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2.02•【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区规划管理,市局制定了《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2月2日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彰显我市独特的自然山水风貌,塑造现代都市形象及提升城市空间品质,规范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即城镇开发边界内江边、湖边、山边地区)规划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滨水临山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编制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规划管理。
第三条江边地区以长江、汉江水系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1)。
湖边地区以湖泊蓝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2)。
山边地区以山体本体线为基础,结合视距及城市道路确定(附图1-3)。
第四条编制滨水临山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时,应注重建筑色彩、风格、体量等与江、湖、山的协调关系,重点明确主要观赏视点、整体天际线、视线通廊、建筑群体组合关系等控制要素。
第五条滨水临山地区新建项目应留出望江、望湖、望山视线通廊。
项目用地临江、临湖、临山一侧宽度不足2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可含相邻地块建筑退距和城市道路宽度);超过200米且不足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30米;超过500米的,至少一条视线通廊的宽度应不少于50米。
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外,视线通廊内应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开敞性。
武汉房地产开发各项税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人防办收取
鄂价费字[1996]30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鄂价费[2004]206号
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10层以上、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按首层面积×人防易地建设纲(武汉市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500元/平方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城关为800元/平方米、汉南区不得收取易地建设费);2000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的按1500元/平方米×拆除原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9层(含)以下住宅楼,按首层面积×1200元/平方米缴纳;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3万元、5万元、6万元/亩(征地面积)
11
新征拨用地勘丈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鄂价费字[1992]130号
10亩以下0.30元/平方米,10.10-100亩0.20元/平方米,100.10亩以上0.10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计算)
12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代武汉市水务局收取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鄂价房地字[1995]19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700元/平方米×按所缺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规定的绿化面积标准,未达标的绿化面积)
28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武汉市质监站收取
鄂价房服[2006]272号、武价房字[2006]164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研办公用地说明(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研办公用地说明(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研办公用地说明
1. 地理位置
•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毗邻东湖风景区
•交通便利,距离武汉市中心仅10公里
2. 办公用地描述
•总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
•办公楼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
•绿化覆盖率:50%,环境优美
•大型停车场: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3. 设施设备
•高速互联网接入
•高级安保系统,保障安全
•多功能会议室,满足各种大小会议需求
•餐厅、咖啡厅、休息区等生活设施齐全
4. 优势与特点
•专为科研办公而设计,环境宜人,安静舒适
•靠近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人才资源丰富
•快速发展的科技创新中心,有利于创新交流和合作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配套政策支持,提供优惠条件
5. 租赁详情
•租赁方式:长期租赁,灵活合作
•租金和租赁条款:详细租金和条款请与管理部门联系
•联系方式:请致电XXX-XXXXXXX,
以上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研办公用地说明》的相关内容,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关于旧城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一、旧城改造定义:旧城改造是指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已批准的本轮城市详细规划的需求而实施的对与规划发展不相符的旧有城市 HYPERLINK"/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45902" \t "_blank" 基础设施的拓展、改线、工矿、企业、商贸、房宅的拆迁与重建,绿地与公共文教娱乐场所的改扩增建设等。
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报建个人工作总结(精选5篇)
报建个人工作总结(精选5篇)报建个人工作总结(精选5篇)时光飞逝,如梭之日,辛苦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一定有许多的艰难困苦,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工作总结。
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报建个人工作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报建个人工作总结篇1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在任职期间,我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增强素质、做好工作的前提,合今年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机关服务年活动的开展,在系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认真查找自己在理论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合自身工作实际,及时予以纠正,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合当前社会形势,灵活地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一)今年是“迎亚运”建设的高峰年,项目众多且工期紧张,局领导高度重视,为配合“迎亚运”工程建设工作的快速开展,在采取“预受理”方式的同时,主动为建设单位提供详尽的咨询信息和工作指引,并且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工程的进展情况,全力以赴做好“迎亚运”工程报建审批服务工作,此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并得到了建设单位的肯定和支持。
(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许多企业资金相对比较紧张,导致有的企业完全搁置了项目的建设,有的企业则要等到相关的证书到期不得不办理报建手续的时候才来办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区工程建设的发展。
为此,在科室领导的指导和安排下,我们审批窗口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报建咨询和服务,提前告知有关的报建程序、需准备的材料、报建工作的注意事项和涉及费用,提醒企业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企业预先核算报建涉及的费用,让企业提前做好建设资金的安排,全力配合工程的建设工作。
同时,在依法行政的情况下,采取特事特办、并联审批的做法,密切跟踪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加快审批速度,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这些新的工作方法和方式目前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为更好地实现“一站式”审批服务,去年局先后把原设在局内受理的4个行政许可事项和8个非行政许可事项改由审批窗口统一受理。
办事流程说明办事指南
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资产处理总体方案的函(上市企业、债转股企业、授权经营企业必须提交);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土地使用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1:2000规划用地范围线)各1份;
(6)宗地图8份;
(7)土地估价报告。
4、土地划拨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
申办应提交材料
1、用地申请
2、立项批复 (储备用地除外)
3、用地虚红线(原件5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份)
5、勘测定界报告(6份)
6、规划部门意见(项目选址意见书)
7、土地权属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申办应填写的表格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须提交申办材料交窗口;
2、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建档。
收费情况
申办对象资格
原土地使用者或申请使用土地者
审批依据
国家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
申办应提交材料
1、土地出让
⑴ 用地单位申请
⑵ 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含主附建筑物性质、容积率等)、虚红线图
