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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内部管理,保障客户利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保险代理公司的全部员工和管理人员。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三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代理人职责,保护客户利益,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
第二章公司管理机构第四条保险代理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设立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事务。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三名监事组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由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八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代理人的职责,保护客户利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公司的运营安全和合规。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和解决客户问题,保障客户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公司内部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员工招聘、培训、晋升和离职程序,保障员工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合规运营。
公司应当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范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确保公司的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及时应对风险事件,避免和减少损失。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的合规、高效、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
第三条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二)诚信为本: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三)风险控制: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确保业务稳健运行;(四)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四条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一)代理销售各类保险产品;(二)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理赔等服务;(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宣传和推广。
第五条保险代理业务开展要求:(一)业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二)严格按照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三)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四)如实告知客户保险条款、费率、责任等内容;(五)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业务数据。
第六条保险代理业务风险控制:(一)加强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能力培训;(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责任;(三)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加强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业务拓展、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规范运行;(四)定期对业务进行考核,评估业务成果。
第八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职责:(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二)积极开展业务拓展,提高业务业绩;(三)加强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四)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总部负责修订。
2018-2019-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用word文档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一、单项选择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 射倖合同D.议商合同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益人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A.保险人B.受益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1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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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其行业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以外的保险中介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自律管理,诚信经营。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经纪业务,不得代理办理未经核准的保险产品。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申请注册,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资格审批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与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相适应的机构设置、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能力;个人,应当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二)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经营能力,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组织、设备和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财务安全。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提供的经营场所的产权、租赁证明;(三)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合法经营许可证明;(四)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拟设立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第九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办理保险代理注册手续,颁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证书。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二)分支机构的产权、租赁证明;(三)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证明;(四)分支机构拟任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五)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方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模板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保险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的所有保险代理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代理部等各级机构。
第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增强保险市场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承保权益。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合规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机构持续稳健发展。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销售业绩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高效运转。
第七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发展规划、安排和布置公司全面工作;设立副总经理负责总经理交代的各项事务;设立销售部、市场部、保险部、客服部、培训部等以及相应的运营团队。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九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方式,确保招聘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员工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员工绩效,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保证所推销产品的合法合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客户隐私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风险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类风险。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客服、财务、人事等部门。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行业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倡导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业务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险产品的销售规定,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第六条销售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保险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培训后取得销售资格。
第七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信为本;2. 告知充分,避免误导;3. 产品匹配,合理推荐;4. 合同规范,确保权益。
第八条客户信息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四章客服管理第九条客服部门负责处理客户咨询、投诉、理赔等事宜。
第十条客服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知识,确保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一条客服部门应建立客户服务档案,记录客户咨询、投诉、理赔等信息。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核算、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财务专业知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资金收支应遵循合法、合规、透明原则。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员工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业务管理(续)第七条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信为本;2. 告知充分,避免误导;3. 产品匹配,合理推荐;4. 合同规范,确保权益。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优秀7篇)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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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及其所属机构。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代理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三)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四)具有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
第七条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前,保险代理人应当参加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从事非法保险业务;(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泄露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四)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业务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五)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六)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七)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业务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在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一)保险产品的名称、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等;(二)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保险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四)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终止时间等。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是指除保险公司内部保险代理人以外,有保险代理资格的自然人在保持其他法定职业的同时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专业素质,保证履行代理工作中的诚信、公正和客观等原则。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兼业代理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将代理行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提供自己的代理证明材料。
第八条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和更新保险业务知识,及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九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保险代理费用和遵守业务规则。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政策、规定和产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履行代理工作的义务,妥善处理投诉和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备案登记,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合法稳定的职业身份,不得从事与兼业代理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与兼业代理的合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兼业代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代理资格等措施。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模板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保险代理职责,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并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等工作,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总经理,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保险代理业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等事项。
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解答投保人的疑问,并按照投保人的意愿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收取保险费时,应当及时、准确、安全地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公司,并保留相关凭证。
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时,应当认真、公正、及时地进行工作,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损失金额。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的委托协议执行。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保人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保险代理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持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第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运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战略规划,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设立多个部门,包括业务部、市场部、财务部、技术部等,各部门负责公司的相关业务。
第七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八条保险代理公司招聘代理人时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代理人的学历、从业经历以及相关证书资格等。
第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对代理人进行培训、考核、监督,确保代理人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人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代理人的业绩、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绩效评估,为代理人提供激励和奖励。
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包括产品推介、方案设计、合同签订、理赔服务等,确保业务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拓宽产品种类,提供客户多样化的选择。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保护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预警等,提前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专业保险代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业保险代理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专业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信、专业的原则,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专业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经营第五条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本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向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章程;(三)注册资本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证明;(六)计算机信息系统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保监会自收到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
第九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定期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运作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二)隐瞒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保险代理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客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部门、员工和合作伙伴。
第三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注重风险防控和合规经营。
第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战略规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提出建议。
第八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以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开信息,如年度报告、财务报告等,确保信息透明,方便投资者和客户了解公司状况。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客户管理制度,明确客户的权益和对客户的服务承诺。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应确保客户隐私数据的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信息,帮助客户做出合理的投保决策。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应依法聘用员工,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应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应建立员工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合规经营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按要求整改。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的原则,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四)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章代理保险业务第八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其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尊重他们的意愿。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二)夸大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三)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四)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保险;(五)其他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人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模版(五篇)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适用于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二条【定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注册并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公司推销、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监管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管部门。
第四条【监管职责】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其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条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注册;(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备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设立程序】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填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书》;(二)提供有关设立条件的证明材料;(三)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并符合条件的,颁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四)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宣传材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制作、使用真实、准确、完整的宣传材料,并注明自己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第八条【业务范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保险公司销售各类保险产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投保办理、理赔协助等服务。
第九条【业务限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金融业务;(二)违法违规的保险业务;(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十条【代理合作】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可以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范围和费用确权。
第十一条【业务流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循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机构设立与资质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3.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4.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5.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业务管理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业务:1. 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投保人提供保险代理服务;2. 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和授权范围开展业务;3. 不得误导、欺诈投保人;4. 不得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5. 不得收取任何不正当费用。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台账,详细记录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 保险代理合同;2. 业务洽谈记录;3. 业务进度报告;4. 保险费收取记录;5. 理赔申请处理记录。
四、财务管理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透明。
1. 建立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3.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4. 不得挪用、侵占保险代理业务资金。
五、人员管理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2. 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3. 了解保险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 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时报告业务经营情况。
2018-2019-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范文word版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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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xx年第1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xx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模板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业务,加强保险代理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依法代理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条件,依法承担保险代理责任。
第二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合规进行。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保险代理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第十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保险代理责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和流程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保险产品销售、保险理赔、保险咨询、保险规划等。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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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最低实收资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来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
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
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
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筹建申请报告;
筹建可行性报告;
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
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
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
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报告;
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来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