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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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1.30
•【字号】青政办字〔2015〕120号
•【施行日期】2015.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5〕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
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1.5风险评估5
1.6事件分级6
2.组织指挥机制7
2.1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7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8
2.3成员单位8
3.监测预测11
3.1预防11
3.2监测11
3.3预测12
4.预警12
4.1预警分级12
4.2预警发布13
4.3预警响应13
4.4预警变更与解除15
5.信息报告15
5.1报告主体15
5.2报告时限15
5.3初报、续报和终报16
5.4报告内容16
6.应急处置17
6.1先期处置17
6.2分级响应18
6.3指挥与协调19
6.4现场指挥部20
6.5应急处置措施22
6.6扩大响应24
6.7社会动员24
6.8应急联动25
6.9应急结束25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5 7.1信息发布25
7.2舆情引导26
8.恢复与重建26
8.1善后处理26
8.2社会救助26
8.3保险理赔26
8.4总结评估26
8.5恢复重建27
9.应急保障27
9.1队伍保障27
9.2物资保障27
9.3通信保障28
9.4交通运输保障28
9.5治安保障28
9.6卫生保障29
9.7技术保障29
9.8生活保障29
9.9经费保障29
9.10避难场所保障30
10.宣教培训和演练30
10.1宣教培训30
10.2应急演练30
11.责任追究30
12.附则31
12.1预案制定31
12.2预案修订31
12.3预案实施3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提高全市应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轻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由青岛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1.5风险评估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数量、规模、频率等方面呈上升趋势。

如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疏导、化解、处置,将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城市化进程中涉及拆迁改造、城乡建设的矛盾凸显,易形成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特别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增长较快,且规模不断扩大、规格不断提升、档次不断提高、时间不断延长,安全保卫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活动现场受天气、人为、意外等因素易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型构筑物、大型商场(超市)、展会、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易受火灾、案件、意外等因素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机场、码头、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在人流、客流波动较大时受天气、路况、调度和火灾、案件、事故等因素易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6事件分级
依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6.1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2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3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外办、市地震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青岛警备区、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研究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指挥重大及特别重大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省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建立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发XXX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部门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市委台办:负责参与处置涉台类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治安秩序,疏散现场人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区域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勘察现场;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救
助伤员;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市民政局:负责拨放救灾物资,视情组织接受救灾捐赠,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救济抚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预算,保障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遭受伤害的职工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监测突发事件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运输提供公路交通保障;必要情况下,协调公安交警等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提出医疗救援方案的建议,承担防疫、饮用水卫生和病患、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为受伤人员救治提供药品、器械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中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市政府外办:负责参与处置公共场所重大、敏感涉外突发事件;负责协调处置针对外国驻青领事机构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按照自身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对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为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警备区: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地方做好处置工作。

市文广新局、市质监局、青岛保监局: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1)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各级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3)落实大型活动承办者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立项、审批、监管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

(4)公安部门加大社会面巡逻防控力度,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逻检查频率。

(5)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3.2监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要制订针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要充分依托现有的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处置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的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敏捷、高效、联动”的社会面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

对可能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3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情况、大型活动计划安排、社会面治安秩序、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社会矛盾排查情况、公共场所隐患排查等要素,对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公共场所形势进行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Ⅳ级)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总体可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车、报警器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
(3)属地公安部门加强对相关场所的巡逻工作;
(4)指令应急处置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
施。

4.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2)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组织有关应急队伍,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4.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
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

主管部门、所属部门负责人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2报告时限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个半小时)。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1小时内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5.3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主要是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及波及范围等,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续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趋势预测等。

(3)终报是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报告包括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结果,事件发生原因和影响,并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4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表现形式和现场动态;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
(4)事件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步工作方案;
(6)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7)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8)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70100、66571800。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属地政府、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市、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根据区(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配合处置。

(2)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Ⅱ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Ⅰ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1)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Ⅳ级):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
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3)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Ⅱ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或2个以上区(市)行政区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选派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情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选派相应工作人员参加。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研判有关情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上传下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部分涉密程度较深、需要严格控制知密面的情报信息,可直接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警备区、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

负责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实施区域管制,疏散现场人员,抢险救灾,救助伤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道路、通信畅通,确保现场处置所需的水、电、气供应。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负责调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配通信、运输工具,确保应急处置力量、物资及时到位;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

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外办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等部门配合。

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做好平面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及事发地区(市)政府组成。

负责在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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