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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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第三方存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管理中,引入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履行监管投资者明细账户和监督保证金封闭运行等存管职责,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金存管模式。

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本行未取得第三方存管银行资格前,在证监会第三方存管原则框架下通过与有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将本行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交由合作银行代为存管,实现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相互转账的存管业务。

第三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通过本行核心系统和创新平台实现。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通过本行核心系统和创新平台在合作银行系统内设立无介质证券过渡账户,并建立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合作银行客户证券过渡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过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以下简称“资金台账”)的连续对应关系,实现结算账户与资金台账间的相互转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过渡账户是指为实现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而由合作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簿记和存管其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由客户在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时申请开立,该账户不发生实际的临柜业务。

客户证券过渡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台账之间唯一对应。

该账户体现了存管银行的记账功能,合作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指令和证券公司送达的清算交收数据对本账户进行明细簿记和核对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台账,即客户的证券资金账号,是指实行第三方存管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记录客户资金数据的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账号。

对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客户保证金余额及增减进行登记,用于在证券交易时进行前端验资控制、转账控制,用于清算交收,并根据其余额对投资者资金进行计息等,体现客户与证券公司间的证券交易委托关系。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本行未取得第三方存管银行资格前,在证监会第三方存管原则框架下通过与有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将本行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交由合作银行代为存管,进而实现本行个人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相互转账的存管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营业机构。

第四条名词释义证券结算账户本规程所指证券结算账户是指为实现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而由代理存管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簿记和存管其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由客户在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时申请开立,该账户不发生实际的临柜业务。

客户证券结算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台账之间唯一对应。

该账户体现了存管银行的记账功能,代理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指令和证券公司送达的清算交收数据对本账户进行明细簿记和核对监管。

资金台账本规程所指资金台账,即客户的证券资金账号,实行第三方存管后,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记录客户资金数据的交易结算资金账号。

资金台账对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客户保证金余额及增减进行登记,用于在证券交易时进行前端验资控制、转账控制和清算交收,并根据其余额对投资者资金进行计息等,体现客户与证券公司间的证券交易委托关系。

资金台账与投资者在代理存管银行的证券结算账户之间存在唯一对应的关系。

金融业务创新银银平台是为实现本行与代理存管银行联网合作而建立的银行间业务处理系统的统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通过银银前置系统实现业务信息处理。

第五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

以银证转账的方式将资金通过代理存管银行证券结算账户转入对应的本行结算账户,方可支取。

第六条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入。

必须以银证转账的方式将资金从本行结算账户转至对应的代存管银行证券结算账户,再由代存管银行证券结算账户将相应资金自动转入对应的资金台账。

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办法模版

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 01 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3)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3)第四章业务办理原则 (4)第五章监管公司的职责、资格准入 (4)第六章监管准入的审批、监管额度的核定、使用和管理 (6)第七章风险预警管理 (11)第八章退出管理 (12)第九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选择和管理,防范抵/质押动产监管风险,促进动产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本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选择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第三方监管公司合作业务的审议、审批。

负责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办法的制订、监管公司准入及合作限额的审查;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监管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定期更新和公布经审批通过的监管公司名单。

第四条负责对监管公司及其监管业务进行检查。

第五条法律事务部负责第三方监管公司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第六条经办行负责第三方监管公司业务的发起、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第三方监管公司准入等级、监管额度、单户限额、监管额度有效期、差别化管理的审定;第三方监管公司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监管公司,是指在动产融资业务中,接受本行委托对动产抵/质押物(包括存货、货权凭证,下称“押品”)实施监管,承担相应责任、义务的第三方仓储物流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格准入,是指本行对监管公司准入实施统一的认定标准,未经本行认定或经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监管公司,不得与其开展押品监管合作。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银银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投资者通过合作银行的银银合作平台,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银证转账需求,包括客户签约、资金转账、账户查询、资金清算等各项功能,满足客户参与证券市场投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且与证券公司签订《客户存管协议》和开立本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已经与合作银行签订《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仅针对客户的人民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包括投资者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三农业务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营销推动、培训辅导、绩效考核,客户资料收集、传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管理。

