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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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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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一章自然人第二章法人第三章非法人组织第三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四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一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章代理第三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4)民法的调整对象 (6)民法的性质 (8)民法的本位 (9)民法的渊源 (9)民法的效力 (1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平等原则 (13)自愿原则 (14)公平原则 (14)诚实信用原则 (1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15)公序良俗原则 (16)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16)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6)民事法律事实 (17)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18)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4)监护 (26)自然人的住所 (3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32)宣告死亡 (34)法人的概述 (36)法人的分类 (38)法人的机关 (4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3)法人的分支机构 (46)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46)法人的登记 (50)非法人组织 (51)其他非法人组织 (5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54)物 (55)动产与不动产 (57)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58)主物与从物 (58)原物与孳息 (59)特定物与种类物 (59)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9)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59)有主物与无主物 (59)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59)智力成果 (60)其他客体 (60)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60)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6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64)意思表示 (64)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 (68)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状态 (70)附条件与附期限 (72)代理 (73)委托代理 (74)法定代理 (80)期限 (81)诉讼时效 (82)除斥期间 (91)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

法考重点知识点2024一、民法。

1. 总则部分。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主体中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法人(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与终止等)。

-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代理制度。

包括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2. 物权部分。

- 物权变动模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动产物权交付生效主义等)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继承、法院判决等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

- 所有权。

包括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等)、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 用益物权。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等。

- 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顺位等)、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留置权(成立要件)。

3. 合同部分。

- 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合同的效力。

与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联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

- 合同的履行。

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效果)。

-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

二、刑法。

1. 总则部分。

-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包括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

- 犯罪构成。

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或者二阶层(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体系下的犯罪认定。

-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如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特殊情况)、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的责任认定等)。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笔记-地役权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总则笔记-地役权

权利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章 人格权
侵权方式 干涉、盗用、冒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一次性“权利。隐私一经批露,他人即不再侵犯隐私权 必须“严重 (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除非赔偿义务人已以书面方式承诺了金钱赔 偿,或赔偿权利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2)不能主张的情形: ①法人、其他组织人格权受侵害的 ②不严重 ③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才提的 (3)特殊情形下,违约之诉中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责任
返还责任
恶意占有人
应承担
善意自主占有人
不承担
均应承担
看是否超过假想 (原物+孳息) 恶意他主占有人
的占有权
必要费用 无权请求
有权请求
使用权 物上代位金 有益、奢侈费用 无权请求
均有
均需返还
依不当得利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方法
范围
占有保护请求权
1、不以过错为要件
特征
2、进要求占有受侵害 3、不适用诉讼时效
件 占有继承人
时间:自被侵夺之日起 1 年内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概括继受人(均可对其主张)
特定继受人
恶意(可对其主张) 善意(不可对其主张)
四、占有的保护
可获赔偿 保护程度
有权占有的保护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
无权占有的保护 直接损失
暂时、非终局之保护、程度低
人论处
死亡的顺序推定:受益人→无继承人→长辈→同时,彼此不继承
二、监护 1.法院指定监护:①对有关组织(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不服,向法院提出;②直 接向法院提出 2.收养已生效的,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无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

民法总则知识点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1. 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民事活动。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民事主体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意思表示。

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瑕疵,但可以由有关当事人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民事代理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权利1. 物权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债权债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请求特定行为(如给付)的权利。

3. 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五、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 侵权责任: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责任。

- 其他民事责任:除违约和侵权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消除妨碍-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承担方式六、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

民法总则考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日常生活关系:恋爱、好意施惠(搭便车、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2、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关系未必是平等主体。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3、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4、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5、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决定特定法律关系的命运的权利。

6、形成权的几种典型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 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注意:合同保全、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7、形成权的除斥期间:①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③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④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⑤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⑥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⑦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3.物的分类,特别掌握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内涵三、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4、胎儿的特留份额:①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②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第1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法条)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联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①自然人②法人③国家④其他组织2.内容:权利、义务、风险、权能(如占有)、法律约束等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三、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是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①状态②事件:绝对事件(非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事件)③行为: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2.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注意以上行为必须是无偿的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主张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若存在故意造成受害人纯粹经济损失的行为,可主张侵权责任(2)法外空间(3)婚约: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支付彩礼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一)支配权1.定义。

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力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范围。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3.支配权的特征(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内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公示性(3)客体。

特定的利益(人格、身份、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二)请求权1.定义: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使支配权恢复到原有圆状况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3.请求权特征(1)主体。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分编.民法绪论第1章民法概述1.1民法基本概念1.来源:语源上,来自罗马市民法;性质上,来自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2.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3.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的成体系的集合体。

(我)4.形式民法○1:法典化的成文民法,与实质民法相对应。

5.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典、意大利、中国(民国、新中国)、荷兰(新民法典)。

6.特别民法:没有收入民法典中,而是以单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1.2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2: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3: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总财产: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其他两种特殊形式:被认作财产范围的、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保护的。

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的客体2.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3.种类:财产归属关系(所有权)、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4: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一般人格权等。

