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商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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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在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本行与有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由合作银行履行第三方存管的职责,本行通过与合作银行的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客户资金在本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间的划转功能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是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遵循公开公平、优势互补、权责对等、适度竞争、依法合规和客户满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与本行合作开办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必须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

第七条业务开展前,本行均须与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框架下的银银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业务合作协议至少载明合作银行和本行名称、合作事项、权责和期限以及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和违约行为责任处理。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是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

(四)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

(五)负责指导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稳健开展;

(六)负责就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调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总行业务创新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电子销售渠道的建设和营销推动。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制

度;

(二)负责总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维护;

(三)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日结对账和资金清算,做好与合作存管银行的资金划转,以及异常处理;

(四)负责本行在合作存管银行资金清算专户头寸的日常监管,资金清算专户头寸不足时依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执行资金划转操作。

第十一条总行资金财务部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根据全行资金状况开展相应头寸管理。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统的开发、维护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进行日间运行监控,根据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参数设置和维护,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负责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系的异常处理、数据维护和升级工作等;

(三)负责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系统和数据传输线路的应急计划和应急处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文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四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须配备人员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申报;

(二)负责组织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

(三)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定期对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开办情况进行总结;

(四)负责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支行网点作为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经办机构,须配备人员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客户的咨询,依据操作规程受理客户的交易申请;

(二)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投诉和差错受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协议的签订

总行与合作的存管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代理第三方存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支行网点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实行审批

制,拟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分行依据****银行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准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向总行提交业务升办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总行依据分支机构准入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

(一)总行根据业务开展组织对分支行网点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系统操作、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宣传要点等。

(二)各分行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自行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营销人员须按照总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通知、业务培训要求,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条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推动

(一)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前,总行制定并下发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通知,统一为分行配发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相关材料。

(二)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零售业务管理总部等部门负责各自渠道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

(三)支行网点在总分行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产品特点和客户特征,积极推动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与合作存管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等材料由总行统一管理。

(二)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与合作存管银行定期传递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存管行联和客户资金转账服务协议书存管银行联,各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接照与合作存管约定进行资料传与保管。

(三)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报表,支行网点须及时打印归档。

(四)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电子资料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管理,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五)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应做好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服务。

(一)各支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咨询和办理、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相关信息的查询等。

(二)各分行在加强对各支行网点业务管理的同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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