第七条清算中心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核心业务处理,包括系统开、停工、日终清算对账及差错处理。

第八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交易数据备份、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系统和通讯故障排除工作以及应急系统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支行作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具体实施主体,应做好辖内客户的营销服务、需求挖掘、客户维护及资料收集、保管、传递等工作。

第三章存管合作第十条个人客户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第一种预指定模式:客户本人至证券公司柜面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及第三方存管预指定业务,客户指定存管银行时应选择交通银行或兴业银行为主存管银行,再至本行网点柜面签约绑定本行银行卡;第二种一步式签约模式:客户先至本行网点柜面用本行银行卡签约开立兴业银行的理财门户,然后在证券开户软件上自行开立证券资金账户,选择兴业银行为主存管银行,输入兴业银行的理财账号,完成开户及银行卡的绑定。

代理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业务2

代理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业务2

代理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创意介绍机构业务部为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不断向更广大地区和客户群体延伸我行业务触角,我部构思了“代理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创意。

现就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产品创新点(一)产品创意介绍代理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我行为金融机构客户代理其个人客户(即终端客户)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向金融机构客户收取代理手续费。

其中,金融机构客户包括信用社及尚未具备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该产品通过我行与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联网系统实现双方数据交换及资金互转;通过我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联网系统(简称“第三方存管系统”),建立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保证金存管关系。

最终,实现金融机构客户顺利地开展第三方存管业务。

(二)产品创新点分析代理金融机构客户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创新点在于,基于我行与金融机构客户的系统直联与账户对接,使该金融机构客户的个人客户通过我行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其设计理念在于,系统设计体现“以客户为中心,三方协作共赢”的经营理念,产品功能设计最大限度地考虑客户(包括证券公司、被代理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者)的实际需求,简化客户的操作手续。

二、可行性分析(一)市场环境分析在当前国内银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形势下,各家银行之间同质化经营的局面难以突破,传统的竞争模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需要,必须另辟蹊径谋求互补发展,以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我行作为在产品研发、信息技术、跨地域网络和产品经营范围许可上皆具有一定优势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与以当地经营网络、客户关系和服务见长,在社区金融、农村金融、中小企业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的中小商业银行及信用社之间可以优势互补,存在着天然的合作基础和较多的合作机会,尤其是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也是贯彻我行服务“三农”战略的重要措施。

此外,由于我行已进行了县以下网点的撤并,因此,与上述金融机构客户开展合作,能够迅速实现我行业务触角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延伸,为我行在县域及以下的“蓝海”市场拓展业务提供有效支持。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第三方存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管理中,引入存管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履行监管投资者明细账户和监督保证金封闭运行等存管职责,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金存管模式。

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本行未取得第三方存管银行资格前,在证监会第三方存管原则框架下通过与有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将本行客户证券交易资金交由合作银行代为存管,实现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相互转账的存管业务。

第三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通过本行核心系统和创新平台实现。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通过本行核心系统和创新平台在合作银行系统内设立无介质证券过渡账户,并建立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合作银行客户证券过渡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过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以下简称“资金台账”)的连续对应关系,实现结算账户与资金台账间的相互转账。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证券过渡账户是指为实现客户证券交易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而由合作银行为客户开立的用于簿记和存管其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由客户在办理第三方存管签约时申请开立,该账户不发生实际的临柜业务。

客户证券过渡账户与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台账之间唯一对应。

该账户体现了存管银行的记账功能,合作银行根据客户资金存取指令和证券公司送达的清算交收数据对本账户进行明细簿记和核对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台账,即客户的证券资金账号,是指实行第三方存管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记录客户资金数据的交易结算资金(俗称保证金)账号。

