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与人权-经典PPT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际上来源于
基督教的原罪说,即基督教中认为任何人天生即是有罪的,他们的罪先天地来 自其祖先——亚当与夏娃。基督教原罪的观点在西方近代宗教改革的新教领 袖——路德、加尔文那里更是获得了极端的发挥,他们索性明指,任何人生来 即是恶人,只有笃信上帝,才可能获得灵魂的拯救。原罪说亦称为七宗罪。七 宗罪,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天主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 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 懒惰(SLOTH)、贪婪(GREED)、 饕餮(GLUTTONY)以及淫欲 (LUST)。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当代人权概括 起来的新特点:
第一,不再把人权视为是天赋的,而是视为一种道德 权利,也不再把人权归之于神或自然法,而是归之于 人的社会本性——道义性或正义性。
第二,不再把个人作为人权的唯一主体。如不仅承认 妇女、残疾人、囚犯、战俘等特殊社会群体的权利, 而且承认民族的自决权为人权。
三代人权学说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形成于19世纪 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思潮和社会主义实践 时期,倡导一种“积极权利”)
第三代人权:集体人权,又称“社会连带权”。
(依据的是“博爱”思想,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民 族解放运动时期)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前的西方人权思想——平等观念
恩格斯: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的西方人权思想——自然权利观念
西方进入近代社会之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并逐渐占据主 导地位,它沉重打击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使许多身份依附于领主的农 民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这一巨大变化使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人权”,而叫“自 然权利”。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的西方人权思想——个人人权观念
19世纪中叶之后西方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到20世纪中叶为止,这一个世纪是 西方殖民主义者最疯狂的一个世纪,他们不仅对亚、非、拉的国家肆无忌惮地 掠夺,而且其内部为扩大势力范围和争夺霸主地位而大开杀戒,挑起了第二次 世界大战,从而造成史无前例的“人权”惨案。
罗纳德·德沃金
“平等”高于“自 由”
如果政府不能正确的对待权利,就不能正确的对待法律,即不能 制定出一个好的法律。
将所有的公民视为平等的唯一方式,是表示对每个人命运的同等 关怀。
他认为人权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要求”,它 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
A.J.M.米尔恩
人权哲学
每个社会都会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虽然不同社会和民族在道德的 具体内容上有区别,但他们之间既然都是人类同胞的一部分,因而 也会有某些共同的道德原则,如对生命的尊重、彼此间的诚实相处、 公平对待。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古希腊时期明确提出“平等观念”:
古希腊的智者们,有些人明确地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并批评当时的奴隶 制度,以及确认这一制度的法律,认为是它把人划分为自由人和奴隶。
阿基丹马说:“ 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费勒蒙说:“ 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 欧里庇得斯(古希腊悲剧作家)通过剧本中人物的口高声叫道:“ 只 有一件事情足使奴隶耻辱,那就是‘奴隶’的名字;在所有其他方 面——奴隶并不劣于自由民,所以他也有一个公正的灵魂。”
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具体内容或种类是随着人的认识的发展而变化的,其发展明显 地分几个阶段,学术界比较流行的是卡雷尔·瓦萨克的“三代人权说”。 它的划分根据是法国革命的三大口号:自由、平等、博爱。
第一代人权:公民的权利和政治权利。
(依据的是“自由”思想,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 级 革命时期,倡导一种“消极权利”)
第三,把人权的关注点指向弱势群体,如有色人种、 妇女、残疾人、囚犯、战俘等。
第四,不再强调人权的绝对性,在人权的属性上不 再坚持其永恒性和不可剥夺性,而是把它加以区分, 并提出人权的相对性观念等。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当代西方人权观念的一些新发展
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局势极不安定,使原是西方国家殖民地的国家 和地区相继造反,并爆发了轰轰烈烈的民族解放运动,这种状况促使 西方学者思考,以下就是几位代表性人物的观点:
他在《认真对待权利》这本书中说,政府要认真地、平等地对待 人们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弱势者最起码的做人的权利。
平等观念的萌芽
古希腊时期 明确提出
古罗马时期 大范围被认可
平等观念萌芽:
18世纪前,西方是一个充满阶级差别和等级差别的社会,因此,在那 个时候,人们往往以血统、出身、爵位来评价人,所以他们对不平等 比平等更重视。
恩格斯说:“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 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罗马的公民和罗 马臣民,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 发了疯。”
两次世界大战的血的教训引起了西方有良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的深思,因此他 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立即召开各种会议,积极筹备能协调国际关系和缓 和矛盾的联合国组织,并于1946年建立了人权委员会,着手起草《世界人权 宣言》,该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
这个时期“人权”观念的代表是马里旦,他强调,人权要以自然法为基础,因 而不认识自然法就不可能彻底了解人权。“人权的哲学基础就是自然法,如果 我们没有一个十分足够的自然法观念,我们如何能了解人的权利呢?”
这时的思想家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自然阶段、社会阶段。
而人类在自然阶段享有的一种自由或权利,即“自然权利”。在这里我
们着重关注自然以阶霍段布时斯人、权斯观宾念诺的莎变为化代。表,他们认为“自然权利”就
是自然法则下生物的“权利”,是各种生物为了生存所
能做的一切事。严格的说,这种“权利”是所有生物共
法与人权
什么是人权
“人权”是“权利”的一种(又称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 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 的基本权利。 本质特征和要求:自由和平等 实质内容和目标:人的生存和发展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 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 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有的,还谈不上是“人”的权利。
自然权利
逐渐转化为18世纪末的“人权”概念,并用法律 的形式确立下来。
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观念跟之前的观点出现 了根本变化。他认为人作为理性的动物必以理性指导 自己的行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和人的关系并不 是霍布斯说的那种生物间只为自己生存而不顾他人死 活的关系,而是既看重自己的权利,也尊重他人的权 利。
亚里士多德: “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不过这一平等不是 平均,而是分配时的合乎比例,即按照各人的德、才、贡献大小 分配财物、荣誉、职务。”
西方人权思想的发展
古罗马时期“平等观念”被大范围认可:
到了罗马帝国时期之后,这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和人的各种差别,除 了自由民与奴隶的区别外,几乎完全消失,因而这时的平等观念得到更大范 围的认可。这反映在罗马后期的法律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