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1,英国革命及其殖民扩张——英美法系形成 2,美国法出现及发展 3,法国法的发展——六法体系的建立——标志大陆法系的出 现 4,德国法的发展——德国民法、行政法 5,日本法迈向近代——民治维新——《大日本帝国宪法》 6,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异:法律渊源不同、继承罗 马法程度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司法组织对程 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第一,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 和表现形式,即立法的历史 第二,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 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即执法的历史。 第三,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历史 发展阶段上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所起的 作用,即法的作用的历史。 第四,历史上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兴衰存 亡、发展演变的,即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前1500年的征服:阶级Fra bibliotek立--种姓制度 (二)、发展 1,前7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国教——社会基本制
度:种姓制度出现 2,前6世纪,佛教产生,一度成为印度国教 3,前3世纪时期,阿育王统治时期 4,公元4-7世纪,封建的印度法出现,新型国教— —印度教出现
三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
第一讲
导论
1,何谓外国法制史?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3,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方法? 4,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发展概述
1,何谓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为指导,研究中国外的世界上其他国 家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 规律的一门科学。
2,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和范围
前19世纪,故巴比伦王国建立 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出现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三个原因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二章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1.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①奠基: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与北部地区的阿卡德人建立的城市国家最初所采用的习惯法为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乌尔、拉格什、乌鲁克等)②发展: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拉戈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改革,制定了一些已经成文法。
③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BC2113~BC2096)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①公元前2000年代初,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拉尔萨(《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等)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
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②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BC1792~BC1795),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又称“石柱法”。
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③公元前14世纪,赫梯王国为巩固其统治制定了《赫梯法典》,反映出赫梯的奴隶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④亚述王国在入侵两河流域前,曾经制定过《中期亚述法典》。
但是无法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颓之势。
⑤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时期。
公元前1世纪,影响逐渐消失。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原因1 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统一法典。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着,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
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
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
外国法制史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的集大成制定原因:实现统一的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基本内容:1,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私有并存的土地制2,社会结构3,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4,债权法5,刑法6,诉讼制度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1.发电赋予公民权利时,调整对国家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2.个人权利义务与共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原始习惯参与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历史地位1.楔形文字发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系,其形成和发展在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楔形文字法独立于宗教之外,以强制性规范确立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秩序,其法律特征之鲜明,条文规定之缜密,文字表述之准确,都是人类其他早期法所不能比拟的。
3.楔形文字法代表了古老东方文明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米诺斯文明、波斯帝国的法律、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发生影响。
古印度法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第二节古印度法的基本制度一、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
2、《十二表法》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 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 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 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人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
第一课古埃及古埃及人历法:科普特历,通过观察太阳和大犬星a星(天狼星)计算得出埃及——古埃及孟菲斯城的埃及语(亚述之称谓)孟菲斯地方三柱神:普塔(拉神)墓地守护者,火的发明者塞克麦特女神内菲尔特穆底比斯地方三柱神:阿蒙——拉神穆特女神洪苏神司法之神:托特和玛特《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限制借贷利息,允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司法权不被祭司垄断。
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是神不是人。
最高行政长官是宰相,解释法老敕令;祭司是法老宗教事务的代理人;地方行政长官是州长,法老任命兼行政和司法,各州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法老掌握军权土地分配给王室,神庙,贵族与大臣,农民借贷契约,标的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博克贺利斯限定了利率,但是法老,神庙和官吏不受限制婚姻:以契约为基本要件,妻子保留自己的财产,离婚完全自由,妻子得到高额补偿金,子女财产继承权平等,但是最年长的由于承担分产的事务多的一份刑事法律制度: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广泛适用死刑,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血亲复仇已经禁止,尚无赎罪金,博克贺利斯之后准许以降为奴隶代替死刑司法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均司法和行政合一,:十人委员会,六人院(宰相都是主席)第二课两河流域古印度苏美尔(乌尔城邦)亚述,古巴比伦,赫梯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法律分类:一.关于诉讼审判的规定(1-5条)二.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6-126)三.关于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127-195)四.关于人身保护和”同态复仇“(196-214)五.关于劳动报酬工具和责任事故的追究(215-241)六.租赁牲畜,船只以及佣工和报酬(242-277)七.关于努力的规定(278-282)印度佛教的四大部洲说(北俱卢洲,南赡部州,东胜身洲,西牛贺洲)印度河流域大城市文明(BC2600-BC1700)两大史诗:罗摩衍那,摩诃波罗多(BC1500)恒河文明的开始于吠陀,奥义书(BC1400-900)吠陀是经典的古梵文史料,经典: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加上梵书和奥义书成为六吠陀雅利安人形成吠陀文化,创立婆罗门教(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梵天,毗湿奴,神湿婆社会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恒河流域与佛教文明阿育王——佛教的大保护者大乘佛教——贵霜王朝密教:大乘佛教和印度教与印度民间宗教互相交流尊行上座长老的一件及七百集结所指定戒律的僧团,称为上座部,以先出家受具足戒者为上座大众部:民主原则,人人平等,坚持佛教教义(大天五事)四圣谛:苦谛,集谛,减谛和道谛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商羯罗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奥义书》的重继承者,影响了印度唯心主义哲学公园八九十几,婆罗门结合佛教与耆那教逐渐发展成为印度教。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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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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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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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
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七、美国法有哪些特点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共同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不同点:(1)法律移植中的批判精神。(2)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3)判例法与制定法并重,理论和实践互补。(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
24.马尔克:马尔克是指一种财产制度,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以平均分配和共同劳动为特征。 25.国法大全:是在东罗马帝国时期,由《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 26.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与“市民法”对称,由罗马国家机关制定,承认并保证其实施的罗马法。 27.梭伦立法:梭伦的立法改革剥夺了氏族贵族享有的世袭特权,使工商业奴隶主开始掌握城邦大权,赋予所有雅典公民有限的权利,规定城邦职能机构既分享权力又彼此制约,奠定了城邦民主政治的基础。 28.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29.种姓制度: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0.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5世纪最完整、最系统地总结婆罗门教全部教规教义的法典,是婆罗门教最具有代表性的经典。 31.瓦克夫制度:该制度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以奉献珍珠的名义冻结财产实体,并把财产用益权奉献于捐赠者本人所指定的宗教慈善事业。 32.1946日本国宪法:指日本现行宪法,是战后反法西斯及法制民主改革的重要成果。 33.魏玛宪法: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的,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将德国建设成为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统一共和国的宪法。 35.日耳曼法系: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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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姓制—---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2,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
