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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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合
作
协
议
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
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为改造一品老街棚户区现状,乙方有意就巴南区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地块约184亩净地(毛地面积约226亩)出资拆迁整治,并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设。
2.在上述184亩土地中,有约50亩土地系重庆赵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李公司)通过重庆产权联合交易所拍卖所得,现产权系赵李公司所有。
3.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授权甲方就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的相关事宜公开招商公示后,确定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秉承诚实信用、立足长远、优势互补、快速推进的原则,就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重庆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项目位置、面积及用地性质
项目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拟实施范围系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巴南区一品老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重庆市巴南区一品组团A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A21-02/02、A20-01-1/02,A20-01-2/02,A21-02/02,A16-02/01,A17-01-1/02,A17-01-2/02,A17-04/01,A17-06/01等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1),现规划用途为商业、二类居住用地,净地面积约184亩(毛地面积约226亩)。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最终以中介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所出具的土地勘界报告为准;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为准。
第二条、项目合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约定项目的合作模式为: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调规、办理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的
征收手续、组织实施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以及办理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手续等;
乙方负责土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环境评价(即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环评报告),确保该宗地达到招拍挂出让条件;负责筹集办理项目用地调规、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手续以及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及用地调规所需要的全部资金;负责实施项目用地的整治;负责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时参与竞拍;如果通过招拍挂出让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负责项目用地的开发建设。
(二)如果乙方需要通过融资筹集该项目拆迁整治资金,由乙方作为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条、资金的筹集及支付时限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项目用地调规所需的相关费用、办理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手续所需的相关费用、实施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需的相关费用等,支付方式和时限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700万元(大写:柒佰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协议的保证,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不计息退还。
交纳方式:本协议订立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纳,其中:年月日乙方参与本项目报名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10万元不再退还(无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成为
乙方缴纳的7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项下土地调规、办理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手续以及实施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负责据实向甲方提供,提供时限及金额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收到款项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凭据(收据)。
资金支付节点和时限如下:
1.项目用地调规的费用:自甲方与中介机构签订编制项目用地调规方案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金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所需全部费用;
2.购买用地指标(即地票)的资金:乙方须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金额以购买地票实际所需金额为准;
3.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税费(含征地保证金):自甲方收到区国土分局要求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付款;乙方须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支付金额以国土局核定的实际需要交纳金额为准;
4.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资金:自甲方与区征地办签订委托征地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付款;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
支付金额以征地办出具的征地拆迁方案所需资金为准;
5.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甲方自收到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的付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付款;乙方须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甲方。
支付金额以区房屋征收中心的测算金额为准。
户名: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开户行:重庆银行巴南支行
账号:380101040008928
第四条、实施步骤
整个项目分三期实施(见附件1),其中:第一期(规划编号A21-02/02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净地面积约33亩,按现有容积率的建设规模约5.5万平方米;第二期(规划编号A17-01-1/02,A17-01-2/02,A17-04/01,A17-06/01)净地面积约19亩(毛地面积约30亩),按现有容积率的建设规模约 2.4万平方米;第三期(规划编号A16-02/01,A20-01-1/02,A20-01-2/02,以及A21-02/02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净地面积约132亩(毛地面积约163亩),按现有容积率的建设规模约19.7万平方米。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第一期: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协调赵李公司将当期土地按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净地要求移交给甲方(包括该宗土地所涉及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原件);自赵李公司将当期土地按照前述要求移交给甲
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就当宗土地向国土部门申请招拍挂出让。
第二期:1.2016年8月底以前,甲方负责就当期土地向国土部门(或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手续。
2.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自甲方取得市政府征地批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与区征地办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征地拆迁完成时间以区征地办与甲方签订的交地协议时间为准。
对于城市房屋征收手续办结时间,以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实际办结时间为准。
3.自区征地办和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向甲方交地之日起(以最后交地时间为准)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就当期土地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招拍挂出让具体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三期:1.2017年8月底以前,甲方负责就当期土地向国土部门(或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手续。
2.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自甲方取得市政府征地批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与区征地办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征地拆迁完成时间以区征地办与甲方签订的交地协议时间为准。
对于城市房屋征收手续办结时间,以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实际办结时间为准。
3.自区征地办和城市房屋征收中心向甲方交地之日起(以最后交地时间为准)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就当期土地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招拍挂出让具体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土地挂牌出让事项的约定
