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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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建筑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装修垃圾,以及与城市建筑有关的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处置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其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

第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包括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等。

第八条生活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可降解或不可降解的垃圾。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准则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容器。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可循环利用的废品,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

第十条有害垃圾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涂料等。

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装混运。

第十一条大件垃圾指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包括家具、电器、建筑材料等。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点位。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增加城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设施,提供便利的分类投放条件,并加强对垃圾回收利用企业的管理和扶持。

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堆肥和资源化利用等方法。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垃圾处置,并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置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执法力度。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分类投放设施,确保工地垃圾的分类准确性。

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其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专门的垃圾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第二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数据系统,实现对垃圾产生和处置过程的跟踪监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垃圾分类不准确的建筑施工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于拒绝进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和单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分类,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以上是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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