凡被大多数投票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就被放逐国外10年。
设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
3.采邑制——采邑制是欧洲中世纪早期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承担一定的封建义务为条件,从国王处受封土地,终身占有使用的制度。
公元8世纪30年底,法兰克王国实行改革,把原不附条件的封赏土地改为有条件的封赏,如此分封的土地即称“采邑”。
后其他大小贵族之间也照此封赏土地,遂逐渐发展为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
9世纪以后采邑事实上也变成了世袭领地。
4.格拉蒂安教令集——又称《历代教律提要》,公元1139-公元1141年由波伦亚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为西欧各地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用。
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5.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是西欧天主教会在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事法庭。
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通过建立刑事特别法庭即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对进步思想和科学进行残酷的扼杀。
6,《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由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启示”的名义陆续发布的话语汇编,共30卷,114章,6200余节。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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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3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未规定一般抽象的概念和立法原则。
4 无宗教、道德规范,是关于世俗法律关系的规定,即为人定法,而非神定法。
7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
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
8《摩奴法典》:是指制定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一部印度法典,它是印度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印度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对印度法制及东南亚、远东地区有着重要影响。
9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印度法有着与宗教不可分的密切关系,古代印度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于宗教规定、法律的内容和编排深爱教义影响;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种姓法;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缺乏独立的地位。
10 《摩奴法典》的基本内容及影响。
《摩奴法典》共分为十二章;它全面论述了吠陀的精义,阐述梵天创世说、法的定义是脱离爱与恨欲望的行为规范和法的本源是全部吠陀;确定了以种姓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制度:种姓制度、国有或王有的土地所有制、保护高姓种姓的债权制度、种姓内婚姻制度、不同种姓同罪不同罚的刑法制度和神判为主的诉讼审判制度等。
影响:《摩奴法典》一直以来都是解决印度教徒之间的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印度独立后诸法典的权威;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信仰印度教或佛教国家的法律本源;它是印度法系的基础性法典。
11民众大会:是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于伯里克利改革中定型,约每10天召开一次,凡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它享有广泛的职权,商讨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也参与审理有关重大国事罪案件。
是雅典奴隶民主制的最主要象征。
12 500人会议: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创设的国家机构,由每选区各50人联合组成,后成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属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召集民众大会、预审议案、监督民众大会的各项法律实施和国家管理部门的日常事务等职权。
13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14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它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它深受哲学、政治学的影响,注重强制法的“正义”观念,在法的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法比私法发达;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但保留下来的十分零散。
15什么是古希腊法和希腊化法律?其历史地位如何? 古希腊法是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化法律是指适用于希腊人及定居于其他地区希腊化居民的法律总称。
历史地位: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桥梁;它一系列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尤其是“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16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
17简述雅典三次著名改革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历史地位梭伦改革颁布解负令;按财产将公民分为四等;提高民众大会的地位;创设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司法机关。
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克里斯提尼改革取消部落,将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创设500人议会;颁布“贝壳放逐法”;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了雅典民主制政治的进程, 伯里克利改革取消雅典公民的等级划分;民众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规定500人议会为其常设机构;确定公职津贴制度使雅典成为海上强国,经济空前繁荣,雅典宪法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了顶峰,形成了“伯里克利时代”。
18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于公元前5至4 世纪先后制颁的十二部成文法,它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
19国法大全: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优士丁尼)在位前后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的总称;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20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习惯法、《十二表法》以及元老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
21万民法:是指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称“各民族共在的法律”。
22最高裁判官法:是罗马共和国中期随着经济发展设置最高裁判官一职,并以其审判实践中发布“告示”等形式制定的新的法律规范的汇集。
它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23为什么罗马法能超出一国范围,对世界许多国家发生影响?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较为适合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罗马法中的原则、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财产不受限制等较为符合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要求;罗马法的立法技术使罗马法成为最完备、最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中的法律,为后世树立了立法楷模;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学家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的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
24怎样理解罗马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P58 由于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进行,而是大多以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实现,如最高裁判官在审判活动中颁布的告示、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著作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也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这一灵活的立法形式下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迅速及时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不断革新和完善,而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5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这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所提供的根本条件,也是罗马作为世界性帝国的特殊条件使然;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使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使罗马法的法制与完善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也使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断升华;深湛的原则和制度与科学的概念及术语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卷轶浩翰、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26“蛮族法典”:是指公元5 世纪末期开始,日耳曼国家为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模仿罗马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成的成文法典。
它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社会法律的开始。
27采邑制:采邑是指恩赐物,即国王赏赐给贵族的土地。
贵族在领受采邑的同时必须为国王尽一定的义务,贵族以同样方式封赏给亲信,从而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8 委身制:是指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29 特恩权:是指日耳曼国王将土地无条件分封给贵族,贵族在其领地内所享有的对封地的土地、行政、司法等的特权。
30马尔克:是指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组织,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被称之为古代马尔克法律。
31 什么是日耳曼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所谓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故也称为古代马尔克法律。
其基本特点有: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规;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