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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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

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

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容、变更后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二)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律师出示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证明或司法机关其它相关文书、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哎呀呀,调阅工商档案那些事儿》嘿,朋友们!咱今儿来唠唠调阅工商档案的那些个流程和注意事项哈。

这可不是一件能随随便便就搞定的事儿呢!先来说说流程。

嘿,你可别小瞧这点,就跟走迷宫似的,走错一步都麻烦咯。

首先呢,你得知道去哪儿调,找不对门儿那不就瞎转悠啦。

一般来说就是工商局呗,然后你得准备好各种材料,身份证那是必须的,就像开门的钥匙一样,没它可不行哦。

接着,就到了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啦。

这可得仔细咯,就像填高考志愿一样,填错了那可不得了。

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啦,这个过程啊,就好像等快递一样,心里那个着急呀,迫切地想知道到底能不能调到想看的档案。

要是运气好,一切顺利,那就能欢欢喜喜拿到档案啦;要是运气不好,哎呀呀,那可能就得多跑几趟咯。

再说说注意事项哈,这可都是血和泪的经验呐!第一点,材料千万得带齐了,不然跑老远到了那儿,人家说缺这少那,那不白跑啦。

第二点呢,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得瞪大眼睛,别写错字啥的,不然审核不过,又得重来。

第三点呀,去之前最好打个电话确认确认,就像约会前先问问对方在不在一样,免得扑个空。

还有哦,千万别觉得这是个小事情就不上心。

有一次我就是,马虎得很,结果弄错了地方,跑了半天才发现不对,哎哟喂,那个累呀。

还有一次呐,填申请表的时候没仔细看要求,结果填错了,又重新弄了一遍,真是费时又费力呀。

不过呢,虽然过程可能有点麻烦,但调阅工商档案还是很有必要的啦,能让我们了解好多信息呢。

就像破案一样,从那些档案里找到关键线索,说不定就能解决大问题哦。

所以呀,大家可别怕麻烦,按照流程来,注意好那些事项,一般都没问题啦。

总之呢,调阅工商档案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不能马虎。

虽然有时候会觉得有点烦,但为了能顺利达到目的,咱还是得认真对待呀。

就把它当成一场小小的冒险,只要用心,总能拿到我们想要的“宝藏”啦!哈哈,朋友们,加油哦!。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和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可供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指南》所列查询人身份分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公众(公民或法人)三类,企业登记档案分为电子信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化影像)三种。

档案内容划分不同密级,查询人凭借身份证明材料与证明文件可查询到的档案密级有所不同。

一、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三、电子信息查询电子信息是指基本登记信息或核准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办理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前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窗口打印企业登记信息(即机读资料),可直接通过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或者通过“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根据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东莞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结果在办理业务时可作为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行政部门。

四、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即电子化影像档案资料)是书式档案资料经影像电子化形成的电子影像文件,是书式档案资料原始面貌的真实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粤商通”APP自行查询打印或者前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打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实现档案影像电子化后,原则上只提供档案电子化影像资料的查询,不提供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

如需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原件,请预约查询。

◆粤商通APP查询群众可通过登录粤商通APP,在“服务”-“市场监管”-“更多”-“企业档案”-“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工商档[1999]2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18【实施日期】199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阅实施细则(试行)(1999年5月18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沪工商档[1999]217号)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登记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建立准确而又快捷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市局和各区、县分局按照企业登记业务范围的划分和管理权限,负责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或营业期限、注册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从业人数、分支机构、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开业登记材料: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它开业登记材料。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事项名称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1990年6月6日工商〔1990〕166号)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是工商行下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4、《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2003年3月13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完全,方便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登记的企业信息查询。

办理条件和范围申请查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级登记企业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申请材料目录(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律师查询书式档案提交材料:1.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申请表A4(一份)。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我们国家严格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需要完善企业的档案信息。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内容
1. 核实企业名称及经营者信息;
2. 查看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
3. 查看企业登记时间、变更情况;
4. 核实企业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5.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及注册范围等。

二、查询流程
1. 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2. 核对原件及复印件的信息是否一致;
3. 将查询的资料上传至公安机关系统中;
4.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正确;
5. 通过审核,及时将档案资料布置给申请者。

三、查询原则
1. 工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进行登记档案查询;
2.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和遗漏;
3. 所有查询结果必须完整准确,且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遵守
1. 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2. 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查询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档案资料安全。

特此通知。

敬礼!。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doc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doc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2018年12月10日修订)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供给,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工作,朝阳工商分局提供三种档案查询途径,现将具体需要提交手续、查询方法及步骤公告如下:一、互联网查询北京市工商局主导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现在朝阳区试点上线运行,您足不出户就可以免费查询、打印企业登记资料。

查询条件:具有法人数字证书;所查询企业登记注册在朝阳区。

查询方法及步骤:1、选择IE8及以上浏览器输入xxx首页选择“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

选择“企业用户”既可以查本企业,也可以查其他企业登记信息;选择“个人用户”只能查询其他企业登记信息。

2、插入CA数字证书,首次使用CA证书请点击“登录安全控件”下载安装数字证书控件后再使用。

数字证书可识别后,输入证书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3、请仔细阅读查询承诺书。

4、第一次查询档案时,请按照浏览器提示安装“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ArchiveVierOCX.CAB“插件。