⑶ 地籍测量资料(宗地图)调查资料、地籍调查表(工业用地略)
⑷ 原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原土地证、征地批文等或交易成交见证书、交易确认书等土地交易市场证明资料)
申办应填写的表格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将准备的证件材料交窗口;
2、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建档;
二、审查
1、窗口将申请人的材料档案交规划办;
2、经办人核验立项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依法提出初审意见后写出立项批复后经规划科长复审。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武土资规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5年5月20日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表1-表3。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3、禁止兼容“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区等,是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下辖的一个经济开发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88年成立,1991年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1年成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并称为“武汉·中国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新技术革命浪潮汹涌,中国改革开放大潮澎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应运而生。
1988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000年,被科技部、外交部批准为APEC科技工业园区;2001年,被原国家计委、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光谷”。
2010年,国务院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武汉•中国光谷位于武汉市东南部的三湖六山之间。
关东光电子产业园、关南生物医药产业园、汤逊湖大学科技园、光谷软件园、佛祖岭产业园、机电产业园等园各具特色,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分类聚集,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能源环保、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机电一体化和高科技农业竞相发展。
武汉•中国光谷建成了国内最大的光纤光缆、光电器件生产基地,最大的光通信技术研发基地,最大的激光产业基地。
光纤光缆的生产规模居全球第二,国内市场占有率达50%,国际市场占有率12%;光电器件、激光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40%,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占有一席之地。
武汉•中国光谷已成为我国在光电子信息领域参与国际竞争的标志性品牌。
胡锦涛总书记视察东湖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时,充分肯定了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发展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的做法;温家宝总理希望北京、上海、武汉等高新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真正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科技园区。
东湖高新区将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坚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资源整合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产业生成能力和经济产出能力,主要经济指标力争以年均25%以上的速度增长。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
东湖高新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称东湖高新区)工业地产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东湖高新区辖区内从事工业地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地产项目,是指通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批文或管委会同意的,使用工业用地建设的(分割销售或者租赁)多层标准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项目。
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下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工业地产项目实施和管理运营主体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在土地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过程中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而采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属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下称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属地管理部门是指各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产业发展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包括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对各自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均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工业地产项目实际控制人、房屋产权人、物业公司、孵化器和在孵企业承担以下共同责任:(一)各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或者指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全员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六)组织研究决定工业地产项目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七)根据各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工业地产项目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八)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市政项目规划审批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1、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678805453、提交资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②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交通类项目无需提供);③交通类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提供城建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批复(复印件),场站类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原件);④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678805453、提交资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原件);④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查询回复单(原件);⑤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⑥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根据需要提供);⑦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管线类1、办理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67880545 万建桥678803953、提交资料: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②报批管线规划意见(复印件);③报批管线沿线用地权属单位用地协议(原件);④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原件);⑤报批管线路由所经道路横断面图或管线综合方案(复印件,经道路建设单位盖章确认);⑥1/500现状地形图及地下管线资料(纸质及电子文件);⑦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⑧方案设计图(纸质蓝图3套及电子文件);⑨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武汉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土地类办事流程
提供)、土地估价报告;(4)抵押权人、抵押人的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国有土地使
用证》(原件及复印件);(6)《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
权利证明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7)担保抵押还需提
供:担保协议(原件);抵押人同意抵押的董事会(股东会、职
代会)决议须经公证、借款人同意抵押的董事会(股东会、职代
资料的,根据需要提供。
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及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性控制指标表(原件);
(17)征地前基本情况告知书(原件)。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原件,附表二及样本
一);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用地,需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其他单
位用地(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提供土地转让(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土地储备要点》(复印
件);2、一书四方案中《征收土地方案》(原件);3、勘测定 界资料(含《建设拟征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原件);4、 项目用地指标表(含电子版本)(原件);5、省国土资源厅的用 地批复(复印件);6、市人民政府的转发批文(原件,或由局公
