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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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研究——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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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海 盐 县 人 民检 察 院的 实践 为 例
张 峰

( 海盐县人 民检 察院 , 浙江 海盐 340 ) 130 摘 要 : 为深化公诉权 的重要 内容 , 作 主诉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度 的推 行 实践 具有 复杂性 、 多样性 , 这一制
度的推行所带来的效应及产生的困惑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的显现 , 有待全面分析和解决。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 职业公诉人
①“ 海淀模式” 是由陈兴良教授主持的改革试点, 主要内容为建立由主诉检察官、 事务检察官和检察书记官组成 的刑事检控检察官分离制 度 。参见李玲 , 王新环 , 明:海淀区检察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载《 苗生 《 , 政法论坛 }9 9 19 年第 4 。 期
② 主诉检察官为科长这一情况在浙江省检察系统普遍存在, 甚至成为任职公诉科科长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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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 0 9年 4月
完全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强调对检察 提起公诉后 , 由具体 承办 人 出庭 支持 公诉 . 负责 审 专业化趋 向, 并 官素养的提高重点在于公诉人 的职业化和精英化。 查判决结果提 出意见报 主诉 检察 官审核 。

次 次按 照新 的 目的而改写 。 … ”

而具体 的操 作 程 序 为 : 查 机 关 移送 案件 审查 起 诉 侦

主诉检察 官制度推行 的基本情况
后, 由主诉检察官根据案情分配给具体承办人办理 ,
提审并制作笔录、 审查报 海盐县人 民检察院公诉科共有 8 名检察人员, 承办人独立负责审查卷宗 、 均
中图分类 号 : 9 5 2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8— 5 5 2 0 )2— 0 6— 4 10 7 7 (0 9 0 0 4 0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主诉检察官是在一个案件中负责起诉的检察官,我国在2000年1月起全面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什么意思?它包括了哪些内容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在公诉部门实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检察官办案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

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二)主诉检察官的选任。

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

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

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

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

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

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分、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主诉检察官的职责。

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范文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因此,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是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状与问题当前,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责任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办案过程中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

其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也影响了检察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完善的必要性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

首先,明确责任界定,可以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减少责任推诿的现象。

其次,健全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此外,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可以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

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措施(一)明确责任界定为了使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制定详细的办案规程和操作指南,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对办案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三是加强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健全监督机制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对办案结果的审核等;二是加强外部监督,包括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公开办案信息等;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建立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了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明确的奖惩标准,对表现优秀的检察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检察官进行批评和教育;二是建立晋升机制,为优秀的检察官提供晋升机会;三是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提高检察官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及展望陈鹏飞【摘要】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本轮检察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大变革.经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长与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得以初步划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制度上初步建立,新的办案责任机制初步形成.在改革过程中,也面临着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与承办负责制之间关系没有理清,检察官主体地位不够彻底,检察委员会改革力度不足以及司法责任难以落实等困境,影响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效.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仍然是继续推进并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改革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与纠偏,确保司法责任制能够落地生根.%A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curatorial reform,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a essential role, and it will brings a significant change to the procuratorial system. Through the reform,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has been consolidated, and the new mechanism has been established basically. However, there also has these problems of that the procurators' dominant role needs to be strengthend, the reform of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largely invisible. And, there is also a conflic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and the head of the department, between the director 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and the undertak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next step,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 reform is advancing the reform mission established, perfect the judicial respon-siblity system, and then ensure the reform measures will come true.【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8(016)003【总页数】10页(P88-97)【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作者】陈鹏飞【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北碚 4007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

司法责任制改革四项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容。

一、法官责任制改革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法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法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职,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

二、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检察官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检察官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履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庭责任制改革法庭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庭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法庭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法庭的权力和责任。

在法庭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法庭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法庭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对法庭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法庭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责任制改革律师责任制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责任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律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力和责任。

