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诉法关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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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区分。
【回复】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私立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我国在通过公力救济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还赋予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自己的一定行为来维护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称为自助权或自卫权。
但这种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也就是指请求权人来不及请求官方机构援助,而且如果不即时处理则其请求权无法行使或行使确有困难时,可以出于自助或自卫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也可以这样理解,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只有在公力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私力救济,也就是说,私力救济是公力救济的补充。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
11、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第二章
1、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又称为目的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所需要的独立价值。
2、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又称为工具性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以实现实体性目的的价值。
9、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10、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第三章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反映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内在规律和特有价值,是制定、适用、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由此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4、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权力解决民事纠纷,其典型是民事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5、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按照性质能够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实行保护。
2.私力救济。
所谓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指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自行救济受侵害的权利。
现代社会,权利侵害以公力救济为原则,各国民法均规定,民事主体可在一定限度内实行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①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而实施,对合法行为,不能防卫。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在实行中的。
正在实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已经开始的,或者正在实施而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纯属想像或推测,或者是已经终止的,则当事人不存有防卫问题。
③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而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①必须有危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危险存有。
②危险必须是紧迫的,现实的。
③避险行为是不得已的,是惟一可能采取的方法。
④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即避险造成的损失理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失。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自行采取的保全措施。
自助行为主要在于保护债权,如留置权。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
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摘要:本文挑战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关系的流行观念,提出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交错互动,并从其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对公力救济、司法以及法治诸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字: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交错互动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公力救济、私力救济1]泾渭分明,但实际上两者并非截然对立,其划分在相当程度上只是认识中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两者关系密切,交错互动。
在承认区别的前提下,其关联可概括为:第一,私力救济是最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公力救济产生于私力救济的夹缝中,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演变是一个漫长而交错的过程。
两者长期并存,既对立冲突,也交错互补。
第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私力救济在法律的阴影下,在法律和公力救济中也有私力救济的影子,私力救济中有“公力”因素,公力救济中有“私力”因素,其间存在一种融合两者特征的社会型救济,如调解和仲裁。
第三,两者相互转化,一方面是私力救济的法律化,许多私力救济逐渐被纳入法律框架,另一方面是公力救济的私人化,本由国家垄断的司法存在私人化现象。
本文从复杂性范式的方法论入手,试图揭示两者之间复杂的交错互动过程。
一、私力救济中“公力”因素私力救济通常被看作司法外行为,但它决非纯粹的私人行动与法律毫无关联。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法律背景知识而实行私力救济。
人们寻求私力救济时还会诉诸各种规范,包括道德和法律规范。
我调查的收债人陈鸿强在收债时除凭借实力和虚张声势外,还运用正统性资源。
2]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但在这一过程中,私人却会有意无意借助法律的力量,如通过诉诸有关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尽管不知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如此规定,但肯定有这样的规定)而强化自身力量,最终实现权利救济之目的。
