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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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3)173号附件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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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大额转账、大额支付结算以及大额支付清算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各项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高效、准确和透明。

第二章大额支付系统管理第五条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和种类合理设置大额支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支持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大额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监控机制,实施实时监测和预警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和风险事件。

第八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备份和灾备机制,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确保业务连续运行。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大额支付业务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用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准入管理,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确保合规交易。

第三章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认证、加密传输、防火墙等技术措施,确保资金流转和信息传递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审计体系,完善安全监测和日志记录机制,进行安全事件的监测和审计,加强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和追溯。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确保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四章大额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大额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结算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性。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保障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银行开展的所有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支付系统部门XX银行设立支付系统部门,负责大、小额支付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协助支付系统部门制定风险管理措施。

3.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支付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协调相关工作。

四、组织架构1.支付系统部门支付系统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技术开发、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岗位。

2.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相关岗位。

3.运营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设立一位部门负责人,直接汇报给行政管理层,设立运营管理、客户服务等相关岗位。

五、大额支付系统管理1.大额支付系统的建设XX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符合要求的大额支付系统,确保系统的性能、安全和可靠性。

2.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营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控制支付系统部门应与风险管理部门合作,对大额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大额支付系统的服务质量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及时解决客户投诉和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六、小额支付系统管理1.小额支付系统的建设XX银行应建设符合要求的小额支付系统,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务。

2.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营支付系统部门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服务效率。

3.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控制支付系统部门应对小额支付系统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性。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大额支付系统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为大额支付提供便利和安全。

为了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营和管理,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特制定本《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系统运营管理1. 大额支付系统由支付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的有效性,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大额支付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技术设施和防护机制,确保支付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并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和故障以提供服务的连续性。

3.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对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风险。

4. 支付机构应制定合理有效的支付规则,明确大额支付的操作流程、限额限次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规则修订和通知。

三、业务开展1.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便捷的支付渠道和方式,满足各种支付需求。

支付机构应建立并维护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支付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

2. 大额支付系统应覆盖公众需求较广泛的支付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电商支付、个人转账、票据托管等业务。

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优化系统功能和服务。

3.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多层次的身份认证和授权机制,保障用户支付账户的安全性。

支付机构应加强用户身份信息的验证和管理,并及时履行风险提示和用户反馈义务。

4. 大额支付系统应提供交易记录和对账服务,确保支付信息的可追溯和可核查性。

支付机构应及时处理用户查询和投诉,并提供相应的客户服务和支持。

5. 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大额支付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控体系,对异常交易和风险预警进行监测和处理,并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6. 大额支付系统应支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功能,确保资金的及时安全到账。

支付机构应与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高支付效率和资金利用率。

四、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大额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督促支付机构依法合规运营。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排查。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管理办法(银办发[2002]217号 2002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保障大额支付系统在北京、武汉的正式运行,正确办理支付业务,现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及《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业务范围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暂不设定金额起点。

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发起的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同城范围内各银行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行内异地汇划业务,可根据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

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和城市商业银行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暂不通过支付系统处理。

二、大额支付系统功能的设定暂不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限额功能。

日间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清算的支付业务,由国家处理中心做排队处理。

日终,清算窗口关闭时,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除错账冲正、支付业务收费、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外的其他支付业务。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三、高额罚息代款的处理支付系统运行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与开立清算账户的银行签订高额罚息贷款协议。

高额罚息贷款的最高限额在人民银行总行已下达分支行的再贷款额度内确定。

有关银行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主动对其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高额罚息贷款的期限为一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每季度内,第一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银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使用高额罚息贷款的,除按规定罚息外,应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本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商业银行在国内与国外客户间进行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

三、支付限额1. 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 未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明的个人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3. 企业客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客户,单笔大额现金支付限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现金支付办理1. 客户如需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办理网点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2. 办理网点应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资金来源,并向调阅其相关信息。

3. 客户如需在人民币账户外的账户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应事先向办理网点申请办理外汇账户;4. 进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客户,应使用其本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办理,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代办人办理;5. 商业银行应当在交易日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提供现金支付凭证(收据或支票等)。

五、风险防范1.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2. 商业银行应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涉及的客户进行审慎评估,及时掌握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3. 商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交易监测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4.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5.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监测信息,适时调整大额现金支付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六、监督管理1. 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业务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2. 在大额现金支付业务中发现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

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特许机构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中心支行(库).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清算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负责管理,集中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七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其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XX银行文件XX银发〔2015〕108号关于印发《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分行,岚山中心支行,各支行,总行各部室、营业部:因二代支付系统上线,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二次授权流程调整,总行对原《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2015年3月3日—1 —联系人:庄绪伟联系电话:06338781029XX银行办公室2015年3月3日印发附件:XX银行大额支付业务授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大额支付业务资金划付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额支付业务”包括客户大额取现业务和大额转账支付业务,其中大额转账支付业务包括收付款人均在本网点开户的转账支付业务、联盟内汇划业务、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含来账退回业务)。

第三条大额支付业务授权通过有权审批人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的方式办理,有权审批人离岗时应书面授权其他有权人办理。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现金取款5万元(含,包括本息)以上的,由各单位会计主管签字审批。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客户单笔转账支付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单位会计主管签字审批。

同一客户在本网点内部办理的不同账号之间的转账业务以及归还我行授信业务资金,无需进行授权审批。

第六条大额支付系统往账业务二次授权。

(一)XX辖区各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300万元(含)—2 —以上的往账业务,由总行清算中心负责二次授权。