在律师责任制改革中,需要明确律师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律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加强对律师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确保律师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司法责任制改革涉及法官责任、检察官责任、法庭责任和律师责任等多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

审视与剖析:司改背景下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研究钱云灿内容提要内部行政化已经成为妨碍检察官独立执法的主要原因,我国检察权履行的行政性有违司法规律且影响司法公正,必须增强检察官执法的独立性。

本文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切入,试提出检察官独立执法“去行政化”的制度构建:建立有利于检察官独立执法的办案组织,同时健全检察官独立执法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加强对检察官独立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化检察一体检察独立主任检察官一、问题的提出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也是中央明确的一项司法改革重要任务。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笔者认为,我们在批判人民法院“审而不定、定而不审”时,不应忘记这样的情况也存在于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的“察而不定,定而不察”有违司法活动直接性和亲历性,也与司法公正的理念不符。

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检察官独立执法,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来自于检察机关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其内部已经高度行政化的官僚体制。

虽然,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经常受到地方党政机关、党政官员、人大的非法干预是事实,但检察机关内部未参与办案的检察长、副、部门负责人等对案件的干预更方便、更频繁,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干预大多数也是通过内部干预间接进行的,这也很容易使检察机关本身的领导成为党政机关间接干预检察独立的中介。

这样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怎么实现司法公正?当下检察机关具有过于浓厚的科层式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办案中实行检察人员承办案件、办案部门行政科处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行政审批模式,既不符合检察司法属性,也限制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性与积极性,更为上级干预下级办案提供了正当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而且,这种上下一体,层层审批必须导致文牍主义,影响诉讼效率。

主办检察官职责权限研究

主办检察官职责权限研究

主办检察官职责权限研究作者:王瑀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主办检察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大创新,在十几年的实践中,它发挥了非常引人注目的效用,同时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问题。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几种意义上的用法,本文将研究自2001年开始最高检向全国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经过十几年的运行情况,以及在主诉检察官职责权限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以借鉴推广;出现了哪些问题,以完善纠正。

关键词主办检察官主诉检察官职责权限作者简介:王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124-04一、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内涵主办检察官(或称为主任检察官)这一概念并非源自规范性文件,在学界也没有形成共识,只是在实务界的工作文件中多有出现。

对这一概念的用法也各有不同,总体来说,比较常见的有两种。

第一,主办检察官就相当于主诉检察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规定,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由主诉检察官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的办案制度。

①这一方案实施以来,在命名问题上,有的检察机关命名为主办检察官、有的检察机关命名为主控检察官、有的则命名为主诉检察官。

所以,在这种意义上,主办检察官和主诉检察官涵义相同。

第二,主办检察官制度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拓展。

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后,审查起诉部门办事效率提高显著,因此这一制度在检察系统内逐渐由审查起诉部门向其他业务部门比如反贪、侦查等部门延伸,并在其他部门形成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依法办理本部门业务的内部办案制度。

在这种意义上,主办检察官是区别于主诉检察官的不同的概念。

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

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

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

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

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

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原本办案责任制是针对执法中的一些冤假错案而产生的,在近年来由于贪腐案件高发,部分地区开始在这类案件上也尝试采用办案责任制,但有可能水土不服,那么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和缺陷有哪些?在这里,小编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办案责任制的相关文件政策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对检察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规范办案程序。

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的依据。

(二)重申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原则,在立案、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坚持证据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彻底的在执法办案中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

三是不因压力枉法。

检察官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浅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摘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官,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

1999年起,最高检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运行规范,各地具体实践不尽相同,又由于缺乏足够的权力制约和职务保障机制,造成实践中主诉检察官作用有限,且队伍人才流失严重。

近年来,“主任检察官”制度应运而生,并频频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现行改革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惑。

文章将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组织体系的构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职务保障等方面做一综合思考,以期把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脉搏。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监督制约机制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价值评估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