(一)本协议项下土地招拍挂出让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招拍挂出让土地成本费:包括项目用地调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用地整治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土地成本费的构成项目和具体金额最终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准,乙方不得以已实际发生费用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三)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起拍价: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起拍价最终以重庆市土地和矿业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的为准。
(四)项目用地按照市土地交易中心核定的招拍挂出让起拍价公示,乙方必须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拍,在无第三方参与竞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摘牌;同上,如有第三方参与竞拍,乙方最少要进行一次有效竞价。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视为乙方违约。
(五)土地综合价金的支付方式:乙方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参与本协议项下土地招拍挂出让时,负责按规定向市
土地交易中心缴纳当宗土地综合价金总额的20%作为竞拍保证金;自当宗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50%土地综合价款(含20%保证金);自当宗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90日内,缴清剩余全部土地综合价金。
(六)交地时间:甲方承诺,如果乙方摘牌成功,自当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且乙方缴纳了50%土地综合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按照出让用地红线向乙方移交当宗土地。
(七)土地成本费的退还:土地成本费的退还是指本协议项下土地招拍挂出让后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和赵李公司的土地成本费,其中,乙方的土地成本费包括:投入的项目用地调规、办理集体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手续、实施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以及实施土地整治等由乙方直接投入的费用(包括财务成本);赵李公司的土地成本费:系赵李公司通过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买原一品氮肥厂土地和房屋产生的费用(最终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准)。
1.成本费退还的项目组成和金额认定:按本协议约定,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和赵李公司土地成本费的项目组成和金额,最终以市国土房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审定的并得到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为准,乙方不得以已实际发生费用为由提出任何异议。
2.成本费的退还时间:摘牌业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自本协议项下当宗土地全部土地综合价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将本条约定的土地成本费一次性全部退还给乙方。
(八)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安排和使用:
根据《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65号)规定的本项目相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部安排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由区政府全部或部分安排用于该项目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其具体兑现条件和要求为:
1.第一期(原一品氮肥厂,规划编号A21-02/02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实现招拍挂出让并建设实施完成后,当期优惠政策全部安排和给予该项目的棚改工作(最终规划指标及面积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定为准,下同);
2.部分老城区和捎带集体土地净地面积约151亩(毛地面积约193亩)(规划编号A20-01-1/02,A20-01-2/02,A16-02/01,A17-01-1/02,A17-01-2/02,A17-04/01,A17-06/01,以及A21-02/02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实现招拍挂出让并建设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方的投资强度、履约完成情况等,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当期优惠政策的给予比例和额度。
3.兑现前提:市级相关部门将相关优惠政策返还至区级
财政之时。
4.按照招商公示所确定入选企业的要求,乙方自愿承诺在该项目使用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投入优惠政策资金比例为%,故乙方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和办理优惠政策资金的安排。
第六条、特别事项的约定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生效后,甲方积极争取就本协议项下土地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调规(调增容积率)。
调规的方案由甲方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费用由乙方承担,调规方案最终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为准,若申请调规未获通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事项的正常执行,但无论乙方最后是否摘牌,均不得要求退还该费用。
(二)乙方同意甲方积极向市国土房管局争取将“由摘牌业主负责出资修建本协议项下土地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绿化、道路等公共基础及配套设施,建好后无偿移交给巴南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巴南区人民政府”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条件。
前述具体公建项目见附件2。
(三)鉴于本协议项下第一期土地约33亩(规划编号A21-02/02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系赵李公司通过重庆市产权联合交易所竞拍所得,因此,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该宗土地成本费进行审计(评估)时,相关依据由赵李公司自行负责提供给中介评估机构,其他类似土地成本
费的处理办法按本条约定相同解决。
(四)本协议项下征收整治土地范围内可供招拍挂出让土地实施招拍挂出让后,对于不能招拍挂出让的公共道路、绿化等所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产权归巴南区人民政府所有,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五)根据项目需要,由乙方自行出资依法处置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林木、电力设施及线路、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质灾害、地上地下管网等。
(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协调在赵李公司处取得原一品氮肥厂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权证》。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若乙方摘牌成功,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交地,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已缴纳的当宗土地综合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甲方的涉及项目的相关费用,甲方应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擅自将乙方支付的项目费用自行使用,每自行使用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自行使用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至自行使用款项归垫为止。
3.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退还乙方的土地成本费,
每逾期一日,须按应退还成本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4.除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如果甲方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须退还乙方先期投入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乙方按照本协议已支付给甲方的履约保证金和项目相关的费用。
具体金额以审计评估部门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为准),并按应退还本金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除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延期造成的损失外,每逾期一日,按乙方应缴而未缴款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没收年月日乙方参与本项目报名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协议项下土地招拍挂出让时,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买,乙方须按当宗土地起拍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执行期间,除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国家政策变化外,如果乙方单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或因缺少资金等原因无法完成项目实施,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项目,对于本项目相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乙方全部不予享受,同时,乙方投入项目的所有费用,甲方不予退还(包括
履约保证金和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已支付的项目相关费用)。
第八条、通知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按约定地址向对方发出通知后三日,即视为被通知方收到。
甲方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邮编:401320。
电话:6247165,传真:66240125。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
(三)本协议内容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冲突的则以出让合同为准。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若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的附件包括:1.本协议项下土地的位置、范围及分期实施示意图;2.由乙方出资修建的公建项目示意
图;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书。
甲方:重庆市巴南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