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测定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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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一个炽灼残渣检查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原辅料、成品的质量检查。
【责任者】QC检验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QC主任、QA人员实施监督。
【标准依据】中国药典2010二部(附录Ⅷ N炽灼残渣测定法)
【内容】
1、原理
供试品经炭化后加入硫酸,炽灼使有机物破坏,生成硫酸灰分,称残渣重,计算出供试品中炽灼残渣的量。
2、溶剂和溶液
2.1 变色硅胶
2.2 硫酸(分析纯)
3、仪器设备
3.1 高温炉
3.2 坩埚
3.3 不锈钢长柄坩埚钳
3.4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3.5 干燥器
3.6 通风柜
4 操作方法
4.1 空坩埚恒重
4.1.1 新坩埚按不同重量分别编号(用蓝墨水与三氯化铁溶液的混合物涂写),置电炉上烘烤至字迹牢固地附于坩埚上,洗涤擦干,置高温炉中于700℃炽烧至恒重,按编写顺序放入干燥器内。
4.1.2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
4.2 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1.0G~2.0G或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4.3 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 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
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 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注意事项
5.1 待炉温降至400℃以下时用钳将坩埚夹出,以防坩埚炸裂;
5.2 坩埚在干燥器内放置40~60分钟后,取出迅速精密称定。
5.3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
5.4 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
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5.5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6、记录与计算
6.1 记录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残渣及坩埚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6.2 计算
M2—MS
炽灼残渣%=×100% • M1—MS
式中:MS——恒重的坩埚重量,G ;
M1——炽灼前坩埚与样品的重量,G;
M2——炽灼后坩埚与样品的重量,G。
7、结果与判定
7.1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值修订规程修改的,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
7.2 当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定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符合规定”)。
7.3 当其数值大于限度的,判定为不合格。
8、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炽灼后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称量,均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