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处分登记表
受处分人员登记表
受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章):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单位及职务
任职时间
现单位及职务
任职时间
立案时间
处分机关
错误性质
党纪处分
时间
政务处分
时间
种类
种类
行政处罚
时间
司法处理
时间
种类
种类
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情况
处分决定
归档情况
受党纪政务处分前后职务、
级别、工资变动情况
时间
职务
级别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其他
处分前
处分后
采取强制措施时间
采取强制措施种类
停发工资待遇时活费数额
党纪
政务
处分
期内
情况
职务
级别
工资
档次
任用
情况
年度
考核
考核
时间
处分当年
处分期内
等次
确定
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处分情况
备注
附件2: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编制变更
未按规定变更
其他待遇
发放医保养老等待遇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总计
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共计人,通过本次检查已纠正人。
政务(行政)记过
政务(行政)警告
党纪政务双重处分
处分决定
宣布送达
归档情况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已纠正
备注
未宣布
未送达
未归档
职务级别
确定职务级别不符合规定
工资档次
确定工资档次不符合规定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1、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填报。
对人事管理权限不明确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确定填报单位。
2、“原单位、职务”和“现单位、职务”分别填写单位和党内外职务。
“原单位、职务”是指立案检查时的单位和职务。
3、“处分机关”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的发文单位。
4、“处分时间”以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5、“处分决定归档情况”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关系归入本人档案的情况。
6、“受党纪政纪处分前后职务、级别、工资变动情况”分别填写受处分人员在立案检查时和处分后变更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7、“办理开除公职手续时间”是指有关单位对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人员办理开除公职手续的时间。
8、“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任用晋升”填写受处分人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行政处分期内的情况。
9、“年度考核”栏填写受处分人员立案检查当年、处分当年、处分期内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情况。
10、“是否正常上班”填写受处分人员是否在劳动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正常上班工作(不包括经批准办理了辞职手续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另行就业)。
11、“实际在岗单位、职务”填写受处分人员实际工作的单位和职务,主要指与实际工作岗位劳动人事、工资关系相脱离的情况,如停薪留职、借调(不包括临时性抽调)、保留原单位劳动人事和工资关系情况下个人另行从业等。
12、“取酬情况”填写由受处分人员获取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13、“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或行政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情况”填写留党察看期满应当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情况。
14、“备注”填写未按纪律惩戒规定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15、此表应如实填写并签署填表人姓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上报。
16、表格打印时不要更改页面设置,用16K纸排版打印,不要用A4等纸张。
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解除时间
备注
级别工资
处分决
定前
处分决
定后
党纪
政务
处分
期间
情况
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任用晋升有无变动
无□
有□
变动情况:
年度
考核
考核
时间
处分当年
处分期内
等次
年度考
核奖金
受党纪政务
处分后工作
情况
是否正
常上班
未正常上班原因
实际在岗单位及职务
归档情况
归档时间
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情况
是否
恢复
恢复时间
行政处分期间解除处分情况
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单位
及职务பைடு நூலகம்
处分机关
处分文号
违纪类型和违纪性质
问责类
□
涉刑类
□
其他
□
党纪处分
种类
政务处分
时间
组织处理措施
种类
落实情况
处分决定
送达及宣
布情况
送达
时间
本人
所在单位
宣布方式及范围
受党纪政
务处分前
后职务、
级别、工资变动情况
时间
职务
级别
职务工资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受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身份性质”,填“公务员”“参公人员”“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或“企业单位人员”。
2、受组织处理和处分的类型,组织处理的类型: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党纪处分的类型: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的类型: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类型: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3、下一年度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打“√”。
(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和组通字【1998】19号)。
4、职级(岗位)变化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降级、撤职。
5、工资待遇处理情况:是否处理到位(依据人社部发【2010】59号、【2010】105号)。
审核人:填表人:电话:手机:。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
单位:(章) 年月日
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登记表
姓名 立案时间 原单位 及职务 现单位 及职务
党纪处分
时间 种类
处分机关
行政处分
时间 种类
性别
出生年月 错误性质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政务处分 司法处理
时间 种类 处分 机关 时间
种类
办理开除 公职时间
处分决定送 达本人时间
解除劳动 合同时间
处分决定 宣布情况
处分决定 归档情况
被采取强制 措施等情况
采取强制 措施时间
类别
职务级别
受党纪政务 处分前后情
况
处分前 处分后
执行时间(段)
职务 工资
任用晋升情况
党纪政务处 年 分期内情况 度
考 核
考核时间 考核情况
等次确定 应发考核奖 实发考核奖
多发或少发考核奖
立案当年 未处分的
级别 工资
采取强制 措施种类
生活 补贴
工作 津贴
其他
处分当年
处分期内
是否正常上班未Βιβλιοθήκη 班原因实际在岗单 位及职务
被采取强制 每月应发工
每月实发工
共多发或减
受党 措施时间 资、生活费
资、生活费
少发金额
纪政 受党纪处分或刑事 实际停发或 务处 处罚应停发或减发 减发工资、 分司 工资、生活费 生活费时间
共多发或 少发金额
法处 理后 的工
应停缴或减缴住房 公积金时间
实际停缴或 减缴时间
共多缴或少 缴住房公积
金金额
作取 应停缴或减缴养老 实际停缴或
共多缴或少
酬情 保险时间
减缴时间
缴金额
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违反了《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5
罗召志
运输石砂车辆遗漏
500.00
2019年8月28日
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一般程序
序号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处罚原因
处罚金额
处罚日期
处罚依据
1
罗治桥(威尔斯陶瓷)
未批先设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1000.00
2019年7月1日
违反了《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2
李正文(欧派衣柜)
未批先设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1000.00
2019年7月3日
违反了《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3
王坤
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500.00
2019年7月9日
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4
杨朝会(贵州泉桶装水)
未批先设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500.00
二O一七年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
20170627
20170713
卢勇
人民币叁万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3号
湘潭市雨湖区星影主题影吧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0170707
20170713
陈皓
人民币叁万元
20170828
20170904
刘职权
人民币伍佰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0号
湘潭速客娱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湘潭SO·K私人音乐汇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20170828
20170904
刘职权
人民币伍仟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1号
张合明湘潭市岳塘区苹果酒店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卢勇
人民币伍万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8号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和谐小区(三期)廉租房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0170710
20170713
卢勇
人民币叁万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9号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店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0170711
20170718
刘职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2号
湘潭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20170704
20170731
卢勇
人民币贰万元
潭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3号
湘潭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0170704
20170731
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1项
行政处罚事项登记表(共11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
对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的简易程序流程图(外部流程图)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新建建设工程,未按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未达到修建面积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而未建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在限期内补建或者未按规定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准补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