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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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无力购买市场住房的人们,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不仅能满足城市发展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更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终达到社会和谐。

而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则是其落地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一、保障性住房规划保障性住房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针对低收入家庭、弱势群体等建立符合其经济实力和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的规划。

规划应以城市居民收入和住房成本为基础,结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根据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和经济运行模式制定,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对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改善和保障自身住房品质的必要途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策略在保持可持续发展和住房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来实现:(1) 加强人民群众参与意识,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社会化建设。

(2) 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以市场化手段,建立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和需求双重体系。

(3) 加强政府职能,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政策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在保障性住房规划中,建设模式的选择是关键一步,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从而满足不同收入层的居民的需求。

建设模式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式:(1) 公共建设模式:由政府出资,自行建设公共住房,或委托第三方建设住房,出租或出售给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士。

(2) 直接补偿模式:低收入家庭形成一定规模后,直接获得政府或社会的财政补贴,以便选择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3) 公共租赁模式: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选择土地,自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拥有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居民。

3. 保障性住房的空间规划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必须兼顾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及空间匹配问题。

建筑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空间布局,让保障性住房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相互匹配,避免社会排斥现象的出现。

保障性住房建设趋势及思考

保障性住房建设趋势及思考

和 钻政策空子 现象大为减少 ,从而惠及更 多有住房实
际需求的受益者 。
三 保障房建设产业化 、标准化趋势
着眼于经济性的保 障房建设将不可避免地 走上住宅产 业化和标准化的轨道 。 ’
《 导则》总则 中明确提 出, 倡导工业化 生产方 式 。 住宅模数 的标准化 、房型设计的标准化 、装修 的一体化 ,
坡道设置等对住 宅舒适性影响不大的技术要求 ,为灵活布
局留出了更 多的空间。同时 .导则》 《 重点强化 了节能要求 , 特别是租赁房 ,明确节能采用高标准 ,体现 了保障房着重 于经济性的指导精神 ,不但在建设 中要考 虑经济性 ,在 后 期使用中也 同样要求做到 。
20 0 2年起 .上海 的民生安居工程一直成 为政府工 要内容 。从 两个一千万 的四高小 区到大型居住
20 年上海颁布 《 宅设计 标准》 该标准一直作为 01 住
从单一的动迁房建设 到 “ 四位~体 的住房保
构建 .民生安居 工程意义 日趋显现 。2 1 年 2 01 月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以下简称 《 导则》 , )
第一次全面指导保障房建设的技术 眭文件 .对住房 系的构建起着标杆 的作用 .对推进上海保障性住房
章性住房应成为省地型的住房 ,以合理有限地利用 原 确保更 多市民享有 居者有其屋 。
00 0 工海/ 9
定》《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 目规划管理 的若干意见》 等文件 。而 《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比较系统地 、 则 全面地对保障房建设提 出各项标准和技术要求 ,对于推进
中的梯度化趋势。
此外 ,《 导则 》针对 不同住房 需求采 用 的不同标 准 ,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了保障房 的投资价值 . 能使 打擦边球 ”

上海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3)4 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 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 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 设备设计 (13)7.1 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 强电设计 (13)7.4 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conceal the nc a i c p ci le d,e a nt.c4co w r e di ng e t k o,t t e h a e l ch o e c rs al are co o n n d d it u i ty s o y n st s,em m,a e k s e t t a he manag bl e is m h e and imp n r t o s v y e stem. 1, t th h e e l p e ri ader n s c hi i p p v a a l l is t u h e e s r;e s s t p re onsib n il g i t ty hen the e of sc d h u o c o a l ti s o a n f,et m y,a s n c a h g ool ement s o e fo r n e ta vi l e i w ns t p h e e cti p o r n o s gr n a e mm a e r o t f h a e c c ti a v m itier de stem org p a a n r i t z m at e i nts to on a1 总 则1.0.1 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本《导则》。

