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发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17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99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822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646元的,分别按3175元、2999元、2822元、2646元计发。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省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局):?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属抚恤金。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江西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附: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救治。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 15:05: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农民工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保须知(工伤保险、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本文中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村户口,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人员。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如何交纳?缴费方式一: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交纳,职工个人不交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
企业费率按行业分为三类,一类行业费率为0.5%,二类行业费率为0.9%,三类行业费率为1.4%。
缴费方式二:建筑企业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此确定工程施工总造价及建设项目施工期限。
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比例收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个人不承担费用。
同时,参保单位需填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信息备案登记表》(附电子报盘数据)。
工伤保险保障期限为自备案之日到施工期限结束之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确定)。
三、农民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类别
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类别《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6月12日颁布。
其中停工留薪期类别有两大类,一类是伤残;一类是职业病。
一、伤残类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6个月鼻骨骨折S02.2 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 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牙折断S02.5 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5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颌关节脱位S03.0 3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3个月牙脱位S03.2 2个月颅神经损伤S04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 6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 6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 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眼和眶损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1个月伤S05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12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3个月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头面部损伤(S00-S09)眼和眶损伤S05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3个月眼撕脱伤S05.7 3个月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 3个月颅内损伤S06脑震荡S06.0 3个月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有脑室扩大) 4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7 4个月硬膜下积液S06.8 12个月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6个月脑挫裂伤S06.10 12个月脑干损伤S06.11 12个月头部软组织挤压伤S07 1个月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头皮撕脱S08.0 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头面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 3个月头面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 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头部血管损伤S09.0 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 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0.5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0.5个月颈部骨折S12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 8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4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 6个月颈椎脱位S13.1 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颈部扭伤S13.4 2个月韧带脱位、扭伤S13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 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8月)S14.312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 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乳房挫伤S20.0 1个月胸部挫伤S20.2 1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1个月脑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胸椎骨折S22.0 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胸骨骨折S22.2 4个月肋骨骨折S22.3 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4个月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胸椎脱位S23.1 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 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 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 5个月心脏损伤S26 5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 2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 3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 3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 3个月胸膜损伤S27.6 2个月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2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胸部挤压伤S28.0 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3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2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浅表损伤S30腰背部和骨盆挫伤S30.0 3个月腹壁挫伤S30.1 1个月外生殖器挫伤S30.2 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3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6个月腰部脊柱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骶骨骨折S32.1 6个月和骨盆骨折S32 尾骨骨折S32.2 2个月髂骨骨折S32.3 3个月髋臼骨折S32.4 6个月耻骨骨折S32.5 5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33腰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33.0 6个月腰椎脱位S33.1 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损伤S34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34.2 12个月马尾损伤S34.3 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腰部、腰背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3个月腹内器官损伤S36脾损伤S36.0(轻度、中度、重度)4,5,6个月肝或胆道损伤S36.1(轻度、中度、重度)6,9,12个月胰损伤S36.2(轻度、中度、重度)6,7,12个月胃损伤S36.3(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小肠损伤(十二指肠加倍)S36.4(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结肠损伤S36.5(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直肠损伤S36.6(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损伤S36.7(轻度、中度、重度)3,8,12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损伤S36.8(轻度、中度、重度)3,8,12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盆腔器官损伤S37肾损伤S37.0(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输尿管损伤S37.1(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膀胱损伤S37.2(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尿道损伤S37.3(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卵巢损伤S37.4(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输卵管损伤S37.5(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子宫损伤S37.6(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6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切断S38.2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3个月肩和上臂损伤(S40-49)肩和上臂浅表损伤S40 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锁骨骨折S42.0 3个月肩胛骨骨折S42.1 5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2 6个月肱骨干骨折S42.3 6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4个月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关节脱位S43.0 3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 3个月胸锁关节脱位S43.2 3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关节扭伤S43.6 