可见,法律不仅抑制私力救济,也被作为一种知识运用于私力救济中。
这种私人对公权力的运用可视为国家权力的延伸。
有人在评论苏力对法律规避的分析3]时,自然联想到福柯的权力观,一种将知识、弥散的权力和权力的使用技术和策略杂揉在一起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这种弥散的微观权力并不是要解构国家的权力存在,毋宁是使我们认识到国家行使权力的策略与技术,以及在知识与权力的相互勾结与合谋中,国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角色。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自助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与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助⾏为制度——民事权利的⾃我保护与实现⼀、公⼒救济与私⼒救济1、含义:公⼒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实施的救济。
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
私⼒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量⽽实施的救济。
如将吃霸王餐的债务⼈的驾驶证等证件扣留。
2、公⼒救济为原则,私⼒救济为例外(1)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权利侵害应由国家机关公允解决;(2)公⼒救济缓不济急,应允许私⼒救济保障⼈民权益;3、私⼒救济法律后果虽造成⼀定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但并⾮侵权⾏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私⽴救济的体系及关联法条正当防卫⾃卫⾏为< 紧急避险私⽴救济<⾃助⾏为《民法典》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三条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管理)《民法典》第⼀百⼋⼗四条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新教授在解读⾃助⾏为制度时讲到,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建议将⾃助制度纳⼊《侵权责任法》,但⽴法机关认为这是⼤家都知道的不⽤写进去。
为什么私力救济?(下)
四、功能比较公力救济的首要功能是解决纠纷、救济权利。
这种纠纷解决合符程序正义,有利于吸收不满、排除恣意、强化服从、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正当化。
21通过纠纷解决,公力救济还依托个案裁判的经验主义司法促进规则生长,导向规则之治,进而维护社会秩序。
其局限可简括为:(1)范围有限,许多行为无法纳入公力救济机制。
(2)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法治,有时与实体正义冲突。
(3)涉及事实认定,这是一个可能出现错误的困难过程。
(4)实施依赖个人主动性。
(5)功能实现的条件不易获得保障,如司法不独立。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的功能或其特点有:第一,形成竞争、替代补充、弥补局限。
竞争有助于公力救济改进,替代补充可节约国家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调节社会关系。
私力救济还能一定程度弥补公力救济功能的局限。
如公力救济被动、滞后难以及时有效保障权利,基于正义和效率的要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逐渐法制化,成为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国家能力和资源有限,各国司法政策普遍诱导当事人自行和平解决纠纷,有时对某种强力也视而不见或保持克制;对司法拒之门外的冲突,私力救济是一条排解渠道;因公力救济局限产生的不公,私人可自行矫正;特定情形下私力救济更能吸收不满强化服从。
公力救济是私力救济的替代物,但两者功能替代却是相互的。
法人类学早已注意这点。
赞比亚Mungule酋长区牲畜盗窃案原由本地法庭适用习惯法处理,后英国殖民者认为盗窃属刑事案件而交地方法院审理。
本地法庭主要适用损害赔偿和群体责任,地方法院适用监禁,赔偿为次要考虑。
“真正的原告成为受害人,国家成了原告,法律作为权力平衡器的功能衰减,且法律的作用相对于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事项下降了。
”本地人认为:如盗窃牲畜频率下降,则国家法院便取得成功;既未下降,它就是失败的。
至1970年止,此类案件数量仍不断上升。
“本地人的反应便是私力救济增加,导致使用通常而言具有破坏性损害和分裂的解决方式。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私力救济的内涵、现状、价值及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完善策略。
文章将从定义与特征、现实必要性、问题与挑战以及发展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二、私力救济的定义与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行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动性,即权利人主动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即时性,即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三是有限性,即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救济。
三、私力救济的现实必要性私力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私力救济能够迅速应对侵权行为,及时保护个体权益。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减轻司法负担。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万能之策,其应用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避免滥用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四、私力救济的问题与挑战尽管私力救济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私力救济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事件。
其次,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界限模糊,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此外,私力救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五、私力救济的完善策略为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应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维权;二是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私力救济行为;三是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四是加强司法监督,确保私力救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六、结论私力救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维护个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私力救济的滥用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挥私力救济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司法监督等措施,规范私力救济行为,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摘要]随着社会财富结构的变化,担保交易不再单单倚重不动产,动产担保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动产担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密切相关。