1.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用地权属情况证明文件(原件)(6)现场踏勘情况说明(原件);
后,告知申请单位到市局征 备注:我局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
(7)项目立项、预审批复等文件(原件);(8)1:1万土地利用现状
图(原件);(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确认意见和压覆重要 矿床证明材料或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原件);(10)林业部门意 见(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原件);(11)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原件);(1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
张诗贵、关志勇等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诗贵、关志勇等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仁祥胡锦明马春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诗贵;关志勇;严平;杨水晶;徐月宏;叶新;吴丹;文丽华;严俊涛;马新德;姜琳;胡永光;王晓燕;肖颖;褚红涛;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诗贵关志勇严平杨水晶徐月宏叶新吴丹文丽华严俊涛马新德姜琳胡永光王晓燕肖颖褚红涛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诗贵关志勇严平杨水晶徐月宏叶新吴丹文丽华严俊涛马新德姜琳胡永光王晓燕肖颖褚红涛【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水晶;徐月宏;叶新;吴丹;文丽华;严俊涛;马新德;姜琳;胡永光;王晓燕;肖颖;褚红涛【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张诗贵等15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被告,请求将被告洪山区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变更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诉讼参加人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诗贵等15人经原审法院释明后,向原审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被告,请求将被告洪山区政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变更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办事处。
王少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少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浩朱金梅曾文亮【审理法官】罗浩朱金梅曾文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少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少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少南【当事人-公司】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少南;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为武土交确字[2012]第2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该标的已为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92行初68号生效行政判决所羁束。
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8:28:36【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原审法院已作出(2017)鄂0192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与第三人武汉普提金之家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武土交确字[2012]第22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违法。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自然资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通告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对武汉市自然资源所有权开展首次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本次登记共预划分44个登记单元,分别是:1.后官湖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含湖泊和自然保护地)。
以自然保护区界线为基础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2.府河湿地自然公园。
以自然保护区界线为基础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3.严西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4.汤逊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5.官莲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6.武湖(含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7.青菱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8.黄家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9.南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10.野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11.塔子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12.鲩子湖。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13.机器荡子。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14.北湖(江汉)。
以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预划分登记单元范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2021年武汉市地图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2021年武汉市地图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08.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2021年武汉市地图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倡导全社会规范使用地图,从源头上遏制“问题地图”的产生,我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地图、武汉市中心城区地图、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及新洲区地图(地图及数据说明见附件)。
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
2021年(含)后涉及市域、中心城区及各区的规划相关底图要以发布的最新版地图为准。
附件:
1.2021年武汉市地图;
2.2021年武汉市中心城区地图;
3.2021年江岸区地图;
4.2021年江汉区地图;
5.2021年硚口区地图;
6.2021年汉阳区地图;
7.2021年武昌区地图;
8.2021年青山区地图;
9.2021年洪山区地图;
10.2021年东西湖区地图;
11.2021年汉南区地图;
12.2021年蔡甸区地图;
13.2021年江夏区地图;
14.2021年黄陂区地图;
15.2021年新洲区地图;
16.数据说明。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11.19•【字号】武土资规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4〕5号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4年11月19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线性交通、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图件的必备性要求,对已竣工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条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各自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本办法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外墙装修完毕;(二)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地面正负零硬化,车库(位)建成并标示;(三)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完毕;(四)存在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完毕。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实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三)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图册;(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东湖最新高新征地标准
东湖最新高新征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壮大,东湖高新区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作为高新科技产业的集聚地,东湖高新区的土地资源显得尤为宝贵。
为了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东湖高新区最新制定了一系列高新征地标准,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就东湖最新高新征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土地使用性质的划分,东湖高新区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四大类。
其中,工业用地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发展,商业用地用于商业综合体和服务业的发展,住宅用地用于居民生活和社区建设,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每种土地使用性质都有相应的征地标准,以保证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东湖高新区在征地标准中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限制和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标准,明确了土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以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比如,工业用地要求建筑密度不得超过60%,商业用地要求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住宅用地要求容积率不得超过2.0,公共设施用地要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层等。
