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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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和修复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为了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需要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依据。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同时也要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1. 生态公益林的面积补偿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制定相应的面积补偿标准,以保障生态公益林的持续发展和保护。

2.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考虑到生态公益林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贡献,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生态公益林的经济效益补偿标准,在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的基础上,兼顾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给予相应的经济效益补偿,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实施方式。

1. 政府主导的补偿方式,政府应当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2. 多方参与的补偿方式,除政府补偿外,还可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3. 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1. 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宣传教育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促进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3. 技术支持的保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技术支持,提高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

综上所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益林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公益林资源,我国制定了公益林效益补偿政策,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资金的分配。

以下是为2024年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各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一致性,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区位、生态效益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体现生态效益的差异。

3.重点突出:对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等关键区域的公益林,加大补偿力度。

4.动态调整:根据公益林建设、管护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分配对象1.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从事公益林建设、管护、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三、补偿标准1.基础补偿:根据公益林面积,给予每亩一定的补偿。

2.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公益林的生态区位、生态功能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3.管护费用补偿:对从事公益林管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发生的管护费用给予补偿。

四、分配方式1.直接分配:将补偿资金直接分配给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管护单位。

2.项目支持:对重点区域、关键项目的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通过项目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3.奖励机制:对在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资金监管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定期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提高公益林建设、保护、管护水平,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公益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报告

公益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报告

公益林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报告
公益林生态补偿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公益林(指国家重点保护的森林资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的经济补偿。

为了评价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绩效,需要对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补偿效果进行评估。

绩效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补偿政策执行情况评价:评估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政策的落实程度、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补偿程序的公正性等。

2. 生态效益评价:评估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效益,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改善、近自然森林的建设等。

3. 社会效益评价:评估公益林生态补偿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就业机会的提供、生态旅游的促进等。

4. 经济效益评价:评估公益林生态补偿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包括补偿资金的增加对当地经济的拉动效应、公益林资源的增值效应等。

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调研、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等方法进行。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补偿政策的改进和调整的依据,以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绩效。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尊重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5、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4、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改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限制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环境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各国都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本文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制度。

一、生态公益林的概念生态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由政府出资建设和管理的、以维护生态系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全民生态福祉为目的的森林资源。

二、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背景生态环境的恶化,一方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开始着手建设生态公益林,并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支持生态公益林建设。

然而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成本成为了政府的负担。

因此,为了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政府开始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以此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维护。

三、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的内容1.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政策政府为鼓励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在此基础上,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的人员、组织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形式主要是以补助形式实施,即在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过程中,向参与者发放专项补助经费。

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即每年的扶贫资金里面会留出一部分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经费。

2.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公益林建设完成后,就需要进行后期的管理和维护。

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政策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后期管理和维护中。

对于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的人员、组织,政府也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形式不尽相同,一般包括经济补偿、优先维权等。

3.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政策一些贫困地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政府会采取经济补偿、搬迁安置等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针对生态公益林占用耕地或农村居民使用权的,采取以补贴经费的形式进行生态公益林产权转移补偿。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特定区域,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的成本和投入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和资源价值。

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该根据公益林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和资源价值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成本。

其次,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求。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这些工作的实际需求是多样化的。

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求,确保补偿标准能够满足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再次,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长期性和持续性。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工作,需要长期的投入和支持。

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长期性和持续性,确保补偿标准能够为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管理提供持续的支持。

最后,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不仅能够改善生态环境,还能够提高生态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增加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综上所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公益林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和资源价值、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求、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真实反映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成本,满足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管理提供持续的支持,充分体现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公益目的而建立的林地。

公益林的建设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鼓励和支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制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根据其为社会和生态环境做出的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

首先,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应当根据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效益。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大小和贡献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制定,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社会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不仅对于生态环境有益,也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林可以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再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也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如木材、草药等资源的开发利用,旅游观光等产业的发展。

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公益林的经济效益,给予相应的补偿和支持,激励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更好地发挥公益林的经济潜力。

最后,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公益林所产生的效益和贡献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公益林的效益和贡献,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总之,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和科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生态公益林作为一项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广泛开展于我国各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补偿资金来源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环境保护税;•相关企事业单位捐赠;•其他合法渠道的资金。

3. 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补偿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立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负责补偿资金的收支、统计与报告、监督与检查等工作。

同时,鼓励地方设立相应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并与管理中心形成良好的衔接关系。

4. 补偿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合理使用原则:补偿资金应合理用于生态公益林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方面。

•专款专用原则: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安全稳定原则:补偿资金应确保安全、稳定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浪费。

5. 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态公益林建设:包括植树造林、绿化修复、防护林网建设等。

