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厅人劳字[2002]293号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认定职称要求
一、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认定的基本要求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是船舶相关技术人员必备的资格证书之一,其认定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申请人需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学位等级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技术能力。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申请人,才有资格参加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考试。
二、学位等级背景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位等级,如船舶工程、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位等级或者本科以下学位等级加工作经验。
2. 学位等级背景需要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学位等级具体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
三、工作经验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船舶相关工作经验,通常要求在船舶设计、修理、建造、检验、检测等方面工作满几年。
2. 工作经验需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相关单位获得公正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相关工作内容。
四、相关技术能力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技术能力,包括船舶结构、船舶动力、船舶电气、船舶自动化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2. 技术能力需要在认定考试中得到验证,包括理论知识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五、认定考试内容和方式1. 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考试包括理论、实操和技能考核三个部分。
2. 理论考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相关理论知识水平,包括船舶相关的法律法规、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系统、船舶电气系统等内容。
3. 实操和技能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在船舶相关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船舶维修、船舶操作、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技能。
六、获得资格证书后的职称要求1. 获得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级技术职称。
2. 船舶中级技术职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职称评定条件,通常包括工作年限、职业能力评价、职称申报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七、结语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职称要求是船舶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职称。
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一、介绍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国家对从事船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的一种证明。
持有此证书的人员具备了中级专业技术水平,可以在船舶相关领域从事技术工作。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其发展背景、证书要求、培训内容和认证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发展背景船舶是现代物流运输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通工具,而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维护需要一支具备中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队伍。
为了提高船舶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运而生。
该证书的设立是为了规范船舶相关行业的人员素质要求,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三、证书要求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获得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通常,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从业经历,并通过一系列的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具体要求如下:1.学历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专业背景应与船舶相关。
2.从业经历要求:申请人需要在船舶相关领域具备一定的从业经历,通常要求在相关行业从事工作不少于两年。
3.考试要求:申请人需要通过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该考试涵盖了船舶相关知识和技能。
4.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以验证其在实际工作中的技能水平。
四、培训内容为了帮助申请人准备考试和提升技术水平,通常会提供船舶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培训。
这些培训课程涵盖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帮助申请人全面了解船舶相关领域的要求和技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培训内容:1.船舶结构与原理:介绍不同类型船舶的结构和原理,包括船体结构、船舶稳性和船舶动力等方面的知识。
2.船舶设备与仪器:介绍船舶上常见的设备和仪器,包括发动机、船舶通讯设备和导航仪器等方面的知识。
3.船舶维护与修理:介绍船舶维护和修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涂料、船舶设备维护和常见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4.船舶安全管理:介绍船舶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应急处理和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1目的为加强船舶证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证书有效、准确,使船舶保持适航状态。
并符合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保证船舶安全营运,防止污染。
2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公司岸基和船舶的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根据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的有关规定、规则等的要求,分别由相关科室/船舶负责对证书的审办、发放及保管有关证书的正、副本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3.1海务主管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垃圾管理计划、系固手册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2机务主管负责船舶入级证书、吨位证书、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船员舱室证书、船舶起货设备检验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救生设备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3航运科负责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营运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4体系办负责DOC证书和SMC证书、保安证书、连续概要等有关证书的审办和保管。
3.5人事科负责船员证件(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七项)、GMDSS证书、等)和船舶卫生证书的管理。
3.6船舶由船长对所有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进行管理。
3.7如果主管机关和船级社等的有关规则、规定发生了变化或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补充对证件管理,体系办应及时标明管理人。
4证件管理4.1公司岸基4.1.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分工对已标明的船舶证书/证件进行监控,掌握证书/证件的有效期限,证书/证件到期前1个月向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提出检验和换件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合适的港口进行检验;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检验和换件进行跟踪,并催促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及时寄送相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4.1.2各相关部门收到船舶新证件,应进行审阅并登记,并将新证件正本(DOC证书为副本)及时发放上船,并做好接收记录,将有关新证件副本(DOC证书为正本)或检验报告复印件归档备查,并督促船舶做好新旧证件的更换工作。
