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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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我国气象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

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了气象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该法,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等方面的规章和规定,确保气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是我国气象灾害谨防的基本法规,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对气象灾害的预警、监测、预报、谨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根据该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谨防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灾害谨防水平。

3.《气象观测规程》《气象观测规程》是我国气象观测工作的基本规程,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和发布。

该规程规定了气象观测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气象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观测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规程,气象观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观测工作,并及时上报观测数据。

二、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预报服务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预报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包括气象预报产品的发布、预报员的资质要求、预报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气象预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服务。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灾害损失的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各级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和指导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利用。

2. 定义气象成果:指通过气象观测研究、数据分析和模型计算等手段获得的气象科学研究成果,如预报模型、数值模拟结果、观测数据分析报告等。

资料档案:指气象成果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数据文件、图纸、录音和视频等形式,并包括相关的元数据、文档描述和使用说明等。

3. 档案管理责任气象局负责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任命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档案管理流程4.1 档案采集:对新产生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采集,并确保准确记录其来源、时间和有关信息。

4.2 档案整理: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建立起各类别档案的组织结构。

4.3 档案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备份,采用合适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4.4 档案检索:建立便于检索的档案索引和查询系统,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档案和信息。

4.5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复制、转交和共享服务,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传播。

4.6 档案审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 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不再需要保存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不被恶意利用和泄露。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审查,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气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气象成果和资料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及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1.引言水文气象数据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农业、水资源管理、灾害预防等方面都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实现数据的高效利用,促进科学研究和决策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背景水文气象数据是指各种与水文、气象相关的信息,包括降雨量、河流流量、地面温度等。

这些数据来源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通常存在着数据孤岛、重复收集和共享难题。

3.数据共享的重要性数据共享能够提高数据的价值和效用。

首先,共享数据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

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可以利用共享的水文气象数据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从而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深度。

其次,共享数据有助于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

水文气象数据的即时性和准确性对于预警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最后,共享数据能够促进水资源管理的优化。

通过汇集各类水文气象数据,可以更好地进行水资源的规划和分配,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4.共享管理制度的原则(1)开放透明原则: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数据共享平台,方便各方共享数据以及获取共享数据的详细信息。

(2)安全保护原则: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

(3)互惠共赢原则: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合作与发展。

(4)一体化管理原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共享。

5.共享数据的来源与获取方式共享数据的来源包括国家监测机构、气象台站、农业科研机构等。

获取共享数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应用程序接口(API)等方式进行,以方便用户获取所需的水文气象数据。

6.数据标准与格式为了保证共享数据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需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

标准包括数据命名规范、数据格式规范、数据传输协议等,以确保共享数据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7.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为了增加数据提供方的积极性,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

例如,对于提供优质数据的机构可以给予经济奖励、学术荣誉或其他奖励,以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共享。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综合气象业务技能竞赛暨岗位练兵范围一、综合观测、网络与资料业务(一)基础理论包括大气科学相关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综合观测(含地面、高空、雷达、大气成分等)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各类观测设备维护保障、观测产品加工分析应用知识等。

主要包括:1.大气科学类相关知识:天气学相关知识、大气物理学相关知识、气候学相关知识、大气探测学相关知识和大气化学相关知识。

2.地面观测基本知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6版)》(世界气象组织)、《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规格书》、《降水观测规范-称重式降水传感器(试行)》、《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观测规范(试行)》、《天气现象仪观测规范(试行)》、《激光云高仪观测规范(试行)》、《自动雪深观测规范》、OSSMO、ISOS业务系统软件操作手册等气象观测基本知识。

3.计算机与网络:计算机操作系统基本知识、常用办公软件基本应用知识、通讯网络相关知识、数据库基本知识。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个人考核办法》等。

5.观测业务改革相关:《中国气象局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地面气象应急加密观测管理办法》、《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保障业务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118号)以及中国气象局、省局下发的各种业务技术管理文件和规定等。

6.综合观测相关:《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技术手册》、《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室技术规范》、《雷电观测业务规范(试行)》、《自动土壤水分观测规范》(试行)、《大气探测学》、《雷达气象学》、《卫星气象学》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气象资料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气象资料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集中统一管理:气象资料档案由气象部门各级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四)安全保密:加强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气象资料档案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气象观测资料、气象预报资料、气象服务产品等。

(二)气象科技研究、气象业务运行、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的资料。

(三)气象部门内部文件、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第七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气象资料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二)加强库房管理,确保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气象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维护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促进气象科研和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以有效支撑我国气象现代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本规定适用于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

