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刍议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近年来,国际海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无害通过权就是领海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权利同领海制度有重要关系,并随着领海制度的发展而在不断发展着。
然而军舰是否拥有无害通过权却一直受到争议。
因此,了解和掌握各有关海域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对于海军的海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一、领海无害通过制度的形成(一)领海制度的确立。
领海,是有一定宽度的海水带,由一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并且邻接内水或群岛水域。
早期有人主张目力所及说,但此说的缺陷在于领海宽度会因海岸的高低位置、天气的能见度以及观测者的视力等因素而具有不确定性。
宾刻舒克认为,武器的威力能够到达的地方,就是主权国家领王的范围。
他认为一个国家所管辖海域的范围是以其大炮射程的远近作为参考标准。
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上来看,大部分国家从本国海岸向外发射火炮的射程在3海里左右。
在3海里领海宽度的时期,沿海国被认为有权为安全利益而关闭领海,禁止外国船舶进入或通过。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的海域面积是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
(二)海洋自由原则的发展。
在中世纪初期之前,沿海国由于受当时的科技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限制,并没有对海洋海域主张权利,人们认为海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海洋上航行是没有束缚的,当时的普遍观点是海洋是公有的。
从中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化及铁甲船的出现,一些人提出对海洋的某些部分享有主权的要求。
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论断,其观点是海洋不能被任何人占为己有,在海上自由航行和贸易是每个人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18世纪,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海上贸易的日益扩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控制海洋,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的承认。
随着领海和公海的划分,“海洋自由”也被表述为公海自由原则。
(三)无害通过制度的产生。
海洋自由对于各国的海上商贸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必不可少,但是随着领海制度的逐渐发展,沿海国考虑到本国的沿海安全和近海利益,便要求一定宽度的近海主权。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和过境 通行的简单对比
第四节 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 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一) 沿海国有防止非无害通过的权利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 为防止外国船舶的非无害通过,公约的 款规定, 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
必要的步骤 以防止非无害 海内采取
的通过。 的通过。
具有国家领土的性质,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主 权。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为了维护领海主权和良好秩序: (1)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并要求来往 )沿海国有权制定领海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的外国船舶加以遵守; (2)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作为国家属地优越权的重要内容,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通过”一词的理解 (1)通过的三种情形: )通过的三种情形: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往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驶离内水而通过领海
(2)享有该权利的船舶在通过领海时的方式是受 )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到限制的,即应该“继续不停和迅速的进行”: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制度: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 ) 航行的海峡。 航行的海峡。 (2)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 )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 )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 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别
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的区分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
过境通行权: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适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对象不同: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船舶和飞机。
3、通过的方式不同: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
4、通过的区域不同: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5、对海峡的适用不同: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
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
(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
6、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7、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不同。
刘宗铭2015级法学1班1520040095。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
1,认效果的理论主张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
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
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三国法之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一、无害通过权的概念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注意:1.无害通过权的行使是沿海国领土主权与领海主权的根本区别。
