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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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放款中心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业务用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操作过程风险,对授信操作程序、授信资料以及授信信息采集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授信业务按风险系数大小、操作繁简程度等分阶段逐步纳入总行放款中心审核。

放款中心审核业务范围详见《放款中心用信审核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其他业务产品按分级分层管理原则,由分支机构参考放款中心审核职责进行用信审核。

总行放款中心将适时调整审核范围,另行下发通知。

第三条按照对公类用信和个人类放款进行分类,对公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用信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三种不同流程;由于个人业务均为单笔单批,个人业务用信审核嵌入在放款审核流程中,根据业务发起机构不同细分为直属支行、分行本部、分行下属支行、乡镇支行四种不同流程,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详见附件二):(一)直属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支行用信审核岗-支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二)分行本部:(1)分行本部审核:经办人-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分行审批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三)分行下属支行:分行风险管理部全面上收辖内支行用信放款审核权限,辖内支行经办人报支行行长审批后,上报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放款审核岗审核后方可放款。

(1)分行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分行风险管理部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分行下设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初审岗-总行放款中心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四)乡镇支行:(1)直属支行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直属支行用信审核岗(2)放款中心审核:经办人-乡镇支行审批岗-总行放款中心综合管理岗-用信初审岗-用信复审岗-放款中心主任。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评估管理,确保授信调查的真实性和风险评审的有效性,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评估,系指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发展战略的规划与要求,结合尽职调查获得的客户生产经营信息资料,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授信业务进行科学评价,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谨慎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风险与效益评估相结合等方法,重点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评估实行“规范操作、集中管理、专业评估、平行作业”的管理体制。

规范操作系指本行对授信业务评估统一技术规范。

集中管理系指授信业务评估集中至总、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发起和管理。

专业评估系指授信业务评估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

平行作业系指授信业务评估是授信调查和风险评审的平行作业。

第二章评估范围和管理要求第五条评估范围(一)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融资授信业务,包括本行信贷系统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及实际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二)客户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湖南省外,且授信敞口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含)以上的表内外授信业务(不含同业授信);(三)其他总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复杂、疑难授信业务。

第六条评估人员管理(一)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全行总行级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和选聘,由其在全行客户经理(含支行负责人)及总、分行前台业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评估人员,被选聘人员进入本行评估人员库进行统一管理;(二)总行授信审批部每年定期牵头组织对评估人员资格进行年检,并根据年检结果调整评估人员库;(三)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集中管理分行的评估人员;(四)评估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3次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评估工作,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建议取消其评估人员资格。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XX农商银行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

附件:XX农商银行对公授信业务放款及支付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四章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第五章支付管理第六章合同审查程序第七章放款核准和支付审核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公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人员在合同审查、放款核准、支付审核等环节的操作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岗位及职责第二条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一)分支行(部)在风险管理部或相关职能部室设合同审查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授信业务合同在正式签约前根据授信批复书审批意见进行审核,确保合同要素与审批要求一致。

(二)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放款审核岗,主要负责依据授信批复书审批内容与要求,审核放款先决条件落实情况以及放款资料;审核通过后在CMIS系统打印放款通知书。

(三)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支付审核岗,主要负责对辖内经办机构提交的需要发放的授信业务进行支付审核,重点是对支付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授信业务支付审核要求,根据不同授信产品和不同支付方式的特点,开展支付审核。

(四)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设抵(质)押物管理岗,主要负责抵押登记,落实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明,并做好入库移交工作。

上述岗位角色可由相关人员兼任,分支行(部)根据本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置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章放款核准权限规定第三条由总行或分支行(部)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放款前先决条件的审核全部由分支行(部)受理。

根据授信金额大小,其中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风险管理部放款审核岗审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进行复核,并由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审批;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授信业务,由分支行(部)放款审核岗审核,分管风险行长(总经理)可将审批权限授权给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岗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接受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对台账登记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配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建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登记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间,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分别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按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

XX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对公客户授信管理,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流程,统一全辖作业标准,提高申报受理效率和审查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评审机构受理审批的公司类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金融同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授信业务的评审。