第二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加工第一节气象成果的收集1. 气象成果的收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在成果制作单位出具的成果说明书、报告和其他同级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2. 气象行业科技成果的收集应当规范有序,尽可能避免重复支出,避免气象科研成果被挤占,被忽视或被滥用。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整理和加工1. 气象资料的整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明确文件的来源单位和归档原则,并进行规范整理;2. 气象资料的加工应当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功能,必要时应当与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用户充分沟通,确保积极服务气象业务和相关领域的开发需要。

第三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利用和共享第一节气象成果的利用1. 气象行业中的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所拥有的成果,必要时允许有关单位共享,对于已经公开的成果也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提供;2. 气象成果的利用应当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以及尊重成果制作者的贡献和协调各方的权益。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1. 气象行业中的资料共享管理应当遵循“一网两平台一中心”的原则,即建立统一的气象资料共享平台、气象数据共享平台和气象科研成果共享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气象资料的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2. 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商业保密等因素,遵循共享原则和责任分明的原则,实现成果推广和应用增值的目标。

第四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保管和销毁第一节气象成果资料的保管1. 气象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成果资料的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成果、资料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等管理制度;2. 气象成果和资料的保管应当保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性,做到分类保管、等级管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落实职责。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气象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发布实施细则(讨论稿)

气象科学数据共享发布实施细则(讨论稿)

3、通过 GTS 获取的近 5 年全球高空各类气象观测报告。
4、我国参加国际交换的 28 个站的历年定时、月、年统计值。
海洋
1、通过 GTS 进行全球交换 40 条船舶的近 5 年海洋气象观测报告;
2、通过 GTS 获取的近 5 年全球海洋各类气象观测报告。
辐射
国际交换的 10 个辐射气象站历年的日、月、年统计值。
历史气候代用资料
气象灾害
雷达
近 3 天天气雷达图象产品;
卫星
对外公开广播的卫星图像和监测报告
科学实验
服务产品
其他资料
注: (1)、各类数据均包括数据集目录信息 (2)、0 级数据均为在线发布
5
1 级共享数据基本内容
地面
1、通过 GTS 交换站的我国近 5 年地面气象站定时 4 次观测报告;
2、2 区协交换的我国地面气候月报;
其他资料
注: (1)各类数据均有“国外赠送或通过交换、购买等途径获得的各种国外气象数据集和 出版物(有协议规定不允许对外提供的除外)”资料。 (2)地面“六要素”指:气温(含最高/低)、降水、湿度、气压、风、日照。 (3)2 级数据根据共享服务系统能力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每个具体数据集在线 或离线发布方式
卫星
1、经过定位和定标的卫星1级观测数据(1B数据和展宽数据)及
相关的分区图像和数据;
2、通过卫星资料反演的 2、3 级物理量产品。
科学实验
我国参与国际或区域组织的气象科学考察、试验获得并达到资料
释放年限(根据具体的考察、试验来确定)的气象观测数据产品。
服务产品
历史天气图及天气图数据产品(micaps 格式)
4、全球主要城市月、年气候标准值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题库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题库

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仅供参考)防雷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认定考试复习参考题库一、法律法规部分一、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已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8、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 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10、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11、《xx省气象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按照(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引言概述: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是指为了规范气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气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气象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

一、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1.1 气象法的制定:国家气象法是我国气象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气象行业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力等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与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气象灾害应急条例》等。

1.2 气象法规的实施: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同时,还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1.3 气象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随着气象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气象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气象工作需求。

二、气象行业的管理与监督2.1 气象行业的组织机构:国家气象局是我国气象行业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气象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具体的气象工作,如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

2.2 气象行业的职责和权力:气象行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科学依据。

气象行业还具有一定的权力,如发布气象预警、制定气象标准等。

2.3 气象行业的监督与考核:为了确保气象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各级气象部门会对气象观测、预报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气象数据的采集与管理3.1 气象观测数据的采集:气象观测是气象工作的基础,各级气象部门会建立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气象观测站点,采集各种气象要素的观测数据,并及时传输到数据中心进行处理和分析。

3.2 气象数据的管理:气象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的存储、备份、传输和共享等方面。

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级气象部门会制定相应的数据管理规定,规范数据的使用和保护。

天气预报数据保护与隐私管理制度

天气预报数据保护与隐私管理制度

天气预报数据保护与隐私管理制度随着人们对天气预报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的天气数据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然而,天气预报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位置、移动轨迹等,需要加强保护并建立相应的隐私管理制度。