即领土主权是完全的,而领海主权要受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2.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
通过是指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不得停泊和下锚,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3.对于非沿海国来讲,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即可无害通过其领海。
4.无害通过权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
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无害通过。
2.义务不得取消或损害无害通过要求;不应对各国船舶有所歧视;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征收费用;对航行危险的情况应妥为公布。
三、中国的特殊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即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没有无害通过权。
这是我国在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一项声明。
四、例题“青田”号是甲国的货轮、“前进”号是乙国的油轮、“阳光”号是丙国的科考船,三船通过丁国领海。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国有关对油轮实行分道航行的规定是对“前进”号油轮的歧视B.“阳光”号在丁国领海进行测量活动是违反无害通过的C.“青田”号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丁国许可即可连续不断地通过丁国领海D.丁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征收费用【解析】无害通过是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项适用于沿海国领海内的船舶通行制度。
具体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依据该公约,无害通过是任何国家都拥有的权利,沿海国不应对此进行妨碍。
同时,沿海国为了维护其秩序及权益,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相关法规,可以规定海道包括对油轮、核动力船等船舶实行分道航行制。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军舰的无害通过权及我国的现行法规摘要:无害通过权是传统海洋法赋予外国船舶的一项重要权利,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在《公约》中得到肯定, 但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目前已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就对此作了一些新规定。
我国政府于1996年5月正式批准该公约。
由于无害通过权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作一探讨。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权争议观点我国规定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
无害通过的依据是海洋自由原则,海洋自由原则认为整个海洋是公有物,可以被所有人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正如格老秀斯:“海洋是人类共有的,因为它无边无际,任何人都无法占为已有。
”海洋自由有利于各国间商业和经济的往来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按照《公约》的规定,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 , 显然不是一般的船舶。
《公约》第三节关于领海无害通过章中的第一分节和第三分节详细规定了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试论军舰的无害通过权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 “ 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沿 海 国无害通过 的规定, 不妨碍沿 海 国按其法律规章 要求外 国军舰 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批准才得通过该 国的权利 。 ”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我国的军事力量也逐 渐强大,只有实现航行 自由, 我国的航海事业才会得到更充分的发 展,而且从长远发展来看 ,我个人 比较支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一 ,《 公约 》的 目的和宗 旨规定 “ 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 的 精神解 决与海洋法 有关的一切 问题 的愿望 ……为海洋 建立一种 法律秩序, 以便利 国际交通和海 洋的和平用途 ……巩 固各国间符 合正义和权利平等 原则 的……”从 《 公约》的序言 中规定 的 目的 和宗 旨, 我们可 以得 出三个结论: ( 1 )《 公约 》是为解决与海洋法有 关的一切 问题; ( 2 )《 公约 》是为建立 一种新 的海 洋法律秩 序 ; ( 3 ) 巩固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 。从 《 公约》的宗 旨和 目的来 看, 军舰作为船舶 的一种, 对 于整 个海 洋法律制 度是不可或缺的 。 如果把军舰这样一种重 要的船舶排 除在 《 公约》之外, 那么 《 公 约》就是残缺不全 的, 也就无法 真正建立一种代表和平 、安全 、 合作和友好的新的海洋 法律制度 。因此, 从制定 8 2《 公约 》的宗 旨和 目的来看 , 军舰应 同其他船舶一样, 享有无害通过权 。 第 二 ,根 据 《 维也 纳 条 约 法 公约 》第 3 1 条和第 3 2条 规 定 , “ 条 约 解 释 应 该 就 其 用 语 按 照 上 下 文 并 参 照 其 目 的和 宗 旨所 具 有 的 通常 意 义 , 善 意 的 地 予 以解 释 。 ”要 得 出 船 舶在 《 公约 》中 的 真正涵义 , 还要结合 《 公约》的相关条文进行理解。8 2年 《 公约》 第2 9条规定 , “ 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 国籍 的外部标志 、 由该 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 名 册 的军 官指 挥 和配 备有 服从 正 规武装 部 队 纪律 的船 员 的船 舶。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 以看出军舰是属于船舶的。如果 《 公约》 没有 明确排除军舰 的适 用, 那么 “ 船舶 “ 一词 的涵义应 该是包括 军舰在 内的一切船舶 。 通过查看条文后可 以发现公约不仅没有 明 确排 除军舰 的适用 , 而 且 许 多 条 款 规 定 只 能 由军 舰 适 用 。例 如 , 《 公约 》第 2 9条规 定了军舰 的定义: 第 3 0条规定了军舰不遵守 沿海 国法规 的后果 ; 第3 1 条规定 了船旗 国对军舰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 3 2条规定 了军舰 的豁免权 。 8 2 《 公约》1 9条第二款 中: “ ( a ) 对沿海 国的主权 、领土完整 或 政 治独 立 进 行 任 何 武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武 力 ; ) 以任 何 种 类 的 武 器 进 行任何 操练 或演 习; ( e ) 在船 上起 落或接 载任何 飞机; ( f ) 在船 上 发射 、降落或 接载 任何军事装置 。 ”这类 活动 只能由军舰或其他 军用船舶才 能完成 。 另外通过对潜水艇无害通过的规定进行类 比 推 断,第 2 0条规定 ,潜水艇在行使无害通过时需要上浮水面, 展示 国旗 ,从这条可 以看 出,潜水艇享有无害通过权 ,潜水艇也 属于军事船舶 的一种 ,军舰也属于军事船舶 。 第三 ,近 年来, 我 国海军舰艇对外军事交往 的活动越来越 多, 出国访 问、海外护航 、海外撤侨 、联合军演等多种军舰活动都可 能涉 及到外 国军舰在我 国领海或我 国军舰在外 国领海 的无 害通 过 问题 。因此, 为了维护我 国军舰的权利, 实现海军 “ 走 出去”的 战略 ,我们应 以开放 的姿态对待军舰 的无害通过权 。 参考文献 : [ 1 ] 詹宁斯 、瓦茨. 奥本海 国际法 [