对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客户保证金余额及增减进行登记,用于在证券交易时进行前端验资控制、转账控制,用于清算交收,并根据其余额对投资者资金进行计息等,体现客户与证券公司间的证券交易委托关系。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中产生的风险,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与流程,维护与平安银行合作双方的信誉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预防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妥善解决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定义(一)突发事件的定义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是指网点在日常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过程中突然产生的可能危及网点正常经营的,可能造成双方声誉损失的,或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

(二)突发事件分级定义根据客户投诉涉及的投诉人数、社会关注度、案件影响范围、投诉紧急严重程度的不同,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具体分为以下三级:1、三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突发事件:(1)系统出现故障或网络通讯故障造成业务不能正常办理,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

(2)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的群体性投诉事件。

(3)客户情绪较为激动,有可能导致事件升级的情况。

2、二级重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二级重大突发事件:(1)系统出现故障或网络通讯故障造成业务不能正常办理,3小时内无法解决的。

(2)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

(3)市级以下(含市级、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

(4)当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介入,要求解决处理的突发事件。

(5)三级突发事件的升级,指网点无法处理的投诉事件,需由上级机构解决。

3、一级特大突发事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级特大突发事件:(1)系统出现故障或网络通讯故障造成业务不能正常办理,3小时以上无法解决的。

(2)10人(含)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3)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4)出现围堵网点、暴力威胁等恶性事件。

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范本

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范本

一、制度名称银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二、制度背景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制度目的1. 规范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 提高证券公司资金管理透明度,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3. 规范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保障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顺畅。

四、制度内容1. 第三方存管银行资格(1)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2)具有独立、专业的客户资金存管团队,能够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2. 第三方存管业务范围(1)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划转、清算。

(2)客户资金账户的查询、变更、注销。

(3)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查询、变更、注销。

(4)其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相关的业务。

3. 第三方存管业务流程(1)证券公司应向银行提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2)银行根据协议约定,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设立相应的查询、监控系统。

(3)证券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至银行专用账户。

(4)银行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划转、清算,确保资金安全。

(5)银行定期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报告,供证券公司及监管部门查阅。

4. 第三方存管业务监管(1)证券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2)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3)监管部门对第三方存管业务实施监管,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五、制度变更与终止1. 本制度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 本制度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是本行通过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向证券投资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汇划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本行在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服务。

第三条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划业务包含银行端和证券端两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合作行是指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且与本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银银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本业务操作规程中所称客户是指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并预指定合作行为存管银行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第六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结算备付金账户是指本行在合作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本行与合作银行日间转账支付需要,并确保该账户有充足的资金头寸,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正常划转。

第七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管理其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资金的清算交-1-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合作协议签署(一)本行与合作行总行签订框架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银银合作协议》。

(二)本行在合作行主办分行指定网点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九条权限设定本行资金运管部负责对代理第三方存管管理台进行操作和管理,对经办柜员权限进行维护。

第十条前台业务处理(一)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综合系统交易码“7405”)步骤一、受理。

客户在签约前需到证券公司柜面办理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及第三方存管预指定业务(预指定合作行为存管银行)。

同时在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合作行银行存管协议书》(包含证券公司联、银行联和客户联),证券公司留存证券公司联。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保证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作银行以及客户三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是指在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本行与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由合作银行履行第三方存管的职责,本行通过与合作银行的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客户资金在本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保证金账户间的划转功能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本行开展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须遵循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客户满意、权责对等和优势互补的原则。

第四条与本行合作开办本业务的合作银行必须具备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资格。

业务开展前,本行须与合作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业务合作协议必须载明合作银行和本行名称、合作事项、权责和期限以及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和违约行为责任处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资金运管部为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平安银行的业务联系,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与支行联动实施开展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二)负责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的客户管理、营销服务管理和培训工作;(三)负责与平安银行曰常业务运作的协调管理;(四)负责与合作券商的联系协调,以加强合作营销;(五)负责协助第三方存管代理系统的测试。

