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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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及民工薪资问题

最近几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薪资的

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搅乱建筑市场次序的顽症之一。拖欠工

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薪资是两个密切关系的问题,既是保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的需

要。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薪资,形式上有必定联系,很多施工公司均将业主未实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薪

资的原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二者其实不组

成必定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可以组成后者的免责缘故。拖

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薪资,是不一样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是施工公司的债权;拖欠农民工薪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公司的债务。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

社会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拖欠工程款对市场次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在建设工程实行的资本链中,施工公司不过

此中的一环。工程款不到位,施工公司只有三个门路保持施

工的进行:一是经过银行的流动资本借贷,二是拖欠其余公

司的资料、设施款及劳务酬劳,三是用自有资本垫付。因为

施工公司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

本流主假如经过前两种门路实现的。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

动了固定财富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据初步统计, 20xx 底

年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 4000 亿元,从业主支付

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达成的固定财富投资中业主的资本

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财富投资总数的%。拖欠工程款

是固定财富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 20xx 年与 20xx 年对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 31%,银行流动

资本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本呆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

了信贷规模,增添了金融风险。拖欠其余公司的资料、设施

款,产生有关家产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响。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公司支付劳务酬劳的能力减弱,是致使拖欠农民工薪

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由。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誉体制

退化。只管因为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

使施工公司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公

司和农民工,施工公司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

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许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公司惯

常的做法。即使其实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许拖欠工程款并

未严重到寅吃卯粮、没法支付劳务酬劳,拖欠薪资仍旧大批

发生。当市场以“尽可能欠钱”为心领神会的游戏规则时,

市场次序就被完整损坏了。而在权益受损的各个市场行为主

体中,在建设工程资本流程中处于末梢的农民工,已经不行

能转嫁伤害了。从这个角度上讲,拖欠农民工薪资,不不过

是一个债权问题,并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它伤害了农民工经

劳动获取酬劳、保持生计的基本权利。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重在制度建设。

成立工程支付保证制度拖欠工程款与垫资施工是一对

孪生物。只管几年来有关部门再三告诫不得垫资施工,但状

况并没有好转。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关系是成立在同等、

自发基础上的。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施工单位以自己的

资本作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在外国也是常有的现象。这一

行政举措的无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了成立市场自我调理

制的重要性。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中,承包商有义务依照合同

商定按期供给切合质量要求的完工的建筑物,业主有义务依

照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反向限制,对业主的拘束是经过工程款支付保证来实现的。假如业

主不按合同商定按期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则肩负代为支付的

责任。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时,必定地要审察

被保证人的本质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场供求关系搅乱

的状况下独立地做出决定。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是以市场的

方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适合门路。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意义,不不过在于保证工程款按合同商定实时向承包商支付,并且能有效地限制资本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匆促上马。占

有关资料反应,拖欠的工程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投

资的项目,其本源是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市场管理者的错误定位。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作为业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

场规范的限制体制之中,成为同等的市场主体执行合同,行

政权利不可以再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工程款

支付保证制度的实行,一方面依靠于特意化的保证担保机构

的发育,另一方面依靠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拓展。

我国目前特意化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甚少,在踊跃培养的同

时,应着力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成立建筑物留置制度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财富权是业主

的,即使业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资本全由承包商肩

负,财富权仍旧是业主的,承包商无权处理。物权与债权的

矛盾堕入了难以调解的状况。20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司法解说,认定建筑工程的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余债权。但试行近两年

来,还没有优先受偿权实现的事例。原由是多方面的,除了

司法程序复杂的原由,根本的原由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法

准则。留置权的设定是解决物权与债权的矛盾、解决拖

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门路。我国《担保法》对于留置的规定只

合用于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

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官僚依照合同商定占有债

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依照合同商定的限期执行债务的,债权

人有权依照本法例定留置该财富,以该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

变卖该财富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存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执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能够留置的其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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