国际法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沿海国的领海。
这也是非沿岸国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
无害通过只限于船舶(包括潜水艇),不包括飞机,在领海上空不适用无害通过权。
如果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作出非无害的行为,沿海国可停止其无害通过,对其行使完全的管辖权,可对它实行扣押或拿捕。
如实施非无害行为的是外国军舰或其它享有主权豁免的船舶,沿海国有权要求它立即离开领海。
“群岛海道通过”指,转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而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群岛海道通过权。
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并且在这种航道内,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无须在相同的进出点之间另设同样方便的其他航道
“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航行自由:每个国家,无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无害通过权
一、无害通过的起源 二、无害通过的含义 三、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 四、无害通过对沿海国的影响 五、无害通过的适用主体
第一节 无害通过的起源
(一)领海的法律地位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1958 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对领海的概念的界定: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 海域,称为领海” 海域,称为领海”。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 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国的情形 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 两个海洋法公约的表述都意在明确领海的法律地位:
(一)特定内水 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 领海宽度的基线, 领海宽度的基线,并且其效果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是使原来并不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基线以内而成为内 水,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内水水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域应该适用无害通过权的规定。
但是这种在内水中的特殊 的无害通过, 的无害通过,并不构成一 项完整的制度, 项完整的制度,只是为了 方便国际航行
●适用无害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适用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三)特定国际海峡
公约确立了 过境通行 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 适用, 适用,从而排除了无害通过 的适用。 的适用。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地和继续 船舶或飞机 不停地、 不停地、迅速地通过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 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是完全处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 ),由 在沿岸国的领海范围以内),由 公海的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到 公海的另一个海域或专属经济区 的航行。 的航行。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船只或飞机在其领土、领海或领空内通过,而不需要停留或受到检查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际贸易、旅游、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而存在的。
然而,虽然过境通行制度对于国际交流非常重要,但是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允许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军事行动。
无害通过制度则是指,在军事冲突时,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军队在其领土内通过,并且不会对通过的军队造成威胁或危害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存在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允许通过的军队不能在经过的国家进行军事行动,也不能使用任何武器或进行任何军事活动。
综合来看,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和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制度。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和平时期为了促进国际交流而存在的,而后者是在军事冲突时为了维护国际和平而存在的。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种国际公认的机制,旨在保护国家领土内海域及其领海主权。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用来管理和协调邻近国家在领海内进行的各种活动,以确保这些活动的无害通过。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讨论这一制度。
首先,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尊严。
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自己的领土主权,包括领海。
通过该制度,国家可以对进入其领海的船只和飞机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其领土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可以有效防止非法侵入和侵犯领土主权的行为,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
其次,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领海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通和贸易要道,国际航行自由的保障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繁荣至关重要。
通过该制度,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定的航行规则,禁止任何威胁或破坏其他国家领土和安全的行为。
这有助于预防和化解可能引发冲突的事态,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再次,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和交流。
在该制度下,国家可以进行各种跨国合作与交流,如渔业、航海、科考等活动。