(六)负责本行在合作银行备付金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维护;(七)负责头寸的曰常监管,曰常资金清算,在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通知营业部清算中心向合作银行备付金账户追加保证金;(八)负责对“代理第三方存管管理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九)负责第三方存管相关协议书的印制和分派工作;(十)负责对客户使用的协议文本收集和寄送至平安银行;(十一)负责牵头升级改造第三方存管代理系统;(十二)协助负责柜员的业务培训。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银银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投资者通过合作银行的银银合作平台,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银证转账需求,包括客户签约、资金转账、账户查询、资金清算等各项功能,满足客户参与证券市场投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且与证券公司签订《客户存管协议》和开立本行结算账户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已经与合作银行签订《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的证券公司。

第四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仅针对客户的人民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包括投资者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三农业务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营销推动、培训辅导、绩效考核,客户资料收集、传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运营管理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管理。

第七条清算中心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核心业务处理,包括系统开、停工、日终清算对账及差错处理。

第八条科技信息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交易数据备份、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系统和通讯故障排除工作以及应急系统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支行作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具体实施主体,应做好辖内客户的营销服务、需求挖掘、客户维护及资料收集、保管、传递等工作。

第三章存管合作第十条个人客户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第一种预指定模式:客户本人至证券公司柜面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及第三方存管预指定业务,客户指定存管银行时应选择交通银行或兴业银行为主存管银行,再至本行网点柜面签约绑定本行银行卡;第二种一步式签约模式:客户先至本行网点柜面用本行银行卡签约开立兴业银行的理财门户,然后在证券开户软件上自行开立证券资金账户,选择兴业银行为主存管银行,输入兴业银行的理财账号,完成开户及银行卡的绑定。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某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是本行通过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向证券投资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汇划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本行在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合作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服务。

第三条银银合作第三方存管代理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划业务包含银行端和证券端两部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合作行是指具有证券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且与本行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银银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本业务操作规程中所称客户是指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并预指定合作行为存管银行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第六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结算备付金账户是指本行在合作行开立的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本行与合作银行日间转账支付需要,并确保该账户有充足的资金头寸,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正常划转。

第七条本业务操作规程所称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管理其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资金的清算-2 -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合作协议签署(一)本行与合作行总行签订框架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框架下银银合作协议》。

(二)本行在合作行主办分行指定网点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九条权限设定本行资金运管部负责对代理第三方存管管理台进行操作和管理,对经办柜员权限进行维护。

第十条前台业务处理(一)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综合系统交易码“7405”)步骤一、受理。

客户在签约前需到证券公司柜面办理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及第三方存管预指定业务(预指定合作行为存管银行)。

同时在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合作行银行存管协议书》(包含证券公司联、银行联和客户联),证券公司留存证券公司联。

第三方存管业务

第三方存管业务

第三方存管业务第一篇:第三方存管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一、存管签约的前提条件:(一)签约账户为合格账户(二)签约账户的风险级别为“银行存管”(三)当天签约前无资金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四)签约账户没有登记银证转账的银行账户(如原有银证转账对应关系,应注销)(五)证券方与银行方重要信息一致二、新开户客户办理存管签约:(一)适用对象在营业部首次开立客户号及资金账户的新客户。

(二)业务流程1、填写《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立客户号和资金账户。

2、客户签署《南京证券-**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三方协议,一式三联)及相关表单。

3、办理指定存管银行(存管签约或预签约)。

在柜台交易系统内进行指定存管银行的相关设置操作。

预签约客户还需至存管银行办理签约确认手续。

4、客户资料归档。

(三)注意事项1、开立客户号和资金账户(1)工作柜员应按照《经纪业务柜面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开立客户号及资金账户。