上海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研究

上海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研究

至少达 到冬至 日满 窗 日照 1 小时 。第二 ,降低 建筑密度 ,
0 0 0
增加绿化率 ,就能够提供更 多高质量的室外公共空间 。第
三 ,为 了更大的升值空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环境好 . 住
簪 舷
中变为双向通行 .以减少道路 用地面积。
房就会有更大的升值潜力。
五、低成本高舒适度的景观绿化
线敷设和给排水设计 的难度。主要原因是 由于地面住宅建
长 ,容易孳生蚊蝇。
第二 ,植树是 因为比草便宜 、且容 易生长 ,而草坪需
要不断清理 ,增加维护管理成本 。树可以根据所 处位置不 同 .选择不同品种 .例如行道树可用香樟树 , 宅楼边可 住
用桂花树 、 香樟树等常见树种 , 少量景观树可选用落叶树 。 同时, 绿化配置也要讲究 四时花木搭配 , 可配置乔木 、 灌木 、 草木和藤本植物 ,相互协调 ,能有效改善小 区空气质量 。
因为容积率高而降低住户的 曰照条件 ,各单元的 日照条件
居民首先可以乘坐 巴土从居住社 区到达轨道站点 ( 或
沤纽)然后从轨道站点 ( . 或公交枢纽 ) 前往城市中心。
在于提高居 民出行 的便利程度的同时 ,也提高城市中 共 务设施的可达性 。 服
0c o e 2 1 tb r 0 1
电梯 的规定 ,超过 1 的住宅与 1 8层 8层以下的住宅相 比 ,

沿地铁线 、距离地铁站 点步行 半径约 1 O~ 1 5
之内的区域来选址 ,方便居民的出行 ,建设高层高密 主 区。这种做法的优势在于 ,新建地铁首末端几个 宅
付 近的区域一般都比较偏僻 .区域发展未成熟 ,所以
六、地面与地下相结合的停车设计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2010-1239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239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2.1规划设计 (2)2.2交通 (3)2.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3.1设计原则 (6)3.2单元设计 (6)3.3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4.1配套原则 (9)4.2市政公用配套 (9)4.3公建配套 (11)4.4绿化配套 (12)4.5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5.1建筑节能 (14)5.2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沪建建管〔2016〕250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6〕250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在本市推进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5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应用,现将应用推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目标各区县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当加大BIM技术应用推广力度,2016年以市属大型居住社区中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为重点组织推广应用,2017年起应当在当年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明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技术,鼓励不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用BIM技术。

二、核算标准本市明确应用BIM技术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需增加的费用,根据应用阶段、内容和规模不同,按以下标准计入成本。

该费用主要用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BIM技术应用的咨询服务和配套软硬件以及设计施工建模和分析模拟等增加的费用,并应当专款专用:(一)实施设计、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实施施工阶段(含构件加工)应用的,按照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

(二)实施构件信息模型用于工厂预制生产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元/平方米。

(三)实施建设基于BIM的运营管理系统的,按建筑面积增加5元/平方米。

以上标准建筑面积小于10万平方米的项目按照10万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按照30万平方米计算。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编制说明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

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1总则 (1)2规划与环境 (2)规划设计 (2)交通 (3)住区环境 (4)3住宅设计 (6)设计原则 (6)单元设计 (6)套型设计 (6)4综合配套 (9)配套原则 (9)市政公用配套 (9)公建配套 (11)绿化配套 (12)交付条件 (13)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建筑节能 (14)住宅装修 (14)6工程质量 (16)条文说明 (18)附录一用词说明 (29)附录二名词解释 (30)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经济适用房篇)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经济适用住房篇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总平面设计 (4)4 住宅设计 (6)4.1 设计原则 (6)4.2 单体设计 (7)4.3 套型设计 (6)4.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24)5 室内环境与装修 (26)条文说明 (28)1.0.1为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要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即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用于中心城区旧区改造的就近动迁安置房参照执行。