权利实现成本的高低决定着动产担保在市场交易中的实际效用,而动产担保物权实现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实现权利付出成本的多寡。
公力救济途径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较为准确的成本预期然过程冗长、成本较高;而私力救济具有快捷、便利之特性但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故只有对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途径进行合理配置,方能达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动产担保交易效率之目标。
[关键词]动产担保;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交易成本担保是随信用的出现而产生的。
信用的发生使交易活动产生了新的风险,担保的运用便是为了消除或减少这种风险,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同样要服务于这种目的。
因此,保障交易安全是担保制度的基本价值追求。
担保物权之基本功能是保障信用,其所提供的信用具有客观和确定的优点,能够满足债权人对债权安全的需要,从而实现债务人的融资担保目的。
担保物权的存在使债权风险降低,在债权发生之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当债权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不仅仅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其可以径直行使担保物权,以特定担保物的价值使债权得以清偿。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至关重要。
为此,债权人所要评估的风险和考量的因素不仅仅是担保物的价值是否与债权相当,其更为关注的是,担保物权实现的可能性、实现的成本及周期等因素,当债务人违约时,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是否能按照其预期实现,从而保证其债权安全。
由于动产种类的不断翻新和价值增长,现代担保交易已经从单纯倚重不动产转向不动产和动产并重。
在经济发达国家,动产已经成为担保交易的主要客体,动产担保成为担保制度规范的重心。
担保物权客体范围的扩大要求在权利实现方式上相应地有所创新。
快捷、高效、低廉的实行制度是实现动产担保物权的关键。
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
试论我国民事纠纷及解决机制摘要: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协商)、自决、调解、仲裁、诉讼等。
运用多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满足多元化、多样性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还应注重处理好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
因此,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关系中国正处于迈向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社会矛盾凸现,我们面临许多严峻的考验,社会群体、利益、思想文化呈现多元化,民事纠纷也呈现多元化。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完善市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要构建和谐社会,首要的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矛盾,处理好民事纠纷,这不仅要依靠传统的民事诉讼,还要不断完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不断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含义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主体;二是意思自治的原则。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如果抛却了平等性,就有可能涉及行政纠纷。
而权利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那些基本内容,实体法中有规定,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正当性,但利益不一定全部涵盖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才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但法律规范及制度终究不是万能的,它有时与社会实践相违背,甚至脱节。
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运用多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复杂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首先,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
因此,反方观点受局限,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
如果要辩,只能突出公力救济不能及或不适宜这个重点,从这个角度强调私力救济的重要性。
但不管怎么说,总觉得要落入公力救济是大前提的圈套。
公力救济就是采用诉讼方式,你可以从私力救济现实中不能来辩解公力救济的有效性其一,公力救济能提升私权争议的排解效率。
公力救济能整合全社会的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以有组织的国家力量保障私权争议的快速解决"私力救济凭借的是个体或者某些社会组织的有限力量解决争议,尤其是在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私力救济模式几乎无能为力。
其二,公力救济能塑造稳定协调的宏观社会秩序。
公力救济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空间,在救济过程中颁定并推行统一适用的裁判标准,保证私权争议获得一致的裁决,从而在宏观上塑造出协调有序的社会秩序。
私力救济更强调救济主体属己的裁判标准,由于私力救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私权争议评断标准的多元化,并最终导致私权争议处理结果的多元分歧,个案的微观无序必将瓦解宏观秩序的稳定,并反过来加剧私权空间的无序状态,尤其是在盛行后现代主义的今天,民间价值认同标准的多元化日益导致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指数不断下跌,缺乏公力救济的规范和统一,私权争议的处理必将颠覆性地发展到弱肉强食的地步。
其三,私力救济存在较大的负社会效应性。
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私力救济通常反映出优良的正社会效应,因为它更能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在和谐温馨的气氛中促使纷争的非对抗性消解,这同样也是仲裁相对于公力救济的比较优势,据说保持良好的庭审气氛是国际商事仲裁最重要的、不属规则的规制"但是在非合意的私力救济以及某些合意的私力救济中,则可能产生较大的负社会效应。
其一,私权公力救济难以有效兼顾效率的需求。