国际社会必须遵守国际法和有关协议,确保这些活动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也鼓励国家之间进行对话与协商,解决潜在的争端和矛盾,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发展。
最后,在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下,国际社会还可以合作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
例如,各国可以共同开展海上搜救、环境保护等行动,应对海上恐怖主义、海盗和非法贩毒等问题。
这些合作行动有助于提高国际社会的安全水平,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总之,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的建立和遵守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一制度,国家可以维护自身的领土主权和尊严,同时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这一制度还促进了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和交流,有助于解决争端和挑战,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1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受政治或经济打击的国家和国民应享有无害通行权。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联合国宗旨之初衷是促进友好往来,促进各国的间接互助……”。
它要求各国政府尊重彼此的主权,以及彼此政治和社会状况各异的民众的常规生活权利。
因此,它规定,即使是以政治为基础的访问,也不会受到阻挠或影响。
在国际法上,无害通过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分种族、宗教或政治信仰的国民可以跨越国界进行和平交往,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国家也必须尊重其权利”。
因此,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国家均不得拒绝外国人无害通过。
鉴于无害通过权利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无害通过法,以便实施无害通过制度。
例如,巴西从2015年开始有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免签、通行证、联合国统一入境许可,以及其他无害通过措施的有效执行。
此外,中国亦非常重视无害通过的实施,鼓励外国游客到中国旅游,开放了许多便利的宾客政策,改进了外国游客签证程序,推出了无纸化办理流程,提供多项优惠政策,为外国游客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无害通过制度获得普遍重视,但由于仍存在一些障碍,国际社会仍在积极努力,避免任何侵犯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为,进一步确保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行权利的实施。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以和平方式无害通过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任何使用海的原则和规则。
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沿海国主权和国际合作的精神。
在实践中,无害通过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国领海领域,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
例如,军舰、政府公务船等具有特定目的的船舶,在通过沿海国领海时,可能需要进行特定的申请或报备程序。
此外,沿海国也可以根据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无害通过制度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
总之,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维护国际海上交通秩序和促进各国经济文化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各国应当遵守相关国际法和惯例,确保无害通过制度的顺利实施。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合理、公正、公开的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防止无辜受害,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一种方式。
无害通过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可以确保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等基本自由。
制度的完善可以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歧视和迫害行为,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制度的运行,人民可以在一个相对自由、开放的环境下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公共事务,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发展。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确保人民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权益。
另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度的完善可以预防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通过制度的规范,可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无害通过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通过制度的运行,社会各个群体可以在争议和冲突中找到公平和正义的解决方式。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可以为人们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制度的规范,人们可以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中追求自己的梦想和目标,实现个人的发展和成长。
制度的完善还可以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等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要实现无害通过制度,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遵循法治原则。
其次,制度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同时,制度的执行需要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最后,普及法律和制度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是实现无害通过制度的重要保障。
总之,无害通过制度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建立合理、公正、公开的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简述无害通过制度(原创实用版3篇)目录(篇1)1.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2.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3.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与影响正文(篇1)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不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减轻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适用对象。
