign guide of human actions, by despising whose admonitions the mind is stupefied into brutal hardness."
三、国际法渊源的类型
1、国际条约:P8 • 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 • 契约性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 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造法性条约是指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法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
2、国际习惯
•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 条件:两个
国际习惯:无规定
• 30.2008年6月,我国完成缔结某项条约的谈判工作,该条约 中的某些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较大冲突,该条约目 前尚未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 程序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 条款作出保留 • B.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 我国法律 • C.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D.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
国际法课件(完整的备份)
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规定了对外国军舰 的批准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它还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 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 良好秩序。我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以防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 毗连区制度的历史比较久远,其产生的主要原 因是沿海国为了自己实际利益的需要,希望将 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 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这些事项包括: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 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实践中 有的国家还对安全、污染等实行管制。
第一节 概况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对人类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 种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种海域的 法律地位及其制度;
(2)国家在不同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应进行的合作 和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争端的解决方 法等(海上武装冲突的法律规范属于战 争和武装冲突法,不包括在作为平时法 的国际海洋法范围中。)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和编纂
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界限 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但沿海国不应妨 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 沿海国还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 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公布。 军舰是否有无害通过权?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4条中规定, 所有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对于该 条款有三种解释: 1. “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包 括军舰; 2. “所有船舶”仅指商舰,因为如果军舰也享 有这种权利,应有明确规定; 3.《公约》对此问题未做规定,因此是习惯法 的问题。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中沿用了 1958年公约的规定。反对国可保留或做解释性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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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istics:
Inherit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PCIJ
Individuals against states in human rights area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9.5 Dispute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or corporations
On the basis of reciprocity. The jurisdiction to the extent that the two declar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coincide.
The parties before ICJ:
UN members; Other parties to the Statute.
The jurisdiction is conditional on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1) A special agreement (compromis) to accept the jurisdiction.
ICJ has its own jurisdiction( not including criminal jurisdiction), it has no relation with the ad hoc courts of UN.
ICJ is not the appllete court of any domestic court, nor it has any relation with regional courts.
Precursor: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the first multilateral judicial body establised in 1922 by the League of Nations
Establishment: UN Charter
9.6.1 Composition of ICJ
15 judges. Elected by both SC and GA. The cases can be heard by the full court (the
quorum is nis Jurisdiction
compensation retaliation
9.4 Disputes between individuals/corporations and states
Mainly happens in investment area
Disputes between foreign investors and host state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2.3 All Members shall settle thei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by peaceful means in such a manner that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justice, are not endangered.
(2) By treaty, such as
Art. 16(1)of Convention on Lawful Acts against Maritime Navigation 1988,
Art IX of the Convention on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TB452)
breakthrough-As the principal judicial organ of UN, ICJ's statute is a part of UN Charter.
Relationship between ICJ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bodies
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Procedure Applicable law Enforcement Privacy Efficence
9.6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hapter 9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9.3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nism: WTO
GATT from GATT toWTO DSB
Applicalble law: WTO covered agreement Procedure: panel and appellate body Enforcement:
9.6.2 Contentious Jurisdiction
(3)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Art. 36(2) of ICJ Statute
The parties may declare they recognize as compulsory ipso facto and without special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