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捂盘惜售、合同欺诈等。
本案例即围绕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展开。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市中心开发了一处名为“XX国际”的住宅项目。
该项目地处繁华地段,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吸引了众多购房者关注。
甲公司为了提高项目知名度,采取了多种宣传手段,包括在各大媒体发布广告、举办开盘仪式等。
在宣传过程中,甲公司声称“XX国际”项目具有以下特点:1. 项目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独特,绿化率高达40%;3. 价格合理,极具投资价值。
然而,在购房者实地考察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甲公司的宣传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1. 项目周边交通不便,距离市中心较远,配套设施不齐全;2. 房屋户型设计一般,绿化率不足30%;3. 价格虚高,不具备投资价值。
因此,部分购房者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甲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对项目周边环境、房屋设计、价格等方面进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广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济法第1-2章—案例

案例
➢ 赵某、王某与李某三人签订合伙协议, 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赵某用现 金5万元出资;王某用专利权出资,作 价10万元;李某用劳务出资,作价5万 元。三人约定聘请刘某担任合伙企业的 经理。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转让出资问题 没有约定。企业成立后,王某由于要出 国定居,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朱某,赵某 死亡,根据赵某的遗嘱,赵某之子10岁 的赵小果是赵某的继承人,赵某之妻是 赵小果的法定监护人。
的哥哥李大,以及好友个体户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
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三方口头约定了有关合
伙事项。张某在合伙前曾欠周某5万元未还而周某又欠合
伙企业债务3万元,于是周某提出以其对张某的债权抵销
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剩的另2万元债权由他代位行使
张某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一天李大在进货途中因违章驾
驶发生车祸,造成过路人王某受伤,花去医药费4500元,
➢ 问:
➢ 公司的董事是否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者 公司股东是否当然成为公司的董事?
➢ 案例分析:
➢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8年
底,董事长张某认为公司章程已经不适应形势,
决定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2008年12月5日,
董事长向全体股东(9名)发出了会议通知,
12月10日全体股东参加了股东会。张某在会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 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 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 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 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问题:
➢ 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 否合法?为什么?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在本地房地产市场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成为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龙头老大”。
然而,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扩大,开发公司开始涉嫌垄断行为,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相关部门的关注。
2019年,消费者李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垄断、捆绑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调查,开发公司确实存在以下问题:1. 价格垄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
2. 捆绑销售: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3. 暗箱操作:开发公司内部存在一些“关系户”,这些“关系户”可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优惠价格或优先购房权。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1. 垄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通过控制房源供应、操纵房价,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房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其他开发商,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要求购房者必须购买其旗下的物业管理服务,否则不予办理购房手续,属于强制搭售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济法第一章案例

1、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
10日后,家具厂便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
请找出本案中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构成要素呢?答:包含了两个经济法律关系,在第一个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贸易公司与家具厂;客体是双方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双方买卖的家具;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第二个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家具厂和火车站;客体是双方约定的运输行为;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
2、2007年2月,某市场营销专业大学生放假回到家里,邻居聚在他家里和他闲聊,得知其刚刚学习了经济法,张大爷向他问道:“经济法是管什么的法?我到市场上去买主,谈好价钱,最后把猪买回家,能用经济法吗?”李大爷又问:“我儿子在城里自己开课一个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财产要给我孙子继承的话,这都能用到经济法把?”你认为本案中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答:本案例中,张大爷提出的到市场上买猪的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因为买猪的过程实际上是订立买卖合同、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其应当使用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的规定。
而李大爷的儿子开公司会用到经济法,如《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但是公司财产要给李大爷孙子继承的问题不适用经济法,而应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3、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去购买新上市的电脑,有A、B两种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
甲表示要购买其中的一种形式,并交付押金2000元,究竟购买哪一种型号,第二天再通知。
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亲丙,丙考虑到儿子学习的需要,于是便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选择哪种类型的电脑,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通过考虑之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款受领电脑后发现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过其母亲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1)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大一经济法 案例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制药厂的要求合理。
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本案应作如下裁定: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营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P42T8(1) 厂方安排的延长工时有无违法之处?有违法之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本案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10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两小时,休息日需到厂工作3小时,法定休假日到厂工作3小时。
均超过了1小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 厂方应如何依法支付工人超时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法定休假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因此,本案中,“厂方以标准工资的150%支付工人超时工资”不合法。
应当依法正常工作日每日以标准工资的200%支付工人超时工资,休息日以标准工资的100%支付,法定休假日以标准工资的300%支付。
(3) 此案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能。
因为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此案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P69T5(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合法。
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向东方公式履行合同?不能拒绝履行合同。
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济法课件第一章案例