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2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3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3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8个月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8个月S48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49 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S59)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前臂骨折S52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 6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 6个月尺骨、桡骨骨干骨折S52.6 6个月桡骨远端骨折S52.5 3个月尺骨、桡骨下端的骨折S52.4 6个月肘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53桡骨头脱位S53.0 2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 1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4个月尺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4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54.1 12个月前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54.2 12个月前臂的其他神经损伤S54.8 1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个月前臂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56 4个月前臂挤压伤S57 6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肘切断S58.0 8个月肘和腕之间切断S58.1 8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2个月腕和手损伤(S60-S68)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手舟骨骨折S62.0 4个月其他腕骨骨折S62.1 4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拇指骨折S62.5 3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腕关节脱位S63.0 3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 2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5个月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63 掌指和指间关节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裂S63.4 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 1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 1个月腕和手损伤(S60-S68)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64.2 2个月拇指的神经损伤S64.3 5个月其他手指的神经损伤S64.4 4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5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血管损伤S65 5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5个月腕和手挤压伤S67 3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切断S68拇指切断S68.0 6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3个月多个手指切断S68.2 3个月手指伴有腕和手其他部分的创伤性切断S68.3 5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手指离断再植术12个月) 9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8)髋和大腿浅表损伤S70 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股骨骨折S72股骨颈骨折S72.0 7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 7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 7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 7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8个月髋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73髋脱位S73.0 3个月髋扭伤S73.1 1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3个月髋和大腿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3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切断S78 10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S88)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小腿骨折,髌骨骨折S82.0 9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9个月包括踝S82 胫骨骨干骨折S82.2 9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9个月腓骨骨折S82.4 4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S88)小腿骨折,包括踝S82内踝骨折S82.5 5个月外踝骨折S82.6 5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12个月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髌骨脱位S83.0 3个月膝关节脱位S83.1 5个月半月板撕裂S83.2 4个月膝关节软骨撕裂S83.3 4个月膝关节多发性损伤S83.7 10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86 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6个月小腿创伤切断S88膝切断S88.0 8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切断S88.1 8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 99)踝和足浅表损伤S90 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2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跟骨骨折S92.0 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5个月跖骨骨折S92.3 4个月拇趾骨折S92.4 4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93踝关节脱位S93.0 3个月足趾脱位S93.1 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3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2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足底外侧神经损伤S94.0 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腓深神经损伤S94.2 3个月神经损伤S94 踝和足水平的皮感觉神经损伤S94.3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94.8 2个月踝和足损伤(S90-S 99)踝和足水平的血管损伤S95 6个月踝和足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96 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 4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8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头和颈的浅表损伤T00.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损伤T00.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2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2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2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2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头和颈的骨折T02.0 10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10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10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10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10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10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胸并伴有腹、腰背部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3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3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3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3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6个月T04 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12个月一只手和另一臂创伤性切断T05.1 12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12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12个月一只足和另一腿创伤性切断T05.4 12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12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7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T08-T14)脊柱骨折,水平未特指T08 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09躯干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09.0 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09.1 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2个月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12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上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1上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1.0 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1.1 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1.4 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1.5 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8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5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损伤T13.5 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8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外眼异物T15角膜异物T15.0(浅层,深层)1个周,1个月结膜囊异物T15.1 0.5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1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耳内异物T16 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咽内异物T17.2 1个月喉内异物T17.3 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4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一度烧伤T20.1 0.5个月二度烧伤T2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0.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0.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0.