世间万物似乎是两个极端的综合,私权公力救济固然具有上文所述之提升效率的优点,但在同样的问题上,私权公力救济或许在更大程度上也丧失了争议解决的效率维度。
救济权的界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从权利与权力的视角
权 利 ;然 后 ,对 救 济 之 “ 力” 进 行 辨 析 ,认 为 公 力救 济 和 私 力救 济 的 区别 在 于所 依 托 的 权 利 与 权 力 的 差 异 , 因此 ,救 济 权 是 从 最 初 的 一 种 私 人 的权 利 在 国 家 出现 后 演 化 为 一 种 国 家权 力 与 私 人 权 利 的 并存 体 。 因 此 ,现 代 社 会 的 救 济权 ,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权 利 体 系 下 . 如 何 实 现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和 现 实 权 利 最 大 限度 的统 一 , 终 是 一 个 法 始 令 人 困 惑 的难 题 个 非 常 有 意 义 的 方 法 常 常 被 应 用 . 一 那 就 是 权 利 推 定 。 陆 法 系 国家 在 确 认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 大 总是存 在某些 应该 被法律 确认但 却被 法律 “ 列 的权 漏 利 ” 而 这 些 权 利 又 是 现 实 生 活 中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
是 先 于法 律存 在 的 . 此 . 利 可 以分 为法 定 权利 、 因 权 现 实 权 利 和 应 有 权 利 . 定 权 利 只 是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 以 法 所 “ 授 权 即 自 由 ” 则 上 是 一 种 狭 隘 的 实 证 主 义 法 律 原 法 原 则 . 它 在 更 大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人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2 ) [(2救 6 p9
可 能 与 法 定 权 利 体 系 完 全 一 致 .二 者 之 间 始 终 存 在 着
一
定 距 离 现 实 权 利 与 法 定 权 利 之 间 的 差 距 越 小 . 明 说
法 治 的程 度 越 高 , 之 , 明 法 治 内部 存 在 弊 端 。 ]3 ) 反 说 [(3 2p7
由极端方式私力救济的现状看公力救济——对公力救济制度性缺陷的法律分析
bewt g i aeb s r u g et n edc, hl tesbtni w,i ve f ea pa— l i l im t ai f dr n dvri w i u s t el h et so j n a t eh a v a n i o gl rc w l t e an t rv epoe re o f u g n a dvri , nadt n tei por t o p l i ,cn o poi rp r i r no dme t n edc i d io , rp e f pi c d ct i j t i h m i y a —
a esei v ec n e i el ko bet i n tg t, eut gi e p bn o st p c l i n eu vin t c f jci t a di ery rsln p o l t a ad n h ae d l gh a o vy n i i n eo
21 00年 1 2月
时代法学
Prs nda a S inc e e t y L w ce e
De c. 2 0 O1
第 8卷 第 6期
V0. o 6 18 N .
由极 端 方 式 私 力 救 济 的 现 状 看 公 力 救 济
— —
对公 力救 济制 度 性缺 陷的 法律 分析
I sg t fPu l me y fo Re iw o t e Cu r n a u f n ih bi Re d r m ve t h r tSt t s o o c e Pr a e Re i t me y i x r me Mo e v d n E te d
p b i e d . u lc r me y Ke r s: u lc r me y;p iae r me y;e te d y wo d p b i e d rv t e d xr me mo e;sr t r ld fc s tucu a ee t
私力救济法律后果_民法(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于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民法中,私力救济是权利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私力救济并非无限制,其法律后果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本文将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
二、私力救济的概述(一)私力救济的概念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依赖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借助他人的力量,对侵害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自助、报复、和解等行为。
(二)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私力救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 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留置、扣留等。
3. 违法行为: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如自行拆除非法建筑、驱逐非法侵入者等。
三、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一)合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权利人可以恢复原状: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自己的权利状态。
2.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权利人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遭受侵害,可以要求侵害者赔偿损失。
3. 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支持:在合法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可以向国家机关请求支持,如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二)非法私力救济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力救济行为无效:权利人采取的非法私力救济行为,如暴力、胁迫等,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权利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若给他人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3. 国家机关介入处理:在非法私力救济过程中,国家机关可以介入处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私力救济的注意事项1. 依法行使权利:在私力救济过程中,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浅谈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面对个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从远古时代的以私力救济为主到现在以私力救济为主的发展过程,充满了很多奇妙的力量。
下面,将从复仇,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以及产生、变化的原因、和相应的后果加以讨论。
正文:随着人类的产生,当劳动改变着人类,让人渐渐地拥有着语言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思想的时候,复仇的文化就出现在最原始的人的头脑中。