人格:实质与权利能力相同,主权者所赋予的主体资格。

3.身份利益:亲属、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4.民法保护人身利益的方式: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三)民法设想的调整的社会关系1.当事人与物之间的物权关系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3.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1)返还原物(2)请求赔偿三、民法的调整方式1.事前调整:(1)确定。

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

它包括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和拟制。

(2)范导。

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最典型地体现是法律行为制度。

民法总则笔记整理

民法总则笔记整理

民法入门民法的全貌一、民法的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法)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人格权法)和身份关系(亲属法和继承法)。

(一)亲属法(二)继承法: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人格权法(四)财产法:财产的归属(所有)与移转(合同)。

1、所有与合同:(1)所有权保障①排除妨碍请求权②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③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合同的保障2、财产法的基本构造:(1)物权:①所有权:a.使用价值b.交换价值②限制物权:a.用益物权:支配使用价值。

(例:建筑用地使用权)b.担保物权:支配交换价值。

(例:抵押权)(2)债权:①合同之债②侵权之债③不当得利之债④无因管理之债注: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合称“法定之债”。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中的“基本法”。

(二)民法与商法: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三)民法与经济法三、中国民法的发展沿革(一)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江平(二)教师推荐书目:1、梁慧星《民法总论》2、王泽鉴《民法概要》13、魏振瀛《民法》四、民法总则的构造与涵义(一)创造一般性概念(二)特征:1、抽象性:(1)优点:立法经济简易。

(2)确定:难以建立具体轮廓。

2、体系性(三)内容:1、权利:(1)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拟制人(2)权利客体:物(3)权利内容(4)权利变动:法律行为或时效因素等2、义务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一、概说:(一)概念(课本P5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特征: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三)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一)主体(课本P53:):1、民法上“人”的含义:(1)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2)法律认可(赋予其权利能力)2、自然人或法人(课本P53)3、合伙(课本P53)(二)客体:1、物:(1)人体之外(2)可被主体支配(3)有形(不是绝对的)(4)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22、人格(人格权)3、身份(身份权)4、物的分类(课本P56-58):(1)动产与不动产:①区别标准②区别意义:a.不动产的书面合同b.动产的流转和保护(2)主物与从物:①从物的认定:a.不是主物的成分b.常助主物的效用c.主物和从物应从属一人d.交易上没有特别习惯②区别意义:主物的法律命运变更时,从物要保持一致,以便继续实现①b.之作用。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人格权第四章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4.民法规范和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用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效力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特征、功能、内容、适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四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住所、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概念、特征、法人分类、法定代表人、法人分立、法人合并第六章、其他组织概念、种类、特征、成立条件、合伙、普通合伙、特殊合伙、有限合伙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念、特征、种类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意思表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九章、代理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分类、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第十章、时效与期限时效因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

民法特征:1、主体平等性2、客体广泛性3、民事内容对等性4、民事行为任意性民事主体平等表现:1、表示意志的平等性2、权利义务的平等性3、法律后果的平等性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财产关系:指具有归属、利用和流转内容的财产关系,而非指生产、分配调控等内容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房屋等有形财产2、知识产权3、承包权等权利性财产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有人身属性,以人身利益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

人身关系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以民事方法得到保护。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资格者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应受民法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人格权特征: 产生自然性,自然人人格随其诞生而自然产生。

需要绝对性,若无民事人格权,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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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2.行为(1)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合法行为包括三种:①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直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民事行为。

②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虽包含着意思表示,但该项意思表示并不直接追求也不能直接落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根据,不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在于法律的规定。

准法律行为包括:(a)意思通知,指表示某种欲望或者意思的行为,如拒绝要约、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无权代理催告等;(b)观念通知,指行为人将其对于事情的观念加以表示,而法律对之直接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承认等。

(c)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如被继承人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表示宽恕。

③事实行为。

先占、添附、建造房屋、制造产品、天然孳息的分离、履行以移转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义务的交付行为等属于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则属于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行为。

创作作品的行为,亦属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2.婚约。

我国民法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

一次,E因为过失没有去购买彩票,无巧不成书的是,他们事先确定的号码这次却中了一等奖,奖金高达100万元。

A、B、C、D起诉,要求E赔偿其各自应得的奖金。

根据民法理论,五人的约定亦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E无须对其余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回顾】(2005-3-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真题回顾】(2006-3-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三、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依权利标的的属性分类)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

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的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

主要有三种:第一,知识产权(商标权除外);第二,继承权;第三,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二)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依权利的作用分类)1.形成权(1)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2)形成权的类型①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二,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第一,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第二,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②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

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3)形成权的特征①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

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

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④形成权具有法定性。

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4)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

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有条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间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终止”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单纯的沉默构成形成权的行使:第一,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第二,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法》第171条);第三,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个月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48条)。

(5)下列权利不属于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权的权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能够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请求权的权能,即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给付。

因此,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不是单纯的形成权。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具有依据催告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2.抗辩权(1)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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