一、数据保护原则天气预报数据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性:天气预报数据收集应遵循法律法规,并公开透明地进行。

用户需要明确知晓数据的收集目的和方式。

2. 个人数据最小化原则:只收集与天气预报所需相关的个人数据,避免收集无关或过多的个人信息。

3. 数据存储限期原则:存储的天气预报数据应有明确的存储期限,超过存储期限后应及时删除。

4. 数据安全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天气预报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防止数据泄露、滥用或未经授权的访问。

二、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天气预报服务提供商应当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1. 提供明确的隐私政策:天气预报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明确的隐私政策,向用户详细说明数据收集、存储和使用的方式,以及用户的权利和选择。

2. 可撤销同意权:用户有权随时撤销对天气预报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同意,并可以请求删除自己的个人数据。

3. 个性化设置选项:天气预报应提供个性化设置选项,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是否提供位置、移动轨迹等相关信息。

三、数据共享与披露天气预报数据的共享与披露应符合以下原则:1. 合法目的与必要性:天气预报数据的共享与披露应该有合法合规的目的,并且在必要时才进行。

2. 匿名化和加密处理:在共享和披露天气预报数据时,应尽量采取匿名化和加密处理,保护个人隐私。

3. 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天气预报服务提供商与第三方合作时,应制定明确的合作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保密义务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违规和投诉处理机制天气预报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和投诉处理机制,保护用户权益:1. 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隐私管理制度的行为,天气预报服务提供商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气象行业在管理方面有以下若干规定:
1. 气象行业管理体制规定:规定了气象行业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2. 气象观测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仪器设备的选择与使用、观测数据的处理与传输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气象预报规范:规定了气象预报的制作方法、发布流程、预报准确性要求等,确保气象预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供给社会各界及时可靠的天气预报信息。

4.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应急处置的流程与措施等,确保应对气象灾害时能做到科学、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

5. 气象数据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数据的采集、整理、存储、传输、共享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气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为气象科学研究和应用提供支持。

6. 气象行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气象行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待遇等方面的要求,为气象行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供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以上是气象行业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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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数据分级与分类

气象数据分级与分类

气象资料共享系统建设气象数据分级与分类(草案)2002年8月8日1. 适用范围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系统建设”项目需要,对气象数据进行分级和分类。

本方法仅适用于中国气象局及所属单位的气象数据服务与交换。

2. 文件依据(1) 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2) 中气办发[1993]5号:《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保密暂行规定》,1993年6月21日(3) 国气办发[1992]16号:《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7月20日(4) GB 7027-86 标准化工作导则:《信息分类编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986年11月25日3. 术语(1) 气象数据:本方法所称的“气象数据”,是指我国按照气象业务要求布设的各类气象台站(含气象卫星)观测、积累的,及利用各种途径收集、存档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气象资料及其整编、分析成果。

(2) 气象数据分级:按照国家和中国气象局保密规定,对气象数据的共享和提供利用划分保密等级。

(3) 气象数据分类:根据气象数据内容属性或特征,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区分和归类,以便管理和利用气象数据。

4. 气象数据分级4.1 气象数据在对外提供服务工作中分为:绝密、机密、保密、内部、公开五级。

4.1.1 绝密级:为重大军事活动提供的专项气象数据。

4.1.2 机密级:a、为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活动提供的专项气象数据;b、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设置的气象台站的观测数据;c、为作战任务专门提供的气象数据;d、为高科技或者特殊科学试验研究获得的空间大气监测数据。

4.1.3 秘密级:a、为国家或者军事部门保密任务专门统计整编的重要气象数据;b、通过非交换途径获得的各种国外气象数据。

4.1.4 内部:a、我国未参加公开广播的气象台站的地面、高空气象观测数据;b、专项、专业气象观测数据,包括气象辐射观测、大气本底观测、农业气象观测等气象数据;c、邻国尚未划定国界线的我方一侧内有关气象台站的观测数据;d、我国气象卫星延时资料、雷达测雨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7
【摘要】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1月12日经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秦大河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总页数】7页(P38-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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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气象资料共享平台应用服务案例分析 [J], 任燕;于凯旋
4.“新疆自动气象站资料共享平台建设”项目 [J],
5.国家能源局和中国气象局就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发出通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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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中国⽓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的通知⽂号:国能新能[2013]147号颁布⽇期:2013-03-20执⾏⽇期:2013-03-2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委(能源局)、⽓象局,国家电⽹公司、南⽅电⽹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唐集团公司、华电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节能集团公司、⽔电⽔利规划设计总院、电⼒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能源中⼼:为摸清我国风能资源分布状况,促进我国风能资源有序开发利⽤,中国⽓象局、国家能源局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作(以下简称“详查⼯作”),取得了风能资源分布和特性的数据成果。