在现在的生活中,虽然经历了几千年的时光蹉跎,有些还是流传至今。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有仇不报非君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如今比较流行的一段话:“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我还一针;人还犯我,斩草除根。
”这些俗语和成语中,都包含了古老的复仇文化。
为什么复仇会产生?原因就在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
其中,利益包括很多方面。
远古时代,主要是物质利益,食物,领地,物品,女人···,后来,人的感情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就可以扩大到感情受到伤害了。
别人有意无意间,伤害的人的感情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憎恨。
俗话说,理解什么是爱的时候,就明白要去保护,也就明白了要承担恨的代价。
毁坏人的所爱的时候,就会引起当事人因恨而来的复仇。
这就是私力救济的雏形。
当然,复仇和私力救济也是相区分的。
复仇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私力救济的一部分内容。
而非全部。
只是想阐述私力救济的渊源以及私力救济的由来已久的地位。
(1)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律程序依私人力量解决纠纷。
现代,对于刑罚效力的来源,古典学派就把人的善良感情受损,公序良俗受到挑战作为理由。
救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自己已经收到伤害和侵犯的正当合法利益加以挽回损失;二是对犯罪人和侵害者进行处罚;当然,两者的共同前提就是当事人既得的合法利益受损。
在救济这个术语还没有出现以前,和之相近的就是复仇。
以往,每个国家,都会有相关的司法和行政进行对犯罪进行打击的手段。
私力救济制度探析
私力救济制度探析【内容摘要】在法治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有赖于公力救济的帮助去解决冲突和纠纷,但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力救济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文通过对私力救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进行比较。
提出本人对私力救济方面的一些观点,为完善我国救济体系提供新的思路,使私力救济制度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救济体系私力救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人类社会最早也是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之一。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分配的不均匀出现了阶级,阶级与阶级之间,本阶级之间的各种利害冲突的发生,迫使人们需要想方设法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于是,私力救济便应运而生。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私力救济与国家的诞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通过行使公权力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人们意识到公权力和私力的运用的区别,从而才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不同的救济名称。
一、私力救济内涵及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在权利遭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应急措施。
其特征包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和实力行使救济权,即人们以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以恶去恶”。
如果对抗失败,私力救济未达到目的,再请求公力救济。
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从行为保护的客体来看正当的救济保护必须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非法侵害(包括危险),可以行使私力救济;对于正当的免责行为和合法执行的公务行为,则不得行使。
侵害非法权益,俗称“黑吃黑”,则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也谈不上私力救济。
(三)从行为的主观条件的要求来看私力救济必须出于救济的目的和救济的认识。
因为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可以决定他的行为目的是否归于私力救济的范畴。
《2024年论私力救济》范文
《论私力救济》篇一一、引言私力救济,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自古以来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它指的是在法律之外,个人或组织在面对侵害或纠纷时,依靠自身力量或借助其他力量进行自我保护或解决争端的行为。
本文将就私力救济的内涵、特点、作用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应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私力救济的内涵与特点私力救济,顾名思义,是指个人或组织在遭受侵害或面临纠纷时,不依赖公权力,而是依靠自身力量或借助其他力量进行自我保护或解决争端的行为。
其核心在于“私力”,即以个体为中心的力量。
私力救济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主性,即私力救济是个人或组织自主选择的行为;二是即时性,私力救济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对侵害或纠纷进行应对;三是多样性,私力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自卫、自助、协商等;四是补充性,当公力救济无法及时或有效发挥作用时,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补充。
三、私力救济的作用私力救济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私力救济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面对侵害或纠纷时,私力救济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私力救济有助于缓解公力救济的压力。
当公力救济无法满足社会需求时,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一种补充,减轻公力救济的负担。
此外,私力救济还能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通过私力救济,个人或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正与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四、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运用私力救济来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公力救济的局限性也促使人们寻求私力救济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
除了传统的自卫、自助、协商等方式外,现代科技的发展为私力救济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例如,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在线调解、仲裁等方式成为了一种新的私力救济途径。