前台主动电话通知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再与各单位会计主管电话联系确认并登记授权登记簿后,进行二次授权。

清算中心发起的大额需授权业务,经总行清算中心会计主管签字审批,登记授权登记簿后,进行二次授权。

(二)各分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的往账业务,由各分行营业部会计主管负责二次授权。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

第四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五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核算中心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六条为防范支付风险,核算中心应当在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功能。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以文件形式报至ⅩⅩ市联社,市联社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经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操作,明确职责,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帐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系统处理规定金额起点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包括:1、汇兑业务2、托收划回业务目前人行尚未设定金额起点。

第四条本行是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为系统间接参与者。

目前所有大额支付业务均通过前置机客户端完成。

第五条系统处理的往帐凭证以普通结算凭证的贷方联代替,基层支行(部)、清算中心作为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时须在贷方联的显著位置加盖“大额支付”戳记。

系统处理的来帐凭证,使用人行规定格式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本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章系统业务处理第六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特殊情况,按人行通知执行。

第七条系统运行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中,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等阶段,工作日8:0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

第八条往帐业务处理流程(一)前台扣款1、柜员接到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本系统处理范围的汇兑凭证或到期划回的托收凭证,按规定认真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并且核对印鉴。

2、对审查无误的,以借方联为凭证扣划客户存款,柜员记帐后加盖转帐讫和经办人私章。

在用作付款行的贷方联加盖“大额支付”戳记,按规定程序传递给后台录入员。

(二)录入1、后台录入员先根据汇入行查询对方行号,然后按照汇兑报文格式要求进行录入,输入业务种类、优先级别、收(付)款人帐号、名称、开户行号、接收行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如个人现金汇款还必须输入汇款人地址。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人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人行)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城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四)连接国家处理中心与电子联行主站的电子联行转换中心;(五)各中心(系统)互联的网络。

第四条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和维护;对城市处理中心进行运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分中心负责所在城市处理中心及其相关网络的运行和维护,配合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负责所在城市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的协调指导。

各商业银行负责本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操作管理第五条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技术支持员岗。

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等。

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备份业务数据等。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XX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第原始凭证进行总分核对,以防当日传票和科目日结单不符。 如往来账清单、异常往来账清单等应与往来账凭证核对相符。
第二十条 每日关机前记账员应查看“手工监控”交易,确 认每项内容均为零时方可签退。
第二十一条 每日开机后记账员应首先查看手工监控交易, 确认每项内容是否为零,否则应及时打印,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退汇复核时须经会计主管对复核柜员进行授权, 打印退汇凭证。
第十七条 进行退回申请时,原支付序号为往账复核号,原 汇划日期为往账发生日期,申请附言应言简意赅,用词准确。
第十八条 在进行查询查复处理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 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当日接到的查询书,当天必须进行 回复处理,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九条 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 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 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 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 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 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 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 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 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 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借记回执返回最长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 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江苏省范围付款行最小 回执期限大于等于1天,江苏省外付款行的最小回执期限大于等 于2天。(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系统停运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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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以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本行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包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总行是直接参与者,其余参与者是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四条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具有最终性。

第五条
本行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由总行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负责管理和资金清算。

第六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具体运行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对大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总行对本行所有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八条大额支付系统处理以下支付业务:
(一)贷记支付业务;
(二)即时转账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
(五)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和兑付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支付系统发起行发起贷记支付业务,应按发起人的
要求确定业务的优先级次。

优先级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
(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

第十条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资金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支付业务,如清算账户头寸充足,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将支付业务纳入排队处理。

第十一条本行签发银行汇票,实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

本行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

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兑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汇票,代理兑付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资金清算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将兑付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代理兑付行;如有多余款项,将多余款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至本行签发行。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本行清算账户的转
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本行总行直接参与者。

第十三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金额起点遵照中国人民银
行统一设置和调整执行。

第十四条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业务种类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
置,参与者发起支付业务时应根据付款人的委托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
应及时发出查询。

本行参与者收到他行发来大额支付系统查询,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12 : 00前予以查复。

第十六条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

大额支付系统尚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撤销。

第十七条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

接收行应于收到退回请求的下一个工作日12 : 00前发出应答。

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收款人协
商解决。

第三章资金清算
第十八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在央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大额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清算的业务,按以下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同一级次的业务按接收时间顺次排列:(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错账冲正;
(二)特急贷记支付(救灾、战备款)业务;
(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紧急贷记支付业务;
(六)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调整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在相应队列中的顺序。

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撤销其发起的正在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大额支付系统接收的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必须在当日完成资金清算。

第二^一条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处理弥
补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支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清算窗口的开启和关闭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

在预
定的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大额支付系统退回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对仍未完成资金清算的其他排队业务,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风险处置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
对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贷记控制。

实行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借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实行贷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贷记该清算账户的
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二十四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可以通过清算账户圈存资金,
用于获取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净借记限额。

圈存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行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

第四章日终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直接参与者在每个工作日日终与大额支
付系统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

核对不符的,以大额支付系统为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应遵守本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
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本行资金头寸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其他参与者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
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赔偿金。

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各参与者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
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受到惩戒;
有涉嫌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各参与者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参与者赔付利息。

第三^一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大额支付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行客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本行收费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三条大额支付系统支付信息的保存时间比照同类
会计档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央行及本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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