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规定1工作职责1.1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船舶证书及技术资料管理状况的检查;1.2海务主管负责建立船舶证书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1.3机务主管负责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1.4船长负责在船的船舶证书保管;1.5轮机长负责船舶技术资料的保管;2.工作流程2.1船舶证书的管理2.1.1船舶证书系指船舶各种法定证书。
2.1.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买卖、新建、托付管理)时,海务主管应准时建立船舶证书档案,编写《船舶证书清单》,查验下列法定证书后保存证书的复印件。
2.1.1.1船舶国籍证书2.1.1.2船舶检验簿2.1.1.2船舶吨位证书2.1.1.3船舶载重线证书2.1.1.4船舶适航证书2.1.1.5船舶防污证书2.1.1.6船舶最低平安配员证书2.1.1.7船舶营运证2.1.3海务主管在对船舶证书查验及保存后,还应在《船舶证书清单》上注明相关船舶证书的签发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下一次检验日期。
2.1.4海务主管在对证书进行登记保存后,应将船舶证书原件交船长保存2.1.5船长离任前必需将保存的船舶证书与新任船进步行交接。
2.1.6海务主管在船舶证书相关期限(包括有效期、检验日期)到期前三个月,应报告副总经理,并通报机务主管。
2.1.7副总经理依据船舶近期的营运支配,在征求机务主管的看法后,确定船舶换证或检验的详细日期,由海务主管通知船舶。
2.2船舶技术资料的管理2.2.1船舶技术资料系指船舶各种技术性资料,包括船舶图纸、设备证书、检验报告、检测数据及各种修理资料。
2.2.2公司新增船舶(包括买卖、新建、托付管理)时,机务主管应准时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编写《船舶技术资料清单》,核对下列船舶技术资料后保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2.2.2.1船舶图纸(总布置图、外板绽开图、稳性总结表、机舱布置图、管系图等);2.2.2.2船舶设备证书(主机、副机、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电器设备、防污染设备等);2.2.2.3船舶设备的检测数据;2.2.2.4最近5年的船舶检验报告;2.2.2.5船舶修理资料(厂修需保存修理项目完工单,自行修理需保存维护修理的相关表格记录)2.2.3机务主管在对船舶技术资料进行登记后复印一份,并将船舶技术资料的原件连同《船舶技术资料清单》交轮机长保管,(依据管理的实际需要也可由船舶保存复印件,岸基留存原件)2.2.4轮机长离任前必需将保存的船舶技术资料及清单与新任轮机进步行交接。
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价条件
一、舟山市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同等学历、同等职业资格。
2.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两年以上在船舶工程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业务能力
1.具备承担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能力。
2.具有承担或负责船舶各阶段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
3.具有承担或负责船舶结构设计、船舶实体模型设计、造船工艺及施工组织、造船材料及设备选型、船舶试航及质量管理等船舶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具有承担或参与科研、技术推广、新产品导入等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表现
1.在船舶工程中确有较为突出的业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技术效益。
2.在承担项目、任务过程中,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在课题攻关、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被业界认可,在学术活动组织、学术报告和专著编写等方面有过突出表现。
以上仅为评价条件的简要描述,具体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可参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价的基本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学历与工作年限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相关工作满5年,并实际担任船舶相关技术职务3年以上;
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相关工作满7年,并实际担任船舶相关技术职务3年以上;
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船舶相关工作满10年,并实际担任船舶相关技术职务3年以上。
职业资格证书:
一般应具备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和业绩成果:
在船舶设计、制造、检验、维修、驾驶、管理等岗位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完成一定数量且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项目或工程任务,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如项目报告、技术方案、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
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熟悉并掌握船舶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持续跟踪国内外先进技术动态,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职业道德与继续教育: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与发展。
评审条件:
参加并通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提交满足评审要求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以及推荐意见等相关材料。
具体评价标准可能因地区、单位及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厅人劳字[2002]293号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二)身份证复印件;(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级
一级、二级引航员
中级
丁类船长
中级
100GT及以上
丁类轮机长
中级
220KW及以上
甲类、乙类、丙类二副
助理级
甲类、乙类、丙类二管轮
助理级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助理级
三级引航员
助理级
丁类大副
助理级
100GT及以上
丁类大管轮
助理级
220KW及以上
甲类、乙类、丙类三副
员级
甲类、乙类、丙类三管轮
员级
丁类二副、三副
第一条 为了标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方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五条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一)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海船船员;
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交人劳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由于《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已经全面修订,取消了电机和报务专业考试,增加了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通信专业,并重新划分了船舶等级,因此,需对1992年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1992]689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实施办法随即废止。
交通部人事部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为加强航运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的《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和1995年修订的《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合并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组织实施,接受交通部、人事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具体考务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各考试发证机关负责。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沿用国际通用的船舶职务名称。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驾驶、轮机、通信、引航4类,每类又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
船舶证书和技术资料管理须知-推荐下载
室存档。 如在外港进行检验,船长在取得新证件后,还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反馈有关情况。并填写船舶证书及文件一览表 .