无害通过制度主要针对那些轻微违法行为,如交通违章、违规搭建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犯罪行为,无害通过制度并不适用。
其次,适用条件。
要想适用无害通过制度,违法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未造成实际损害;二是违法行为轻微,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三是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不再构成违法行为。
再次,实施程序。
在实施无害通过制度时,相关部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是调查核实,确认违法行为是否满足无害通过制度的适用条件;二是告知义务,告知违法行为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依法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无害通过处理。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对我国社会治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无害通过制度给予了违法行为人改正的机会,避免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另一方面,无害通过制度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率。
通过这一制度,有关部门可以将有限的执法资源投入到更紧要的领域,提高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然而,无害通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满足无害通过条件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导致执法不公。
因此,在实施无害通过制度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公正。
目录(篇2)1.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2.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3.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挑战4.我国应对无害通过制度的策略与建议正文(篇2)一、无害通过制度的定义与意义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在公海航行中,各国船舶可以自由通过他国领海,但不得进行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活动。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研究本文旨在探讨无害通过制度的研究。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一国船舶在他国港口停留或通过时,不必事先获得许可或提交有关文件,只要不损害他国利益或违反有关国际法原则,即可自由通过或停留。
这项制度在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制度特点、作用、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无害通过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是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下确立的,是各国遵循的国际法原则之一。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船舶的航行和贸易,同时保障沿海国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要求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以保持海上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无害通过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友好交往和经济发展。
由于船舶可以在无需事先申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国港口,这大大节省了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提高了航运效率。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各国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海洋科研、渔业资源开发和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等活动。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稳定和和平。
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方式因国家而异。
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严格遵循无害通过制度的原则,不对外国船舶进行过多的干涉和限制。
而另一些国家则可能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如对外国船舶进行临检、搜查等。
在这种情况下,无害通过制度的实施就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下面我们选取两个典型案例来说明无害通过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是1958年的“英美海底电缆案”。
在这个案件中,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海底电缆由于人为原因被破坏,而犯罪嫌疑人是巴拿马籍船舶上的船员。
由于巴拿马当时是美国的盟友,美国试图对这艘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但是,巴拿马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无害通过制度。
最终,在联合国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美国不得再对巴拿马籍船舶进行搜查和扣押。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的“中美军舰相撞案”。
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制度意味着,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则和规章来确保行为的合法、安全和公平,不对个人或群体造成伤害。
首先,无害通过制度有助于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护。
制度可以确保人权和平等的原则得到实施,例如保护言论、信仰、结社和运动自由。
这样,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追求自己的理想和信仰,而不用担心受到任何形式的打压或歧视。
其次,无害通过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制度可以规范公民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安全。
通过设立法律和法规,确保每个人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行事,从而减少社会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无害通过制度还有助于保障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和权益。
制度可以确保财产权和契约权得到保护,阻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此外,制度也可以制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福利和工作条件。