1.0.3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 住宅设计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适用、安全、经济、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

1.0.5 住宅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0.6 住宅设计应有利于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7 经济适用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的强制性要求。

2.0.1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阳台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过道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0 走廊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保障性住房审图要点

上海保障性住房审图要点

保障性住房设计质量审查控制手册
第一章 建筑总平面
1、 总平面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未注明技术经济指标;未明确周 边环境地形地物;未明确周围市政道路和相邻场地、水面等的控 制标高;未标明室外场地标高及道路坡度、宽度;未标明道路红 线、用地界线、河道蓝线及建筑后退距离等。
◆规范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 年版) 第 4.2.4 条:总平面图 1 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 测量坐标网、坐标值; 3 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
6 挡土墙、护坡或土坎顶部和底部的主要设计标高及护坡坡度; 7 用坡向箭头表明地面坡向;当对场地严整要求严格或地形起伏较大时,可 用设计等高线表示。地形复杂时宜表示场地剖面图; 8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9 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等。 ●掌握原则 此类内容对项目非常重要,应收集掌握周边基础资料,日照分析主客体范围 内的所有项目均不得遗漏,并在总图中按深度规定标明。
明确日照分析结论,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住房明确其编号、位置及其用途,应严格 执行。
4、 场地竖向设计未考虑周边城市道路的控制标高或与相邻地块标高 不协调,缺少排水措施。
◆规范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第 4.1.3 条: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
高及覆土高度限制;
-1-
保障性住房设计质量审查控制手册
4 广场、停车场、运动场地的设计标高,以及景观设计中水景、地形、台地、 院落的控制性标高;
5 道路、坡道、排水沟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路面中 心和排水沟顶及沟底)、纵坡度、纵坡距、关键性坐标,道路表明双面坡或单面 坡、立道牙或平道牙,必要时标明道路平曲线及竖曲线要素;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节能省地之技术分析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节能省地之技术分析

2 建筑单体设计 .
( 二)节能技术 墙体 与屋面保温技术 ()墙体保温体系 。墙体保温技术分 为内保温 、外保 1
温 、自保温和 内外组合保温四种 ,其实际应用各有利弊。
()一梯 多户。一梯多户可 以同时满足高容积率高层 1 数 低套型面积标准 、规范限定的套型最小使 用面积 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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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鲥 脚龠 开 f范 11 5 ~1 O mm { l i } 稍 6 0 8O E l
图2 小型车停车位 与普通停车 位对照
图3 15 .M与3 M模数最 小开 间尺 寸对 比
保障性住房的公建配套设施 ( 包括 居住 区教育配套 、 老年服 务设施 、 便民服务商业设施等 )无论种类还是 比例 , 均高于一般商品住房项 目。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 用于社区
公建配套设施 应 当以低廉 的加热费用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为原则 ,在环保 、节能 、文明用水等 方面提供 完善 的硬件 设施 .体现住房保 障体系的建设宗 旨。
建筑 占地面积 。
起居节约化 ,是指以餐桌为中心 的起居室取代原有以 沙发为中心 的起居室 .更切合保障家庭 的实际需求。
就 寝 节 约 化 ,是 卧 室 面 积 在 原 标 准 基 础 上 下 调
0. m ~ 1 5

即主卧室净 面积最小可为 1 、双人卧室 1
地面立体式停车楼 。可预 留用地作为远期地面立体式 汽车库 近期可作为绿化 用地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 商业停车位计入小区夜 间停车率 。保 障性住房居住 区 中的大型商业设施都配备有大量的停车位 ,但在夜间基本 为空置 ,这部分停车位可满足居民的夜间停车需求 ,在远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1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2月17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建设项目协议书(示范文本)甲方:(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乙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落实、加强和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甲、乙双方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友好协商,就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建设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上海市区地块。

2.四至范围:。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规划容积率:。

5.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6.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配建比例。

