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查核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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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说明
一、资金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一)现金。主要清查现金帐面数额与库存数额是否相符,如果账实不符需写明不符的原因。
(二)银行存款。主要清查银行账户、账号,包括以村干部名义开立的存折。以及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面余额是否相符。如果账实不符并写明原因。
二、资产清查:包括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
(一)存货。清查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主要包括:
1、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在查明原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2、对长期借出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出售。
3、清查代保管物资由代保管单位负责,并将清查结果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核对后,列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值中。
(二)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清查各种投资的投资额、投资时间、投资原因和投资到期时间、投资方式、投资合同签订情况等。在清查长期投资时,集体经济组织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
(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产畜役畜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1、对固定资产要查清其管理现状,包括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2、承包、出租的各项固定资产由发包、租出方负责清查,对没有登记入帐的要将清查结果与承包、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帐。
3、对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5、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帐卡。
6、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四)农业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
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对于目前还未入账的农业资产要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及时入账,达到账实相符。
(五)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版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六)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工程项目、预算总额、已付工程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自建、外单位(个人)承包建设)、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清查出的结果,如果账面金额小于实物,以实物为主入账,如果账面金额大于实物,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理财小组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调整,通过清产核资必须达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三、债权、债务清查
债权清查主要包括应收及预付款、内部往来等。应收及预付款。清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主要包括:
1、清查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记账金额一致为准。
2、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3、对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并限期收回。对无法收回的死呆账,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做核销处理。
4、对农户欠款要逐户清理,核实数据,并按形成时间、形成原因、账面余额、清查核实金额、当时的经办人、批准人一一填列。
债务清理:主要清理短期借款(银行、信用社贷款、个人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并按债权人、形成时间、形成原因、账面金额、清查核实金额、经办人、批准人一一填列。对债务清查时,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债权单位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四、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用类土地、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各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清查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乡(镇)村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
(二)在清查资产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对于清产核资中的账务处理,县财政局培训乡村两级财务人员时具体培训。
二0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