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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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一、概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是为了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所有普通中小学,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学生工作处等。

各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明确。

2. 学校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教师队伍建设1.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招聘合格的教师。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理念。

2.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

教师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教育技术应用等。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教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1. 学校应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课程标准,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合理,兼顾学科知识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2. 学校应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教学计划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教学进度和质量。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价方式可以包括考试、作业、课堂表现等多种形式,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应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的行为。

学生管理制度应公平、公正,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发展需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道德观念。

学校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德育活动,提高学生的道德素养。

3.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等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学生升学、奖学金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六、校园安全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学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辅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教师和学生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愿选用教辅材料。

(二)适度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要适度,不得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公开原则:教辅材料的使用情况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二章教辅材料选用第四条教辅材料选用应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教育教学需要,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教辅材料。

第五条教辅材料选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要求,提出教辅材料选用建议。

(二)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教师进行讨论,确定选用教辅材料。

(三)学校教务处将选用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学校将选用结果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第三章教辅材料管理第六条教辅材料的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七条教辅材料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教辅材料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流程。

(二)建立教辅材料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确保库存准确。

(三)建立教辅材料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教辅材料的使用情况。

(四)建立教辅材料报废制度,对过期、破损的教辅材料进行报废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向学生推销、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二)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三)不得以教辅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第四章教辅材料使用第九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主体,关注学生的实际需求。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合理利用教辅材料,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教师在使用教辅材料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教辅材料作为教学大纲,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二)不得强制学生使用教辅材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

学校教材与教辅资料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学校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而教材与教辅资料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明确教材与教辅资料的使用范围教材是指正式编写和出版的学习教材,而教辅资料是对教材的补充和扩展。

针对不同学段和学科,学校需明确教材与教辅资料的使用范围,以便学生和教师有个明确的指引。

三、教材的审定和选用程序学校应建立教材审定和选用的程序,确保选用的教材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前瞻性。

这样可以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加密与保护机制学校需要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加密与保护机制,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的情况发生。

同时,学校还需要保证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正版购买和使用。

五、规范教师的教材使用教师作为教学的主体,应规范教材使用。

他们应认真研读教材,深入理解并精心备课,确保学生能够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教材内容。

六、鼓励教师使用多样化的教辅资料除了教材,教师还应鼓励使用多样化的教辅资料,以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趣味性。

这些资料可以来自于网络、图书馆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七、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更新机制学校应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更新机制,确保其内容跟上时代的步伐。

这样可以保持教学的活力和科学性,适应学生的需求和学科的发展。

八、推行教材共享与资源共享学校应鼓励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教材共享与资源共享,促进教学资源的充分利用。

这不仅可以节约经费,还可以提高教学效果。

九、建立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循环利用机制为了节约资源和环保,学校应建立教材与教辅资料的循环利用机制。

可以通过回收、整理和再分发等方式,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

十、加强教材和教辅资料的质量评估学校应加强对教材和教辅资料质量的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并且,学校还应鼓励学生和教师对教材和教辅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建立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体系为了加强对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辅材料的管理,规范教辅材料的使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教辅材料,包括教材、参考书、习题集等。

第三条教辅材料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教育教学实际需要;2.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课业负担;3. 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回收等程序;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章教辅材料征订第四条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和学校领导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教辅材料征订应遵循以下程序:1. 教务处制定教辅材料征订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2. 教务处组织教师、家长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征订目录;3. 教务处向学生、家长公示征订目录,接受监督;4. 学生、家长自愿购买,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5. 教务处负责采购、验收、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教辅材料征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辅材料种类、数量应与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相一致;2. 教辅材料内容应健康、科学、有益于学生成长;3. 教辅材料价格应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4. 教辅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教辅材料使用第七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合理使用教辅材料,不得滥用或变相推销。

第八条教师应注重教辅材料与学生实际需求相结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师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未经学校批准的教辅材料。

第十条教师应关注学生使用教辅材料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教辅材料回收第十一条教辅材料使用期满后,由学校统一回收。

第十二条学生应将使用过的教辅材料完整、整洁地交还学校。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辅材料征订、使用、回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教辅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章制度

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教材教辅管理工作,提高教材教辅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学各类教材教辅工作。

第三条小学教材教辅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小学教材教辅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教学科研、信息服务、评价反馈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者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小学教材教辅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小学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育部门所有。

第二章教材教辅的编选第七条小学教材应当符合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发展需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语言生动。

第八条小学教材应当遵循素质教育理念,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重视道德品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小学教材应当严格把关,杜绝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的出现。

