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9.26•【文号】人社部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
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摘要: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对跨省就业的农民工影响巨大,导致退保现象严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于解决这一难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4-0180-02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关注的重点群体是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它的颁布下发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市场成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步常态化,全国每年都有上亿的农民往返城乡就业。
但由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实现过慢,统筹层次不高、政策不统一不规范以及地区之间基金负担不平衡等原因,近年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跨省就业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不了退休、领不到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农民工对参保的预期不高,退保现象严重。
特别是在沿海一些地区,每逢两节就出现大量农民工集中退保现象,不仅社保机构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而且农民工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直接损害了他们的权益,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成为近年来两会期间焦点问题之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密切协调,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向社会公布政策要点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暂行办法》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作出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朔政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6〕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在朔农民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22号)、《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朔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朔政发〔2004〕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建筑企业资质的在朔承揽施工的企业、市外注册在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具有我国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三项保险的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按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小议
假货也往往自认倒霉,不会依法索赔。
三是农村市场分散,打假力量相对薄弱,给不法商贩有空子可钻。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市场广阔,消费潜力巨大,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如果任假冒伪劣商品在农村泛滥,必将严重威胁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打击农民的消费积极性,使国家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举措难以落实。
防止农民成为消“废”者,要求我们把打假的触角延伸到农村消费市场,加大对农村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农村消费品物流配送体系,使不法商贩无机可乘;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让假货在农村无处藏身。
(作者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工商局)近日,有的地方农民朋友反映,从乡村集贸市场买的电池只用两天就没电,衣裤穿三天就开缝,皮鞋一个星期就掉底,“三无”产品更是随处可见,因此呼吁:农民不是消“废”者!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近年执法部门在城镇加大了打假治劣力度,城镇居民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不法分子被迫将假货“上山下乡”。
二是农民生活还不富裕,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购物有贪图便宜的心理,辨别假货能力较差,很少注意商品保质期等标识,即使发现买了◆张崇明农民不是消“废”者一提起贪官污吏,人们往往会诅咒他们“不得好死”,以往这不过是“美好愿望”,近日则有专家论证贪官命短的科学性,认为这是其心中的贪欲及压力所致。
这实在是个“振奋人心”的研究成果,不仅有诅咒贪官的意味,迎合民众痛恨贪官的情绪,还有劝人廉洁、消除某些人“羡腐”心态的作用。
不过,尽管“贪官短命”言论很“解恨”,仍觉得不宜对其“反腐作用”寄予厚望。
该专家举例,他前不久给某个被“双规”的高层官员看病,几个月前那人红光满面,可如今却面容憔悴,判若两人。
巴西一医疗机构挑选贪官与廉官各583名,10年随访结果,贪官60%以上得癌症、脑出血、心肌梗塞,而廉官患病率仅16%。
这些例证固然可信,不过,能说明什么呢?无论巴西医疗机构跟踪的官员,还是专家为之诊断的贪官,或贪或廉早有定性,那些面容憔悴、身患重病的贪官,都是因为东窗事发或者落马,不仅不能再以权谋私,巧取豪夺,而且面临牢狱之灾,这才心绪不安,忧郁恐惧,压力倍增的。
养老保险费只要缴满15年,农民工也可以领养老金
同 时 .社 保 全 国查 询 系统也 正在 职 工 .其 范 围将 扩 展 至 农 民 工 群 体 。 建设 之 中 人 保部 将 首 先从 农 民 工做 人 保 部 的 文 件 明确 指 出 . 民 工 参 加 起 . 农 完善 这 一 系统 . 并逐 步推 广到 全 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累计 满 1 5年 参保 人 员人 人 都有 社 会 保 障卡 .个 人 以上 , 合领 取 条 件后 , 符 由本人 向基 本 身 份 证 号 码 作 为 其本 人 全 国通 用 、 终 养老 保 险 关 系所在 地 社 保机 构提 出领 身 不 变的 社会 保 障号 码 今 后 个 人 可 取 申 请 . 保 机 构 按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有 以 通过 密码 .在全 国各 个社 保 经 办机 社 关规 定核 定 、 放 基 本 养老 金 . 发 包括 基 构都 能 随 时查 询到 本 人 的 养 老保 险 参 础 养老 金 和 个人 账 户养 老金 保 缴 费等 权 益 记 录信 息 ( 京 刘 北 此外 . 民工达到领取年龄 而缴 琳) 农 费年 限 累计 不 满 l 年 . 5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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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广 大参 保 人 员的 切 身利 益
