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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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2020版)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矿山用电安全一般要求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矿山用电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用电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矿山用电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具有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2.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过电压、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并按时检测和维护。

3.电气设备的接线和布线应合理,接线端子应可靠,电缆等导线应保持清洁,避免漏电和短路。

4.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清理灰尘和杂物,保持通风畅通。

5.电气设备的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熟悉控制系统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操作培训。

第三章电气维修与管理
第四条为确保矿山用电安全,矿山应设立专职电气维修人员,并定期组织电气维修和管理培训。

第五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一定的电气知识和技能,掌握基本的维修方法和技巧。

2.熟悉矿山用电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气故障。

3.具备紧急救援的能力,能做到快速准确地处理电气事故。

4.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四章电气检测与检修
第六条矿山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电气检测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事故。

第七条电气检测与检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作者:————————————————————————————————日期: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一九九0年铜川矿务局制定的《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

今后对铜川矿务局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评比,均以修订后的《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的解释权归铜川矿务局动力处。

第一章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除本质安全型电路外,其它电路不准使用皮线等,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高压纸绝缘铠装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用接线盒并灌绝缘剂。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严禁选用纸绝缘电缆。

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不渗油。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随着煤矿的深入开采和工艺的不断发展,电气安全在煤矿井下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出来。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矿井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一、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在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过程中,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安装。

2. 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且设备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止发生电气事故。

3. 设备的接地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4. 安装设备时要进行必要的防护,以防止设备受到机械或化学损害。

二、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是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尽量避免设备发生故障。

2. 检查设备的绝缘状态,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和校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4. 检查设备的接地系统,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在煤矿井下,使用电气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使用合格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2. 使用电气设备时要注意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和额定电流,避免超负荷使用。

3. 在操作电气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禁止私自改动设备的电路或参数设置。

4. 严禁使用老化、损坏的电气设备,发现设备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四、电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电气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是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重要措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 遵守煤矿井下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定期检查和测试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3. 配备合适的应急设备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煤矿实用安全、防爆、供电三大保护标准手册

煤矿实用安全、防爆、供电三大保护标准手册

煤矿实用安全、防爆、供电三大保护标准手册一、安全用电(1)井下供电必须做到十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或电流保护装置,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失爆电气设备不准使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2)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三无”是指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是指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是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是指保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是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3)供电安全作业制度主要有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刀闸实验操作票和工作监护制度、停送电制度。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有专责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严禁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

检修或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再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高压线路和设备倒闸操作时,必须执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时必须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触电事故是指人体触及带电体或者人体接近高压带电体时,有电流流过人体而造成的事故。

电流对人的伤害大致分为电击和电伤,电击是指电流流过人体内部,造成人体内部器官损伤和破坏;电伤是指强电流瞬间通过人体的某一局部或者电弧对人体表面造成的烧伤。

触电事故中,大多数是电击事故。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矿井电气常用标准及规定

矿井电气常用标准及规定

矿井电气常用标准及规定1. 引言矿井电气设备是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确保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本文将介绍矿井电气常用的标准及规定,以便矿业从业人员对矿井电气设备有更全面的了解。

2. 矿井电气设备标准2.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MT/T 478-2019)该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设备的外观、结构、电气性能、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2 《矿用显式型PLC》(MT/T 709-2008)本标准适用于采煤机、掘进机、支架控制等矿井电气设备中使用的显式型PLC控制系统。

标准规定了PLC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接口要求等内容,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3 《金属非金属矿山用电安全规程》(GB 50257-2019)该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电气设备安装、维护和使用。

标准明确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布置、接地、保护和操作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电气设备在矿山环境下的安全可靠运行。

2.4 其他标准除了以上提到的标准外,还有许多与矿井电气设备相关的标准,如煤矿井下电缆标准、矿山直流系统标准等。

根据具体的场景和需求,矿业从业人员可以参考相关的标准来进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

3. 矿井电气设备规定3.1 设备安装规定在矿井电气设备的安装过程中,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其中包括:•设备选址规定:设备的选址应考虑到通风条件、供电条件、运输条件等因素,确保设备的安装位置合理;•电缆敷设规定:电缆的敷设应遵循电缆标准的要求,确保电缆的外观完好、接地可靠;•接地规定:设备接地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2 设备维护规定矿井电气设备的维护是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设备维护规定:•定期检查: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外观、连接器、绝缘等部分没有异常;•清洁维护:保持设备的清洁,防止灰尘、水分等物质对设备产生影响;•动作试验:定期进行设备的动作试验,检测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定期润滑:对设备的移动部件进行定期润滑,减少摩擦和磨损。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百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需符合以下要求: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需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赐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需停顿作业。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 10min 内转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转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 40%。