4.2.4除办理进出港手续、船舶检验、安全检查等需出示证书的情况外 ,船舶不
得将 证书 /证件供其他外人翻阅。
4.2.5船舶代理或有关港口当局因工作需要借用船舶证件时,应令其开具借据,列
4.2.2船长在证件的检验或换新期限到期前一个月 (适任证书六个月 )向公司相
关部门 提出检验和更新要求,得到各相关部门 主管同意后,在合适的港口
申请换件或检验,船上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4.2.3检验完成后,船长与相关部门 主管共同督促检验部门早日取得新的证件,
船长在取得新证件后,应及时做好登记更换工作,旧证件应上交到各相关科
出所借证件清单,返回时逐项清点。
5 船舶技术资料的管理
船舶技术资料是船舶技术管理的重要资料,对船舶的修理、应变处置有重要
作用,是为海上人员提供可靠的岸基地支持的必要条件,必须保持船舶技术
资料的完善、有效。
5.1 船舶技术资料的内容
5.1.1 船舶原始资料:包括各种图纸、说明书、各种试验记录、检查报告以及产品
证书 /证件 的有效期限, 证书 /证件到期前 1 个月向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 门,提出检验和换件申请,并安排船舶在合适的港口进行检验;各相关职能 部门 应对检验和换件进 行跟踪,并催促主管机关、船级社等部门及时寄送相 应的检验报告和证书 。 4.1.2各相关部门 收到船舶新证件,应进行审阅并登记,并将新证件正本( DOC
5.2.2 船舶厂修后,监修人员应将修理工程验收单、接帐单、厂修测量记录及船舶
修理总结(应包括修理主要工程内容、解决的 主要问题、存在的问题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人劳字[2002]293号
关于印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或交通部海事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航运船舶实施办法》(交人劳发[200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交通部和人事部联合印制,印制时间和数量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受交通部人事劳动司、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具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证书和中级证书,初级证书包括员级和助理级。
第五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船员应参加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经考试和评估合格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后,方可向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海事机构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已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船员适任证书的对应关系见附件一。
第七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船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适任证书原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张2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九条海事机构办理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
(二)核查适任证书档案;
(三)审批;
(四)证书制作;
(五)证书核对和盖章,
(六)证书发放;
(七)归档。
第十条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空白证书的管理按照船员适任证书空白证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各直属海事机构在签发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在照片处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钢印,地方海事机构加盖行政章钢印。
第十三条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遗失,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四条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海事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三)报送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和交通部海事局。
第十六条申请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应按照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十七条取得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通过了全国船舶专业技术统一标准考试具有相应的资格水平,不能替代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上使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标准考试,且取得相应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下列人员:
(一)100总吨及以上或220千瓦及以上海船船员;
(二)200总吨及以上或147千瓦及以上河船船员;
(三)引航员。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一: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适任证书关系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