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军人复员转业费是否参与到离婚财产分割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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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属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军人转业费属个人还是夫妻共有?

军人转业费属个人还是夫妻共有?来源:/info/hy/jrhy/作者:找法网导读:军人转业时会得到一笔包括军人安家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在内的转业费用。

国家补助给军人的这些特定费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军人离婚时,转业费用又该如何分割?基本案情:1996年9月,原告张某(男)应征入伍。

2002年10月,与黄某(女)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

2003年11月起,双方分居生活。

2003年底,张某转业。

2004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后经法院做工作判决不予准许。

此后,双方关系并未能得到缓和,再次引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除对婚姻状况和其他财产存在一定争议外,主要对军人转业费用存在争议。

被告黄某提出,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转业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等,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张某则认为,军人转业有关的费用是国家补助给军人的特定费用,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婚前基础尚好,但婚后发生夫妻矛盾,导致二人分居生活一年有余;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应予准许。

原告张某转业时领取的相关费用中,婚前形成的部分应视为张某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份额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军人转业有关费用财产归属性质的争议。

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比一般家庭妇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

因此,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一直存在争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和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和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和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在退休之后就不再属于现役军人了,因此其婚姻往往也就会按照普通婚姻对待,那么和退休军人离婚,这个离婚财产该如何进行分割呢?相信很多人都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让小编为你介绍吧。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

军人离婚财富怎样切割题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富。

归自己全部。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的,所得额为夫妇共同财富归两方共同分派。

军人作为特别集体,军人离婚的程序和一般的离婚程序不一样,军人离婚的财富切割方法也和一般的离婚财富切割不一样,那么,军人离婚财富是怎样切割的呢?下边,小编为您详尽介绍。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富的分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 二 ) 》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富。

离婚时,应确立为军人个人全部。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的,以夫妇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均匀值,所得额为夫妇共同财富。

离婚时,一般由夫妇均匀分派。

“均匀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花费总数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详细年限为人均寿命70 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质年纪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其实不必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望权,未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能够恳求切割复员费、转业费。

▲3、军人所获住宅补贴的分派住宅补贴指军队以钱币形式赐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宅花费的经济赔偿。

《军队人员住宅资本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宅资本,属于军队人员个人全部。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一定弄清军队住宅补贴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宅补贴暂行方法》第二条规定:“本方法所称住宅补贴,是指军队以钱币形式赐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宅花费的经济赔偿。

”很明显,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宅补贴是以“钱币形式”赐予军人的“经济赔偿” ,就应该和薪资等收入属同样性质,在夫妇关系存续时期的住宅补贴,应该是夫妇的共同财富。

但《军队人员住宅资本管理暂行方法》规定,住宅资本包含住宅补贴等项目,“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宅资本,属于军队人员个人全部”。

按照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按照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按照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军人离婚财产〉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退役前离婚可以分割转业费吗

退役前离婚可以分割转业费吗

退役前离婚可以分割转业费吗
军人退役前离婚是可以分割转业费的,但是分割的多少,还是需要双方自行沟通的,只要双方愿意,可以由双方决定分割的方式处理,但是不能当双方不能达成一个协议的时候,法院出面就直接按司法程序来判决分割的方式。

转业费是军人退役费的其中一个部分,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或者文职干部退役的时候,对他的一个补助费用。

是国家保障军人退役转业后的家庭生活或者是安家需要的基本
金额。

所以,有可能是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国家对军人发放的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或者是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个处于对军人保障,在法律是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对于这个情况,应该是分开来考虑这个归属的问题,首先,如果军人是婚前退役的,那么他的转业费应该当做是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会参与到夫妻公共财产的划分之中,但是军人是婚后退役的,按照我国的《婚姻法》中的解释,如果涉及到一次性发放给军人的费用,在夫妻关系的期间,所获得到的数目,是被视为共同财产的,所以,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利要求分割这部分的转业费的。

但是只是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同样如果离婚后获得的转业费用的,就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了,不予分割。

军人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军人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

军人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配?核心提示:军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等费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应如何分配?然而因军人身份特殊,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军人所获的这些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等财产的归属。

军人基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退役医疗保险金、优待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

对于这部分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其归属。

一、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三、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军队住房补贴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很显然,既然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的“经济补偿”,就应当和工资等收入属同等性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军人退伍安置费夫妻共同财产吗?

军人退伍安置费夫妻共同财产吗?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all happiness lies in the contemplation of tru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军人退伍安置费夫妻共同财产吗?导读:军人退伍安置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的,但如果是婚前取得的,那么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则来进行分割处理。

一、军人退伍安置费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复员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方法是什么?

复员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方法是什么?

