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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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对于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他⼈⼈⾝、财产损害时,产品的⽣产者及销售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此条规定了⽣产者的产品侵权责任以及免责条件。

在个案中,被告必须证明以上三项中的⼀项才能免责。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了他⼈的损害,但⾏为⼈主观上并⽆过错,也不能推定⾏为⼈有过错,⽽仍由⾏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实⾏⽆过错归责的法律依据。

适⽤这⼀原则,主要不是根据⾏为⼈的过错,⽽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为⼈的⾏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由法律特别规定。

⽆过错责任⼜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格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使受害⼈的权益容易得到保护,⾏为⼈则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种情形适⽤⽆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受害⼈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适⽤⽆过错归责⼀般都适⽤举证责任倒置。

具体案件有:缺陷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造⽅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度危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引起的侵权诉讼、饲养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等。

⽆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有明⽂规定的情况下适⽤,不能随意扩⼤或者缩⼩适⽤范围。

同时,应该与⼀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区别开来。

以上就是“产品质量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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