即确定若干名承担主诉、主办职责的检察官,并以每名检察官作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一定的办案组织,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权,并承担责任的办案制度。

2007年以来,各地检察院纷纷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衔接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一方面扩大了办案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业务范围拓展到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民行检察监督等其他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领域;另一方面探索了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组织形式、明确权责、规范配套制度等,给予了办案责任制以法律和政策上的支撑。

“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将其逐步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解决了责任划分问题,增强了办案责任意识,但是,这种改革没有形成规模,对于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检察官的权责规定不明,检察官福利等配套制度也没有跟上,且仅仅局限在检察业务的某一领域,导致实践中确立检察官主体地位作用有限,没有达到改革的预期效果。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的思考

主诉检 察官 应是 公诉人 的 优秀代 表 ,应具 备 良好 的
辽 宁 省 盘 锦 市 人 民 检 察 院公 诉 处 处 长 【 20 0] 1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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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责任 制度 的健 康深 入发展 。 ( ) 三 主诉 检 察官待 遇 堪忧 , 为制 约主诉检 察 官 办 成
它政 府 机关 。某基 层检察 院 中层正 职有 五人 都是 通过竞
何存 位置 ?因此不 肯放权 ; 其二 , 不放 心 。认为 主诉 检察
官权 力增 大 了 , 出问题 。把放 权 于主诉 检察 官与 主诉 会
聘 , 公诉 部 门走上 其它 部 门领导 岗位 的 ,占中层 正 职 从
人数的 4%; 1 二是 公诉 工作压 力 大 , 工作 标 准高 , 没有相 应激 励机 制或 待遇 , 使公 诉人 员 “ 致 跳槽 ” 的现 象 时常存 在 ; 是各 级检 察 院进 行收 编 、 编 。市 ( ) 三 缩 分 院和基 层 院 除在 9 5年 、6年进行 了全 国检法 统 一增 编考试 , 9 吸纳一
关键 词 : 主诉 检察 官 办案 责任制 度 公诉 政 治素 养和 职业 道德 品质 ,具 备 良好知 识结 构和 能力 素 质 , 有 丰富 的出庭 经验 。虽然 实施 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 具


影 响主诉 检察 官办 案责任 制度 深入 开展 的症 结
( 没 有赋 予主诉 检察 官相 对独 立 的办案 职权 , 一) 办
案行 政领 导 色彩依 然存在
任制 度 的积极 意义 之一就 是培 养 造就优 秀 的高层 次 、 复 合型 、 家 型检察 官 ,使 主诉检 察官 能够 在实 践 中锻炼 专
和发 展 ,但 这 并不 排 除 在选 任 时 要 制 定 严 格 的选 任 机