第三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独立评审制度。

各级授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XX银行利益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授信业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X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信贷审批标准,履行职责,确保评审质量。

评审人员进行授信审查和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评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和审批决策意见。

第二章授信审查第四条对公授信业务审查,是指评审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申报事项及申报材料要件、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督促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授信业务,规范申报材料,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内容完整性、安全效益性以及申报事项制度遵循情况进行评价、说明。

第五条各级评审部门,根据正常项目、续议项目、复议项目和变更授信方案项目的不同审查要求,对授信业务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审查。

第一节审查流程第六条各级审批机构授信评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受理岗及时受理、登记台账,与报送机构办理申报资料移交,并于当日报部门负责人安排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七条审查人员工作职责:对授信申报材料要件齐全性、内容完整性以及申报事项政策制度遵循性进行核查,保障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授信程序和授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银行政策制度。

第八条审查人员接件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若需补充及落实情况的授信项目,审查人员须填写《授信业务初评意见》(附件1-1)并及时反馈申报机构。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按照合规、审慎、透明、公正原则进行,确保对公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客户资质审查第二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第三条资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核实客户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了解客户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四条资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对其进行核实。

2. 商业银行可通过查询政府公开信息、网络征信平台等途径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客户资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三章财务报表审查第五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交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六条财务报表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

第七条财务报表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最近的财务报表,并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报表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四章业务信息审查第八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经营计划、担保合同等。

第九条业务信息审查内容商业银行应审核客户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条业务信息审查程序1.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与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商业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业务信息审查,但应确保其独立、公正、专业。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审查对象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进行风险评估,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内容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能力、行业风险等进行风险评估。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银行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机构,其中授信业务是银行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银行授信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管理。

因此,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银行授信审批是指银行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和条件,并书面通知客户接受的过程。

授信审批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是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控制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和质量。

二、内容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 授信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应明确各流程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关系。

具体流程包括:授信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审批决策、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授信签约、用途监控和风险评估等环节。

2. 授信申请要求授信申请要求应当详细列明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材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用途及担保等。

3. 授信风险评估授信风险评估是授信审批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应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级、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并制定评估流程和程序。

4. 授权授信审批权力银行应当制定授权授信审批权力的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授信审批权力和掌握审批权力的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当建立授权授信审批工作记录。

5. 客户准入和退出银行应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规定。

客户准入应当明确客户申请获批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并规定对于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客户,应当如何处理。

客户退出应当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如何终止授信关系:客户自行退出、授信到期、违约等情形。

6. 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是授信审批环节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的流程、程序和要求,规定内部审查和整改要求的时限和方式。

7. 控制授信使用风险银行应当规范监控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用途符合授权要求和客户合法用途。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总行审批机构所负责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我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金融同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品种,指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实质性贷款承诺、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非实质性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下列业务,按照本办法规定流程执行。

(一)委托贷款、转贷款;(二)担保额度、楼盘按揭额度;(三)我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各类同业、投行投资业务(如债券承销、自营非标投资、信托受益权远期买入等);(四)其他需要按照授信流程审批的业务。

第六条XX银行授信业务实行贷款审批人独立审批制度。

第七条授信业务审批须遵照专业审批和独立审批的基本原则。

专业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必须全面掌握、充分熟悉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出专业审批意见。

独立审批是指授信审批人审批决策时不得受包括授信业务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按照XX银行的授信审批标准,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批意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授信审批人决策。

授信审批人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授信审批分别采取双签审批、授信审批中心会议审批、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审批三类渠道。

第九条事业部预审制度为有效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各事业部及实行事业部制管理的经营部门须建立授信业务预审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须亲自参加授信项目的预审工作,并出具《事业部项目预审意见》作为项目上报的必备要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十条授信业务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负责。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业务审批权限的管理,明确授权的依据、标准和方法,落实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科学的差异化授权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XX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根据分支机构(含总行有办理授信业务职能的部门,下同)的有关经营指标进行考核量化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授权标准,将部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辖内分支机构或人员行使的行为。