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缘由停风时,必需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需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四周 1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必需停顿工作,撤出人员,实行措施,进展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必需停顿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 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四周 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到达1.5%时,必需停顿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展处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为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井下人员的生命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技术要求。

本文将介绍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选型要求(1)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气设备;(2)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设备,符合防爆要求;(3)设备应具有可靠的绝缘性能,能够防止电弧、电击等意外事故的发生;(4)设备应具有可靠的故障保护功能,能够及时检测和隔离故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 设备安装要求(1)设备应按照安装图纸和要求进行正确安装,确保各部件连接牢固;(2)安装时应考虑设备的通风和散热要求,避免电气设备因过热导致故障;(3)设备的接地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设备与地的等电位连接,防止带电设备对人体产生危害;(4)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操作方便、通风良好、防爆要求等要求。

3. 设备使用要求(1)设备的操作、维护和修理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设备的开关、按钮、保护等装置应正常可靠,且符合标准规定;(3)设备使用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功能;(4)设备禁止在超负荷、过载和过电流等条件下运行,防止设备损坏和事故发生;(5)设备应设置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能够及时检测和隔离漏电故障。

4. 设备维修要求(1)设备维修应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维修手册或维修指导进行,确保维修操作正确、安全;(2)维修过程中应断开设备电源,确保维修过程的安全;(3)维修后,应进行设备的功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确保维修后设备的正常运行。

5. 防爆要求(1)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能够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安全运行;(2)设备应具有防止爆炸的构造和防护措施,如防爆外壳、隔爆装置等;(3)设备的外露导线、接线端子等应进行防雷防静电处理,防止因雷电或静电等引发爆炸。

总之,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维修和防爆要求等方面。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电气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旨在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作人员和设备免受电气灾害的伤害,并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确保井下作业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2.1 井下电气设备:指在井下使用的涉及电气能源供应或控制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井下照明设备、电动工具、控制设备等。

2.2 工作人员:指在井下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井下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检修人员等。

2.3 井下电气工作:指与井下电气设备有关的安装、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

2.4 电气灾害:指与井下电气设备相关的事故、火灾、电击等意外事件。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3.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2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符合技术规范和性能要求。

3.3 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等信息,并保留备份。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4.1 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说明进行,不得擅自拆封、改动或使用未经授权的设备。

4.2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4.4 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应及时报修,并禁止擅自进行维修。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5.1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5.2 井下电气设备的测试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3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测试记录应详细记录检修和测试的日期、内容和人员,并保留备份。

六、井下电气设备的培训和教育6.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电气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知识。

6.2 井下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13
电缆工作电压应与额定电压相符,必须采用不延燃电缆。
评分 标准
考核评分办法
备注
8 不符合不得分
14 使用 运行中的电缆不应盘圈或盘∞字型(采煤机电缆等移动的电缆除外)。
井巷内的电话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别挂在两侧,至少应相距300mm
15
以上,并挂在电力电缆上方。在巷道内敷设的电力电缆,高压应在上
面,间距应大于100mm,同电压等级电缆间距不小于50mm。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6 一项不完好扣1分 6 一项不完好扣1分
16 电缆 不得超过额定值使用接线盒与电缆使用电压 连接 电缆冷补必须使用专用模具,截面不同、型号不同电缆不允许冷补连接
6 不符合不得分 8 一项不符合扣1分
合计
100
说明:设备完好的评定采取“百分制”打分和否决项相结合的评定办法,有否决相不符,该设备不完好;固定设备达90分以上,移动设备 达到85分以上评定为完好设备,有(◆)标记的项目为否决性项目。
用途等项目。
4
电缆接线盒符合电器完好标准
10 一项不完好扣2分
5
电缆上部无淋水。
6 不符合不得分
6
◆电缆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
电缆应用电缆吊钩(卡)悬挂,橡套电缆严禁用铁丝悬挂。
5 一项不完好扣1分
8
电缆悬挂整齐,不交叉,不落地,应有适当弛度。
9
电缆 电缆悬挂的间距:在水平或倾斜巷道内不得超过3米,在立井井筒内不得 敷设 超过6米。
5 一项不完好扣1分 5 一项不完好扣1分
10
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扎在钢丝绳上,钻孔应加装套管。
8 不符合不得分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井下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严禁未经批准私接、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改动、移位、短接电气设备。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使用,任何操作前必须确保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严禁操作人员带饰物、穿硬质鞋及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进入井下。

