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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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6.21
•【字号】内府办函[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府办函[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问题,经内江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和中共内江市委财经领导小组2013年第9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关破国有集体企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以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政策参保缴费,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对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退休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划入个人账户的计算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划入比例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有关规定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补足20年。每年的缴费标准和退休补缴年限标准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确定。2013年缴费标准为1980元,补缴年限标准为每年1200元。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参保缴费,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
四、用人单位的参保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并享受统账结合待遇;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已退休人员享受统账结合待遇。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可用于缴纳本人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所有关破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原执行的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停止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