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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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条件和程序
1、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2、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A初次发行--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公司可以成功发行股票并获得上市。如果只符合条件一,并不能保证可以发行,因为符合条件一只是发行的必备的硬性条件而已,也就是说最低条件。
D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全面收购: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重新上市申请: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公司持股量: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然而,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