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源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修订版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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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源产排污系数
及使用说明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1-2页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3-37页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010.1.13
第一部分生活源废气污染物产排污系数及使用说明
根据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生活能源的研究成果(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结合动态更新调查制度的相关说明,确定生活能源污染物排放系数及其核算方法如下:
1.生活烟气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烟气:1kg煤产生8.5m3烟气
2.生活燃煤二氧化硫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
SO2:Q=G×2×R×S
式中:G-耗煤量;R—硫转化率,取0.8;S-煤中含硫量,见表1~2。

表1 中国商品煤平均含硫量,%
表2 中国各省分区
3.生活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
NOx排放系数:1 t煤产生2.0kgNOx
4.生活燃煤烟尘排放量核算方法:
(1)集中供热锅炉采暖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工业锅炉燃煤排放烟尘的核算方法和排放系数计算,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手册》。

(2)居民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用煤的烟尘排放量,按照燃用的民用型煤和原煤,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民用型煤:烟尘排放量=型煤消费量(t)×(1~2)‰
原煤:烟尘排放量=原煤消费量(t)×(8~10)‰
5.其他燃料类型(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核算方法
其他类型燃料类型采用排放系数法估算,其核算公式:
Q=G×f
式中:G为各类燃气消费量,f为污染物排放系数,见表3。

表3 燃气排污系数
注:*生活能源中燃料油主要用于机动车燃油,由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独立核算方法,此处仅供参考。

第二部分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给出了城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水中污染物产生系数,涵盖了居民家庭生活以及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等第三产业两大范畴。

二主要术语与说明
1、产污系数:指城镇居民生活行为人均每日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建筑物排水管道、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池等)进入市政管网前的污染物的量。

2、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核算的说明
根据修定的《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是指各类生活源从驻存场所排入市政管道、或排污沟渠、周边环境的量。

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按照城镇常住人口与人均产污强度计算,修订后的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系数为按此口径核算的。

城镇居民人均产污强度包括污染源普查核算的城镇居民生活排污系数和服务业污水污染物排放人均核算系数(由污染源普查数据计算得出,并适当调整)。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最终排入环境生活污染物的量,即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扣减经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去除污染物的量。

三核算方法
根据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核算体系的研究成果,结合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核算由居民生活和第三产业两部分统一形成了以“城镇常住人口”为主要统计基量的污染物核算体系,其核算方法如下:
N
G
=F
10
365⨯

c
式中:
G-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年产生量,单位:千克/年;
N c-城镇常住人口,单位:万人;
F-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产生系数,单位:克/人·天,我国各省市城镇生活污水污染物产污系数表详见表1~表2。

四系数表单
表1 人均用水量和排水量
表2 生活源污水污染物人均产生系数
14
15
16
17
18
19
表3 各区域的城市分类
*注:重庆市共辖19 个区和21 个县(自治县),分类如下:
一类: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二类: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双桥区、渝北区、涪陵区
三类:北碚区、巴南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万州区、黔江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四类:梁平县、奉节县、开县、忠县、城口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
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县、秀山土家族苗族县
五类:云阳县、巫山县、巫溪县、酉阳土家族苗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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