第十条小学教辅应当具备时代性、知识性和实用性,对学生学习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小学教材教辅编选应当遵循程序合理、标准严密、程序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小学教材教辅的编选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教材教辅的出版与发行第十三条小学教材教辅的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的出版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小学教材教辅的出版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编审、排版、印刷、装订等环节质量把关情况。

第十五条小学教材教辅的发行环节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强制推销。

第十六条小学教材教辅的发行环节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不良出版行为。

第十七条小学教材教辅的发行环节应当加强宣传推广工作,使更多的学生和家长了解其内容和价值。

第四章教材教辅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小学教材教辅的使用对象应当为小学生和教师,不得向非教育机构和个人推销。

第十九条小学教材教辅的使用应当符合教学要求,不得随意更换或挑选。

第二十条小学教材教辅的管理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指导,使其合理使用教材教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函[2014]1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20
【实施日期】2014.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4〕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开展规范中小学收费专项行动,防止教材教辅发行使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教材教辅材料发行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目录管理。

对国家和地方教材及教辅材料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准入制度,不得推荐选用国家和省定目录之外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配套练习册通过政府采购随教材发行,普通高中教辅材料由学校选用工作委员会从目录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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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材管理规章制度

中小学教材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中小学教材的管理,做好教材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教材的分类根据使用对象和用途,教材可分为教材、辅助教材和参考资料。

1. 教材:供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学习和教学使用的主要教材,包括课本和教辅。

2. 辅助教材:供教师和学生辅助教学使用的附属教材,包括练习册、活动册等。

3. 参考资料:供教师和学生参考使用的资料,包括各类教学参考书、课外阅读书等。

三、教材的选用和审定1. 教材选用的原则(1)符合教育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2)内容科学、规范、适应学生认知水平和心理特点;(3)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国际性;(4)文字、图片质量过硬,设计新颖、美观;(5)适应不同学生特点和学习方式,能够满足教学的多样化需求。

2. 教材的审定程序(1)教材审定小组由学校领导、教研组长、学科负责人等组成;(2)教材审定小组负责制定教材审定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听取意见,并最终确定教材的选用意见;(3)教材审定结果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选用。

3. 教材选用的具体操作(1)每学期结束前,各学科教师将选用教材的建议提交给教研组长,经教研组讨论后上报学校教务处;(2)学校教务处按照审定程序组织专家审定并下发选用通知;(3)学校教务处通知学校图书馆和教师备课室进行教材订购。

四、教材的管理和使用1. 教材的管理(1)学校设立教材管理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的订购、入库、发放等工作;(2)教材管理专门机构要认真做好教材的分类、编号、标识和保管工作,确保教材的顺利使用;(3)学校建立教材管理制度,规定教师和学生使用教材的数量、方式和时限,保障教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教材的使用(1)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材的使用,合理分配教课任务,做好备课工作;(2)学生要爱惜教材,合理安排时间,认真学习,并按时归还教材;(3)教师要对学生的教材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对不当使用情况进行纠正。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规章制度

山东省教育规章制度

山东省教育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高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教育管理单位对教育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条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教育的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履行育人责任。

第五条教育机构要注重课程建设,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六条教育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育机构要充分保障学生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教育机构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促进教育与社会的互动,助力社会发展。

第二章中小学教育规章制度第九条中小学教育规章制度包括校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中小学要建立健全校内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中小学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中小学要强化学生管理,加强德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三条中小学要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第十四条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推动校风优良,促进师生和谐相处。

第十五条中小学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推动学校发展。

第三章高校教育规章制度第十六条高校教育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

第十七条高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成长。

第十八条高校要加强科研管理,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提升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实力的提升。

第十九条高校要注重人才培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二十条高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高校要推动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为生产力。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资料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减负爱生”的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辅资料订购、使用的管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定》及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教辅资料审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关于教辅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学校教导处要对本校使用的教辅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教辅资料的质量,保障所使用的教辅资料是由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配套正版教辅资料。

学校各学科所订教辅资料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征订目录,确定书名,再由学校统一组织征订。

二、严格教辅资料征订程序1.教辅材料由教导处征求备课组长意见后,严格按“一科一辅”征订原则,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选择,通过新华书店购买。

2.征订程序为:(1)下发告家长书,公布书名及价格。

(2)根据家长自愿原则,组织征订。

(3)由家长通过网络或征订App订购和缴费,并将学生订购情况截图发给班主任,班主任负责汇总整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1.每学期开学,教导处对全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工作进行自查,并对全校的教材、教辅征订和使用工作进行常规督查或不定期抽查。

