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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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
(2015版)
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
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
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
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既有固定设施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固定设施。
移动设施不区分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
4.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
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值是市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用于核定不同排放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包括先进值和平均值。
先进值是市主管部门在参照国内外同一行业、同类产品的先进碳排放水平,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情况下综合确定的。
用于核定企业新增固定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平均值是市主管部门在依据本市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在历史基准期的碳排放强度水平的核查值,通过算术平均确定并予以公布。
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5.历史基准年
历史基准年是配额核定方法中所选用的历史年份的确定,因排放设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历史基准年。
固定设施的历史基准年采用2009-2012年,移动设施的历史基准年采用2011-2014年。
6.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
本办法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是2015年。
二、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
交通运输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固定设施配额和移动设施配额两部分。
计算公式为:
A=A f+A t
式中:
A为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t为企业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f为企业固定设施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计算公式为:
A f=A e+A N+A∆
式中:
A e为企业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 N为企业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A∆为企业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三、交通运输企业固定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既有设施的配额核定方法。
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交通运输企业既有设施的配额核定采用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e=E f×f f
式中:
A e为交通运输企业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
为吨二氧化碳(t-CO2);
E f为交通运输企业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f f为既有设施的控排系数,其对应的2015年度控排系数是96%。
2.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
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N=Q f×
B f
式中:
A N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Q f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对应的活动水平;
B f为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取值参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京发改〔2015〕739号)。
四、交通运输企业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设施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t=
B m×F m×Q m
其中
A t—企业二氧化碳配额总量,单位:t CO2;
B m—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因行业不同分别为:
(1)公共电汽车客运企业(行业代码5411):指的是企业自身的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tCO2/万公里;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业代码5412):指的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历史基准碳排放强度,单位为tCO2/车公里;
F m—二氧化碳减排系数,单位:无量纲。
其对应的2015年度控排系数是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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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m—运输总周转量,单位因行业不同分别为:
(1)公共电汽车客运企业(行业代码5411):万公里;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业代码5412):车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