再者,东湖高新区在征地标准中还加强了对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标准,并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征收后的土地使用和开发,也规定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和标准,以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效益的最大化。
最后,东湖高新区还在征地标准中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制定了土地使用的监测和评估标准,定期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总的来说,东湖高新区最新制定的高新征地标准,为了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土地使用的性质划分、限制要求、征收补偿和监管评估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武政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确保基准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其2014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制定了新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经研究,现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务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宅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服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综合用地级别图(2018)》予以公布(后6份图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作为法定价格基准,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依据市场发展需求,及时调整更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三、本通知公布的上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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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交通市政项目规划审批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1、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
②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交通类项目无需提供);
③交通类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提供城建计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批复(复印件),场站类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原件);
④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复印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原件);
④新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及查询回复单(原件);
⑤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⑥规划设计方案和规划咨询报告等技术性文件(原件,根据需要提供);
⑦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管线类
1、办理时限: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报批管线规划意见(复印件);
③报批管线沿线用地权属单位用地协议(原件);
④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原件);
⑤报批管线路由所经道路横断面图或管线综合方案(复印件,经道路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⑥1/500现状地形图及地下管线资料(纸质及电子文件);
⑦1/20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⑧方案设计图(纸质蓝图3套及电子文件);
⑨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①上述第2、3、4条仅针对报批管线路由方案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外的项目;②上述第6条仅针对现状管网复杂的项目;③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图纸需达到修建规划以上深度;
④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4、工作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核发放线通知单—红线定位册—核发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核位红线图
(二)交通类
1、办理时限: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交通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1套(原件);
③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2)放线通知单:
①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含电子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复印件);
③红线定位册正本(原件);
④环评批复(复印件);
⑤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4、工作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核发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放线通知单—红线定位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场站类
1、办理时限: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9个工作日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万建桥
3、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①规划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
②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③1/500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电子文件);
④方案设计图(需达到修建规划以上深度,纸质蓝图4套及电子文件);
⑤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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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放线通知单:
①申请表(原件);
②规划方案公示总结(复印件);
③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总平面图(复印件,含电子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件(复印件);
③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④红线定位册正本(原件);
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回执(原件);
⑥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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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流程:
规划方案审批—核发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规划方案公示—放线通知单及建筑红线图—红线定位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一)管线类
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竣工测量成果(原件,有效期半年);
③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平面图(复印件);
④红线定位册(复印件);
⑤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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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类
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竣工测量成果(原件,有效期半年);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批复(复印件);
④红线定位册(复印件);
⑤竣工实景照片;
⑥企业法人工商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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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站类
1、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2、经办人:赵勇王文进
3、提交资料:
①规划条件核实(规划验收)申请表(原件);
②竣工测量成果及房产实测报告(原件,有效期半年);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件(复印件);
④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及总平面图(复印件);
⑤红线定位册(复印件);
⑥绿化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⑦竣工实景照片;
⑧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以上资料注明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请时提供原件核对。
以上报件资料请按收件窗口要求刻录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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