如查有违纪违规现象,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2.落实阳光财务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和个人在教辅资料征订过程中收受回扣。

3. 学校不参与宣传、发动,更不参与收费。

任何处室、级部、教研组(备课组)及个人均无权给学生推销、订阅教辅资料,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4.教师个人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被教育局或学校发现,或被人举报投诉经落实的,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 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学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制度

学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确保教材教辅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征订原则1. 符合国家政策法规,遵循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2. 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

3. 确保教材教辅质量,注重教材教辅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4. 严格执行教材教辅材料目录,不得征订目录之外的教材教辅。

5. 加强教材教辅材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材教辅的合理使用。

三、征订程序1. 学校成立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

2. 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材教辅材料征订计划。

3. 学校将教材教辅材料征订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4. 学校通过校园网、公告栏等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教材教辅材料征订计划,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

5. 学生和家长根据公布的征订计划,自愿选择教材教辅材料。

6. 学校组织学生和家长填写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单,并报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 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领导小组对征订单进行审核,确保教材教辅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8. 学校与教材教辅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保教材教辅材料的供应。

9. 学校将教材教辅材料发放给学生,并做好发放记录。

四、教材教辅材料使用与管理1. 教材教辅材料使用过程中,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加教材教辅材料。

2. 教材教辅材料应按照教学进度合理使用,不得浪费。

3. 学校对教材教辅材料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教材教辅材料的完好。

4. 学生离校时,应将教材教辅材料归还原处。

五、监督检查1. 学校成立教材教辅材料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教材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教材教辅材料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3. 学校对教材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

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1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发布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管理和规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下面就该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教材申报管理
1.教材编写单位应遵循编写时间表,申报校本教材需提前半年以上。

2.教材申报要求全面考虑教学必要性和实际需要,不能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3.教材编写单位需提供与教材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对教材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

二、教材审定管理
1.教材审定委员会应该由教育厅、学术机构、教育界代表和教材编写单位代表组成。

2.教材审定要求教材内容符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3.教材审定结果公布后,教材编写单位需及时对审定意见进行修改,未按要求修改的教材将取消审定资格
三、教材出版管理
1.教材出版需经过教育厅审核批准,并由出版单位承担内容的真实性
和合法性。

2.教材出版单位应该遵循合理定价的原则,确保教材的价格合理,不
得以不公平手段进行市场占有。

四、教材使用管理
1.教材使用应该遵循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不得超出范围和内容。

2.教材使用过程中应该注重教学质量,定期进行教材使用调查和评估,以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总结:
中小学教材是影响学生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教材管理则至关重要。

本次山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意在进一步规范教
材编写、审定、出版和使用,保障中小学生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
资源,实现教育教学的目标和使命。

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制定《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管理、选用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教科书选用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坚持多样化,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选用机构第五条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具体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教科书选用单位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七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当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2/3,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负责教科书初选工作,每个学科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选用单位应建立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专家库中每个学科、学段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每个学科组人数的3倍,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学科组成员从中小学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产生。

除教科书选用委员会主任外,其他成员从教科书选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选用程序第九条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本学科所有版本教科书,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条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并将会议讨论记录和投票结果记录在案,做好资料留存。

第十一条各地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公示期不少于7日。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

学校教辅材料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图书。

三、禁止将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的出版实行总量控制。

教辅材料出版单位每年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选题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对社会流通的教辅材料联合进行抽查(必要时可授权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公布。

五、教辅材料的出版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六、教辅材料由国家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的教辅材料,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经印刷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安排印刷。

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否则不得承接。

七、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版、发行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省级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和使用中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教育厅
各市(地)教育厅(局)、各直属教育行政机关: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保证教科书选用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科书实施意见的通知》(育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地)教育厅(局)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科书实施意见,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实施意见》(育发〔2017〕3号)、《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育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教科书研究、审查、评审、公示、确定选用的原则,开展教科书选用工作。

二、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科书实施意见》(育发〔2017〕3号)、《山东省中小学
教科书选用管理办法》(育发〔2018〕2号)中规定的教科书周期、选用程序、组织机构、工作责任等,做好教科书选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备案教科书选用结果,不得擅自更
改教科书选用结果。

三、各市(地)教育厅(局)、直属教育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把握
教科书实施的方向、质量,确保教科书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不断改进教科书实施,提
高教学质量。

特此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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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教材
第五条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

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
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

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
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

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

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学具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

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
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

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

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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