(2)客户基本信息中的账户风险级别应设置为“银行存管”(分为银行存管个人和银行存管机构,务必正确选择),否则存管签约将失败。

2、办理指定存管银行模式一:券商预指定,存管银行确认(1)券商预指定(预签约)个人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券商开户营业部,签署《业务办理申请书》、相关存管银行的三方协议(选择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为存管银行的客户可到银行网点签署三方协议)。

客户填写《业务办理申请书》,应注明“申请办理**银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预签约”等内容。

三方协议中需客户填写的“证券资金台账”,是指客户在营业部开立的资金账号。

该协议经存管银行、本公司及客户三方签章后方可生效。

营业部应在协议乙方处加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加盖名章或签字。

三方协议中“争议的解决”项目中,务必请客户选择两种解决方式中的一种,建议将争议提交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柜员查验客户身份、证券资金台账和证券资金密码合法,各项资料填写准确后,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进行存管银行预指定操作。

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第三方服务业务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第三方服务业务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方服务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机构或个人合作,为客户提供除公司自身业务范围外的各类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成立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并对第三方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审核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资质;(三)监督第三方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四)处理客户投诉;(五)组织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一)制定第三方服务业务合同模板;(二)负责第三方服务业务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和执行;(三)监督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质量;(四)定期向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章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管理第七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审核程序:(一)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二)第三方服务业务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要求:(一)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保证服务质量,及时解决客户问题;(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应配合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条第三方服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二)确保服务质量,追求卓越;(三)持续改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第三方服务业务质量管理措施:(一)制定第三方服务业务质量标准;(二)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考核;(三)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四)对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
法、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
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为切实加强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业务。

各支行(营业部)应在总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部署下,按本办法开展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业务工作。

第二条部门职责。

代理其他金融机构调缴现金及代保管箱包业务由总行监察保卫部、金库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及被代理金融机构所在开户支行(营业部)协同负责。

监察保卫部负责与被代理金融机构签订商业协议,金库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指导、巡查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对代理业务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金库管理中心负责代保管箱包的登记、收发、保管,组织专职守押人员完成对被代理金融机构调缴现金的押运工作,与被代理金融机构及本行相关部门协调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代理业务的会计管理,制订业务操作流程,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会计核算,定期不定期对被代理金融机构开户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常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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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管理规定(3篇)

城商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的设立、运营和管理,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城商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城商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对城商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城商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六条城商行应当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第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城商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城商行,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城商行的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注册资本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的相关证明;(六)其他银保监会要求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银保监会收到设立城商行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城商行设立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保监会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城商行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城商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进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第十四条城商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代存管理制度

代存管理制度

代存管理制度一、引言代存是指金融机构代理存储客户的资金,以便客户能够进行交易和支付。

代存管理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代存业务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代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代存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二、代存管理制度的内容代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金融机构的代存业务,保护客户资金安全而建立的。

在代存管理制度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代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代存业务的含义,代存业务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包括代存的方式、对象及金额范围等。

2. 代存业务的组织架构:规定金融机构代存业务的组织架构,明确代存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责。

3. 代存业务的操作流程:规定代存业务的操作流程,包括客户开户、存取款、账务核对等相关流程。

4. 代存业务的风险控制:规定代存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客户资金损失和金融风险。

5. 代存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代存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包括内部审核、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6. 代存业务的违规处理:规定代存业务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包括违规行为的责任与处罚等。

7. 代存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代存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客户权益和风险提示等。

以上是代存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增减和调整。

三、代存管理制度的要求代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金融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

因此,代存管理制度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合法合规:代存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代存业务合法合规。

2. 客户资金安全:代存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做好客户资金的保管和管理,防范客户资金的滑点和挪用等风险。

3. 风险控制:代存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做好代存业务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

4. 内部控制:代存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代存业务的规范运行和内部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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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在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本行与有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由合作银行履行第三方存管的职责,本行通过与合作银行的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客户资金在本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间的划转功能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是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遵循公开公平、优势互补、权责对等、适度竞争、依法合规和客户满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与本行合作开办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必须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