此外,一些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也在为成员提供私力救济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盛行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128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盛行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卜 明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摘要:私力救济主要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凭借自己的能力,通过自己的能力和自主的行为来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与公立救济相比,人们最开始使用权利救济方式还是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和公立救济二则缺一不可,它们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笔者通过分析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盛行的原因来给出解决私力救济盛行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医患纠纷;私力救济;措施中图分类号:R197.3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1-0128-01在法学界中,暂时没有统一且具有权威性的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也有不同的地方。
私力救济主要是凭借私人个人的力量,公力救济主要是依靠法律的手段来进行。
救济的方法大多都具有伤害性,并且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大多数情况都是违法的。
在医患的纠纷中,使用私力救济来解决问题主要是不经过正确的途径、不使用调解的方式,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以个人的想法为中心,使用自己的力量并且是不正当的手法,在医患纠纷中谋取利益。
在医患纠纷中诉诸私力救济的利益大多是由患者主动提出的。
一、医患纠纷私力救济的特点医患纠纷中私力救济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医闹和使用暴力的手段伤害医生。
而医闹是出现频率最高的私力救济方式。
医闹的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分为普通医闹、恶性医闹和职业医闹。
普通的医闹大多是指在医院公众场合进行哭闹等手段来妨碍医院的正常工作,以此威胁来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恶性医闹大多是患者找借口以医疗失误为理由,对医生进行暴力的殴打,扰乱医院工作的秩序来谋取经济利益,职业医闹大多是患者花钱雇佣人员来妨碍医院的正常工作,通过拉横幅等方式来损坏医院的名声,从未威胁医院索要金钱赔偿。
总的来讲,在医患纠纷中私力救济有以下四点特征:一是大多数患者都是为了想医院索要金钱的赔偿,当然也有少部分的患者是为了报复医院;二是私力救济具有不确定性和反复性,医闹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且这个过程中不能确定获得补偿,所以会反复的进行医闹;三是大多数的私力救济都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特点;四是因为私力救济都具有违法犯罪的性质,所以这种行为都具有危害性,会对医生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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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释公力救济: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费里德曼: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冯晓光: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佳选择。
国家建立后,个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缓和冲突,可以避免在无限制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中相互毁灭。
诉讼是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选择。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法律通过处罚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
这正是法律的秩序价值所在。
(公力救济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作为文明发展中的国家,民事纠纷的解决不正应该体现法律价值,启用公力救济吗?)例子:武松自景阳岗打虎后,被推荐为阳谷县都头,又与失散多年的兄长团聚,到京城出了一趟远差,兄弟阴阳两隔,长兄如父,武松自然要寻思为兄长报仇,身为执法人员,他也知道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武松带着证人郓哥、何九叔来到县衙状告“犯罪嫌疑人”西门庆和潘金莲。
“知县先问了何九叔并郓哥口词,当日与县吏商议。
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关系的,县官自不必说,因此官吏通同计较到:‘这件事难以理问。
’”于是知县向武松索要证据,“武松怀里去取出两块酥黑骨头、十两银子、一张纸”,知县这才勉强答应“从长商议,可行时,便与你拿问”。
“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
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
圣人云: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不可一时造次。
’”本想通过法律正当途径解决的武松被贪赃的县官无情得拒之门外后,心灰意冷的武松才有了私设公堂诛杀潘金莲、狮子楼斗杀西门庆脍炙人口的故事。
(例子总结武松私设公堂诛杀潘金莲、狮子楼斗杀西门庆的故事。
从现代的司法角度看,实际是以私力救济的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这难道不是私力救济容易被滥用和错用的体现吗?在人类的蒙昧时代,社会纠纷基本上是私力救济(血亲复仇)的形式解决,但当各种主体各行其是时,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无序,于是,为保障社会的和谐有序,专门处理社会纠纷的司法机关便产生了。
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社会纠纷、给予当事人以公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
)分析:如果从现代的司法角度看,武松的杀人事件实际是以私力救济的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
身为阳谷县都头(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长)的武松想必对当时的法律不会一无所知,也不会一开始就对超越官府自行诛杀仇人的后果无所顾忌,只是因为县官贪图贿赂,断绝他获得正常的司法救济的可能,因而他才不惜违反法律,铤而走险,动用私力救济的形式为兄长报仇。
虽然这只是施耐庵先生笔下虚构的一个故事,但它其中蕴含的法律意义是深刻的:当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利益需求而发生了冲突,且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自行和解、第三人调解、甚至以国家行政方式处理,需要交付专门的司法机关予以评断时,便产生了诉讼。