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复员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方法是什么?导读:复员军人离婚财产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分配,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那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分配请求。

对于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情形,一般能被分割的是夫妻合同财产,至于协商的情形,由男女双方自由约定。

一、复员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方法是什么?1、复员军人离婚财产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分配,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那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分配请求。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般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工资、奖金、劳务报酬;(3)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二、军人离婚的条件是什么?1、军婚可以离,但是一般需要先获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军人离婚,他的财产会按照怎么的分配原则分割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是怎样分割财产的

军人离婚是怎样分割财产的

军人离婚是怎样分割财产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是怎样分割财产的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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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所有。

2.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因为军人对国家的贡献巨大,法律对于军婚有特殊的保护,对于离婚的条件要求都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对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法律有没有规定呢?今天整理了关于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资料,供大家阅读了解。

一、现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对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法律没有做出特殊的规定,同普通人一样,财产的分割都划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军人离婚时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因此,关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离婚时军人转业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军人转业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军人转业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问: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问: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怎么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1)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2)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3)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在生活中如果夫妻之间离婚的话财产会根据双方之间的协定或者法院的判决进行分割,但是由于军人在我国的特殊性所以离婚财产的分割也是不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吧。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财产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住房补贴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 军人离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 军人离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 军人离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导读: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本文为你介绍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

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导读: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复员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在离婚时主张分割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对相关费用进行计算后分割处理。

一、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转业军人的复员费吗?可以要求分割,但只能要求其中一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根据该规定,军人转业费并不能全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能够分割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具体而言,双方应当先求出年平均值,即以转业费总额除以具体年限,然后再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

其他部分则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归他个人所有。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

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结婚根本就不是一纸婚约这么简单的事情的,能够处理好自己的工作,甚至是跟身边的朋友同事的关系也处得特别融洽的,但不一定就代表着婚姻生活也能够共同携手走到最后的。

很多军人在退休以后也是因为各种实际性的原因跟另一半要离婚的。

但是,人们其实更为关注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一、退休军人离婚财产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复员费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夫妻关系存续年限。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军人专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配的

军人专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配的

军人专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一、军人专业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配1、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有限公司财产怎样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军人因为履行的义务而获得不同于一般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费用。

在军人离婚之时,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也就成了比较困难的事。

究竟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

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离婚时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时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可以进行分割
张利珍;付建斌
【期刊名称】《科技园地》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复转军人复转后领取的复员费、转业费数额日趋
增大。

特别是近年来。

出现了复转军人复转所得新类型的财产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的自主择业补助费。

这些费用在离婚时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如赵某某,女,1970年出生,某小学教师。

吕某。

男,1970年出生,1988年入伍。

1997年4月吕某与赵某某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

2003年吕某从部队转业,
【总页数】1页(P44)
【作者】张利珍;付建斌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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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自主择业费可按规定要求分割5.谁有权分割我的自主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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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离婚
【发文字号】[79]法办研字第9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9.03.21
【实施日期】1979.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
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

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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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军人复员转业费是否参与到离婚财产分割当中
在遗产继承中,只有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才可以进行继承。

因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那么要确定军人复员费是否参与到继承当中,首先要确定军人的复员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如果复员费系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如果复员费不是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一.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下列财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不属于遗产范围:
1.国家或集体职工因公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定、革命军人牺牲与病故抚恤的规定、交通安全法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

因为这些抚恤费,其性质并不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经济补偿,而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籍和物质帮助,应由有关人员直接享受,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

2.人身保险金。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的收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收益人可直接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

当然,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金仍属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3.死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4.只有使用权而没有的财产,不能当做遗产(如的房屋、承包地等)
5.经国家有关机关鉴定认为应由国家保存的文物、档案、文件、物件等,应归国家所有,不能列入遗产。

上交国家后,有关机关给予的报酬,可列入遗产范围。

6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如死者生前由国家给予的抚养费、残废扶助费等)
7.死者死后家属所领取的抚恤金、家庭生活困难补助金,是国家用来抚恤和帮助死者扶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也不属于遗产范围。

8.如果是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共同生活时的一些生活必需品,原则上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应留给死者生前的配偶继续使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二.军人复员费是否归类于非遗产的范围?
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领回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和医疗费,是国家发给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用与资助他们复员、转业后的生活安置及生活消费和医疗费用等,上述费用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与此同时,我国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那么这两种情形是否是矛盾的的呢?从立法精神上讲,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资助金等无论何时都是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只有对复员费、转业费,因为考虑到军人配偶在后方也极为辛苦,而规定了其中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从上述费用的性质和发放目的、对象上也说得通,因为其发放的对象只能是复员、转业军人,其对象是特定的人群,可以说享有上述费用的前提条件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身份条件,也就是说其对发放对象的人身依附性很强,是属于专款范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的,因而其应该属于发放对象个人专有,即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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