•生态公益林管理与维护:包括巡护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规划等。

•生态公益林科研与培训:包括相关科研项目资助和人员培训经费。

•生态公益林宣传与教育:包括宣传推广活动、教育培训等。

6. 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申请和审批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申请: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补偿资金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等信息。

2.审批: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申请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资金支持。

3.拨付:管理中心按照拨付计划,将补偿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中。

4.监督与检查:管理中心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7. 补偿资金的监督与评估为了保证补偿资金的有效使用,应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

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

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农村生态林是指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建设的林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林建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农村生态林建设的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农村生态林的建设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农村生态林的建设补贴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贴、苗木补贴和养护补贴。

对于土地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土地进行生态林的种植。

对于苗木补贴,按照每株不超过3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减轻农民的经济压力,同时促进生态林苗木的大规模种植。

对于养护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精心的管理和保护。

其次,关于农村生态林的经营补贴标准。

为了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生态林经营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村生态林的经营提供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主要包括经营补贴、销售补贴和维护补贴。

对于经营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合理的经营和利用。

对于销售补贴,按照每立方米不超过5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增加农民经营生态林的收入。

对于维护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对生态林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护。

最后,关于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补贴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国家对农村生态林的生态效益提供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补贴、生态效益补贴和生态公益林补贴。

对于水土保持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加强对生态林的水土保持工作。

对于生态效益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加强对生态林的生态效益评价和监测。

对于生态公益林补贴,按照每亩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总之,农村生态林补贴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生态林的建设和发展,更有利于提高农村生态环境的质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VS
管护资金不足,导致管护工作难以有 效开展,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 发展。
04
完善补偿制度的建议与措 施
提高补偿标准
总结词
合理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详细描述
目前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相对较低,无法充分激励林农参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合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以增强林农的参与意愿和积极性。
补偿方式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林农的需求相适应,确保林农的接受度和满意 度。
补偿方式应有利于促进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发展,提高林农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
补偿制度的实施应有利于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 服务价值,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补偿制度的实施应有利于提高林农的收入和生活 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补偿
背景介绍
某地区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启动 了大规模的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 。为了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当 地政府对生态公益林采取了相应
的补偿措施。
补偿模式
该地区采用了货币补偿模式,根 据林地面积和树种类型确定补偿 标准,直接支付给林地所有者或
经营者。
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效果。
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要点一
总结词
加强管护力度,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应当建立健全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明确各级政府 和林农的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生态公益 林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对生态公益林重要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实施效果
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与补偿,该 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得到了显著提 升,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当地居民也获得了经济上

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LOGO中国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谷振宾赤峰• 2012.04内容概要生态补偿的提出与政策演变1现行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2公益林生态补偿面临的问题3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完善4一、中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演变“生态补偿”正式提出生态补偿的早期实践1992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这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首次在国家官方文件中出现。

1980年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几年后,“以资代劳”或“以款代劳”,然后雇佣专业队植树的形式开始在全国主要城镇出现,“绿化费”实际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写入《森林法》1998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以通过的《森林法》修正案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纳入国家预算200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决定选择11个省(区)的2亿亩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总投入10亿元人民币。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正式建立200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转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正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两次修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3月,发布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2009年11月,修订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国家层面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费、公益林管护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荒山造林补偿京津风沙源保护工程:生态移民、退耕补偿 地方层面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998年开始,广东省对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2.5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

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林业生态补偿机制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对林业生产和保护活动进行补偿,以激励和引导各方面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制度安排。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林业生态补偿的机制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主要包括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方式。

直接补偿是指国家对林业生产者和保护者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其因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活动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间接补偿是指国家通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为林业生产者和保护者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以提高其生产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林业生态补偿的政策林业生态补偿政策是国家为实现林业生态补偿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林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等。

林业补贴政策是指国家对林业生产和保护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以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参与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对林业生产和保护活动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以降低其生产成本和财务负担。

金融支持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加大林业信贷投放、优化林业金融服务等方式,为林业生产者和保护者提供金融支持。

林业生态补偿的效果评价林业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是检验其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手段。

效果评价应从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

生态环境效益评价主要包括森林资源增长、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林业生产者收入增加、产业发展等方面;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包括就业、民生改善、社会参与等方面。

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复杂问题,需要从多角度进行深入研究。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林种、不同树种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和政策体系,以提高林业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提高各方面对林业生态补偿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林业生态补偿的良好氛围。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公益林生态功能,对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的经济补偿。

1.3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补偿资金分配2.1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按照公益林面积、生态功能重要性、管理成本等因素进行。