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一个公平和透明的制度环境可以鼓励创新和创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制度中的税收政策和资金分配机制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和资源优化,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无害通过制度还可以加强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程序,政府可以确保自身行为的透明和合法,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的情况发生。
这样,政府可以为公众营造一个安全和可信赖的环境,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总而言之,无害通过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的规则和规章,确保行为的合法、安全和公平,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强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有助于构建一个和谐、公正和繁荣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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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李红云【学科分类】国际公法【出处】无【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
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三)两个公约是否规定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应经事先批准或通知。
对这三个问题的主要意见如下。
(一)关于58年公约的规定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对这一条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所有船舶”,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包括军舰。
因此,军舰应象其它船舶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所有船舶”,仅指商船,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授予军舰,就应有单独的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约对此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应看国际习惯法。
〔1〕(二)关于82年公约的规定82年公约在领海的无害通过规则上基本沿用了58年公约的规定。
它在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若将58年公约第14条与82年公约第17条进行比较,可以看到,除了措辞上的不同外,两个公约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因此,对82年公约第17条的理解仍有上述三种意见。
(三)关于事先批准或通知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坚持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要事先批准或通知,其理由主要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大会主席在全体会议上作的一项声明。
该声明指出,提案国愿重申,“它们的这项决定不影响沿海国依照公约草案第19条(关于无害通过的意义)和第25条(关于沿海国的保护权)采取措施,保障其安全利益。
〔2〕二、前苏联立场的变化与美苏关于无害通过的共同解释对于军舰无害通过外国领海的问题,前苏联的立场有过一些变化。
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前苏联坚持,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须经事先许可,并在签署和批准58年公约时,对第23条(关于军舰不遵守沿海国的有关规章时沿海国可采取的措施)作了保留。
该保留提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认为,沿海国家有权制定关于准许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水的程序。
”〔3〕并在1960年颁布的边界法的第16条中规定了批准程序,要求外国军舰访问前苏联领水要通过外交途径提前30天提出。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前苏联改变了立场,转而主张外国军舰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1982年11月24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国家边界法”。
该法于1983年3月1日生效,并取代了1960年的边界法。
在新颁布的法律中规定,“外国军舰……按照苏联部长会议规定的方式实行在前苏联领水内的无害通过。
”在随后经部长会议1983年4月18日法令确认的“外国军舰在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及逗留的规则”〔4〕的第8条中规定,“外国军舰在联领海内,在遵守苏联有关领海制度的现行法规和苏联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条件下,有无害通过的权利。
”同时该规则又对为进入或离开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与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港口的目的而进行的通过加以区别。
对前者一般要求经事先许可并使用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对后者准许其沿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中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路线,并按指定的分道通航制通过。
(该规则的第12条、第14条、第15条)前苏联的学者中也有一些人提出了同样的主张。
前苏联出版的《国际海洋法辞典》指出,“在1982年海洋法公约中,对军舰和商船的通过并没有不同的规定。
但除此之外,国家可要求军舰的无害通过仅在指定的路线和分道通航制进行。
”同样,前苏联的学者注意到,“关于军舰通过领海,海洋法公约的文本规定了军舰无害通过沿海国最短的传统上通过路线区域的权利。
在没有通过路线的区域,沿海国可慎重地建立通知或事先批准通过的制度,这样,军舰航行的规则可由沿海国规定,它有义务考虑国际法的规则。
”〔5〕前苏联的上述立场受到了美国的强烈反对。
美国批评前苏联的立法是与82年公约背道而驰的,它特别提出,前苏联的立法实际取消了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82年公约中没有在任何地方宣布无害通过仅限于某种特殊船舶的权利;这项权利像适用商船一样适用于军舰。
公约中也没有宣布无害通过是仅适用于领海的有限区域——例如那些被认为是通常的或传统的海道的地方。
相反,公约宣布,沿海国的法律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
〔6〕此外,美国在黑海实施了一项“自由航行计划”,重申了美国的航行权利。
前苏联与美国立场的严重对立终于酿成了两国之间一系列的冲突。
1984年2月18日,美国的一艘驱逐舰大卫R·Ray号正在黑海的诺沃罗西斯克附近海面进行军事演习,一架前苏联飞机向该舰航行过的水面开炮,一架前苏联的直升飞机俯冲到了离该舰30英尺的高度。
然而,此事的发生并没有阻止美国1984年11月、1985年12月和1986年3月在黑海再次进行演习。
86年3月的演习之后,苏向美驻苏大使递交了两次抗议照会,提出,美国军舰违反了“苏联有关领水制度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而美国作出的答复是,“行使无害通过权根本不是侵犯一个国家的领海,也不是挑衅,它是领海的国际法制度的一个基本部分”。