5、安装完成后方可查看企业档案,打印档案信息。

若该企业档案首次被查询,需要做页级别审核,此时系统会提示“该企业信息正在进行定级审核,请等待”,企业经过页级别审核后即可直接浏览档案信息。

点击“登记信息”绿色按钮,可以浏览和下载该企业的基本信息。

系统运维服务热线:xxxCA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联系北京数字认证中心。

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客服电话:xxx二、局机关现场查询:(2018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提交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本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及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

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

”请遵照执行。

——结束——。

怎么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档案

怎么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档案

怎么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档案面对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企业工商档案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工商档案查询工商档案查询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等综合情况,从而了解企业基本信息或防范交易风险或投资风险,为经营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针对个人提供工商档案查询服务。

如下单位可持相关证件对企业内档进行查询1、各级公、检、法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2、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3、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企业工商档案查询的主要途径1. 在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时,工商档案是重要的证据,能够证明企业与企业,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弄清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立案时,工商档案一直都是法院要求立案的必须材料; 在执行中,通过工商档案能查到财产线索,成功实现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因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使判决书沦为一张废纸。

2. 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了解合作伙伴的财务及信用状况是非常必要的,而要全面地了解合作伙伴的各项情况,工商档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查询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我们基本上可以掌握目标公司的整体情况,公司的开立主体,公司的股东,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年检情况等。

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和控制交易中的各种风险,创造相互信任的交易环境。

3、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多家公司间是否有关联关系。

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承办机构
XX镇市场监管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登记档案查询申请;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登记档案材料。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XX镇市场监管所。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相关介绍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相关介绍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相关介绍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众效劳,依据《档案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方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工作,施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好与安全,便利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纳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化查询技术,以建立精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效劳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完成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根据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宅、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宅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撤消)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确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撤消)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惩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帐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操作说明一、系统介绍市工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各委办局,构建了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资源库,整合市区两级企业登记信息材料资源,建设了全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

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简称本系统)服务对象为企业、律师、会计师、银行、公众等。

本系统基于数字证书登录,查询用户需要有北京数字认证中心统一制发的CA证书才可登录查询。

查询用户成功登录系统后,可以浏览、下载、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登记信息材料文件,此类文件与市工商档案中心现场打印的文件具有同等效果。

二、系统使用要求:➢操作系统✓Windows XP/ Windows7/ Windows 8➢网络要求✓互联网推荐网络速率➢浏览器环境✓IE8以上版本、360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傲游浏览器。

✓需要安装北京CA数字证书环境注意:若是无法识别CA证书,请插入CA后重新安装CA证书驱动系统运维服务热线:01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点至18点CA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联系北京数字认证中心。

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客服电话:4007001900三、使用步骤第一步:在本系统首页选择用户登录入口,若您是企业CA证书,请选择“企业用户”,若您个人CA证书,请选择“个人用户”。

如下图所示:第二步:插入CA数字证书,首次使用CA证书请点击“登录安全控件”下载安装数字证书控件后再使用。

数字证书可识别后,输入证书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如下图所示:第三步:请仔细阅读查询承诺书。

如下图:第四步:选择本企业查询或者其他企业查询。

选择“本企业查询”后,可查询本企业登记信息。

选择“其它企业查询”后,进入企业检索页面,可查询其它企业登记信息。

第五步:选择本企业查询后,本系统会自动读取CA证书中本企业信息,然后请选择查询业务项,点击下一步第六步:第一次查询档案时,请按照浏览器提示安装“ArchiveVierOCX.CAB”插件。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为社会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二条本局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档案资料查询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企业档案查询分为企业信息摘要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和书式档案查询。

企业档案查询方式以企业信息摘要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为主,书式档案查询为辅。

当查询人经企业信息摘要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查询不能满足需要时,报本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询书式档案。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一)企业信息摘要查询的内容:企业基本概况、企业注销登记事项、企业吊销信息等基本信息,具体数据项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单软件打印输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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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基本概况: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核准登记注册日期、所属行业、企业状态、年检年度、年检日期等;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2.企业注销登记事项:注销原因、核准注销日期、清算单位、清算负责人、债务债权处理情况;3.企业吊销信息:吊销执照日期。

(二)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的内容:企业核准登记原始资料的影像扫描资料。

(三)书式档案查询的内容:企业核准登记的全部原始资料。

第四条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企业信息摘要。

第五条下列对象可以查询企业扫描档案或者书式档案:(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可以查询与自身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可以查询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

企业登记机读档案查询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股份有限公司;4.企业集团;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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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四川省工商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专项规定,制定本指引。

1、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表》,经审核后,向档案保管部门查询。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3、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4、各级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查询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企业持介绍信、营业执照、查询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其他组织、个人因诉讼、仲裁等原因需查询企业书式档案资料的,持介绍信、有效证件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询与之相关的企业书式档案资料。

5、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件,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询。

机密事项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银
行账号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档案指含有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电话号码以及个人财产等信息的文件材料以及向查询人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文件材料。

其他不正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按照不同条件查询后编篡发布。

内部审批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文书、集体讨论决定等。

6、企业档案查询受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是否涉及上述事项的查询内容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可进行打印、复制。

打印、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查询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查询专用章。

7、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查询费、复制费,费用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符合政策规定并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公民可减免;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

8、对符合查询要求并出示查询所需相关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的,要积极提供好查询服务。

对于不予受理的查询,工作人员应将不受理原因明确告知查询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身原因造成查询人无法查询的,工作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排除,并及时通知查询人可查询的时间。

(政策法规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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