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模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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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模式的建立

摘要:做好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是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本文依据对安全文化、组织结构、危险源辨识以及风险评价的分析,构建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企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结构、职责和目标的合理安排、安全风险控制的手段、持续改进四大部分内容。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 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是少数企业和安全机构的事情,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和机构共同的事。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现好的管理效果。这并非否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机构的作用,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管理也十分必要。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概念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是指在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运用科学的安全管理理论、方法,通过法规、政策、技术、组织等手段,使人、物、环境构成的施工生产系统达到最有效安全状态,实现施工安全生产目标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系列活动的总称。

建筑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现状

1.建筑施工企业实际丧失了自主权和控制权:建筑行业的激烈竞

争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迫使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丧失自主权和控制权,被动地依附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承包人,违心听从和放任于项目承建人。也从某种意义上,丧失了主宰控制权和建筑施工企业的指导管理,从而造成现在部分建筑施工现场,未能很好贯彻落实国家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才造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

2.管理机制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不平衡:当前,市区与郊县的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相差较大。重质量、轻安全,最低价中标和包死价工程,存在安全文明施工资金投入不足或无安全文明施工经费的现象。然而,当前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差距较大,不适应新时期、新发展的落后管理机制和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造就市一级对区、县一级业务指导脱节,甚至出现政策贯彻真空、政策信息不灵、我行我素、划地为牢的地方保护主义被动局面。

3.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不够重视:在管理工作中,未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位置。未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二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常忙于其它事务,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形势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无暇顾及,

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建设单位与安全管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意识到在建筑项目中增加安全投入、改善现场施工面貌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和好处。就房地产行业而言,建设单位对于现场文明施工带来的销售收入增加的拉伸效应会有

更好的体会。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场地材料布置合理,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工地流水作业有序,作业现场繁忙而不紊乱,这就给前来参观楼盘的潜在客户以好的印象。同时,对于一些看期房的直接客户更是打上“公司管理规范”的强心针。目标客户的增多,对公司品牌的传播,都让建设单位受益。也会让建设单位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来。

2. 勘察单位与安全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对建筑物基础的质量安全验收或其他需勘察单位参加验收的工程部位的质量安全验

收时,勘察单位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好相关单位的工作。

3. 监督机构与安全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代表我国政府对生产和服务中的安全

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科学指导,其安全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可见,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所进行的安全管理行为具有强制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而这些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在实际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心任务,其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安全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但不要过于着重形式而忽视实效,实效就是不出事故。

4. 承包商(施工单位)与安全管理

承包商(施工单位)与施工生产活动直接联系,故对能否实现施工安全目标承担着主要的责任;而承包商(施工单位)能否建立一个具有较高的现场管理水平的过硬的项目班子,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美国的很多项目承包商都把“零事故”作为努力的目标:英国则要求项目承包商在施工中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使工作方法更安全、有效,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用各种方法和物资完全避免风险。

5. 设计(咨询)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方案的决策会直接影响建筑安全,设计师设计内容、选择材料、安排设备构件以及对设计变更处理的方式都会直接影响施工人员完成工作的方式。其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

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性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有人认为,设计决定的是最终施工结果而非方式、方法、技术或顺序,设计师没有施工安全方面的责任。然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6. 监理单位与安全管理

设计师通常被认为是建设单位的代理,而建设监理也经常起着类似的作用。一般来说,建设监理的现场管理职能主要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即三个控制:投资、工期、质量;两个管理:合同、信息:协调:协调施工中的各类关系),也就是在管生产的同时,同样要管好安全。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结束语:

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各个相关主体,应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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