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专业技术方案(20150206定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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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技术方案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1

1.1调查目的1

1.2调查范围及时限1

1.3组织形式1

1.4作业依据2

2工作内容3

2.1划界调查3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4

2.3经费测算4

2.4填写调查表5

2.5编制调查报告5

3调查技术要求5

3.1资料收集5

3.2调查分类分级5

3.3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确定6

3.4面积测量6

3.5经费测算7

3.6调查报告主要内容7

3.7计量单位7

4总体安排8

4.1实施步骤8

4.2进度计划8

5主要调查成果9

6审核与验收9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为保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调查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技术方案。

1总则

1.1调查目的

(1)统计河湖及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说明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等。

(2)提出需完成划界、确权的河湖及水利工程清单。

(3)摸清划界、确权涉及的土地、税费等政策及收费标准,测算所需经费。

1.2调查范围及时限

流域面积在50km2及以上的河流,常年水面面积在1km2及以上的湖泊;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的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库、堤防和水闸等水利工程,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8月31日。

1.3组织形式

(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调查由水利部统一组织,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会同财务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具体组织及中央层面的协调工作。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织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业务培训;成果汇总,起草《中央直管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全国国有河湖

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报告》。

(2)部直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中央直管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管理的国有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编制调查报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

1.4作业依据

1.4.1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8)《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9)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1.4.2技术依据

(1)《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49-1999。

(2)《中国湖泊名称代码》SL261-98。

(3)《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

(4)《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2-2000。

(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6)《防洪标准》GB50201-94。

(7)《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

(8)《堤防工程设计规范》B50286-2013。

(9)《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

(10)《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

(11)《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

(12)《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14)《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

(15)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相关成果。

(16)水利部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文件。

(17)有关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地方性规范、规程和标准。

2工作内容

2.1划界调查

(1)已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调查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工作过程、完成时间和划界成果。划界成果应包括图纸、控制点坐标、界桩设立情况以及划定主体发布的公告等。

(2)未完成划界的河湖和水利工程

河湖的管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确定。

调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河道、湖泊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调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采用的标准依据(包括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标准),统计未完成划界的长度(面积)。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不计入未完成划界的面积。

2.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调查

对已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已完成确权的面积(堤防工程标明长度)、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是否设置标志。

对未确权的水利工程,调查工程占压地及未完成确权的面积和权属,明确土地权属范围是否存在争议。工程建设时已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说明征地范围与管理范围是否一致、文件是否齐全、目前是否存在争议;未办理正式征地手续的,应详细说明工程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堤防工程未确权面积包含工程占压地和护堤地,不含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水面。

水库库区是否确权应在水库工程中单独注明。

2.3经费测算

调查开展划界、确权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流程,分别列出划界、确权所需的费用构成、测算依据以及相关减免政策。测算划界费单价和确权费单价,测算时应分别标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费种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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