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中“原真性”保护探讨——对《威尼斯宪章》与《奈良文件》的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中“原真性”保护探讨 ——对《威尼斯宪章》与《奈良文件》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4T05:11:32.238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1年23期作者:殷楠1 王卓标2 [导读] 而应把握其精神内核和立足于本土历史文化遗产实际进行保护的观点,并具体提出了“不改变原状”、“文献研究与实体保护并重”、“审慎的重建”的建议。
1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武汉 430071
2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湖北武汉 430071
摘要:本文通过对《威尼斯宪章》与《奈良文件》“原真性”原则的解读以及评析,阐述了《威尼斯宪章》的意义、局限性和启示,进而提出了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刻板遵守《威尼斯宪章》的具体规定,而应把握其精神内核和立足于本土历史文化遗产实际进行保护的观点,并具体提出了“不改变原状”、“文献研究与实体保护并重”、“审慎的重建”的建议。
关键词:《威尼斯宪章》,《奈良文件》,原真性,动态修复,重建
“原真性”在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宪章和公约中多次出现。
《威尼斯宪章》第一段即使用“authenticity ” 来表达所要保护和传承于后代的建筑遗产本质内涵。
但“原真性”涵义并未规范过,即使在《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告》中亦无说明。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个宪章的解读,以期理解两个宪章的精神实质,进而针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就原真性原则在中国历史文物建筑保护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1、《威尼斯宪章》“原真性”评议
《威尼斯宪章》作为第一个有关历史文物建筑的国际宪章,第一次以国际共识的形式提出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的原真性原则。
从历史文物建筑的信息传递、修复、增添、补足、添加、重建等方面提出了“历史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修复部分的客观性、增添及补足部分的的可识别性、重建行为禁止性”等要求[1]。
根据这些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出了“最低限度干预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和“与环境统一的原则”,有效地促进了历史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发展。
[2-3]
《威尼斯宪章》考虑到了文化背景的多样性,且尊重它们的文化独特性,但是作为一个国际共识,其提出的基本原则需要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文化背景去运用。
在具体运用中,难免会与某些条款发生冲突。
如“可识别性”、“……禁止任何重建”就与东亚木结构建筑需要经常修缮、不避讳重建的传统相冲突。
2.《奈良文件》“原真性”评议
2.1根植于特定文化环境的“原真性”
《奈良文件》明确指出,“……当原真性涉及文化遗产时,这一概念和应用应根植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并应得到相应的考虑。
”[4]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作为文化表达形式的历史文物遗产也具有多样性,这就决定了原真性的内涵阐述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具有独特性。
2.2 追求文化平衡的“原真性”
在文化遗产所属族群与关心它的文化族群的关系上,文件认为,一方的文化遗产也是大家的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所属族群负有遵守国际宪章、公约的责任。
在不损害自己文化基本价值观的情况下,每个族群应当努力做到平衡自己的文化需求与其它文化族群的需求,即在发生不同文化、国际共识与特定文化发生冲突时,要遵循“文化平衡原则”。
2.3 无固定评判标准的“原真性”
文件明确指出,原真性的评判标准是不可能依据固定标准的。
这是因为,有关文化遗产价值及相关信息源可信性的一切判断,在不同文化之间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在统一文化中,也可能不同。
相反地,为了尊重所有文化,则要求对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评判。
同时强调,“最为重要和最为紧迫的是,在一种文化内部,对遗产的定位,应依据遗产价值的特殊性质,以及相关信息源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4]这里信息源的内容,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它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3.《威尼斯宪章》与《奈良文件》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启示。
《威尼斯宪章》作为一个国际共识,其提出的“原真性”原则在全世界历史文物建筑的保护中具有普遍适用性,以中国古典建筑为代表的木结构体系也不例外。
但是,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材料的的历史文物建筑,“原真性”的内涵是不同的。
针对于此,《奈良文件》提出了“原真性”无固定评判标准的观点。
在《威尼斯宪章》和《奈良文件》所确定的这些精神内核的框架下,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出发,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内涵及评判标准显得尤为必要。
4.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应用的思考
中国历史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包括文化背景、建筑形制、建造作法、建筑材料的特殊性。
针对这些特殊性,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4.1不改变原状原则
“可识别性”、“留白”是在遗产保护中体现遗产原真性的重要手法,但不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为例,文物建筑,尤其是木结构建筑,很容易损耗,要想世世代代的保存下去,必须每隔一段时间修缮一次,试想一幢文物建筑这次修缮后如果留有大量的“现代标记”,再过几十年维修也要留下与上次修缮不同的“现代标记”,那么经过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修缮,整个建筑就会变成由各色各样的“现代标记”组成,尽管它们是各自协调的,也会把文物建筑变成大花脸,失去民族性、地域性,失去历史原样,让人毫无历史感。
针对这个问题,坚持“不改变原状”的修缮原则,而不固守“可识别性”的条款,修复时不避讳原状修复,是适合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做法。
4.2文献研究与实体保护并重
文献考据是中国知识界研究建筑的传统。
文献研究对文化遗产,尤其是对文学中的、只剩遗址或已完全消失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不是所有的文化遗产都适合修复重建,这时应当将文献研究作为一种保护方式,将其具有的历史信息传递下去,再现其历史价值。
实体保护是进入近现代后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中的重要方式。
经过保护的实体传递出来的历史信息、直观的艺术形象、客观的科学价值是文献研究不可取代的。
笔者认为,将文献研究与实体保护并重,互为补充是适合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经验。
4.3谨慎、科学重建是适合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方法
笔者认为,由于中国文化背景、建筑特点的特殊性,重建是具有中国文化传统且有时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的保护方式。
杭州胡雪岩故居的修复属于此类。
修复前,原有建筑只保留50%,而且大多数只是外墙、屋架,空间格局遭到破坏,内部的结构已经做了很大改变。
依据一幅1920年的实地测绘平面图、老照片、一本详细描写其故居的《胡雪岩外传》以及遗址挖掘,完成了其重建。
对此,罗哲文先生认为,只要有充足的材料、充分的科学复原的依据,经过认真评审和依法批准,复原重修的重要古建筑,不仅再现了昔日的辉煌,而更重要的是,使这些历史上的建筑能够长留人间,以它完整的形象展现其历史的风采。
应该说,这是符合中国木结构特点的保护方法,可称为东亚木构建筑体系保护实践的特色,其原则可概括为“修旧如新,以现其真”,简单地说即“修新现真”。
参考文献
【1】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第二届历史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1964.
【2】徐雁飞,王磊. 论文物建筑保护中的“真实性”【J】. 建筑学报. 2011.
【3】吕舟. 《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清华大学. 2011.
【4】奈良真实性文件. 奈良:奈良真实性会议. 1994.。