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0.7 10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一度烧伤T21.1 0.5个月二度烧伤T21.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1.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1.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1.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1.7 10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一度烧伤T22.1 0.5个月二度烧伤T22.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2.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2.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2.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2.7 10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一度烧伤T23.1 0.5个月二度烧伤T23.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3.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3.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3.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3.7 10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髋和下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踝和足)T2一度烧伤T24.1 0.5个月二度烧伤T24.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4.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4.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4.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4.7 10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一度烧伤T25.1 0.5个月二度烧伤T25.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5.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5.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5.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5.7 10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 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浅二度,深二度,三度)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喉和气管烧伤T27.0(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口和咽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10个月泌尿生殖器官烧伤T28.3 12个月口和咽腐蚀伤T28.5 8个月食管腐蚀伤T28.6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12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一度烧伤T29.1 0.5个月二度烧伤T29.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9.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9.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9.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 10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一度烧伤T30.1 0.5个月二度烧伤T3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30.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30.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30.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30.7 10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烧伤T31 面积少于10%的烧伤T31.0(一度,浅、深二度,三度)0.5,3,6,9个月10%-19%的烧伤T31.1(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3,6,9个月20%-29%的烧伤T31.2(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3,6,12个月30%-39%的烧伤T31.3(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7,12个月40%-49%的烧伤T31.4(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50%-59%的烧伤T31.5(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60%-69%的烧伤T31.6(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70%-79%的烧伤T31.7(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80%-89%的烧伤T31.8(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90%或更多的烧伤T31.9(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根据体表累及范围分类的腐蚀伤T32 面积少于10%的腐蚀伤T32.0(一度,浅、深二度,三度)0.5,3,6,9个月10%-19%的腐蚀伤T32.1(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3,6,9个月20%-29%的腐蚀伤T32.2(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3,6,12个月30%-39%的腐蚀伤T32.3(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7,12个月40%-49%的腐蚀伤T32.4(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50%-59%的腐蚀伤T32.5(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60%-69%的腐蚀伤T32.6(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70%-79%的腐蚀伤T32.7(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80%-89%的腐蚀伤T32.8(一度,浅、深二度,三度) 0.5,5,8,12个月90%或更多的腐蚀伤T32.9(一度,浅、深二度,三度)0.5,5,8,12个月冻伤(T33-T35)冻伤的停工留薪期按冻伤程度及面积对应于烧伤程度及面积确定二、职业病职业病种类停工留薪期尘肺合并症尘肺合并感染1个月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1个月尘肺合并肿瘤1疗程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6个月康复性治疗1疗程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一度1个月二度2个月放射性肿瘤重度1疗程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急性铅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3个月慢性铅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3个月重度12个月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汞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不含合并肾衰)慢性汞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3个月重度12个月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慢性锰中毒轻度3个月重度12个月镉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镉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3个月慢性镉中毒轻度3个月重度12个月铍病急性铍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4个月慢性铍中毒轻度3个月重度12个月铊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铊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4个月慢性铊中毒轻度3个月重度12个月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钡中毒轻度0.5个月中度1个月重度2个月钒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钒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2个月磷及其化合物中毒急性磷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砷及其化合物中毒慢性砷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6个月砷化氢中毒急性砷化氢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3个月(不含溶血肾衰)氯气中毒急性氯气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甲醇中毒急性甲醇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不含视神经损害)二氧化硫中毒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1个月重度2个月光气中毒急性光气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氨气中毒急性氨气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偏二甲基胼中毒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3个月氮氧化合物中毒急性氮氧化合物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一氧化碳中毒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轻度0.5个月(不含高压氧治疗)重度8个月(不含脑部损伤)二硫化碳中毒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6个月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急性磷化氢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急性丙烯腈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四乙基铅中毒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有机锡中毒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羰基镍中毒急性羰基镍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苯中毒急性苯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3个月慢性苯中毒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甲苯中毒急性甲苯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2个月慢性甲苯中毒轻度3个月甲苯中毒慢性甲苯中毒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二甲苯中毒急性二甲苯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2个月慢性二甲苯中毒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正乙烷中毒慢性正乙烷中毒轻度6个月重度12个月汽油中毒急性溶剂汽油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2个月慢性溶剂汽油中毒轻度3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9个月中毒一甲胺中毒急性一甲胺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有机氟聚合物中毒急性有机氟中毒轻度2个月中度3个月重度6个月二氯乙烷中毒急性1、2-氯乙烷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12个月四氯化碳中毒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氯乙烯中毒急性氯乙烯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1个月慢性氯乙烯中毒轻度2个月中度9个月重度12个月三氯乙烯中毒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氯丙烯中毒慢性氯丙烯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9个月氯丁二烯中毒急性氯丁二烯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1个月慢性氯丁二烯中毒轻度2个月重度9个月苯胺类中毒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三硝基甲苯中毒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轻度2个月中度3个月重度12个月酚中毒急性酚中毒轻度1个月酚中毒急性酚中毒重度2个月五氯酚(钠)中毒急性五氯酚(钠)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2个月甲醛中毒急性甲醛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轻度0.5个月中度1个月重度4个月丙烯酰胺中毒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轻度2个月中度6个月重度12个月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5个月有机磷类中毒急性有机磷类中毒轻度0.5个月中度1个月重度2个月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急性氨基甲酸酯类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1个月杀虫脒中毒急性杀虫脒中毒轻度0.5个月中度1个月重度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溴甲烷中毒急性溴甲烷中毒轻度1个月重度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拟除虫菊酯类中毒轻度0.5个月重度1个月职业性皮肤病化学性皮肤灼伤轻度1个月中度5个月重度9个月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轻度1个月中度5个月重度9个月电光性眼炎轻度0.5个月重度1个月职业性白内障轻度1个月中度2个月重度3个月职业性肿瘤膀胱癌12个月肝血管肉瘤12个月其他职职业性哮喘轻度1个月。