陈道秀(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

陈道秀(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
仫件与篮
L a W & S U P e r v i S i 0 n
监 督之 窗
米绍 林 ( 重 庆 市渝 中 区人 大常委 会 主任 ):
积 极 运 用 法 律 监 督 手 段 依 法 化 解 茬 会 矛 盾
是 该 院 建 立 的 院 领 导 定 期 接
案 组 织 构 建 、权 力 清 单 制 定 、 确 把 握 改 革 的方 向 、 目标 、重 “ 三 到位 ” ,完 善 相关 配 套 措 监 督 机 制 完 善 、职 级 待 遇保 障 点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有 序 施 ,确 保 检 察权 责一 致 。 一要 等重 点 改革 事项 。 推 进 检 察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及 时 充 分 授 权 主 任 检 察 官 负 责 主 导
渝北 区 人 大 常 委会 主 任 陈 研 究 和 解 决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中遇 办案 组 的执 法 办 案 活 动 ,承 担 道 秀 对 该 院 主任 检 察 官 办 案 责 到 的问 题 和 困难 。二 是 严 格 检 执 法 主体 责 任 。 二要 积极 争 取
任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给 予 了 高度 察 权 力 清 单 管 理 ,强 化 独 立 公 上 级 检 察 机 关 和 党 委 政 府 支
访 、预 约 接 访 和 人 民监督 员 、
特 邀 检 察 员 接访 机 制 给予 了 充
分 肯 定 ,并 对 该 院今 后 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改 革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要 求 :一 是 要 继 续 发 挥 院 领 导 深
入 一 线 、亲 自接 访 机 制 的 积极
作 用 ;二 是 要认 真执 行 “ 诉 访
评 价 ,认 为 该 院高 度 重 视 改革 正 办 案 。进 一 步 推 进 检 察 人 员 持 ,加 强 职 业保 障 ,落 实 主 任 试 点 工 作 ,办 案 效 果 好 ,办 案 分 类 管 理 ,实 行 主 任 检 察 官 员 检察 官 的政 治 经 济 分 离” 的工作 机制 。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关于县法院、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依据县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安排,10月中旬,法工委牵头,组织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主任范东升带领下,采取听取县法院、县检察院工作汇报,实地视察法院、检察院服务大厅、办案区域,与两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座谈等方式,对我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目前,我县法检两院全部完成了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新的司法权力运行模式逐渐开始运行,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办案效率有所提升,办案质量有所提高,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稳步推进,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为基础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初步解决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基础、难度最大的“人”的问题。

首先是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进。

结合各自实际,创设相应的配套措施,主动化解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冲击大、遗留问题破解难、岗位变化矛盾多、责任提升压力大等问题,实现了向员额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符合条件的32名法官和24名检察官顺利入额。

其次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已经按照〈河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的比例完成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三类人员的分类工作,并分类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专业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围绕“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任务,着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遵循“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法院按照案件类型相对专业、案件数量基本平衡的原则,组建了12个由员额法官加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现案件随机分配,合议庭随机组建,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签发。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省思与改革探析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省思与改革探析

了挑 战 .同时也 为 主诉 检察 官 制度 的进一 步 深 化发
展提 供 了机 遇 .所 以 只有 突 出主诉 检 察 官 的地位 和 作用 。 发 挥 主诉 检察 官 的能 动性 . 结 合 主诉 检 察制 度 的放 权 。 使 主诉 检察 官具 有更 强 的 司法 属 性 . 各项 改 革相 互作 用 、 相互 影 响 。 才能 最终 建 立 以主 诉 检察 官
办 理案 件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办案 制度 .是 针 对 以往 “ 由检 察 人员 承 办 , 办 案 部 门负责 人 审 核 . 检察 长 或 者检 察委 员会决 定 ” 的 内部 工作机 制 的改革 这 项办 案 责任 制 的改 革实 际上 是 对检 察 权 的重新 配 置 . 是 对公 诉 权在 案件 承办 人 、 主诉检 察 官 、 公诉 部 门行政 负 责人及 检察 长 ( 检察 委员 会 ) 等不 同主体 之 间 的重
与改革探 析
杨 安 . 陆 旭
( 1 . 天津 市北辰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4 0 0 ; 2 . 天 津 市人 民检 察 院 , 天津 3 0 0 0 7 3 )
摘要: 主 诉 检 察 官 制 度 具 有 提 高 办案 效 率 和 质 量 、 培养诉讼精 英、 符 合 公 诉 权 司法 属 性 等 意 义 . 但 是 近 年 来 该 制 度 的 发 展 出现 “ 瓶颈” , 究其 原 因在 于 , 对 主 诉 检 察 官性 质认 识 不 到 位 、 缺 乏 立 法 支持 、 权 责利不协调等 , 因此 , 应 进 一 步优 化 办案 模 式 、 协 调 权 责 配 置及 正 确 处 理 主诉 检 察 官与 其 他 主 体 的 关 系 , 以发 挥 主 诉 检 察 官 制度 的优 越 性 。 关键词 : 主诉检察官 ; 价 值 ;问题 ; 改 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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