二、配建总体要求1.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以下简称“配建房源”)应当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一并规划设计,其建筑外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商品住宅基本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商品住宅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共通道。

2.配建房源与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3.配建房源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甲方。

三、配建房源具体情况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文件(附后),本建设项目中的配建房源及其房型等情况如下(住房位置图表、房型设计图、配建房源清单附后):1.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配建房源落实在第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硬泡聚氨酯时, 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 ; 岩棉、 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 外 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的要求, 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八、 全装修房外墙 内 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_ 0 _ 2 , 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 B . 0 . 3 。 九、 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 延伸长度不得少于 3 0 0 m m, 热桥部位 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 E的要求。 十、 外窗应采用多 腔塑料型材 、 多腔 隔热 ( 断热) 铝 合金型材 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 辐射 中空玻璃 ; 中空玻璃 的空
气层厚度不应小于 9 m m , 各类 中空玻璃 的遮 阳系数不应小 于 0 . 6 0 ; 宜采用下悬 内平开外窗 。 十一 、 外窗及透明 阳台门的物理性 能应符合 以下要求 : 1 . 气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6 级: q ≤1 . 5 m 3 / ( m o h ) , q 2 ≤4 . 5 m 3 / ( m 。 ・ h ) ; 2 . 水密性等级不应 小于 3级 : 口P ≥2 5 0 P a ; 3 . 抗 风压性 能等级 不应小 于 5 级: P 3 ≥3 . 0 K P a 。 十二 、 居住空 间宜采用外遮 阳措施 , 南 向居 住空 间外 窗综 合遮 阳系数 不应大于 O . 4 5 , 东、 西 向居住空 间外 窗综

上 建 材


沿
新 闻
关于印发《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 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的通知
沪建交联 [ 2 0 1 4 1 9 号


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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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 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 依据上海市《 居住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 D G J 0 8 —2 0 5 —2 0 1 1 , 我们组织编制了《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228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引导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现特制定《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细化《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沪建交联[201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为避免居民入住后自行封闭阳台行为,加强住宅小区建筑外立面管理,本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的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阳台(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视需要而定)。

二、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的规定,住宅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并在总建筑面积统计时单独列明,但对于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阳台应予以备注说明。

施工图审图阶段,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把关。

三、新建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一)单套住宅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指被封闭的阳台)。

(二)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三)不是朝北向的阳台。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首先,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定位和目标。

保障性住房的定位是为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目标是满足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导则对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功能设置、基础设施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住房面积标准,户型设计要满足家庭实际需求,功能设置要考虑到住户的各项生活需求,基础设施配置要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重点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

导则指出,保障性住房的周边环境要与普通住宅区相当,社区配套设施要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此外,导则还提到了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学校、医疗机构、文化活动场所等,以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

第四,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重视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

导则强调了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和社区组织建设,以保障住户的权益和提高居住环境。

此外,导则还强调了住房项目的修缮和维护工作,及时解决住户的居住问题,确保住房项目的长期使用价值。

最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还提到了住房项目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导则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导则还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起来,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是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导则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注重环境和社区配套建设,加强住房项目的社会管理和维护,建立规范的审批和监管机制。

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提高上海市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当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时,其它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保温层设置范围应为套内空间的外墙或与公共部位隔墙的内表面(详见附录B.0.6);确需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和系统并制定防止保温层材料开裂、坠落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且应有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书面承诺。

三、建筑围护结构内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且应优先选择烟气生成速率指数和试验600s总烟气生成量低的材料。

四、建筑屋面、外墙、外窗、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地下车库室内顶板和分户墙的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热工性能及热桥构造做法应分别符合本指导意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五、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和外窗材料及性能指标,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直接判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不需要再进行节能计算和综合判断:1、建筑体型系数不得大于0.45;2、不得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3、不设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35;4、设有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60;5、外窗及透明阳台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 W/( m2•K)。

