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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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
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增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考核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部分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优秀人数比例一般掌握在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要在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中产生。
第三章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或聘期考核等。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平时考核
相结合,一般在当年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平时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单位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单位领导班子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签署意见,或在填入考核等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第九条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或同级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同级人事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假6个月、事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
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相关文件增加薪级工资。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评定、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技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并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批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考核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将《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考核结果统计表》和《考核结果花名册》等材料及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分析、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
第十八条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