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公力救济的主要形式。
但人们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如果连司法“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都不能实现公正时,人们便有可能因无法选择合法救济而重新寻找各种原始的私力救济的形式来实现他心中的所谓的“公正”,有时宁可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在所不惜。
武松为兄报仇的行为,其发展逻辑。
诉讼何以作为公力救济第一,诉讼是动用公共权力来谋求冲突的解决。
公共权力也叫作政治权力,诉讼是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
公共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司法权都不是私人资源。
第二,诉讼以公共规则(先定规则)作为冲突解决的依据(标准),即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日本学者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审判包含着三个要素:一是冲突的存在,或者说个案的存在;二是法院,即中立的作为第三人的裁判者;第三是依据法律。
审判的合法性被认为是审判的三要素之一,表明审判应以公共规则作为冲突解决的依据。
这个公共规则有两个特点:(1)先定性,就是说它通常在冲突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2)普适性,它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是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则。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公共规则是冲突当事人可以共享的,而不是冲突当事人的私人资源。
第三,诉讼是需要成本的。
诉讼机制是通过税收来维持的。
因为必须盖法庭,给法官工资。
我们借用经济学的概念:法院是公共物品。
跟公共物品相对的是私人物品这一概念。
一件衣服、一瓶水是私人物品,可是国防、治安、经济的宏观稳定、市场的有序化、生态安全等等是公共物品。
法院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不特定的冲突当事人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当然维持法院运作的成本是公共化的,这是公共物品的一个特征。
公共物品的成本以税收的方式分摊给当事人。
我打一个比方:法院像保险公司。
现在很多人买保险,但只有少部分的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他们的赔偿金是多数人买保险的钱。
同样,多数人用不上法院,但多数人还是要作为纳税人承担法院运作所需要的成本。
所以实际上是每个人都出一点点钱,盖了一栋楼叫法院,养了一批人叫法官。
只有少数人需要跑到法院去,面对法官陈述冤情,然后从中得到好处。
第四,诉讼是由第三方给出具有强制性的冲突解决方案。
调解也是法院主持,和第三方有很密切的关系,不是当事人自己来谋求冲突的解决。
诉讼中的和解则是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和承认。
诉讼为什么是一种公力救济?因为在诉讼机制中,解决冲突的不是冲突当事人,而是冲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冲突解决所需要的作用力是公共的作用力,而不是私人所占有的资源。
不管是公共权力、先定的公共规则,还是税收这个公共成本,都表明诉讼是动用公共资源来谋求冲突的解决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违法)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
因此,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所以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相对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从机制和机率上看,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公力救济的成本较高,耗时也较长,在公力救济不能的情形下,某些私力救济行为往往能成功(民事纠纷的解决中难道不需要注重质量而只要数量和效率吗?)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普遍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各地法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采用了一定的手段,如说服、公告、采取强制措施等,但收效甚微。
(拥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司法机关要执行判决已经如此困难,那平民百姓又能如何应对这种状况呢?我们需要的是维权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更多的问题啊。
)农民工维权需寻求“公力救济”邵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股长肖丽萍告诉记者,全德财曾经来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求助,由于包工头吴长坤不属于企业主,也未在工商局登记为个体户,其用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都没办法帮助他。
福建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农民工要有依法维权意识,寻求“公力救济”,依靠国家公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曾凌说,立法、政策层面应加强对农民工群体保护,减少其寻求“公力救济”成本。
(面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尚懂得维权需寻求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如何解释此现象?)福建邵武农民工为讨医疗费,企图私力救济解决,不果,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农民工“私力维权”之艰,不正凸显“公力救济”之需吗?目前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既不申请医学会鉴定,也不去法院诉讼,而是要求与医院“私了”,获取高额赔偿。
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
总之,就是要搞“自卫”,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公民私了的同时,恶果亦随之酝酿而生,这难道是公民在维权中我们应该看到的吗?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能保障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合法运行,因为对于私力救济行为,应明确行使的范围,否则,往往在救济自身民事权利的同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救济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应提供一个判断标准。
这些都是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民事私力救济中提出的。
我国民事法律普及率不高,假借法律之名行恶霸之实的人不在少数,为了维护就大多数的不懂法律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至少现阶段,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范性,私力救济距违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