六、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应设置保护面层,保护面层应为无机不燃板材,可采用纸面石膏板、硅钙水泥板、纤维水泥板等;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宜优先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复合板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七、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岩棉时,应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或岩棉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硬泡聚氨酯时,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岩棉、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上海公租房装修标准

上海公租房装修标准

上海公租房装修标准上海市公租房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装修标准也受到了特殊的管理和规定。

在进行公租房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装修质量和居住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下面将介绍上海公租房装修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首先,公租房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不能使用含有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装修材料。

在选择装修材料时,应注意查看相关的环保认证和检测报告,确保材料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此外,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废料必须及时清理,不能随意丢弃,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公租房的装修设计应简洁实用,不能进行奢华装修和大规模改动。

在进行装修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的实际需求,合理利用空间,确保功能性和舒适性。

同时,装修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如电路设计、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另外,公租房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不能擅自进行装修施工。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完成后,还需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最后,公租房的装修费用应合理合法,不能存在违规收费和变相涨价的行为。

在进行装修前,应与装修公司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装修内容、费用和工期等相关事项,避免发生纠纷。

同时,装修费用必须合乎市场价格,不能存在恶意哄抬价格和变相涨价的情况。

总之,上海公租房装修标准是为了保障居住者的权益和居住环境的安全而设立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只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公租房的装修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个安全、温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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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总平面设计 (3)4建筑设计 (5)4.1设计原则 (5)4.2成套小户型住宅 (5)4.3成套单人型宿舍 (7)5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9)6室内环境与装修 (10)6.1室内环境 (10)6.2 装修 (10)7设备设计 (13)7.1给排水设计 (13)7.2 燃气设计 (13)7.3强电设计 (13)7.4弱电设计 (15)附:条文说明 (17)1.0.1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要求,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的面向社会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

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可参照执行。

1.0.3 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过渡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1.0.4 本《导则》中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两种类型。

1.0.5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可改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应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1.0.7 公共租赁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并完成装修,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

1.0.8 本《导则》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等要求。

2.0.1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 成套小户型住宅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

2.0.3 成套单人型宿舍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

2.0.4 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和分摊的标准层公有建筑面积组成,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未包括标准层公摊之外的底层门厅、屋顶机房等其他公摊建筑面积)。

2.0.5 居室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3 总平面设计3.0.1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以及公建配套应符合经批准的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3.0.2 高层成套小户型住宅应保证90%以上的套型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高层成套单人型宿舍50%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满足冬至日满窗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1h。

中心城范围内的改建项目,其成套小户型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3.0.3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根据其主要用户的实际需求及套型设计,合理配置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对外环线以内小规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表3.0.3-1 成套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配置指标表3.0.3-2 成套单人型宿舍停车位配置指标3.0.4 机动车停车方式可采用地下、半地下和地面等多种形式。

非机动车停车位,停泊点距建筑入口不宜大于200米。

3.0.5 中心城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公建配套的规模可以结合周边配套条件,利用已有设施。

其他地区的公建配套应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执行。

3.0.6 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特点,可不设业委会用房,适当增加小区物业管理、招待所、食堂(餐饮)、便利店、洗衣房、活动室、健身房等的配置,其他配套服务内容的面积指标可相应减少,但总面积不得低于第3.0.5条的标准。

3.0.7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重视建筑形体与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

设计时可采用板点结合、组团围合等多样化的方式,营造邻里交往氛围,通过户型组合、立面造型、建筑色彩等手段加强丰富性和识别性。

3.0.8室外环境应注意适用、经济、美观、耐久,不应单独设置采用自来水源的人工水景观。

3.0.9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绿化设计应合理控制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养护费用。

绿化环境宜以植物为主体,植物种类应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

同时应控制绿地内的广场等硬质铺装面积。

3.0.10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设备室外机组及外饰面处理应在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考虑。

3.0.11 居住小区的道路及单体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公共走道的设计,候梯厅的宽度、电梯轿厢的净尺寸等要求应满足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规定。