经济法第一章案例案例1.1某中学生张某17岁,对股票感兴趣,他想亲自试一下,便偷家中的存款8000元,在某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股东账户。
几次交易后,张某分文未赚,反将8000元赔光。
此事被其爸妈得知后,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
证券交易所表示,股票买卖,有赔有赚,风险自担,不能赔偿。
张某爸妈起诉到法院。
问法院会如何处理?案例1.2某年6月,农民张某要反自己的一头黄牛宰杀后出卖。
他与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肉联厂将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斤2元5角进行结算,牛头、牛皮及牛下水归肉联厂。
在杀牛过程中,屠宰工人在牛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
肉联厂将牛黄出售,共得价款20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要卖牛黄的价款。
肉联厂拒绝返还,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这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案例1.3甲将自己的3间房出租给乙。
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
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1个月内付清。
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
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
甲见状,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
问:此房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案例1.4甲和乙是好朋友,乙向甲借款2万元购买了一套计算机设备。
2个月后,二人感情失和,甲便催要借款,乙不想还给他,说现在只有1万元,等把计算机设备卖了凑够了钱一并还给甲。
乙故意将2万元购入的计算机设备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了朋友丙,丙亦知乙欠甲钱,且无力偿还。
乙对甲说计算机只卖了5000元,自己又没有其他财产,所以,只能还给甲1万5千元。
甲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问是否可以?案例1.5贺某办有一冷冻厂。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法律经济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并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开发商完成了一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后,规划局以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为由,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并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商认为,其已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了开发建设,且已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开发商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规划局履行合同,允许其继续进行开发建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的行为是否合法?2. 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3. 规划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规划局要求重新规划设计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标准,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规划局作为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规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在本案中,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是为了确保该地块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标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
2. 关于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在本案中,开发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该许可证是在原规划设计基础上取得的。
由于规划局要求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原规划许可证已不再适用。
因此,开发商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3. 关于规划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规划局要求开发商重新进行规划设计,虽然给开发商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但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律关系教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口碑,迅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成为当地知名房企。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至2018年,公司累计负债高达2亿元,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二、案情分析1. 破产原因(1)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利润空间不断压缩。
(2)经营决策失误:公司领导层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导致项目选址、产品设计等方面出现问题,影响公司业绩。
(3)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导致资金链断裂。
2. 法律关系(1)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债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公司财产的分配。
(2)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形成债权人的利益共同体。
(3)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学案例1. 案例导入教师向学生介绍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基本情况,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1)公司破产的原因有哪些?(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如何?(3)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 案例分析(1)公司破产的原因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公司破产的原因,包括市场竞争激烈、经营决策失误、财务管理混乱等方面,使学生了解企业破产的常见原因。
(2)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教师引导学生分析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关系等,使学生掌握破产清算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经济法》方面的案例分析001

答案: 答案: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 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 特定的人发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 内容, 出的。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 主要条款的 没有标的的 应该具备的 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的。没有标的的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 履行的期限。 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因此这根本 不是一份要约 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超市是不 之间没有法律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 受该行为的约束的。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不符合 、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营期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美 、合营期间发生争议,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国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 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某甲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聘用乙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凡乙对外签定 为其管理企业事务,同乙约定: 万元的, 合同标的超过1万元的 需经过甲同意。 合同标的超过 万元的,需经过甲同意。某日 乙未经甲同意,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善意第三人丙签定了一 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份标的额为 万元的买卖合同。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

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经济法案例

【例1-1】2006年5月,洪山区老马及武昌区小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
合同内容如下:2006年10月20日,老马向小孙提供10吨优质大米,10月27日小孙按每斤1元的价格一次付清2万元货款。
后来,由于优质大米价格上涨,10月10日,老马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要求,要求按每斤1.1元供货,否则终止合同。
小孙不同意变更合同,坚持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此案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2、老马及小孙的经济纠纷能否申请仲裁,为什么?如能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什么条件?3、如果老马不同意仲裁,并且单方终止合同,小孙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纠纷,他应到哪个法院起诉?4、起诉后如果小孙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通过什么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人王某(系中国公民)于2006年11月10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A,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
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及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半年后,王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李某管理,由于李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及其亲戚合开了一家及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
丙分店拖欠承租房屋业主的租金,被起诉至法院,李某应诉时以丙分店店长是承包经营,其债务及A企业无关为由抗辩。
2007年3月,李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企业债务。
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办理登记手续?(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其企业事务,是否不用及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4)甲分店店长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5)李某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6)李某解散A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A企业解散后,李某能否逃避企业债务?(1)可以。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案例及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案例介绍】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
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
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
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
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
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
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
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
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
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
王明同意了。
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
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
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
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
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
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
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几种观点】1、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李刚毅来还,但他已死亡,所以只能由其妻子俞芳来还。
王明只是一个中间人不负责任。
2、张翼翔、陈红之母的借款债权应该由王明来还,王明偿还后,再去向李刚毅请求偿还。
经济法案例(给学生的)

经济法案例姓名:班级:学号:一、国有企业法1、甲企业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于1998年成立,该厂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委任。
该厂长不善于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此外,他还自行任命其亲属担任副厂长,负责企业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
由于该副厂长任人不当,在经济交往中被骗,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1998年12月,厂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厂长提出的企业年度计划时,认为计划不妥,予以否决;同时作出决议,罢免该厂长及副厂长,并选举出新厂长接任。
政府主管部门纠正了甲企业上述行为中的违法之处后,该企业的各项工作才得以正常运行。
问:1、甲企业在干部任免问题上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2、甲企业职代会在行使职权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二、合伙企业法1、2007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7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7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8年3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8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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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案例1.【案例】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
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分析: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种无效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
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2.【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
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分析: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分析: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4.【案例】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
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购买服装”。
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元的工作服。
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
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分析:上述案例属于超过了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授权不明引起的,因此应当由被代理人名流服装店承担责任,代理人李文仲也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5.【案例】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分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
6.【案例】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代耕之田答案:D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
A中不当得利者为债务消灭的甲。
B中乙的得利并无不当。
C中货币占有即所有,该货币的支付为正当的履行,非不当得利。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7.【案例】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关于返还范围,《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收缴。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某甲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
甲作为债务人应返还的不当得利包括原物1万元和原物1万元所生的1个月的利息。
8.【案例】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分析: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 项说法错误。
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
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9.【案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
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答案:B分析: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只是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据此,因演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演出服务而不是物。
故其既不属于特定之债,又不属于种类之债。
可见A项错误。
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双方。
但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
因此,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