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工伤保险条例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
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修正)(以下简称“本条例”)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管理,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工伤保险,是指工伤保险法规定的由单位和个人参加缴纳的保险,为防止发生工伤危害而提供社会救济和康复就业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发生的工伤保险费发生事项,以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理赔等各项工伤保险活动。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省工伤保险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受伤劳动者自发生工伤事故日起三十日内,应向主管部门报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超过三十日,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江西省所有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所规定的费用缴纳期限,履行缴纳义务。
第七条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条例实施,江西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工伤保险费发生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残疾人补贴标准
江西残疾人补贴标准
江西省残疾人补贴标准是指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生活补贴政策,旨在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根据江西省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补贴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辅助器具补贴等内容。
首先,生活补贴是指对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
根据江西省政策规定,生活补贴标准将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分类,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也不同。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越高的人群,其生活补贴标准也会相应增加,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护理补贴是指对需要护理的残疾人提供的经济资助。
根据江西省政策规定,护理补贴标准将根据残疾人的护理等级进行分类,同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标准也不同。
对于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来说,护理补贴能够有效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此外,辅助器具补贴是指对残疾人购买辅助器具提供的经济资助。
根据江西省政策规定,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购买相应的辅助器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补贴。
这些辅助器具包括轮椅、助听器、义肢等,能够有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总的来说,江西省残疾人补贴标准是一个有益的政策举措,能够有效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合理的补贴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其融入社会,享受平等的生活权利。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残疾人群体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人社部发〔2016〕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2018年江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江西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江西省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
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以下称务工人员)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津贴。
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聘用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贴。
第三条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第四条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农民工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民工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五级为70%,六级为的60%。
我国在制定工伤鉴定标准和工伤鉴定完毕后的赔偿数额的时候,肯定是面向我国全体劳动者都是一样的。
赔偿标准不会因为劳动者是什么样的身份就发生变动,即使对方的身份是农民工,但是只要做完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法获得国家规定的赔偿金额。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民工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农民工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四级工伤一次性赔偿金额——96万xx-09-15 22:07:33| 分类:评论|字号订阅成都市四级工伤一次性赔偿金额——96万林某(女)在工地做工时,不小心大腿被机器严重绞伤,送至医院手术,大腿中下段被截肢。
遂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四级工伤。
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购置保险,林某遂向准备向公司主张赔偿,但不知道应主张多少金额适宜,那么林某应得到哪些赔偿,如何计算呢?(注:林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现年40岁,医疗费所在单位已经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林某所应得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
如以2000元工资计算,林某所得一次性赔偿应有965,437元。
当然,需要说明的这是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外,其他工程都并非一次性给付,如伤残津贴就是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如果所有的赔偿工程都一次性解决,对双方都有存在一定风险,故该一次性赔偿金额只能作为双方协商解决的参照,而不能作为仲裁或判决的标准。
具体计算及依据如下: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月本人工资——2000×18=36,000元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者本人工资2000元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至退休——2000×0.75×12×(55-40)=270,000元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7〕16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层报给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试行)(2017年8月17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规程,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在审判工作中,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一、主体及责任认定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与部分责任人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起诉其他责任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各侵权人共同侵权,被告要求追加达成协议的侵权人为被告的,不予准许,但原告拒绝提供和解协议的除外。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果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已经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份额,再由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各侵权人责任大小在起诉前未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难以确定的,先扣减未被起诉的责任人按照协议承担的赔偿数额,再由各被告对其余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在案后有依据证明其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有份额的,可以另行向未参加诉讼的侵权人追偿;(2)共同危险行为责任或者侵权行为内部存在多个责任人的,各责任人责任比例有法律规定或者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确定各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再确定连带责任,但内部责任约定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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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务工的农民工(以下称务工人员)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津贴。
本省县以上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聘用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贴。
第三条务工人员因工伤残,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可按本规定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第四条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伤残务工人员终生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一次性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时,应在解散、撤销、关闭及破产前清产核资中优先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向工伤务工人员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