现就风能资源详查⼯作成果共享使⽤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成果内容风能资源详查共享成果包括:风能资源观测资料、相关⽓象参证站统计分析产品、⾼分辨率风能资源数值模拟图谱,风能资源综合评估成果等(详见附件)。

⼆、成果使⽤(⼀)对需要使⽤风能资源详查评价成果开展风电规划和风电项⽬选址等⼯作的企业和单位,按照《⽓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象局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使⽤风能资源详查原始观测资料开展风电基地规划、风电场设计、风电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的企业和单位,向⽓象档案部门申请,经国家⽓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审查备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提供。

三、有关要求(⼀)各承担风能资源详查⼯作的单位要将风能资源观测资料及风能资源评价成果按照中国⽓象局“资料成果档案移交”规定,将详查⼯作资料成果移交同级⽓象档案馆保存。

(⼆)详查成果的提供和使⽤要严格遵守《涉外⽓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象局、国家保密局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

(三)各级⽓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要求,把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的成果共享⼯作落到实处,积极⽀持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中国⽓象局2013年3⽉20⽇附件:风能资源详查成果列表(⼀)测风塔相关数据产品测风塔空间分布产品图测风塔基础信息报告测风塔观测数据统计图测风塔观测数据统计表(⼆)参证站相关数据产品参证站空间分布产品图参证站基础信息报告参证站观测数据统计图参证站观测数据统计报表(三)数值模拟产品全国数值模拟产品分布图(风速、风功率密度、风向/风能⽅向频率分布、风向/风能频率分布、威布尔分布)各省数值模拟产品分布图(风速、风功率密度、风向/风能⽅向频率分布、风向/风能频率分布、威布尔分布)(四)风能资源评估产品风能资源详查区概况分析风能资源详查区各测风塔的各风能资源参数(风速、风功率密度、风切变等)分布图与表数值模拟结果分析评估风资源长期评估(五)千万千⽡级风电基地专题产品⽢肃酒泉、新疆哈密、蒙东、蒙西等千万千⽡级风电基地专题分析产品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3.03.2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气象信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依法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支持与气象信息服务有关的科研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气象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四)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范围说明。

第九条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合法渠道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二)建立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三)遵守气象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气象资料保密制度

气象资料保密制度

气象资料保密制度随着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的紧要性不断加强,我国气象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大量的气象数据、模型和预报产品不仅为公众供给了精准的气象服务,同时也为国家决策和应对自然祸害供给了紧要的依据和支撑。

然而,这些气象资料的保密性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是巩固气象信息安全的基础。

1. 气象资料保密的紧要性气象资料保密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紧要意义。

气象资料包含的是国家关键的军事、航空、水文、交通、祸害防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国防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紧要利益。

同时,气象资料的使用也具有把握重点气象事件的决策支持、为科学讨论供给数据支持、为公众供给精准的气象服务等作用。

因此,保证气象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至关紧要。

2. 气象资料保密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气象资料保密的重要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祸害防范条例》•《气象技术管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了国家隐秘、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保密措施;气象行业的管理和技术开发;气象服务之间的协作和数据交换等。

同时,各级气象部门还需要依据情况订立相关告示和内部规定,落实规定的保密措施,保障气象资料的安全。

3. 气象资料保密的范围和等级为保障气象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导向,需要对气象资料进行分级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气象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气象资料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隐秘。

•绝密等级包括国家隐秘、涉及重点决策的紧要性资料;•机密等级包括可能对国家利益或隐私构成损害的信息;•隐秘等级包括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的信息。

4. 气象资料保密的措施气象资料保密的措施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人员管理气象资料保密是全部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气象部门要对参加气象资料制作、处理、传输、管理、运用等环节的全部人员实行认证和管理制度,保证各个环节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本领和保密意识,且不得将气象资料和气象产品带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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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资料,应当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之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
事气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五条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
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
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等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第二十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用户,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免费,按世界气象组织40号(Cg-XII)决议给出的定
义,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气象资料过程中对气象资料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索取气象资料的外国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资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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