第二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验收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确保设备的通风、散热和维修等要求,严禁设备过度拥挤摆放,以免影响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专门的配电室,室内设置可靠的电气设备、配电柜、隔离开关等,并确保通风、照明等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焊接、接地等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电气安全。

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验收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记录和报告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安装情况和验收结果。

第三章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检修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电气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检查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维修或更换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例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拆卸和改动设备。

第四章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可靠的过流、过压、过载等保护装置,确保设备的安全工作。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紧要构成部分,电气设备是矿井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由于矿井环境特别,设备运行条件恶劣,一旦发生电气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极为紧要的工作,订立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生产的稳定进行。

本文将会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特点、存在的问题、电气安全标准的订立以及落地实施等方面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特点1.环境特别:煤矿井下环境多而杂,气氛浑浊,温度高,空气湿度大,空气中含有煤尘等有害物质,井下工作的环境非常恶劣。

2.设备要求高:由于地下空间狭窄,布置的位置相对固定,设备的定位和安装特别紧要,需要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依据常规惯例,采纳专业技术和合理的安装。

3.常常运行:由于煤矿井下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生产过程,设备需要进行持续运行,并且常常性作业,因此设备的使用寿命也相应缩短。

4.故障多发:由于工作环境多而杂、设备操作密集,故障的显现是不可掌控的,随时可能发生电气事故。

二、井下电气设备存在的问题1.设计不合理:由于前期的设计和选型的问题,有些设备的功率过大,配线过于多而杂,人为操作难度较高,设备安装难度大,简单造成电路短路、漏电等事故。

2. 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现行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措施不到位,人为操作也不够认真,当显现故障时,很难或无法适时发觉和排出,对井下生产造成严重威逼。

3. 存在盲区:由于井下环境特别,设备的安装位置限制很大,简单显现设备布置不合理的情况,在一些角落存在电气盲区,危机四伏,而人员监管也不够完善,简单发生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事故。

三、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的订立在订立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煤矿井下的环境因素、设备运行的特别性以及人员的安全。

1. 安全标准内涵电气安全标准的订立需要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井下煤矿的特别性,安全标准需要涵盖以下因素:1)对电气安全保护措施明确,订立安全检查条目,防止事故的发生。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煤矿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作环境,其中井下电气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本文将就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标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选型标准是指在选择井下电气设备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设备的防爆等级、密封性能、材料防腐蚀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还应考虑设备的环境适应能力和节能性能,使其能够适应井下恶劣的工作环境和长时间的运行需求。

2. 煤矿井下电气系统设计标准煤矿井下电气系统设计标准是指在设计井下电气系统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电气设备的布置、接线方式、电缆敷设和绝缘电阻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同时,还应考虑系统的容错能力和可扩展性,使其能够适应井下工作的需求和未来的扩展需求。

3.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维护标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维护标准是指在维护井下电气设备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设备的定期巡检、故障排查和维修保养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同时,还应注意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维修操作和风险防控。

4.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测标准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测标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保护器的动作测试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防护性能。

同时,还应注意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及时修理和更换不合格的检测仪器。

5. 煤矿井下电气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标准煤矿井下电气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标准是指在发生井下电气事故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事故报警和报告、紧急撤离和救援、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处理和控制,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电气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强化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是煤矿开采中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之一,在整个煤矿生产过程中,井下电气安全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保障井下电气安全的基础上,煤矿的生产安全事故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井下电气安全意义和现状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涉及到线路、电气设备、电缆维护、保护等方面,主要工作是消除电气隐患,保护井下电气线路和设备安全,确保井下的生产安全。

由于在井下采煤作业中存在着多种难以控制的危险因素,如高温、高湿、有毒有害气体等因素,而电气设备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出现危险。

