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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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有限公司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线员工幸福指数,合理安排异地工作员工休息,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参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管理机构和各级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的异地工作员工。
各级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总部到区域管理机构长期轮岗、派驻人员(计划时间为一年以上)回家庭所在地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参照执行本制度。
符合集团公司干部易地交流规定的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异地工作员工”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员工:
(一)与公司总部或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处于以下异地工作情形已连续满3个月:
1.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域内或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
其中,县域指除市辖区外的县级行政区。
2.工作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间直线距离在300公里以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休”是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通盘考虑安排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换休息;所称“补休”是指员工经本单位安排在休息日上班或加班后,本单位根据工作情况就近安排给予员工一定天数的补偿性休息;所称“家庭所在地”指已婚员工的配偶长期居住地、未婚员工(含离异、丧偶员工,下同)的父母长期居住地,原则上仅限于一个地点;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二章轮休标准
第五条轮休一般每3个月安排1次,每年不超过4次。
轮休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异地工作员工经本单位安排在休息日上班或加班的,其在休息日的工作天数累积后给予安排轮休或补休,未安排轮休或补休的根据考勤记录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异地工作员工未在休息日上班的,或累积的在休息日工作天数(以下简称可轮(补)休天数)经轮休或补休已使用完毕的,不另行给予轮休假期。
所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或员工申请加班,均应严格按照所在单位规定程序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第七条员工异地轮休不另给路程假。
出发、返回当日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可不计入轮休天数;占用工作时间的,当日应计入轮休天数。
第八条异地工作员工工作调动的,其在调出单位期间尚有可轮(补)休天数未休假的,原则上应由调出单位在调动前安排轮休或补休,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轮休或补休的,由调出单位按照公司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调动后仍属于异地工作员工的,异地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九条员工到家庭所在地及其临近地区出差,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轮休或补休,员工有义务配合所在单位安排进行轮休或补休,并及时办理休假手续。
员工出差兼轮休的,计入员工轮休累计次数,出差天数与轮休天数分别计算,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出差地之间相关待遇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轮休期间,所在单位临时安排到非家庭所在地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出差天数与轮休天数分别计算,家庭所在地与出差地之间相关待遇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临时安排在家庭所在地参加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的,被占用的轮休天数可在销假时注明,经所在单位确认后,记为休息日累计工作时间,家庭所在地与工作地之间待遇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轮休待遇
第十一条异地工作员工轮休期间正常享有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异地工作员工到家庭所在地轮休,发生的路途费用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员工轮休期间往返路途费,按直线路途在下列标准内开支:
乘坐火车(含高铁)的,按硬卧(二等座)标准;乘坐轮船的,按三等舱位;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乘坐飞机的,航程时长在2.5小时及以上的,按经济舱标准,航程时长在2.5小时以下的,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员工自理。
轮休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报销。
乘坐出租汽车费用,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轮休期间不享受差旅补贴。
(二)员工轮休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
其住宿费标准按出差标准办理。
中转住宿天数超出规定天数的,其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三)员工轮休期间非途中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轮休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员工自理,不予报销。
(四)员工轮休期间的路途费仅限报销国内部分。
第十三条员工轮休地点原则上应为家庭所在地,轮休途中或期间自行前往其他地点的,发生的路途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家庭所在地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实发生变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变更备案;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员工申报或变更的家庭所在地及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确认的家庭所在地地址可作为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异地工作员工轮休时家庭所在地申报及确认规则如下。
(一)申报备案家庭所在地时,已婚员工应同时提供配偶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证明材料,未婚员工应同时提供父母(父或母一人即可,下同)的工作地和居住地证明材料。
其中,工作地证明材料由已婚员工配偶、未婚员工父母所在单位出具,居住地证明材料由已婚员工配偶、未婚员工父母居住地当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
(二)申报备案家庭所在地时,已婚员工应对配偶、未婚员工应对父母的工作地和居住地作为员工家庭所在地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所示员工“异地工作”情形(任一情形均可,下同)予以详细说明。
上述工作地、居住地作为员工家庭所在地均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所示员工“异地工作”情形时,经员工择一申报,所在单位应确认该地点为该员工异地工作期间的家庭所在地;未同时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所示员工“异地工作”情形时,所在单位不得通过该备案申请。
(三)员工在申报备案家庭所在地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或不实信息的,一经查实,已报销费用应全额追回,并按公司违纪违规员工惩戒相关规定惩处。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原因难以安排员工轮休的,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可到其工作所在地探望,其探望的人次数视同员工本人轮休的次数,探望的审批程序和发生的路途费用按照员工本人轮休审批程序及标准办理。
第十六条员工已报销探亲费用(限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员工,相应核减当年异地轮休费用报销次数,当年已报销四次异地轮休费用的员工,不再报销探亲假费用。
第四章轮休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轮休管理办法的制定,各区域管理机构、直管全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异地工作员工的轮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员工轮休,避免因休假时间和人员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
第十九条异地工作员工请休事假时,尚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轮休假的,应先休带薪年休假和轮休假。
员工轮休可结合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经批准的其他假期进行。
第二十条员工轮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轮休手续办理应事先从所在单位要求的休假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或填写《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
轮休休假单》(附件),并分层级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各区域管理机构和公司直管全资子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申请轮休,应经公司区域分管领导同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初核登记,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申请轮休,应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同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登记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各区域管理机构和公司直管全资子公司其他员工轮休可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制定本单位审批程序并执行。
(四)总部到区域管理机构长期轮岗人员申请轮休,按区域管理机构所任岗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总部到区域管理机构派驻人员申请轮休履行总部休假审批程序。
轮休假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提出申请。
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事先通过短信、传真、邮件等有文字记载的方式请假,休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一条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凭《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及有关票据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轮休天数超过批准天数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且未履行其他请假报批程序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做好员工轮休假台账,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员工轮休假执行情况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为公司三级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和修订,经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
轮休管理办法》(XNY-G3-RL-30-2018)同时废止。
附件:新能源有限公司异地工作员工轮休休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