2.2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2.3 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补偿资金使用3.1 公益林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3.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3 补偿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签订合同;(4)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5)项目验收;(6)结算补偿资金。

四、补偿资金监管4.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七、补偿资金申请与审批7.1 公益林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补偿资金,应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表;(2)公益林权属证明材料;(3)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工作总结;(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

公益林补偿标准公益林是指为了生态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公益目的而划定的林地。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激励和保障公益林的建设者,制定了公益林补偿标准,以便合理补偿公益林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推动公益林建设事业的发展。

首先,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进行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各不相同,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公益林所产生的生态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例如,水源涵养林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维护程度来确定,防风固沙林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其对土壤侵蚀的抑制效果来确定,生态景观林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来确定。

其次,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投入和付出。

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设者和管理者为此付出了辛勤劳动和巨大成本,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投入和付出,合理确定补偿金额,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成本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补偿金额能够满足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不至于造成财政负担过重。

最后,公益林补偿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补偿标准的制定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才能保证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推动公益林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益林的类型和功能、建设者和管理者的投入和付出、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监督和评估机制等因素,以保障公益林建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公益林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公益林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为公益林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情况汇报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情况汇报

公益林是国家重点保护对象,通过划定范围并进行监测和管护,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

为了鼓励农民参与公益林建设和保护,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情况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下面就让我详细解析一下。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是如何使用的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

具体包括公益林的规划设计、苗木培育和植树造林、抚育和护理、防火防病、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一系列工作。

这些工作的开展,对于提升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促进各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发挥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情况的汇报和公开程度。

根据相关要求,各级林业部门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支出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举措有效地增强了公众对公益林工作的信任度,同时也督促各级林业部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实际工作中,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也备受瞩目。

一些地方在公益林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政策,确保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得到合理有效地使用。

个人观点和理解。

作为支持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一种政策措施,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非常重要。

但同时也要警惕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必须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公众也应当增强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共同参与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形成良好的生态保护氛围。

通过以上文章的阐述,相信你对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工作中,希望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关注,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公益林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其建设和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在推动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政府的资金补偿政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不仅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的补助标准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人均不低于8000元/年的标准具体确定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

对于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年管护补助报酬为10000元,对选聘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500亩。

另外,公益林补偿政策中,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负担补偿资金,兑付到户14元/亩;省级地方公益林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偿资金,兑付到户不低于3元/亩。

而新一轮退耕还林的政策是,国家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种苗补助4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三次兑付: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具体补助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决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如需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建议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公告或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2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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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

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

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

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

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

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

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

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

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征收的依据和原则1)法律依据我国1998年新颁布的森林法第八条对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制度、征收对象、用途、管理均有明确规定。

1998年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四、五十五条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制度、标准、使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按需征收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并保持长期持续经营的需要征收。

在这方面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类似,建设面积,应根据全省林业长远规划和国土整治长远规划所确定的面积、森林覆盖率、各林种面积与布局规定,不以现有林地面积规定。

3)征收和投入对象谁受益向谁征收,谁经营就向谁投入。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摊计算全省长期的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资金33.3亿元。

按照上述征收依据和原则,参照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从黑龙江省的实际出发,先分为两部分:国家和省按1:1的比例,各承担50%(16.65亿元/年),然后对本省的每年16.65亿元,按下述受益份额分摊。

(1)水资源受益份额:根据表7.2和表7.3计算出的森林生态效益,黑龙江省森林每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保持水土所产生的价值量,占森林生态总价值量的38.29%。

全省年建设生态公益林所需投入(省内摊)16.65亿元,则水资源受益者应分摊的金额为16.65亿元×38.29%=6.381亿元。

目前黑龙江省全年的用水量是434.6亿m3,各行业用水量见表7.4。

据此求出每立方米水应增加水费o.O贩元。

各业应分摊水资源增资费为16.65亿元×用水权重:工业=6.381亿元×29.69%=1.895亿元;农业=6.381亿元×56.93%=3.626亿元;牧业=6.381亿元×6.81%=0.435亿元;城镇居民=6.381亿元×2.53%=o.161亿元;农村人口=6.38l亿元×4.14%=0.264亿元。

(2)保障农牧业年丰收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计算,森林保障农牧业高产稳产效益占森林生态总效益的44.06%(其中改良土壤占24.53%、防风因沙占3.67%、保农保牧占7.51%、减免灾害占8.35%),则应分摊的资金份额=16.65%亿元×44.06%=7.331亿元。

按耕地与牧场面积平摊,黑龙江省农牧业用地1315.29万hm2,平均每亩农田、牧场每年交3.72元。

以行业而言,农业承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5.211亿元/年,牧业承担2.120亿元/年。