3.0.12 总平面设计中应合理设置室内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及户外健身器械设施。

3.0.13 居住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站(间)、垃圾收集点及分类收集设施。

4 建筑设计4.1 设计原则4.1.1 公共租赁住房应与上海的地域条件、经济水平和现代城市居住水平相适应,满足家庭或单身人士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体现紧凑、适用。

4.1.2 公共租赁住房中的成套小户型住宅主要服务于二至三口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

4.1.3 在同一幢建筑单体中不应同时设置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

4.1.4 设计应考虑节能、节地,根据地块条件选择单元式、塔式或通廊式等经济合理的居住建筑类型。

4.1.5 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4.1.6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项目中的房型种类不宜过多,选用标准化、模数化产品设计,以达到经济、高效,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

4.1.7 建筑外墙应简洁美观,尽量减少凹凸、转折,开窗洞口不宜过大,尽量减小体形系数及窗墙比。

4.1.8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土建、装修一体化。

4.2 成套小户型住宅4.2.1 套型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其中起居、就餐空间可设起居室、餐厅,也可将起居组合于卧室内,就餐组合于起居室内,就餐空间也可与厨房组合成厨房兼餐厅。

2套型分类见表4.2.1。

表4.2.1 成套小户型住宅套型分类注:表中0.5表示婴幼儿。

3成套小户型住宅应满足本导则第3.0.2条规定的日照要求,对套型朝向不作要求。

4.2.2 成套小户型住宅的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

4.2.3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4.2.4 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2.5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10㎡;2双人卧室兼起居13㎡;3单人卧室6㎡;4单人卧室兼起居11㎡。

4.2.6 厨房1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空间,在设有燃气泄漏报警切断保护装置情况下,此空间可与餐厅、过道合并,形成厨房兼餐厅的可封闭空间。

2使用燃气的厨房或厨房兼餐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

3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排油烟道,中高层、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烟道。

4厨房或厨房兼餐厅的厨房区域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应能满足洗涤池、灶台、操作台、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备的设置空间。

5厨房应采用厨房整体式橱柜。

操作台最小深度为0.55m,操作活动空间净宽不小于0.90m。

4.2.7 卫生间1卫生间应配置冲淋 (或浴缸)、座便器、盥洗盆三件基本卫生洁具,使用面积宜在3.0㎡左右。

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无直接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可采用具有止逆效果、防止浊气倒灌的出屋面住宅垂直排气系统。

3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或厨房区域。

4.2.8 应设有壁橱等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储藏空间应结合装修采用整体式橱柜。

4.2.9 阳台1可分设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阳台可设计为开敞型或封闭型。

2生活阳台进深不应小于1.3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

3 服务阳台进深不应小于0.9m,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当与生活阳台合设时除外)。

4阳台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4.2.10 层高应为2.7m~2.8m。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 成套单人型宿舍4.3.1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就餐、储藏等基本空间。

4.3.2 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套可设一间居室,即单居套;也可设多个居室,即多居套。

每间居室居住人数均按一人标准设计。

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可有多种套型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表4.3.3 成套单人型宿舍套型分类4.3.4 多居套一般每套为二至三间居室,最多不超过四间。

其中二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三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四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

单居套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35㎡。

4.3.5 居室应具有睡眠、学习、休息和储藏的功能,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其中储藏空间净深不应小于0.55 m,净宽不应小于0.80m。

4.3.6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要求均同成套小户型住宅。

单居套内的厨房如不使用燃气,仅使用简单电加热厨具,即做简厨情况下,可开敞并不作面积和操作面长度要求。

4.3.7 单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人均套型面积不超过30㎡。

5 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5.0.1 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体形,控制窗墙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外门窗应达到规定的气密性要求,并不应设置凸窗。

同时按照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TJ08—205的规定实施高标准节能。

5.0.2 应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保温构造的防火构造设计和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0.3应使用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标准的空气调节设备,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5.0.4 应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

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5.0.5 应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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