〔7〕1988年2月12日,更严重的事件终于发生。
两艘美国军舰,驱逐舰卡隆号和导弹巡洋舰约克敦号,分别于当日上午进入前苏联沿克里米亚的领海,在距离海岸7至10海里处航行。
当警告和立即离开的要求没有得到反应之后,苏出动了两艘护卫舰试图把美国的军舰驱赶出去。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军舰发生了碰撞,有轻微损伤,但没有发生人员伤亡。
此后,美国军舰又在前苏联领海航道上航行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事后,双方相互提出了抗议。
前苏联主要的理由是:苏海岸只有三条海道军舰可无害通过,即波罗的海、鄂霍次克海和日本海,在黑海没有这种海上通道。
〔8〕美国1988年3月2日的外交照会认为,苏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苏有义务“尊重无害通过权,应以不给这些船舶造成危险的方式确保这些国家的船舶航行的安全。
”〔9〕最后,双方同意就军舰无害通过问题和避免危险军事行动问题讲行谈判。
1989年9月23日,双方签署了“关于无害通过的国际法规则的联合的共同解释”,其内容是:“1 国际法有关船舶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则规定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公约)中,特别是在第二部分第3节。
2 所有船舶,包括军舰,不论其货物、军械或推进方式如何,均根据国际法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需事先通知或批准。
3 1982年公约第19条第2款所列行为是非无害通过。
船舶在通过领海时没有该款所列行为就是无害通过。
4 对船舶的特定通过是否为无害有疑问的沿海国,应将其怀疑的原因通知该船,并应给予该船机会说明自己意图或在合理的短时间内改正自己的行为。
5 行使无害通过权的船舶应遵守沿海国制定的与反映在1982年公约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5条中有关无害通过的规则一致的所有法律和规章。
它们包括,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通过领海时应使用可能为保护航行安全而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在规定了海道或分道通航制的区域,船舶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6 沿海国的这种法律和规章不得在实际上影响或妨碍1982年公约第24条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的行使。
7 如果军舰有违反法律或法规或所列非无害的行为,或没有根据要求采取正确行动,正如1982年公约第30条所规定的,沿海国可要求其离开领海。
在这种情况下,该军舰应立即这样做。
8 为了不使沿海国和船旗国行使的权利受到损害,所有可能由于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或其它同意的方式解决。
”〔10〕同时,美国国务卿发表声明,“为了不损害无害通过权利的行使,美国军舰无意在前苏联黑海领海作无害通过。
”美国还重申,所有由船舶通过领海引起的特殊案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该“联合解释”签署后,双方同意采取必要步骤,按照国际法调整其国内法。
后来,前苏联外交部注意到,美国军舰再也没有在黑海进入前苏联领水。
发生于美苏之间的“黑海事件”就这样宣告结束。
当然,这次事件还是处于冷战时期的两个超级大国在海上的一次小小的较量,抛开政治因素,单在军舰无害通过领海这个问题上,作为两国的国家实践,会对其他国家的实践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产生影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三、近年来有关国家的立法趋势由于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的问题涉及沿海国的重大利益,82年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并没有使所有国家满意。
在签署82年公约时,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发表了声明表示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按照截止到1983年底的材料统计,至少有40个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对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领海作了事先批准或通知的要求。
〔12〕 在1992年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做的“关于海洋法公约的报告”中 〔13〕 指出,要求事先通知或批准的国家包括:孟加拉、保加利亚、巴西、中国、丹麦、埃及、芬兰、伊朗、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索马里、斯里兰卡、瑞典、土耳其。
共15个国家。
82年公约签署以后,沿海国纷纷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宣布其领海宽度,制定无害通过的规则。
笔者对其中有军舰无害通过规则的19个国家的立法进行了分析 〔14〕 ,希望能从中看到新的趋势。
这些法律和规章是:1 瓦努阿图共和国,1981年23号条例,海洋区域,(1984年9月颁布)2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1984年11月12日,1984年第15号条例,领海和专属经济区,(1986年3月颁布)3 法国,外国船舶通过法国领水的规定,1985年2月6日第85/185号法令,(1986年3月颁布)4 前苏联,外国军舰在前苏联领水、内水和港口航行和逗留规则,(1986年9月颁布)5 塞内加尔,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界限条例,第85-14号(1985年2月25日),(1987年5月颁布)6 墨西哥,共和国总统解释性备忘录与有关海洋的联邦法令(1986年1月8日)(1987年5月颁布)7 美国,1988年12月27日总统公告,(1989年7月颁布)8 保加利亚,管理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海域的1987年7月8日条例,(1990年2月颁布)9 毛里塔尼亚,建立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与法律制度的1988年8月31日法令,(1990年2月颁布)10 南斯拉夫,关于沿岸海和大陆架的法令,1987年7月23日,(1991年12月颁布)11 波兰,波兰共和国关于海洋区域和海洋管理的法令,1991年3月21日,(1993年1月颁布)12 伯利兹,制订关于伯利兹领海、内水和专属经济区规则的法令,1992年1月24日,(1993年1月颁布)13 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1993年1月颁布)14 巴西,1993年1月4日法律第8617号,关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1994年11月颁布)15 伊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波斯湾和阿曼海海洋区域法令,(1994年11月颁布)16 立陶宛,领海立法,1992年6月25日,(1995年6月颁布)17 乌克兰,乌克兰关于国家边界的规约,1991年11月4日,(1995年6月颁布)18 阿联酋,1993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海洋区域划界的第19号联邦法律,1993年10月17日,(1995年6月颁布)19 佛得角,佛得角共和国海洋区域划界和撤消第126/77号法令-法律和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第60/Ⅳ/92号法令,(1995年6月颁布)在上述19个国家中采用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应经沿海国事先批准或通知的有四个国家,它们是:南斯拉夫、中国、伊朗、阿联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