受权机构或受权人应在受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总行有权人未转授的授信业务审批权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XX银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不另行文。

第三条授信业务授权根据受权对象分为:机构授权、主审查人授权和行政职务授权。

受权机构和受权人不得转授权。

(一)机构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的审批权授予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委员会行使该审批权,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有一票否决权。

(二)主审查人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主审查人,由主审查人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

主审查人应将所审批的各项授信业务按月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备。

(三)行政职务授权是指总行有权人将授信业务审批权授予担任本行特定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其行使授信业务的审批权。

第四条本行授信业务授权遵循“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统一标准。

授权各基础数据、系数值的取值要客观、科学,标准要统一。

(二)差别授权。

根据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内部因素,结合外部环境和影响业务风险的各项要素,对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实现受权机构、受权人和不同业务之间审批权限的差别化管理。

(三)定期考核。

根据《XX银行授信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总行授信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定期对受权机构和受权人的审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此作为审批权限调整的依据。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 授信审批管理制度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授信审批工作,加强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授信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贷款、个人贷款、信用卡等授信业务。

三、授信审批管理机构1. 行政管理层:负责全面监督授信审批工作,对审批结果负最终审批责任。

2. 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授信政策和审批流程,对授信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授信申请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提供专业意见。

4. 授信审批委员会:由行政管理层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审批较大额度或较高风险的授信申请。

四、授信申请与审批流程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表、担保文件、财务报表等必要资料。

2. 预审查:信贷管理部对授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进入正式审批流程。

3. 客户调查:风险管理部进行客户调查,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行业背景、还款能力等。

4.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给出风险等级评定。

5. 授信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授信政策,由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分支机构授信审批人员做出审批决定。

6. 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银行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担保措施、还款方式等条款。

7. 做好记录:对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档案管理,包括授信申请、审批意见、合同等资料。

五、授信审批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审批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规定。

2. 风险可控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确保授信业务风险可控。

3. 效率原则:审批流程应当简化、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4. 公平公正原则:审批决策应当公平、公正,客观评估客户信用状况,不得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况。

5. 小心谨慎原则: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审慎评估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情况,避免发生不良贷款。

六、审批权限管理1. 制定授信审批权限等级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和资质设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依照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节审查审批权责第一条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专门情形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形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条审查人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判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审查人权益(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说明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益。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益。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益。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益。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形、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益。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益。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审批人职责(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审批人权益(一)要求审查人说明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益。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益。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我行董事会授予总行行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审批授权根据我行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年度经营规划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授信审批小组、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为总行行长向对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的依据,因业务发展优化,如涉农贷款、小微普惠金融等业务所需转授权同样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六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总行行长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授信审批。

不得办理超过授信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

第七条授权的贷款业务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

第八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系统审批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范围之内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第三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之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均由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

第十条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一律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各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在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

银行授信审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审核管理办法模版

授信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防范风险,规范信贷审批行为,准确引导信贷投向,结合我行区域差异大、时效要求高的特点,特拟定本管理办法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支行均指一级支行,且包含总行营业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审核原则、内容、对象第一节四项原则第四条授信审核工作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依章合规原则:授信审核是以我行关于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为审核依据,并以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核要点。

(二)有效及时原则:授信审核建议或意见必须对基层信贷审批工作具备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对支行权限内授信审核业务具备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实事求是原则:授信审核工作的每一环节必须符合信贷内控管理的要求,全过程均要有完整、真实记录,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的反映每笔授信业务的风险状况。

(四)公平公正原则:授信审核对于每个支行的标准必须一致,力求做到客观、科学、不偏不倚。

第二节审核内容第五条授信审核工作是以外部监管机构的角度和视野,比照我行所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就支行权限内贷款,在贷前的调查、审查、审批环节中,对借款主体合规合法性、借款人基本情形、经营情形、财务情形、授信业务的合理性、还款来源分析等进行复核审查,并依据有关审核结果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排序, 并作出“完全同意”、“反馈建议或意见”、“风险提示”、“整改要求”、“通报批评”五类审核建议或意见。