史 疑 难 问 题 给 出答 复 。人 保 部 表 示 . 跨 此 次 公 布 的 “ 个 办 法 ” 住 农 民 省 流 动 就 业 转 移 养 老 保 险 关 系时 . 两 扣 统 和 城 镇 职 工 这 两 个 群 体 养 老 保 险缴 筹 基 金 的 转 移 量 . 定 为 本 人 1 9 确 9 8年 的核 心 问题 文件 中 . 镇 职 工部 分 1月 1 日后 各 年 度 实 际 缴 费 工 资 的 城 点 针 对跨 地 续 缴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 而 1 %左 右 。 同 时 .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仍 然 2 个
京劳社养发〔〕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
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从用工之月起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第七条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农民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论文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探析摘要:中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不少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设计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这些制度安排的效果并不理想。
原计划2009内年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也推迟出台。
笔者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以及存在的制度问题,以期能够早日实现制度的整合,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现行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为主,各地区呈不同的”碎片化”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农保模式、城保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双低模式。
1、农保模式农保模式是指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
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2001年出台并实施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按19%、农民工本人2001年按7%(今后最终达到8%)比例缴纳。
社保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跨统筹区域(非北京市)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
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方可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部分根据其累计缴纳年限和相应缴费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计发给本人。
农保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农民工在社会保险方面获得了”准市民待遇”;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减轻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赋予农民工很大的自由选择权。
缺点有:单独为农民工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与城保的联系与接续,不利于将来条件成熟时两种制度的统一;统筹部分不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失去社会养老保险本来的意义。
2、城保模式城保模式是指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养老保险论文精选范文
养老保险论文精选范文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双轨制运行,造成较大的待遇差,更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有损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和谐,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养老保险论文范文一: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研究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
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
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
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发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
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
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
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究竟如何建设——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出台的方案谈起
基 金 的安全是 第一位 的 。基本 养老保 障资金 不进入 资 本市 场 , 是付 给了 同一 时点 的老年 人 口。 由此 , 而
— —
从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 障部 20 09年 出台的方案谈起
张 伟 兵
( 长治学院公共管理教研 室,山西 长 治 0 6 1 ) 4 0 1
摘
要: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 障部 于 20 0 9年 2月公布 的 《 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申了“ 农 重 统账结 合” 的制度
理念 , 坚持 了城 乡一体 化的发展 方 向, 但这个新《 办法》 并没 有触 动现 行“ 统账结 合” 养老保 险制度 的缺 陷, 有从 没
20 09年 5月 第 3期 ( 总第 11 ) 7期
中 州 学 刊
Ac d mi o r a f h n z o a e cJ u lo o g h u n Z
Ma 2 0 y, 0 9
No 3 .