因此保障井下电气安全成为关乎煤矿整个生产过程安全的关键。

当前,我国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电气设备的老化,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也导致井下电气安全问题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的制定对于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的制定,应当参考现有的标准和规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煤矿采煤的实际情况和技术特点,制定更加严格、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的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当根据井下煤矿的采煤工艺、矿井的形式、地质条件等因素,选用适合的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等附件。

相关的设备和附件应该具有耐水、防尘、防爆等特点,能够适应井下的高温、高湿、多尘等严苛环境,能够保证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在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规范和要求,确保设备和线路的电气安全。

设备和线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布置和保护,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线路应当按照防护标准进行布置和维护。

设备的维护应当进行定期巡视、检修和试运行,同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备的保养和保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在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设施都应当进行绝缘保护。

提高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会显著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

设备绝缘防护在设备生产、安装和维护过程中必须实施,同时,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监测,防止发生设备故障,保证井下电气安全。

电气煤矿安全规程

电气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百三十五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三十六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第四百三十七条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四百三十八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第四百三十九条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第四百四十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6的要求;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三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 突出矿井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以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 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 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EPL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甲烷浓度%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第四百四十四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六条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四十七条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四十九条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条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二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三条矿井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百五十四条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五十六条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百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五十八条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第四百五十九条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条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一条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百六十二条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三条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五条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六条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七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六十八条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一条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2h内,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充电装置;第四百七十三条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七十四条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五条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六条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第四百七十七条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八条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以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当用面积不小于0.6 m2、厚度不小于3mm 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以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 的钢管制成,管上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全部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 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耐腐蚀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者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当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者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铁线,或者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扁钢;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四百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当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以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其他,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第四百八十二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严禁继续使用;第四百八十三条矿井应当按表17的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当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指派专人限期处理;第四百八十四条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者电池组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三便携式设备在地面充电;四机车等移动设备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五监控、通信、避险等设备的备用电源可以就地充电,并有防过充等保护措施;第四百八十六条禁止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本安设备中电池组和限流器件通过浇封或者密闭封装构成一个整体替换的组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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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各单位: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总则一、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保证井下安全供电和用电,预防触电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及电气火灾等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今后对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检查考评,均以此《标准》为依据。

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是:供用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所有电气设备和设施均要达到完好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实现安全可靠运行。

三、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GB3836—2000)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陕西陕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三无要求井下电缆线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和破口等不合格接头;井下不准使用非阻燃电缆,井下“四小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1.1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鸡爪子”:1.1.1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

1.1.2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规定进行试验。

1.1.3井下安装或使用中的电缆之间的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有屏蔽层必须连接屏蔽层)。

要求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的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密封良好。

1.1.4铠装电缆芯线间的连接要采用压接,接头紧固,不得过热。

1.1.5塑料电缆的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1.2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羊尾巴”:1.2.1电缆的末端必须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

1.2.2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同电气设备(各种防爆型和矿用一般型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装置。

1.2.3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器)引出入之电缆2米以内不得有不合格接头。

1.2.4压盘式或压紧螺母式电缆引入装置,必须有防松或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电缆不得拉脱;当松开引入装置拉动电缆,电缆的护套端头不得露出密封圈。

1.3电缆接头凡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者为明接头或破口:1.3.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轨胶轮车除外)与电缆不得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线操作,否则为明接头。

1.3.2电缆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破口:1.3.2.1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

1.3.2.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毫米以上,或沿周长三分之一以上者。

1.3.2.3铠装电缆铅包损坏者。

第二章四有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有合格的防爆性能,有合格的接线装置,有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

2.1有合格的过电流、漏电保护装置:2.1.1熔断器、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

2.1.2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合格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2.1.3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继电器或甩掉不用。

2.1.4运行中的过电流继电器应六个月进行一次试验、校对,并根据被保护系统和负荷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1.5熔断器必须齐全完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焦、鼓肚和裂纹。

2.1.6下列供电系统必须装设合格的检漏保护装置:2.1.6.1矿井变电所(含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2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2.1.6.3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2.1.7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合适。

2.1.8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

2.1.9检漏继电器、煤电钻及127V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专人管理。

2.1.10采区变电所的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应使用不断电试验装置和漏电脱扣机构的后备保护装置。

2.1.11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

2.2有合格的防爆性能(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2.2.1隔爆外壳的紧固应符合:2.2.1.1紧固用螺栓、螺母和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不得有严重锈蚀;紧固用螺栓、螺母须有防松措施。

