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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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闽政[1996]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2.29
【实施日期】199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1996]13号1996年2月2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三年内形成全省统一立法,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使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全省统筹,依法保障。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养老保险法律。

(五)政事分开。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包括: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的中方职工,外国企业驻闽机构的中方职工;
(三)在闽的中央部、委属企业的全部职工,驻闽部队企业中无军籍的各类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以下未加说明的“职工”,均包括上述各类人员。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以支定筹,适度积累”。

(一)缴费基数。

1、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以其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2、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本方案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7%为止。

2、企业按其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为止。

3、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其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四)费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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