(3)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统计结果,黑龙江省森林每年净化大气效益占生态效益总价值的16.17%(制027.35%、净化大气8.81%、消减噪声0.01%)。

则应分摊的资金=16.65亿元×16.17%=2.692亿元。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全部由工业行业承担此份额。

(4)森林旅游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效益补偿份额:根据表7.3的统计结果,黑龙江省的旅游景观与生物多样性效益价值占总量的1.48%,则该项补偿份额为16.65亿元×1.48%=O.246亿元,应由旅游行业承担。

(5)综合汇总:根据上述四大生态效益类型分摊补偿金额汇总结果:工业分摊4.587亿元/年,占27.55%;农业分摊8.837亿元/年,占53.07%;牧业分摊2.555亿元/年,占15.35%;旅游业分摊o.246亿元/年,占1.48%;城镇人中分摊o.161%亿元/年,占o.97%;农村人口分摊0.264亿元/年,占1.58%,详见表7.5。

(6)生态效益补偿奖金分摊可行性分析:上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分摊计算,是按国家和省1:1的比例匹配后,就黑龙江省每年分摊16.65亿元,省政府理应承担1/2。

但是省政府分摊的份额分是从各行各业分摊,因此莫不如在省内谁受益向谁征收。

但是计算结果,农业牧业负担比较重,而且国家和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策是扶持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大气污染,基本是工业污染,只能由工业分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补偿费,然而工业的门类很多,不好具体分摊;城镇和农村人口收入不等,而且很大一部分无收入,也难以分摊。

为此,只能按行业,找易于被人们接受,又体现国家政策的办法进行征收。

(7)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对象与征收标准的建议:①提高水价:提高标准=6.381亿元十434.6亿m:=0.015元/m:。

每立方米加价1.5分。

对于水价,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工业或农牧业,无论单位或个人,一律按增加1.5分/t的标准收取。

②提高电价:黑龙江省1999年的发电量414.1亿千瓦时,将森林净化大气的年补偿金额2.692亿元,按发电量征收,即2.629亿元十414.1亿千瓦时=O.o065元/千瓦蹿o.01元,即每度电加价1分钱。

③提高粮食价格:黑龙江省1999年的粮豆薯总产307.5亿kg,按70%的纯粮食率并扣除农民自用粮豆薯量和种子,以年产粮豆薯总量的30%来计算生态补偿费;根据表7.5求算出的森林保障农业生产应分摊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为5,2U亿元/年,则提高粮价=5.2U亿元十(307.5×10"kg×30%)=o.0565元/kg,即每市斤提价3分钱。

④提高奶价:黑龙江省1999年奶产量145万t,扣除牧民自用量,以商品率70%计算。

根据表7.5求得的森林保障牧业生产应分摊的生态效益费2.120亿元/年,求出提高奶价=2.120亿元十(145×10't×o.7)=208.9元/t,即每市斤提价0.1元。

⑤从旅游收人中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1999年黑龙江省接待海外旅游者407074人次,国内旅游者2045万人次,共创外汇14788.02万美元,国内货币回笼loo.73亿元,全年旅游总收入达H2.7082亿元。

而森林景观生态效益补偿费为o.246亿元,则每年省旅游业应提交的补偿额为全省旅游业年总收入的0.22%。

即0.246亿元十U2.7082亿元=O.22%。

⑥提高水路航运收费标准:黑龙江省1999年完成水路航运总量为looo万t●km。

为减轻农民负担,将农村人口分摊的水资源费o.264亿元/年,由水路航运系统分摊,则提高水路航运收费O.264亿元十1000万to km=2.64元/(t·km)。

⑦向在岗职工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全省在岗职工以1000万人分摊城市人口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o.16l亿元/年,则人均1.61元增2元/年。

⑧向煤炭、采金、采矿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除各行业原有规定外(如煤炭行业按煤炭年产量o.1元/t征收矿桂林造林经营费用,自己发展矿柱林等),主要是对破坏了的土地回填并恢复森林植被,造林三年后的面积和幼树保存率必须都达到90%以上。

自己无力回填,由林业部门回填并恢复植被,回填金额以实际土石方量,并加上30%土石方量的客土量,再加所在地造林成本和5年管护成本。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还要按所在林区的人口与施业区面积比例承担人口安置费,黑龙江林区大体为平均每公顷1人,期限为10年,向所在林业局、林场缴纳,先交费后开采。

造成水质污染的,要负责处理,并按上述水、电缴纳标准缴纳水、电生态效益费。

⑨向造纸行业征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一是所用木材,一律按国家和地方售价,从中提取售价的65%作为林价;二是负责处理污水;三是所用水、电,按上述标准提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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