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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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人社监存通字〔〕第号被调查检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对被调查检查人的下列物品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地点: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隐匿、毁灭证据,违者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被调查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调查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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