【 会 现 象 与 社 会 问题 研 究 】 社
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究竟如何建设
一
农 民工养 老保 险政策 的理 念是 “ 乡一 体 化 ” 城 。
所谓 “ 乡一体 化 ” 具体 是 指 在设 计 农 民工 养 老保 城 , 险政策 时 , 把农 民工 和 乡 村 人 口以及 城 市 人 口放 要 在 一起 进行 通盘 考虑 , 不是人 为地 予 以制度 分割 。 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
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5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就《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新参加人员办理。
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d28292--020115xjk ——结束——。
渐进决策模式的缺陷
渐进决策模式的缺陷作者:赵越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16期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而高校农民工群体在整个农民工群体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但是这一群体却存在一些共性特征。
作者通过对北京某大学106位负责保洁的农民工进行访谈调查,概括出这一群体的共性特征,并对现有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进行反思,发现现有决策模式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现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措施存在一定的问题,忽略了高校农民工的群体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渐进决策模式高校农民工现有养老保险模式一、高校农民工群体特征分析作者通过实地调研1,深入了解了北京某高校校内农民工的工作内容、报酬情况及对现有养老保险实施措施的看法。
作者发现某高校农民工群体主要存在以下特征:1.劳动量与劳动报酬不相匹配,劳动强度大,而报酬过低。
在调查中作者发现,高校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有的还存在加班情况。
但他们所得到的报酬却很少,大部分报酬集中在800-1200元之间,最高报酬也只有1680,远远低于上一年的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这样的报酬水平难以支持他们在北京这座大城市生活以及供养家庭的日常开支。
低收入的校园农民工在日常生活支出及个人储蓄问题上本就存在困难,再加上从中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用,使他们每月的收入更加微薄。
2.多为大龄农民工,大部分表示将回原籍养老。
样本年龄集中在33—55之间,由于高校农民工多数从事校园保洁、绿化等工作,高校农民工年龄区间多集中在中年,处在这样一个年龄段的人往往承担较大家庭责任,负担较重,同时也反映出他们大多难以在北京工作满15年;同时样本多表示将会回原籍养老。
3.样本养老保险意识普遍薄弱,并且目前都不会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
在调查中,仅有1.9%的人了解养老保险的概念,而其余的人都对这个概念感到很模糊。
农民工由于对养老保险涉及的一系列问题都不了解,以至于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无意识,或者有了维权一是也会面临“投诉无门”的窘境。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农 民工养老保 险可跨地 区转移
本刊记者 周学勤
为 解 决 农 民 工 因 跨 地 区、 跨 城
乡就 业而 养 老保 险 权 益 得不 到 有 效 维 护 的 问题 ,人 力资 源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制 定 了 < 民工 参 加基 本 养 老保 农
参保农
,
三 是 加强
草原 火 灾扑救 队伍 的
,
面 暂 时封 存 其 权 益 记 录 和 个 人 账 户
民工 在 其 他地 区 就 业 并继 续 参保建设。ຫໍສະໝຸດ 扑救 草原 火 灾危 险性较大
为 了理 清地 方养老保 险事权 保 障参保 农 民工 的养 老 保 险权 益 办 法 明确 了 退 休 办 理 地 点 确 定 原 则
养老保险关 系所 在地社保机构提
出 领 取 申请
,
作 的组 织领导
,
发挥社会和 个人
,
社保机构按基 本养老
、
,
在 草 原 防 火 中 的作 用 例对政府
、
修 订 后 的条
险办法 > o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
就 业并 与 用 人单 位 建 立 了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在 城镇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农 民 工如 果参 加 养 老保 险 ,将 由个
人 负担 全 部缴 费 ,经 济 上 将 难 以承
受。这 部 分 农 民 工 以及 在 乡镇 就 业 的农 民工 可参 加 家 乡 的新 型 农村 社
核心提 示 :2月 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郝就 《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 ,, 入单位缴 费比例为 1% H 2 ,农民工个 人缴 费比例为 4 %至 8 ,缴费年限 累计 l 年以上 呵以领取养老金。该办法同时 % 5 还规定 ,农民工跨统筹地 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 ,呵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8.27•【字号】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冀劳社[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附件:2007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7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七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重民生、解民忧、谋民利”,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加快完善社保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面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就业工作目标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
按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搞好就业服务工作。
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
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二、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三)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养老保险转出证明(精简版)
养老保险转出证明养老保险转出证明养老保险转出证明_证明书养老保险转出证明养老保险转出证明民工养老保险降低缴费比例人保部公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即日起至2月20日,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1.电子信箱:yanglbxs@。
2.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
3.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对象: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都应参保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4%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
农民工可以根据本人收入情况合理选择个人缴费比例,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过去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调整缴费比例。
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转移:换地打工中断缴费封存账户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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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推迟出台
2009年12月20日
原计划年内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推迟出台。
记者从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处获悉,上述两办法最终出台时点尚未明确。
个中原因在于,是否单独出台一个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尽快建立一个打破城乡分割的大一统的社保体系等议题,仍存在争议。
社保专家郑秉文告诉记者,他刚刚完成了一项得到人社部委托与支持的课题——“中国养老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课题”。
该课题给出的具体建议是,在全国建立大一统的社保制度,即改革现存的城镇基本养老制度,使之能够适合农民工、农民等不同社会群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