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拆旧建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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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
金花家属区住宅拆旧建新实施办法
为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金花家属区住宅拆旧建新实施办法。
一、拆旧建新的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西安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批复的总体规划,结合我校教职工个人住房现状及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分阶段、分批,逐步实施。
2.全成本核算。学校按照不补贴、不盈余的原则组织实施拆旧建新工程,新建房屋按综合造价结算。综合造价含建安费、配套费、设计费、规划费、报建手续费、过渡费、搬迁费、补助费、补偿费、超面积部分的超标补差价款等各种相关费用。超面积部分指超出经适房建筑面积(高层)85㎡以外的,二环外每平方米补差200 元。
3.待拆楼住户优先安置。待拆楼住户可自愿选择腾空房、新建房、货币补偿等安置方式,也可与其他非待拆楼住户进行互换房的办法安置,被置换户选新房按待拆楼住户排队结果选房。学校在新建房源中安排专门房源用于待拆楼住户的安置,待拆楼住户可选择腾空房安置及自愿进行互换房的,所选房屋按当年西安市公布的现行房屋成本价结算。待拆楼住户因房源条件所限未一次安置到位者,在以后房源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调整。
4.新建房屋的分配。新建住房除安置待拆楼住户外,主要用于在岗在职教师和职工,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同时,兼顾离退休人员并适当考虑引进人才所需。
二、搬迁、过渡补助费发放标准及补助办法
1.学校以户为单位核发过渡补助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发
放标准参照当年政府颁布的搬迁补助办法给予发放搬迁安置补
助费。
2.学校向搬迁人每6 个月发放一次过渡补助费。
3.搬迁人根据学校房管部门通知按时办理搬迁手续的,上半月搬迁的即发放全月补助费,下半月搬迁的减半发放。凡不按通知时限搬迁的搬迁人,除必须搬迁外,并给予相应处理。
4.上述费用计入新建房屋成本。
三、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1.因历史原因符合安置条件的搬迁人(教职工遗属其本人单位有住房者除外),在腾空房源中,根据现住房面积给予安置。
2.搬迁人选择腾空房安置的房款结算按西安市公布的现行房屋成本价结算。原住房享受的优惠冲抵房款。
3.搬迁人自愿同校内非待拆楼住户置换的置换人,可按搬迁人单独计分排队结果选房,其所选新建房按综合造价结算房款,原住房享受的优惠冲抵房款。
4.租住补差房的搬迁人,不参加经济适用房选房,学校按其补差房面积用腾空房安置,安置房只租不售。
5.对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教职工,可依据当年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的市场价确定补偿数额。
6.搬迁人属租住房的教职工,购新建房的房款结算按新建房的综合造价结算。
7.凡已获部分产权的搬迁人,选择新建房的,其原居住房(建筑面积)按新建房综合造价与原购房价补差,超过原住房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其享受的原购房优惠冲抵房款。
8.参加新建集资房的搬迁人,学校将预留新建集资房房源并单独积分排队,积分排队办法见《附件1》。
9.上述第2、3、5、7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新建房屋综合造价。
10.所有选择新建房的住户,自行在外过渡,按照有关标准发
放搬迁费和补助费。在外过渡期间发生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四、腾空房安置及选新建房工作程序
1.后勤处同校工会拟定房源分类比例,经有关会议审定后,向全校发布安置腾空房有关信息,公布新建房相关信息。
2.以各学院(处、部)为单位组织教职工报名,离退休人员及教职工遗属由离退休办组织报名。
3.以各学院(处、部)、离退休办为单位到房管部门领取《校内安置申请表》。
4.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校内安置申请表》。
5.房管部门按申请教职工的有关参数计算总分,进行排队。排队办法见《附件1》,排队结果在全校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6.校工会及监察处收集群众意见,综合分析后转达房管部门并监督其修改排队名单;如是反复两次,第三榜为最终结果。
7.签定了《校内安置申请表》的人员按房管部门正式通知的选房时间和地点顺序选房,因任何原因错过选房机会或选房顺序者后果自负。
8.签订《住房装修限制协议书》,领取安置房钥匙。
9.在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提前搬离的搬迁人优先选房。
五、下列人员不参与新建房调整
1.待聘、停薪留职及自费出国人员、公派出国(含请假出国探亲)逾期未归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人员。
2.受记大过(含记大过)以上政纪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有私占公房或其他公共财产等行为的人员。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校办、基建处、后勤处、监察处、校工会、离退休办、公安处、资产处、培训安置中心、法律顾问
室、物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搬迁户代表组成的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搬迁工作,办公室设在房管科。
2.搬迁安置工作是一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凡涉及到搬迁人的校属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给予高度重视,配合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使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3.搬迁人应顾全大局,支持学校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积极配合搬迁工作,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4.在本次搬迁过程中,对个别不服从学校总体工作安排,甚至以暴力或其它非法手段干扰、阻碍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选房资格。
七、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校
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