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母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吗?
当今社会,最⼤的问题当属住房问题,许多年轻⼈初⼊职场,其经济能⼒⽆法承担昂贵的房价。

⽗母都会在这个时候帮助⾃⼰的孩⼦还贷,甚⾄在孩⼦结婚后还要继续帮忙还贷,那么婚后由⼀⽅⽗母还贷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近⽇,李露律师代理的王先⽣的案件便对以上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和答案。

王先⽣2015年8⽉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套,贷款150万元,贷款期限30年,贷款均由王先⽣的母亲每⽉转⾄贷款账户进⾏偿还。

随后不久,王先⽣认识了张⼥⼠,⼆⼈于2016年5⽉登记结婚,A房屋的贷款仍然由王先⽣的母亲每⽉汇⼊贷款账户进⾏偿还。

但是好景不长,王先⽣与张⼥⼠婚后不久便爆发了激烈的⽭盾,难以调和,⽽后双⽅开始常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于是,张⼥⼠于2020年8⽉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A房屋中的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20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A房屋购买以来,所有银⾏按揭贷款还款资⾦均来源于王先⽣母亲银⾏账户转账,且于2020年6⽉,王先⽣母亲⼀次性清偿了A房屋的剩余银⾏按揭贷款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2、对于涉案房屋,是被告在婚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银⾏借款合同的形式购买,以被告作为所有权⼈的所有权亦设⽴于婚前,由此看来,该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该房屋上的银⾏借款债务亦是被告作为借款⼈的个⼈债务,被告之母在原被告双⽅婚后向被告银⾏按揭账户转账⽤于清偿债务的⾏为,应视为清偿被告的个⼈债务,并⾮对原告的赠与。

3、该房屋由被告婚前购买,其所有权属于被告,该房屋的债务应为被告的个⼈债务,该认定亦符合⽗母基于对⾃⼰⼦⼥的亲情⽽出资的⽇常⽣活经验,婚后所还按揭贷款部分的清偿资⾦来源于被告之母,并⾮来源于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

因此原告⽆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

⼀审法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的个⼈债务。

双⽅婚后共同还贷⽀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第⼀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对另⼀⽅进⾏补偿。

对于该条规定,⼀定要注意理解“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限制条件,不能⽚⾯认为只要是婚后还贷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