第三节审核对象第六条审核对象分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及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

(一)必须审核的授信业务。

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内的企业类授信业务(不包括贴现、贴现额度、楼宇按揭额度、买方信贷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或定时存单质押额度和100%保证金开票、保函业务额度等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

(二)抽样审核的授信业务。

审核组可依据有关实际工作需要,对必须审核范围以外的授信业务进行抽样审核,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楼宇按揭、贴现、贴现额度、楼宇按揭额度、买方信贷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或定时存单质押额度和100%保证金开票、保函业务额度等业务。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授信业务发展,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和《XX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系指本行根据授信业务的风险共性,设计标准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控制要点,将一般授信产品实施标准化定制,为客户提供的标准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系指本行根据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标准化授信业务的申请、调查、评审、审查、审批、放款和授信后管理等全过程的控制与规范。

第四条本行标准化授信业务管理遵循“标准统一、规范定制、风险可控、流程高效”的原则。

(一)标准统一。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设置统一的贷前调查标准、资料收集标准、风险量化标准、风险预警和授信后管理标准,并对标准化授信业务进行流程管理。

(二)规范定制。

本行对标准化授信产品的准入条件、风险要点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规范的定制流程审批,由侧重信用风险管理向侧重操作风险管理转变。

(三)风险可控。

设置严格的信用风险控制指标,细化操作风险的控制要求,有效控制标准化授信业务的风险。

(四)流程高效。

对标准化授信业务建立专项、简捷的调查、审查、审批和授信后管理通道,提高标准化授信业务实施效率。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前台部门(指公司业务管理部、零售业务管理部、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等,下同)职责(一)负责全行标准化授信业务市场调研,以及行业投向指引计划的拟制;(二)负责标准化授信产品管理模式的设计;(三)负责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流程标准、资料收集标准、调查报告模板标准、标准化产品考核管理等事项的拟定和修订,并牵头制定标准化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四)负责提供标准化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审批标准、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的建议;(五)负责指导分行开展标准化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六)负责按照银监会要求建立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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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
(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
(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
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原则上以下授信业务(不含低风险业务)采取信审会集体审议模式审批:
(一)与我行首次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且担保方式采取非抵押担保方式;
(二)授信金额较大、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属于房地产开发贷款、固定资产类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重组类贷款等个人难以独立决策的较为复杂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认为需经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方案复杂的授信业务和重大疑难授信业务。

第八条信用审批委员会
除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简易信审会实行参会委员一票否决制外,信审会的评议均以参会委员2/3的票数结果为准。

评议意见有“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否决”和“暂缓”三种,参加表决的委员不得弃权。

总行行长等主要机构负责人对同层级信审会审议同意的业务拥有一票否决权,对于信审会已否决的业务无权同意。

具体议事规则参见我行信审会工作制度规定。

第九条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模式是根据总行授信授权规定,总行分管风险行领导、一级分支机构的分管风险行领导以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在受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授信审批权的方式。

第十条总行对授信授权实行动态的管理和监督,每年总行根据受权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经营环境等因素的评价结果调整授信授权。

具体授权权限和授权有效期按照我行每年下发的授权书及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的授信授权包括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
权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低风险业务和非低风险业务的授权权限分开计算,不相互占用。

第十二条低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一般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高风险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参照附件5。

第十三条有权审批人(机构)可以对上报的授信业务可直接否决处理,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在流程中即为审批结束。

第十四条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的授信业务根据受权情况报有权机构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批复登记、生效
(一)对审批结束的法人类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由初审的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

由同层级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批复复核,由总、分行分管风险行领导进行批复签发,批复经签发后即生效。

(二)对审批结束的个人授信业务,由信审会秘书或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三)对审批结束的微贷业务,由系统根据审批结果自动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四)对审批结束的低风险业务,由初审风险经理进行批复登记,批复经登记后即生效。

第四章大中型企业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本流程适用于按照企业规模测算办法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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