螺栓、螺母、弹簧垫圈必须齐全、紧固。

螺栓、螺母不允许用轻合金材料制造。

2.2.1.2同一部位的紧固件,规格应一致,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相符合。

弹簧垫圈的紧固程度以压平为合格。

螺栓紧固后,应伸出螺母1~3个螺距。

不得用平垫代替弹簧垫圈。

2.2.1.3螺栓和不透螺孔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厚度的螺纹余量。

2.2.1.4外壳的不透螺孔,其周围及底部的厚度须不小于螺栓直径的三分之一,但至少为3毫米。

2.2.1.5结构上采用护圈式(沉式孔)特殊紧固件的紧固,护圈内的螺栓头,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并须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护圈开口的圆心角须不大于120°。

2.2.2不得使用无“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的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防爆标志须在铭牌上标明。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的规定。

2.2.3经修理的平面隔爆结合面的法兰减薄厚度应不大于原设计厚度的15%。

2.2.4隔爆结合面不得有锈蚀及油漆,钢铁制做的隔爆结合面应薄薄地涂一层防锈脂(204-1型)或磷化处理。

不得涂对传爆性能有影响的油脂。

如有锈迹,用棉纱擦净后,留有呈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仍为合格。

2.2.5隔爆外壳无裂纹、无开焊、无严重变形。

2.2.6隔爆外壳内外不得有严重锈蚀。

2.2.7观察窗孔透明件的密封和密封件及透明度良好,无破损、无裂纹、不松动。

修理更换透明件、密封垫(密封胶)的材质、规格及装配的最短胶封长度、密封垫的嵌入部分宽度均应符合原设计出厂要求。

2.2.8隔爆设备的外壳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不得拆掉接线盒内的绝缘套管和防爆电动机接线盒内的隔爆绝缘座。

2.2.9不得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结构形状和尺寸,防爆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必须符合标准。

2.2.10隔爆插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2.10.1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不得缺电气连锁装置(保证断电后,插杆才能拔插)。

插销须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自行松脱。

2.2.10.2插销的专用接地插杆和插孔不得损坏,必须保证接地插杆比主插杆先接触。

插杆与插孔必须可靠接触。

2.2.11防爆型和增安型灯具不得改变原结构。

应有断开电源后才能打开透明件的连锁装置,并动作可靠;或有“断电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代替。

灯具的进线腔与光源之间,须有反光罩或隔热设施隔开。

灯具的金属保护网与外壳须可靠固定。

2.2.12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2.13防爆开关或电磁起动器的闭锁装置,必须完整良好,不得失效;必须保证与电源接通时壳盖不能打开,壳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

使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其标有“断电源后开盖”字样的警告牌不得缺少。

控制器手柄如为可拆卸式,必须保证在停止位置方可卸下。

2.2.14防爆电动机的风扇、风扇罩、隔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要可靠固定。

静止与活动部件不得相互碰撞或摩擦,正常工作状态,风扇距风扇罩、隔板及其紧固件的间距须不小于风扇直径的1%,但最小为1mm。

2.2.15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须符合GB3836.4—83标准。

2.2.16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经指定的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3有合格的接线装置(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失爆):2.3.1防爆设备的引入装置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隔爆性能合格。

2.3.2密封圈引入装置须具有合格的防松与防止电缆拔脱的措施。

引入橡套电缆时,电缆入口处须制成喇叭口状,其内缘应平滑。

2.3.3密封圈材质须是邵尔氏硬度为45-55的橡胶制品,并应按规定进行老化处理。

允许在密封圈上切割同心槽。

接线安装时同心槽应朝向外侧。

2.3.4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

进线嘴上的压线板须压紧电缆,电缆的压扁量不能超过电缆直径的10%。

2.3.5压盘式引入装置与设备接线盒连接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连接紧固,螺旋线嘴与密封圈之间须加金属垫圈。

2.3.6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密封圈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

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

表2-3-12.3.7密封圈的单孔内不许穿进多根电缆。

2.3.8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包上。

2.3.9电缆护套(铅包)穿入接线盒壁内侧长度为5—15mm(小于5mm者为失爆),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

2.3.10电气设备空闲的引入装置须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mm的钢垫板封堵压紧。

其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紧为合格(沿拧紧方向);压盘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

钢垫板应置于密封圈外侧,其直径与进线引入装置内径差应符合表2-3-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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