炽灼残渣测定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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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一个炽灼残渣检查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适用于原辅料、成品的质量检查。

【责任者】QC检验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QC主任、QA人员实施监督。

【标准依据】中国药典2010二部(附录Ⅷ N炽灼残渣测定法)

【内容】

1、原理

供试品经炭化后加入硫酸,炽灼使有机物破坏,生成硫酸灰分,称残渣重,计算出供试品中炽灼残渣的量。

2、溶剂和溶液

2.1 变色硅胶

2.2 硫酸(分析纯)

3、仪器设备

3.1 高温炉

3.2 坩埚

3.3 不锈钢长柄坩埚钳

3.4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

3.5 干燥器

3.6 通风柜

4 操作方法

4.1 空坩埚恒重

4.1.1 新坩埚按不同重量分别编号(用蓝墨水与三氯化铁溶液的混合物涂写),置电炉上烘烤至字迹牢固地附于坩埚上,洗涤擦干,置高温炉中于700℃炽烧至恒重,按编写顺序放入干燥器内。

4.1.2 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分钟,取出坩埚,稍冷片刻,移置干燥器内并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一般约需60分钟),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约30分钟,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直至恒重,备用。

4.2 称取供试品

取供试品1.0G~2.0G或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4.3 炭化

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灼烧(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呈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4.4 灰化

除另有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湿润,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气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

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炉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约60分钟,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4.5 恒重

按操作方法(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

5、注意事项

5.1 待炉温降至400℃以下时用钳将坩埚夹出,以防坩埚炸裂;

5.2 坩埚在干燥器内放置40~60分钟后,取出迅速精密称定。

5.3 供试品的取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量多为1.0~2.0G。

5.4 炽灼残渣检查同时做几份时,坩埚宜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

致。坩埚从高温炉取出的先后次序,在干燥器内的放冷时间,以及称量顺序,均应前后一致;每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5.5 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6、记录与计算

6.1 记录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残渣及坩埚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6.2 计算

M2—MS

炽灼残渣%=×100% • M1—MS

式中:MS——恒重的坩埚重量,G ;

M1——炽灼前坩埚与样品的重量,G;

M2——炽灼后坩埚与样品的重量,G。

7、结果与判定

7.1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值修订规程修改的,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

7.2 当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定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符合规定”)。

7.3 当其数值大于限度的,判定为不合格。

8、附注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炽灼后第二次及以后多次称量,均应在连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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