第七条业务开展前,本行均须与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框架下的银银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业务合作协议至少载明合作银行和本行名称、合作事项、权责和期限以及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和违约行为责任处理。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是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二)负责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的审查;(三)负责组织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四)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五)负责指导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稳健开展;(六)负责就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调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总行业务创新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电子销售渠道的建设和营销推动。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制度;(二)负责总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维护;(三)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日结对账和资金清算,做好与合作存管银行的资金划转,以及异常处理;(四)负责本行在合作存管银行资金清算专户头寸的日常监管,资金清算专户头寸不足时依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第十一条总行资金财务部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和管理。

负责根据全行资金状况开展相应头寸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统的开发、维护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进行日间运行监控,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和维护,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二)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的异常处理、数据维护和升级工作等;(三)负责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线路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处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文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四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须配备人员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申报;(二)负责组织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三)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定期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总结;(四)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支行网点作为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经办机构,须配备人员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接受客户的咨询,依据操作规程受理客户的交易申请;(二)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投诉和差错受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合作协议的签订总行与合作的存管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代理第三方存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支行网点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拟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分行依据****银行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准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向总行提交业务升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总行依据分支机构准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一)总行根据业务开展组织对分支行网点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系统操作、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宣传要点等。

(二)各分行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自行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营销人员须按照总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通知、业务培训要求,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推动(一)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前,总行制定并下发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通知,统一为分行配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相关材料。

(二)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零售业务管理总部等部门负责各自渠道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

(三)支行网点在总分行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产品特点和客户特征,积极推动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与合作存管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等材料由总行统一管理。

(二)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与合作存管银行定期传递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存管行联和客户资金转账服务协议书存管银行联,各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接照与合作存管约定进行资料传与保管。

(三)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报表,支行网点须及时打印归档。

(四)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电子资料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管理,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五)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应做好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服务。

(一)各支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咨询和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信息的查询等。

(二)各分行在加强对各支行网点业务管理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服务。

(三)总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办理渠道,方便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支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

第二十三条各分行须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认知度、宣传营销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在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过程中,应履行对其客户的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相关反洗钱义务,并严格按照****银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分析报告义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总行依据本行的产品创新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合作存管银行的准入。

第二十六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开办、宣传等相关材料,由总行统一下发至各开办分行。

经总行同意,分支机构可自行印制和下发符合总行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公告信息的发布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各分支机构须在总行的统一指导下发布相关信息、接受客户咨询。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在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过程中,履行客户保密义务,明确客户信息维护和使用的权限,防止客户信息资料的泄露或被不当运用。

第二十九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和资金清算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日终对账、资金清算、异常处理等,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措施,如遇突发应急况,各级机构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级机构在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未经总行允许,让不符合总行规定的人员管理和营销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二)未经总行审批同意,擅自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三)擅自停止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或拒绝投资人的正常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等;(四)未经客户允许,擅自向第三人泄漏个人客户的重要金融信息等;(五)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合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8﹞为规范我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操作,控制风险,维护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办理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的中国公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客户在我行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指定已与我行签订第三方存管框架下银银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为存管银行,具体合作存管银行名单由总行另行通知。

三、客户在我行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个人客户可以选择存折或银行卡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支控方式必须为密码;机构客户可以选择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支控方式为印鉴或经我行认可的其他方式,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进行签约。

四、客户在我行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之前,须首先在已与我行合作的存管银行相应合作的证券公司办理过存管银行预指定。

五、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六、个人客户于我行办理的账户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均须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得代理。

机构客户须由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到代理第三方存管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一)个人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以存折或银行卡为交易介质);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存管银行联及客户联。

(二)机构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机构客户银行结算账号;2、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客户在我行结算账户、证券公司资金台账的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八、客户在我行开立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只能对应证券公司的一个证券资金台账。

第二章账户类业务一、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存管银行预指定确认: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办理存管银行预指定手续后,须到存管银行联网合作行进行确认以完成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确认开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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