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2]3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 〕 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无效,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五)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施工场地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查批准手续;(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八)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领土完整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已签订监理合同;(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十)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目录1。
系统运行环境21。
1系统支持21.2最低硬件配置21。
3设置IE22.业务功能32。
1系统登录32。
2造价企业合同备案62。
2。
1合同备案62.2。
2合同变更102。
3施工企业合同备案122。
3。
1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122。
3。
2专业承包合同备案122。
3.3劳务分包合同备案13 2。
4监理企业合同备案132。
5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备案132。
6勘察单位合同备案132。
7设计单位合同备案142。
8项目管理合同备案142。
9其他工程类型合同备案142.10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备案141。
系统运行环境1.1系统支持本系统需在windows操作系统环境下运行,浏览器版本Internet Ex¬plorer9.0或以上版本.1.2最低硬件配置CPU:P4 2。
0以上,内存:大于512M,低于此配置,会影响系统运行速度,甚至无法正常使用.1。
3设置IE登录本系统时,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www。
cn)加入为可信任站点。
步骤如下:1)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的工具选项,在下拉列表中选择2)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插页,选择然后点击按钮.3)在弹出窗口中,将本系统网址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按钮,再点击按钮即可.如图1—3所示:2。
业务功能2。
1系统登录打开IE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
cn/”,按回车键,进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在界面中点击“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如下图所示:点击【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备案】进入“四川省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一体化工作平台”,在页面系统入口处点击【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入“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界面,操作如下图所示:在登录界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与“验证码”(说明:企业请使用资质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企业如果忘了用户名或密码,请带上资质原件到省厅216房间查询),进入系统,如下图所示:2。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统一和规范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设立专门备案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省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省备案部门负责省属及国家在川的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专门部门具体实施,并征求同级建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细则规定,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站的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资格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开工审批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固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防疫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六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八条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组织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由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三)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
监理单位在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川建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11]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为建立治理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企业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一票否决制”各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62号
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1.26
施行日期
2015.01.26
文号
川建建发〔2015〕62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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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结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5〕6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发[2008]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6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在售楼处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订(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
超过预售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的,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绘,并依据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当推广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载明销售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情况,并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或者未按规划完成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的分别处理方式。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川建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及使用说明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现场评价,并经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川建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2011年2月10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特制订《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入川企业)。
第三条入川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通过年度备案的入川企业依法参与我省勘察设计招投标、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川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入川企业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川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
四川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规模和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四川省采取了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的制度,以确保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得到充分认可和监管。
本文将介绍四川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的相关信息,包括备案的目的、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等。
一、备案的目的四川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旨在规范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
备案可以有效管理和监督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的从业情况,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备案还可以为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增强社会对其资质和能力的认可和信任。
二、备案的程序1.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在备案前需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申请表格必须填写真实、准确,附带相应的身份证明和证书复印件。
2.提交备案材料申请人需将填写完整的备案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备案机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相关培训证明等。
备案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
3.备案审核备案机构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核实个人的学历和职业能力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审核包括对申请人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评估其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是否符合备案标准。
4.备案结果通知备案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送备案结果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备案成功与否以及具体备案编号。
备案成功的管理人员将获得备案证书,备案编号将作为其从业资格的凭证。
三、备案的要求1.学历要求四川建筑工程管理人员备案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学历证书必须为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
申请人的学历应与其从事的岗位相匹配,如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技术等。
2.职业资格要求申请人还需持有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如建造师、工程师等。
职业资格证书应与备案的岗位相对应,不同岗位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3.从业经验要求备案要求申请人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应根据备案标准进行要求。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该制度要求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这一措施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
备案制度的实施涉及到多个环节。
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需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等。
这些材料是评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基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合规性、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等。
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将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备案证明》。
这份证明是建设单位正式开工的法律凭证。
未取得备案证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还需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这有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工程实施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干预和指导。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还强调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于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就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建筑工程备案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要求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备案程序,还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共同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务必重视建筑工程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期待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备案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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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川建发[2012]3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2年2月14日印校对:黄打印:孙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包括: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四)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订立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同备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执行: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办理根据合同的类别、具体性质、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确定合同备案承办机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的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备案合同虚假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合同备案要求第十二条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一般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
(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
(三)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
(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
(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
(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
(七)合同价款大写与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
(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九)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等应详细填写齐全。
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
(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与特征、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与质量要求;3、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工程名称和工程规模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2、设计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等设计依据。
3、有关基础资料的提供,设计内容与质量要求;4、合同履行期限及提交设计成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
(三)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其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相关部门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1、约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或低于国家规定幅度范围;2、约定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作出的任何修改均无设计费用补偿;3、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等;4、约定承包人后期现场服务必须无条件满足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就分包内容、要求等在合同中约定。
5、保险。
6、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如果施工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则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三)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2、分包的范围、分包的劳务内容、分包的工作期限、质量标准、项目经理。
3、劳务报酬,包括:(1)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2)劳务报酬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3)工时及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采用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计算劳动报酬的,应明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4)劳动报酬的支付时间及方式;(5)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与合同履行、计算和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的其他事项。
4、保险。
第十六条施工类合同中不得有以下内容:(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时约定违约处罚条款;(二)在中标价基础上要求承包人再次让利的条款;(三)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设置违背有关规定的条款;(四)约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风险的条款;(五)施工期不执行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有关的条款;(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设置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及工程量计算错误等非承包人原因风险的条款;(七)要求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迟开工、工期延误责任的条款;(八)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九)要求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返还的条款。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服务类合同内容要求:(一)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委托监理、造价咨询等合同均为服务类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
2、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服务的范围、内容应达到的目标、标准作出明确约定。
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的,其基准价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2)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合同中对服务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3)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